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首的权力和元首制的性质
2018-03-06马锋
马 锋
(西北大学 历史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9)
学界关于元首政治的性质长期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奥古斯都创立的元首制是双头政治,①德国学者特奥多尔·蒙森(Theodore Mommsen)认为元首制的制度设计体现出双头制(Dyarchy)政治的特色。双头制就是指元首和元老院之间的妥协和权力共享。元首与元老院共享国家统治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元首政治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制。②科瓦略夫认为实际上并没有双头政治,元首的最高统治权绝对不能分割。这两种观点的争论是研究帝制罗马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③这种争论从塔西佗时期就开始存在。见Herbert W. Benario, Herbert W. Benario, “Tacitus and the Principate,” The Classical Journal, Vol.60, No 3, 1964, pp.97-106.有关元首制的研究成果代表性的有:Theodor Mommsen, A History of Rome under the Emperors, translated by Clare Krojzl, London: Routiedge, 1996; Fergus Millar and Erich Segal, Caesar Augustus: Seven Aspec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 W. Lacey, Augustus and The Principate, Wiltshire: Francis Cairns Publications, 1996; Geoffrey S. Sumi, Geremony and Power: Performing Politics in Rome between Republic and Empire,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5; C. W. Chilton, “The Roman Law of Treason under the Early Principate,” 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 Vol. 45, 1955, pp.73-81; Herbert W. Benario, “Tacitus and the Principate,” The Classical Journal, Vol.60, No 3, 1964, pp.97-106; B. Levicl, “Tiberius’ Retirement to Rhodes in 6 B. C.,” Latomus, Vol. 31, 1972, pp.779-786; Fergus Millar, “Triumvirate and Principate,” 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 Vol. 63, 1973, pp.50-67; J. Corbett, “The Succession Policy of Augustus,” Latomus, Vol. 33, 1974, pp.87-97;王乃新:《论奥古斯都元首制的政治特色》,《求是学刊》 1996年第2期;张晓校:《罗马军队与帝位嬗递》,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宋凤英、何立波:《古罗马传统宗教与元首崇拜的构建》,《世界宗教文化》 2013年第5期;王忠孝:《提比略隐退罗德岛:罗马帝国早期帝位递嬗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宫秀华:《关于奥古斯都元首政制的几个基本特征》,《社会科学家》 2014年第12期。第一种观点侧重共和政制在元首制度下影响力的发挥,把元老院作为共和制的最后堡垒和象征。第二种观点侧重于从元首制发展的结果来审视元首制的特征。这两种观点都有其解释的合理性,但是缺乏完整性的动态历史观察,值得商榷。
一、元首权力概述
屋大维(Octavianus, 27 B.C.-14 A.D.)在取得亚克兴角战役(the Battle of Actium)之后,不断采取行动摆脱三头政治体制的束缚,逐渐把国家大权集于一身。塔西佗(Tacitus)在《编年史》谈到,“屋大维放弃了三头之一的头衔,声称自己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执政官,只要有保护普通人民的保民官的权力便感到满足。”*Tacitus, The Annals, translated by J.C.Yardle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p.3.但是,他在后来的实践中逐渐提高自己的地位,把行政权、军事权和立法权都集于一身。屋大维的声明与其说是一种向共和国和民众让步的姿势,不如说是他为另谋新制度采取的策略。科瓦略夫对此评论道:“和苏拉(Sulla)一样,奥古斯都试图恢复古老的共和制,但是在实际上他却创造了新的君主制度。”*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王以铸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第586页。屋大维想摆脱三头政治的权力架构和共和国尚存的分权模式,*Fergus Millar,“Triumvirate and Principate,” 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 Vol.63,1973,pp.50-67.建立军事实力基础上的个人独裁制度。
