论哲学视域下的刑事错案
2018-03-07高亚敏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西安710000
高亚敏(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 西安 710000)
一、刑事错案研究的概念及研究背景
(一)刑事错案研究的概念
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失误,导致没有犯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人被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定罪和执行刑罚的案件。[1]
刑事错案研究则是针对刑事错案这一种社会现象,对其性质、特点进行分析,找到其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其来源,总结出可以用来解决并且改善这一问题的方法。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它是从一定的科学研究角度对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进行概括和总结,因而对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研究社会科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合理的途径,有利于帮助学者正确分析、选择和运用各种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2]
(二)刑事错案的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已经成为国之重器,维护司法公正也是国家正在不断努力的目标,而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刑事错案本身不仅仅局限于此案的一时正误,更严重的是会影响到整个司法环境的纯洁。
刑事错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今屡见不鲜,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沈阳刘涌案、孙万刚故意杀人案都是典型的错案,这些案件的发生意味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曾经因技术手段不足而错误定案的刑事案件,都可能出现结局的反转。同时,在当年刑讯逼供的猖獗背景下,不少无辜嫌疑人被屈打成招,这都是如今众多刑事错案的症结,也是目前社会中急需解决的司法难题。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原则在刑事错案研究中的体现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在研究社会现象的过程中,需要从客观的角度来理性分析和研究社会现象的产生、发展及原因,必须要从其事物的本身出发,实事求是,对客观事实产生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分析得出具有科学依据的理论成果。
在刑事错案研究中,对于刑事案件而言,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就必须严格遵守客观性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整个案件进行客观全面的了解。而刑事错案这一现象的发生则是由于对客观事实的一种认知误差,这种认知误差是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因此,研究刑事错案这一现象,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以客观的角度来审视错案,再以客观的角度来还原旧案,对错案进行纠正。
(二)主体性原则
方法论的主体性原则,就是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对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加以承认、重视并坚持的原则。主体性原则从求真、求善、求美等人自身的内在要求出发,对社会历史客体有全面的认识和评价,并可以能动地创造和建构有关社会发展的未来图景,将人在社会认识中的自觉能动性在真理的认识、功能的评价和审美的追求中统一把握。
刑事错案这一社会现象的产生,自然免不了社会主体的参与及推动,单从现象本身来看,其错案的主体则是代表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人员和被司法机关进行了错误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在研究中可知,刑事错案的发生,有因为前期证据收集不足,有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也有庭审过程中在控诉双方的对抗中对案件情况产生错误认知,而这些情况的本质都是司法机关人员对于案件本身的情况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即主体的实践和认知决定了认识活动的结果及影响,并在这一社会现象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主体性效应。因此,在对刑事错案研究中,必须遵循主体性原则的要求,对于案件主体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明确现象个例中的共性,总结现象的共性规律。
(三)整体性原则
方法论的整体性原则强调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要有正确认识,将出发点定在现实并活动着的个人,以此来对社会的运动和结构有整体把握。同时,整体性原则把各种分散、零碎的社会现象看作社会总体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各种社会要素的有序联系中揭示社会有机体的内在组织结构。
在刑事错案研究中,往往局限于错案主体本身的属性及表象的特征,以结果论结果,而整体性原则提供了新的研究角度,即将错案中的个人放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下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个人、群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义、地位界定、职能划分等,总结出错案主体特征产生的原因。司法人员在整个社会中被贴上公权力的标签,其行为具有权力性的特性,他们的执法环境由于社会中的舆论导向而产生相应变化,在不稳定的社会环境下,执法行为本身都会受到影响,也因此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的主体实践和认知,从而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四)具体性原则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我们要坚持具体地来看待问题,反对抽象虚幻地看待问题。对于每一个社会问题,都要从一定的历史范围出发,对任何社会现象都应当按照内在性质、空间范围和时间特性等方面展开具体的考察,作出定性、定量和定时的分析与判断,并在与其他事物的各种联系中获得对于特定事件的具体了解和掌握。
