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史可法“民族英雄”记忆的多重建构
2018-03-06曾子恒
郭 辉,曾子恒
(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南明政权指明朝崇祯十七年(1644)皇帝朱由检自缢后,以明朝宗室为核心“相继建立起的若干个活动地域和存在时间各有不同的政权”。南明史指“从清朝入关、李自成起义军撤出北京,到南明诸政权及与之合作的农民起义军最后失败,凡历时四十年”[1]的历史。南明史涉及满清、各路农民军及各南明政权间的纷争,其间各种矛盾纠缠,交错复杂。南明史始终充斥着满汉冲突与矛盾,正因其蕴含的矛盾特质,抗日战争时期“它又被利用作为鼓舞士气、救亡图存的主要舆论工具,从而更加兴盛起来”,涌现出大量研究著述[2]。史可法作为南明史书写无法绕开的关键人物,他与弘光政权命运相连,与当时各方势力关系复杂。史可法扬州殉难等历史,表现出浓烈的“民族气节”,史可法被塑造成具有高度自我民族意识、奋力抵抗异族的人物。
辛亥革命时期,革命派往往大力宣传此类汉民族英雄人物,以期重新挖掘相关历史记忆为革命造势。抗日战争时期该类历史人物同样也被作为相当重要的历史记忆和政治文化资源被重提,不同的是,这些资源已上升到民族国家高度,为振兴中华民族、形塑中华民族意识服务,为民族解放、抵御外敌服务。历史记忆的回溯不仅能成为人们表达政治诉求与社会期望的媒介,也能成为人们内心对现实世界态度的反映。抗战时期中华民族内部历史记忆的差异被淡化,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的主旨下,各民族的英雄人物皆有可能被提升至国家层面,被建构成中华民族英雄。如原本为蒙古族英雄的成吉思汗在抗战时期被塑造成中华民族英雄[3]。同样,作为汉民族英雄的史可法也被塑造成中华民族英雄。史可法历史记忆的发现与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时代背景有关,反映出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历史记忆资源在建构中华民族过程中的价值和地位,以及特殊时期适合社会需要的文化符号的建构过程。史可法虽为中华民族对内的汉民族英雄,但在抗战时期为了能够团结各方力量抗日,被重新发掘,为凝聚民族精神服务。鉴于此,笔者梳理抗战时期史可法历史记忆的多重建构与想象,观察政局、社会互动下史可法相关记忆的刻写,从而探讨史可法“民族英雄”形象的塑造与建构。
一、 关于史可法“民族英雄”记忆的发现
辛亥革命期间,因政治生态与时代需求,在反清思想影响下史可法的“民族英雄”记忆被建构起来,此时所谓“民族英雄”更多为汉民族英雄。当时革命刊物《江苏》评价史可法的扬州殉难:“史可法之死,非为朱氏死也,为尔民族死也。”[4]“尔民族”使“史可法之死”超越一家一氏王朝的意义上升至中华民族,但显而易见所谓“尔民族”是指“汉民族”,并非中华民族。不过,史可法形象已然朝现代意义转向,成为民族国家话语下的英雄人物,而非王侯将相[5]。现代意义的赋予使史可法的历史记忆获得重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宣称:“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6]“五族共和”代替“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成为重要政治理念,强调民族融合从而建立起现代中华民族国家。中华民国成立后,时人不再强调史可法的汉民族特色,而偏重于渲染其为国尽忠的气节,淡化史可法的汉民族身份。于此,时人忆及史可法,则“未尝不叹其忠勇之心,坚忍之志。深足为豪杰也。……夫可法之心志一意孤行,百折不回。其意气之盛,节操之坚,虽与日月争光,可也”[7]。