公元前30年,屋大维被重新确认为终身保民官(6年前他曾经获得这一职位);公元前29年获得“最高统帅”(Imperator)称号;公元前28年,获得“首席元老”(Princeps Senatus)称号;公元前27年,元老院赠与屋大维“奥古斯都”(Augustus)(奥古斯都本意为形容词,意为“庄严的”、“神圣的”、“崇高的”)称号。这个称号变成了他的名字。*Suetonius, Lives of the Caesars, translated by Catharine Edward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p.45.并赠给他各种荣誉(特别是sextilis月改名为angustus月);公元前12年,大祭司长雷必达(Lepidus)去世,屋大维继任大祭司长;公元前2年元老院授予屋大维“祖国之父”(Pater Patriae)的称号。屋大维则喜欢自称为“国家的第一人”或“第一公民”(Princeps Civitatis)(也就是元首的意思。元首制的名称即来自于此)。这种称谓获得了罗马公民的认同。*Herbert W. Benario, “Tacitus and the Principat,” The Classical Journal, Vol.60,No.3,1964, pp.97-106.这些荣誉的获得伴随着权力范围的扩展。元首的正式权力包括:终身保民官的权力,与一般保民官比较,奥古斯都的保民官权力被视为最高的权力(potestasmaior)。执政官的职位使其拥有最高军事统帅权。作为首席元老(元首),他又拥有国家最高机构首脑的全部道德上的威信。*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662页。科瓦略夫认为元首制的三个基本要素在于:保民官权力的扩大使奥古斯都成了全部民政管理(元老院、民会和高级官吏)的首脑;最高大权使他有了对于一切罗马军队和行省的最高权力;祭司长的职位使他在宗教事务中起了主导的作用。*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660页。
屋大维虽然名义上是以共和国官员身份来行使职责,但是实际上他拥有超越同僚的个人“权威”。从“权力”角度而言,屋大维只是作为公民团体的受委托人角色。公民团体授权于他管理国家,这与其他高级官员享有的权利从本质上而言是一致的。屋大维获得的权力只是一种法理型权威*马克斯·韦伯按照合法性来源把统治者的权威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传统型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于旧有的习惯和威信。这种习惯逐渐变成了神圣的习俗。古代历史上家父长制和家产制领主拥有的就是这种传统型权威;其二,是超凡魅力型权威,又译为卡理斯玛(Charisma)型权威。某个个人身上显示出来的启示、英雄性的气质或事迹或者其他的领袖特质,引发受支配者人格上的皈依和信赖;其三,是法理型权威(又译为法制型权威)。统治者获得法理规定的制度权力。Max Weber, The Vocation Lectures, translated by Rodney Livingstone, Indianapolis/ Cambridge: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2004, pp.108-109.。“权威”的获得使其可能超越法理型权威的制度性制约。屋大维曾言,“我在权威方面超过了所有的人,但在每一种职位上我并不比我的同僚有更大的权力。”*P.A. Brunt, J. M. Moore, Res Gestae Divi Augusti: The Achievements the Divine Augustu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p.64.屋大维利用独有的权威,充分发挥手中的权力。这一点是他的同僚无法达到的。“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而“权威”没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只是个人的品格,只是意味着他比其他人有较多的特权,较大的道德上的威望。*王乃新:《论奥古斯都元首制的政治特色》,《求是学刊》 1996年2期。
但是后人也应该注意,元首制度是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普林尼认为,一个好的元首与元老院同声赞成和谴责同样的事情。*P.韦纳:《何谓罗马皇帝?》, 陆象淦译,《国外社会科学》2005年3期。元老院虽然名义上只是皇帝的咨询机构,实际上皇帝需要与元老院在意志上的妥协。这是学界认为元首制是二元政治的重要依据。元首制脱胎于共和制,是共和制发展的结果。波利比阿(Polbius)认为罗马共和国是一个混合政体,融合了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的优点。这种混合政体存在着向三种方向转变的可能性。罗马共和后期苏拉和凯撒(Caesar)等人的个人军事独裁为共和制向君主制的转变铺平了道路。但是元首与共和制的执政官具有本质的不同。随着元首制的不断巩固,元首制度与共和制度的架构渐行渐远。*Herbert W. Benario, “Tacitus and the Principat,” pp.97-106.元首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表,他与元老院的同声现象逐渐不再和谐。元首的至上权力(imperium)不断扩张,逐渐获得了不受制约的性质。二元政治越来越多的是一种表象,甚至表象的民主也逐渐淡薄。元首制是在罗马共和制基础上的集权制度。而元首得以集权的重要因素是元首掌握的特权。屋大维成为元首后,在法律上拥有几种特权与特殊称号。