从定性研究的角度来看,刑事错案是一种司法活动产生的结果,其归属于人们的法律生活,与个人权利、义务的制度规范以及司法界定息息相关,但刑事错案的产生对司法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对人们正常的生活也造成了冲击。同时,刑事错案也是促进司法实践不断进行改善的内在动力。从定量分析角度来看,刑事错案的发生频率上升,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如司法机关这一主体,大多数错案都与非法取证有关,这也就意味司法活动中的取证阶段缺少监督,存在大而化粗的现象,这也是错案现象研究的突破口之一。从定时角度来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及改革开放后这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刑事错案的发生频率表现出不一样的特征,而这些特征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紧密相关,即在特定时间下,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其具体的时代特性。当然,定性、定量、定时的研究角度绝不是相互独立,而是相互支撑、相互联系。
(五)发展性原则
事物的存在是一种过程,每一种事物都有其由盛而衰的历史,研究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必须坚持动态发展的原则,要再现社会现象的变化过程及其根源本质。因此,我们既要重视静态研究,又要重视动态研究。
在对刑事错案现象的定性、定量及定时研究基础上,提取其中某一时间节点或阶段相对静止的部分,对现象的本身进行剖析,研究具体错案的特点,再与其他时间段的错案现象特征进行相应的比较,由此可得出刑事错案在社会发展中其内涵也在发生着变化,并非由始至终的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错案现象也有新的时代内涵,并且在不断地运动变化着。以信息时代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信息传播比较闭塞,错案的发生往往难以引起社会反响,其发现手段主要依赖于司法主体的自查,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高效的信息传播使大众监督、媒体监督成为错案发现的重要手段,个体的声音越来越容易被公众所知,这对刑事错案现象的发展性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分析视角。
三、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对刑事错案研究的作用
(一)指导作用
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体系中,首先要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地位,承认它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在刑事错案这一社会现象的具体研究中,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哲学世界观对该社会现象研究的各个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任何科学方法追根溯源都是由一定的哲学世界观所决定的,而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观则是刑事错案研究的理论之基,刑事错案问题表面看是一种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社会现象,但其仍然要以物质研究为基础,任何社会现象都脱离不了物质基础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从根本上指导着刑事错案研究以物质基础为核心,帮助其根据唯物史观所派生的原则和方法选取适应的角度,科学地展开研究。
(二)制约作用
首先,方法论将影响研究者开展研究的角度选取和价值标准。就刑事错案而言,研究者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根本,在限定的角度及评价标准上进行现象分析,如整体性原则要求将刑事错案的主体与当时的社会环境进行系统性分析,而不能单一以主体论主体。
其次,方法论的原则会对研究方法、手段、工具的选择和运用产生相应的影响。例如,在错案的具体分析上,具体性原则制约了研究的方法和手段,其要求研究者必须从定性、定量和定时三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而不是以单一案件为例,是根据所有案件样本的情况,总结其具体内在规律,从性质、数量和时间的角度进行共性分析。
最后,方法论的原则还制约着研究的途径、步骤、态度、目的及意义。研究社会现象除了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现实特性及存在的社会环境外,还需要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下一步针对这些社会现象所采取的措施和解决办法。就刑事错案而言,方法论的原则要求研究者必须追根溯源,找到刑事错案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历史背景,分析这些原因所反映出的规律性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从“为什么”扩展到“怎么办”,总结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方法论,对于一切社会现象的研究,都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中找到合适的切入点。在就刑事错案这一社会现象的研究上,社会科学方法论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指出刑事错案研究所应当遵循客观性、主体性、整体性、具体性和发展性原则。同时,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刑事错案的研究具有相应的指导作用和制约作用,对刑事错案研究的方法、途径、步骤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哲学视域下的刑事错案问题,就是从哲学视角对一个法学实践问题展开深入地剖析其为解决这一社会现象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