在解析史可法相关行为时,也强调其于国家的忠诚,而非狭义民族:“读可法之致清摄政王书,而知可法之足与赵宋诸烈士先后辉映矣。士大夫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生于浊世,固人臣效忠报国之秋,可法抱斯志也久矣。”[8]因“五族共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史可法为国尽忠的历史记忆被建构起来,从而遮蔽了其他相关历史记忆。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民族主义渐入高潮,国人的中华民族意识空前高涨。中华民族数千年积淀的优秀传统文化,自然成为人们鼓舞士气、增强民族自信心、加强民族凝聚力,以抵抗日本侵略的有力武器。该时期史可法的相关历史记忆渐渐浮出,人们将之描述为民族英雄,此时所谓民族不再是单一的汉民族,而是中华民族,这是民族危难使相关记忆的塑造面向整个中华民族的需要。从此,史可法不仅是国家的忠臣义士,更是具有坚定民族立场的中华“民族英雄”。史可法“忠烈爱国为民族奋斗为民族牺牲之精神,足与文天祥先后辉映万古不朽矣”[9]。官方也开始纪念史可法。1937年民族扫墓节,扬州市政府组织官员、文人、学生前往梅花岭祭拜史可法[10]。虽为地方政府的祭拜,但使史可法获得了官方的认可。中华民族严重危机的背景下,史可法中华“民族英雄”的历史记忆被逐渐建构起来,用以提升抗战精神。正如维恒所言“民族英雄史可法”是“一个有血气、有志气、有骨气的志士”,并“相信中国的人民倘若个个有着史可法的精神,中国非但不会亡,就是帝国主义也不敢来欺侮我们了”,希望青年们“学取史可法的精神,努力来救自己的国家,救自己的民族”[11]。抗日战争时期史可法的“民族英雄”记忆成为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精神之源。
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华民族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促使人们更加强调民族精神与凝聚力,要求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政治文化资源以实现全民族的团结抗日。国人从各个角度解读史可法,尽可能描绘其民族大义,书写其民族精神。民族精神的主题融入到史可法扬州抗敌过程详尽而细致的书写与刻画中,扬州殉难与书信的历史成为该时期史可法“民族英雄”记忆刻写的重要内容。王乃堂的故事长诗《史可法》在《民众周报》连载,长诗不仅将史可法书写成“民族英雄”,扬州三千守城志士皆“民族英雄”。史可法与清兵交战前夕,称赞守城兄弟:“‘众弟兄不怕冷来不怕死,称得起忠心保国的民族英雄。即便是朝廷救兵不能到,这种精神也能守城。复兴民族有希望,大明江山不忍扔。’这忠良越说越觉精神长,众兵丁心花开放喜气盈盈。”[12]扬州抗敌中,史可法“用心把守四门,最险要的西门自己担任。即在城楼上写遗嘱多张,一字一泪,忠义之气,充满天地了”[13]。长诗在扬州殉难史实基础上,通过描绘扬州抗敌时史可法与扬州城军民的联合,凸显中华民族与国魂的主旨,强调中华民族的团结一致与军民的民族国家意识,甚至通过想象与虚构某些情景,构建史可法的“民族英雄”形象。
扬州城被攻破后,史可法的举止与归宿成为重点书写和想象的内容。陈文琴将史可法被俘后想象成拒绝多铎的威逼利诱而“与城同殉”,以示其忠贞品质:“向使史公被执之后,屈节而降之,则身可全而禄可保;且豫亲王以先生呼之,其优待可知;想其降后,得官封爵,谅不亚于明廷也。而史公毅然不为身计,不贪利禄,舍生取义,甘与城同殉。”体现了史可法“临难而不屈大节,舍生取义已成仁”[14]的民族精神。国难语境下史可法的行为饱含浓烈的民族气节,顾及民族大义。为了进一步凸显史可法的英雄本色,时人甚至虚构出多铎与史可法间的惺惺相惜:“王亦持阁部泣曰:‘吾亦何忍天下好男子如公者至此,今当有以谢公。’王语毕,拾刃自刎,阁部力持王臂,仅伤肤,卫士亦闻声奔入,公乃以颈就刃自殊。王大哭,挥卫士加刃,曰吾毕生见史公一人而已,今当成其忠。”[15]试图借多铎夸大拔高史可法的英雄形象,此类书写显然属虚构而非历史事实。也有的将史可法想象成死于乱军以凸显悲壮:“可法见不能再守御,急拔刀自刎,部下的参将把史可法拥出小东门,被清兵拘获,可法大声说:‘我是史督师,快来杀我。’遂死在乱军之中。”[16]诸如此类书写与想象皆为渲染史可法作为“民族英雄”的高尚情操。