二、奥古斯都的称号使元首享有了至上权力
奥古斯都是屋大维与后来元首唯一正式的特别名号,就是“至尊无上”的意思。这个正式称号表明当时的人,无论是贵族或平民,都承认独裁制的不可避免,因而情愿创造这个法律以外的尊号。*雷海宗:《历史·时势·人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85页。元首制是罗马国家独裁官制度发展的新形式。在共和时期,独裁官只是一种应急之策,视国家危急情况而确定存在的必要性,具有“时限性”和“权限性”的特点。随着共和末期个人独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野心家不断延长并垄断独裁官的职位。*Fergus Millar, “Triumvirate and Principate,” 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 Vol.63,1973,pp.50-67.到了屋大维时期,这种不被承认的个人长期独裁被代表国家的元老院授予了合法外衣,成为“元首制”,获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力。*Tacitus, The Annals, p.3.奥古斯都即拥有同执政官(或行执政官)权力,又拥有保民官的权力。奥古斯都被称为英培拉多·凯撒·奥古斯都(Imperator Caesar Augustus)。英培拉多本意为凯旋的将领,英文中的皇帝(emperor)一词即来源于此。*刘津瑜:《罗马史研究入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2页。
执政官头衔最重要的权力是至上权力。“至上权力”本意是指一个指挥官在战场上的绝对权力。统帅权带有军事专制统治的色彩,给予元首直接统治的无限权力。统帅权本身是执政官权力的一部分。执政官的权力主要由几个部分构成:其一是军事统帅权,其二是审判权,其三是协商权,在国家的行政管理上,执政官要与元老院协商作出决断。最后,执政官还保有王政时代王的统治权,只不过增加了诸多限制。*吴玄:《古罗马保民官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第27页。在共和制内,作为国家首脑的执政官有至上权力,一般意义上是行政上的最高权,即行使最高统治权。但是,它也包括最高军事统帅权。在罗马共和政体中,两位执政官之一在战时作为军队统帅。这名执政官在战时即享有最高军事统帅权,握有生杀大权。他在执法时无需区分抗命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元首制度建立后,元首独享最高军事统帅权。但以前至上权力期限为一年,现在屋大维的至上权力屡次被延长,实际等于终身的权力。执政官的选举被掌握于元首之手,只保留有民主的幌子。*Tacitus, The Annals, p.49.执政官一直是皇帝(元首)的众多头衔之一。直到查士丁尼(Justinian the Great, 527-565)取消执政官纪年后,执政官仍旧是皇帝第一年的称号。
最高统帅权的获得是屋大维建立军事独裁统治的基础。在元首制下,元首最重要的权力就是全国军队的统帅权。公元前32年的“立誓仪式”是屋大维获得最高军事统帅权的关键。*P. A. Brunt, J. M. Moore, Res Gestae Divi Augusti: The Achievements the Divine Augustus, p.25.屋大维如此宣扬,“整个意大利出自自由意愿,向我宣誓效忠……高卢行省、西班牙行省,还有非洲、西西里和撒丁尼亚行省都进行了同样的效忠宣誓”。*P.A. Brunt, J. M. Moore, Res Gestae Divi Augusti: The Achievements the Divine Augustus, p.25.立誓仪式确立了屋大维的军事权威。这次立誓的背景是屋大维企图使非法垄断独裁权的行为合法化。*Fergus Millar, “Triumvirate and Principate,” pp.50-67.屋大维和安东尼(Antony)在32年卸任执政官后本不能够再享有独裁权。但是二者并未交卸权力。为了使这种明显的篡权行为合法化,安东尼和屋大维先后要求军队向自己宣誓。*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660页。
元首享有的执政官头衔为其带来了“治权神授”特征。执政官的选举程序和权力行使的过程都伴随有宗教仪式,因此执政官的治权来自于神的授予。古代国家普遍存在神权政治。其核心点表现各异,在罗马共和政体下,主要表现为“治权神授”。*胡玉娟:《古罗马共和国的“治权神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24日,第6版。在元首政治下,对国家崇拜的需要逐渐等同于对元首崇拜的需要。这种需要是巩固元首政治的重要内容。而执政官本身所具有的“治权神授”就为这种需求提供了第一份供给。
保民官头衔的获得是元首行使至上权力的重要保障。元首拥有执政官的权力并不能保证至上权力的完全行使。一方面在共和国的制度设计中,分权思想是一个潜在的指导思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散于元老院、公民大会和执政官、保民官以及其他官员职权中。另一方面,按照罗马旧制,执政官人员不止一人。元首行使执政官的权力会受到同僚的制约,这就是同僚否决权(intercessio collegarum)。*Livy, History of Rome, translated by B.O Foster, Ⅱ, London: William Heinemann Ltd, 1922, p.101.执政官的最高军事统帅权更多地体现于战时状态。因此,虽然元首享有执政官的至上权力,但是并不能保证他的权力不受制约。这就需要元首扩充其他职权。而这其中保民官的权力是元首能够发挥至上权力的最重要保障。*Livy, History of Rome, p.101.
保民官的头衔为元首政治增添了“神圣”意义。保民官拥有强制权和抵制权,以及否决权和干预权,可以召集元老院商议国家大事。保民官在共和官职中具有特殊性。保民官是神圣的(sacrosanctus)。Sacro-sanctus一词指的是献给神的祭品。保民官是神的祭品,不是普通的凡人。冒犯保民官即为冒犯神灵。*胡玉娟:《古罗马共和国的“治权神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24日,第6版。罗马法律承认保民官的“神圣”地位,任何人对他的身体或生命若有侵犯,就与亵渎神明同罪。*Livy, History of Rome, p.103.屋大维终身享有保民官的职权与神圣性。元首利用保民官的荣耀,获得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元首为了巩固至上权力重视弥补保民官权力的制度设计缺陷。按照传统在元老院会议上,其他高级行政官的发言次序优先于保民官。这是为了保证保民官行使否决权和干预权。但是,屋大维为了能够掌控并主导议政的进程,授意元老院赋予元首“第一发言权”。这样他就掌握了动议权,进而控制了议政的“话语权”。*宫秀华:《关于奥古斯都元首政制的几个基本特征》,《社会科学家》 2014年12期。
元首完善至上权力发挥效力的过程实质上也是集权的过程。但是元首制是建立在权威的委派基础上。*P.韦纳:《何谓罗马皇帝?》, 陆象淦译,《国外社会科学》2005年3期。这导致它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矛盾。罗马帝国的发展和君主制的形成始终是围绕这个矛盾运行的。元首作为公民社团受委托人的角色使其获得了法理型权威。在这种权威类型的社会中,人民忠诚的对象是法律和制度,而不是个人。在罗马国家的制度设计中,罗马法提供了精神内核。罗马法已经有一定的契约精神。罗马法学家甚至用契约思想解释国家与法的产生,认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是一种合意的行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陈金全、梁聪:《古罗马法律思想述要》,《西南大学学报》 2006年第1期。具体到元首制而言,元首作为公民团体的受委托人与公民团体达成了某种契约。元首与民众是一种不对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当然,在解决元首集权与法理型权威之间冲突的过程中,元首处于主宰地位,元首的君主特征不断被强化。元首的权力不仅限于执政官、保民官的职权范围,它还包括众多官职的权力。这些权力的内容虽然并不一定都与至上权力有关,但是这些众多权力的合力产生的结果是元首集权的强化,更有利于发挥至上权力的效力。
三、“祖国之父”的称号加快了元首神化的进程
神化元首是巩固元首制的内在需要。*Herbert W. Benario, “Tacitus and the Principat,” pp.97-106.M.罗斯托夫采夫(M. Rostovtzeff)指出,“奥古斯都氏王朝所有的皇帝都迫切地感到需要巩固他们的权力,需要在单单的法律基础以外替他们的权力找寻更多的基础”。*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册,马雍、厉以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21页。罗马虽然以制度建设见长,但是宗教因素仍旧十分突出。宗教与政治的结合是罗马制度建设中的指导思想。宗教充当了政治统治的助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罗马国家处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必然带有那个时期的典型特征。人类社会意识的觉醒过程莫不通过宗教发展的方式展现出来。罗马国家制度初创时期,仍旧渗透着浓厚的宗教氛围。
元首神化的过程既有对传统的利用,更有新的宗教性崇拜的创立。罗马共和国官员普遍具有“治权神授”现象。元老院的元老、执政官和保民官都因宗教仪式具有神圣性。*胡玉娟:《古罗马共和国的“治权神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24日,第6版。奥古斯都头衔本身为元首提供了一定的神圣性。执政官和保民官的官职本身就具有“治权神授”特征。但是它并不能够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宗教性的神化。它更多地体现出世俗职务所具有的宗教性,是罗马共和政体中世俗官职的一般性宗教特征。这无法等同于东方式的君权神授。大祭司长的头衔使屋大维获得了宗教事务的主导权。“祖国之父”的称号则为神化元首提供了宗教崇拜的保障。元首被作为神来崇拜。这种崇拜有两个关键性因素:首先民众认为元首是世界的主人,具有比他人更伟大的气度,他们受到爱戴和尊敬是因为他们的权力,并非他们的魅力。其次,这种爱戴是通过夸张的方式来神化元首。*P.韦纳:《何谓罗马皇帝?》, 陆象淦译,《国外社会科学》2005年3期。统治者有意利用社会对罗马传统宗教的盲目崇拜现象来为元首崇拜服务。罗马帝国的统治者把罗马文化与希腊、东方政治文化相融合,逐渐在臣民中灌输元首是神的观念,最终为元首制的确立提供了宗教的合法性,也为戴克里先时期的君主制奠定了基础。*宋凤英,何立波:《古罗马传统宗教与元首崇拜的构建》,《世界宗教文化》 2013年第5期。
在“祖国之父”的名号下,元首之于臣民的关系体现了绝对父权的关系。在法律上,凯撒家族是指不同于其他罗马家族的特权家族,即享有“家父权”。凯撒家族因此获得了整个罗马国家的物质资源。元首是凯撒家族的家父,天然的享有控制皇室财产和资源的权力。*宫秀华:《关于奥古斯都元首政制的几个基本特征》,《社会科学家》 2014年12期。同时,他还控制着行省的政治,包括行省的“罗马人的朋友”,以及附庸国国王。这种观念不仅被帝国臣民所认可,而且被帝国外部的“友人”所认可。效忠帝国其实就是效忠凯撒家族的代表元首。“祖国之父”的头衔是奥古斯都个人权威的最高体现。它意味着帝国境内的所有人和帝国的盟友都要像家族成员服从“家父”一样服从奥古斯都。*宫秀华:《关于奥古斯都元首政制的几个基本特征》,《社会科学家》 2014年12期。任何冒犯奥古斯都的行为,既是忤逆罪、叛国罪,更是违反了罗马法规定的家父权,是罗马社会不可容忍的罪行。*C.W.Chilton, “The Roman Law of Treason under the Early Principate,” pp.73-81.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惩罚。家父权凸显出屋大维获得了传统型权威。在传统型权威的社会里,人民忠诚的对象是个人,而非制度和法律。元首与臣民的关系不再是君臣关系,而是主仆关系。
元首崇拜的基础是承认元首具有神性。随着罗马帝国在东地中海的扩张,帝国越来越受到东方文明的影响。这其中东地中海世界对帝王崇拜的传统逐渐受到需要强化独裁统治的元首的欢迎。在东地中海世界,这种帝王崇拜的传统十分普遍。埃及的历代法老在死后甚至是在世的时候都已被臣民当作神来祭拜。*Henry Fairfield Burton, The Worship of the Roman Emperor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12,p.81.这种东方神化君主的传统在罗马帝国迅速获得传播。此时的屋大维已经获得了超凡魅力型权威,常人与他的关系是人与神的关系。奥古斯都把对元首的崇拜和对罗马神的崇拜联系起来,“不仅要求臣民把凯撒和自己奉为神明,而且要求臣民宣扬作为神的奥古斯都不是其父亲的儿子,而是他的母亲从阿波罗神那里感孕而生的孩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29页。马克思对奥古斯都时期神化元首的阐述应该放在共和末期的宗教文化的大氛围下去认识。这一时期是罗马社会大量接受希腊化文化的时代。。这种君主(或教主)是神之子的神话叙述方式频繁出现在东地中海世界,也出现在东亚文明体系中。这是统治者借助宗教迷信强化专制主义统治的手段。神化元首的行为既体现出利用占主导地位的罗马传统宗教的影响力,又吸收了东地中海神化王权的话语模式。
在朱利亚-克劳狄王朝时期,形成了后任元首把前任元首作为神来崇拜的惯例。*Tacitus, The Annals, p.340.提比略即位后,元老院命令把奥古斯都列为上天的神灵。*Tacitus, The Annals, p.45.国家层面的命令很快获得了制度设计的支持。提比略当政时期设置了奉祀奥古斯都的一个新的祭司团。这种行为类似于对国王的崇拜。*Tacitus, The Annals, p.33.这种通过神化元首来强化专制统治的方式逐渐获得了社会认同。弗拉维王朝的法学家公开宣称:元首敕令具有神性。*Justinian, Codex of Justinian,Ⅰ, 4, 3.元首敕令是罗马法的重要来源之一。6世纪时期查士丁尼皇帝统治时期,特里波尼安(Tribonian)主持整理了罗马法,成果即《罗马民法大全》。与法学家的观点相似,哲学家从更高的层面来论证元首的神化。一部分哲学家提出,“元首是罗马众神中的最后一位,却是人类中的第一人”,*Keith Hopkins, Conquerprs and Slav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p.217.为神化元首谄媚。这种神化元首的方式,不仅呈现在公开场合,也出现在家庭的私人场合。*哈德良曾经把屋大维孩提时代的青铜小雕像和家神像一起珍藏于自己的卧室里。Suetonius, Lives of the Caesars, translated by Catharine Edward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45.在罗马社会,各个城镇都有元首塑像和纪念碑(方尖塔),私人家中供奉元首雕像。*Paul Roche, “The Public Imagery of the Emperor Otho,” Historia, Vol.57,No.1,2008,pp.108-123.这种群体的盲目崇拜方式构成了一种由国家主导的强权意识,对其质疑的声音逐渐销声匿迹。*R.G.Tanner, “Tacitus and the Principate,” Greece & Rome, Vol.16,No.1,1969,pp.95-99.到193年,涅尔瓦(Nerva, 96-98)、图拉真(Trajanus, 98-117)、哈德良(Hadrianus, 117-138)、安敦尼(Antonius Pius, 138-161)、维鲁斯(Verus, 161-169)以及他们的姐妹妻子共12人,都已被元老院正式承认为神。*Michael Grant,Roman Hist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5,p.361.借助神权,元首确立了对国家的统治权,宗教与政治融合在一起。罗马统治以宗教的方式加强元首的权威,来证明元首权力的合法性。*宋凤英,何立波:《古罗马传统宗教与元首崇拜的构建》,《世界宗教文化》 2013年第5期。元首政治巧妙地利用了罗马社会传统中宗教为政治服务的艺术,确立了不能被质疑的正确性。
四、元首权力的变革
元首权力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元首的权力最初只具有法理型权威,这是因为元首掌握官僚机构的主要权力,并且这种权威是建立在民众对官僚体制和法律信任和服从的基础之上。其权威的来源不是基于对个人的忠诚,而是忠诚于非人格化的机构和制度规范。元首作为公民团体受委托人的角色体现出这种法理型权威。在这种权威理论下,元首行使的是公民团体赋予的机构的权力,必然要受到制度规范的制约和限制。屋大维在建立元首制初期,尽力使自己的政权用最“合于宪法的外形”掩盖起来,在国家制度上保存了最大限度的共和成分。*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586页。他与民众的关系至多是君臣关系。
此后,元首通过获得“祖国之父”的称号拥有了传统型权威。元首的权力获得了人民的绝对服从,皇权发展为一种家长制专制主义。传统型权威是个人化的,服从的基础是对个人的忠诚。传统型权威只是受前人先例的制约。“祖国之父”的头衔使元首获得了凌驾于共和政体之上的特权,摆脱了制度的制约力量,唯一能够制约于他的只是前人的先例。此时元首与臣民的关系从君臣关系发展为主仆关系,这是元首权威摆脱制约的关键性一步。
最后,神话元首使元首具有了超凡魅力型权威。这种权威建立在非人格的基础上。它来自于对领袖人物魅力的崇拜。超凡魅力型权威具有非理性化倾向,不受任何规则的制约。神化元首最终实现了元首至上权力的无限制发挥。最终在元首与元老院二元政治矛盾斗争中,元首获得了完全的胜利。以家父权为代表的传统型权威尚且受到前代流传下来的先例的制约,以官僚制度为代表的法理型权威受到理性规则的制约,而超凡魅力型权威完全摆脱了制约因素。这也是元首政治从二元政治向独裁政治发展的一个过程。
总之,纵观罗马帝国时期元首制的发展过程,后人可以发现元首制具有动态发展的历史特征。元首制脱胎于共和制的混合政体,逐渐摆脱了二元政治,是披着共和制外衣的君主制,发展的方向是东方式的专制君主制。元首制体现出的双头制二元政治特色主要是基于屋大维初创元首制时期的制度安排。早期罗马帝国政治制度设计中确实体现了双头制的特征,比如把行省分为元首行省和元老院行省,国家财政既有元老院掌握的国库,也有元首掌握的圣库。但是实际上双头政治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元首的最高统治权决不能分割。元首不仅掌握元首行省和圣库,也通过一定的条件干涉元老院掌握的行省和国库,甚至是元老院本身的组织机制和运行。而且随着元首权威类型的变化,元首逐渐摆脱公民团体受委托人身份所带来的法理型权威的制度制约,以及家长权所代表的传统权威的习俗先例制约。最终,元首通过获得超凡魅力型权威彻底摆脱了二元制政治的制约,获得了完全的至上权力。史学界一般认为元首制的完善是环境和实际力量对比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元首逐渐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了元首与共和制机构的关系。随着二者关系的明确,早期元首制表面的二元政治也不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