抗战时期史可法书信的历史记忆也是其民族英雄记忆的重要内容。史可法书信包括家书、致友人信,以及《复清摄政睿亲王书》。时人描绘史可法家书,觉得“忠勇壮烈,读之令人泪下。而当前国难,益增无限感慨!后死之吾侪,能不秉史公之精神而为国奋斗乎”[17]?同样,史可法致友人书信,也“没有不为史公忠孝的精神所感动的。史公当时心境的悲惨,更是不必说了”[18]。时人通过解读史可法致家人、友人书信,展现其内心痛苦,表达他心忧天下的伟大情怀,将之塑造成舍小家顾大家的“民族英雄”。当然,重新发现与书写史可法多为有感而发,其用意在“当前国难”。史可法《复清摄政睿亲王书》被传为经典,时人多有褒赞,侧重于史可法忠诚与坚定的爱国情怀与民族大义,指出:“可法驰书答之(多尔衮)中有:‘……莽移汉祚,光武中兴。丕废山阳,昭烈践祚。怀愍亡国,晋元嗣基。徽钦蒙尘,宋高续统。……北望陵庙,无涕可挥!身蹈大戮,罪应万死,所以不即从先帝者,实惟社稷之故……’等语。义正言辞,大节凛然。堪与正气歌争光嗣响,文丞相入梦而生之说,殆非无因欤?”因抗战时期“国难严重,外侮日寇,疆臣泄杳,民族垂危”,史可法的大节即为“爱国”与“救亡抗敌之精神”[19]。显然为抗战而发掘出的史可法精神的现实价值。时人也极力推崇《复清摄政睿亲王书》,且“有几种中学国文教科书,都将这两篇古文(《多尔衮致明阁部史可法书》与《复清摄政睿亲王书》)选入,有几个大学的国文讲义,也将这两篇放在里面,似乎学生非读这两篇不可”[20]。史可法书信的内容也被篡改,用以谴责敌人。如1940年的一副报纸漫画,画像为汪精卫,配文将《复清摄政睿亲王书》中的“共枭逆成之头以泄敷天之愤”改成“共枭逆贼之头以泄敷天之恨”[21],其用意显而易见。
抗战时期民族主义高涨,历史英雄人物的行为、作品皆被刻上深深的民族烙印,以构成色彩鲜明的民族记忆,用以加强民族意识,抬升民族精神。民族危机加深之时,人们希望通过史可法扬州殉难的书写、书信的解读构建出“民族英雄”记忆,服务于抗日战争。
二、关于史可法才能记忆的建构
民族危机背景下,史可法以“民族英雄”身份出现于公共记忆。在史可法形象基本底定情况下,虽然不同语境不同群体出于不同的情感与政治主张,对史可法的认知和想象各不相同,但史可法形象却有着共同的底色——“民族英雄”。民族英雄的记忆和建构历来被用作团结国人、鼓舞民族气节,并借以发掘民族精神,强化民族凝聚力。时人关于史可法“民族英雄”才能记忆的建构,主要侧重史可法于崇祯、弘光朝的政绩与谏言。
崇祯朝的史可法主要致力于地方事务,他精忠能干,不仅能上马征战,以少胜多,还能下马安抚百姓,休养生息。当国家面临危机之际,史可法“自告奋勇,请派他去”,战时他“为人公正严明,廉洁爱民,且能与士卒共甘苦,打起仗来身先士卒,兵虽不多,却没有一个不卖命的,故能以一当百,以少胜多”。当“匪区一经收复,即赶办善后,安抚百姓。如奸吏恶棍有欺压情事,即予严办。同时平谷价,赈灾民,捕螟蝗,兴教育,免□累,诸如此类的政绩,使劫后人民得以稍资休养。由此‘流寇远遁,地方晏然’,而清兵也已退出青山口去了”[18]。史可法在战斗中武功非凡,息战时又颇具治理能力,各方面均体现出精明能干。
关于史可法的才能记忆主要体现在南明弘光朝时他的政治举措与谏言。史可法扬州抗敌时,扬州城在清军兵临数日后便沦陷,他无法施展才能,只能以殉国表其志。为了凸显“民族英雄”史可法的政治才能,并合理解释其兵败被破城,人们将史可法才能的相关叙述集中于政治举措和建议上,用南明当政者马士英、阮大铖与福王的昏庸反衬史可法的才能,使其扬州城的失败得到恰当解释,即朝内君昏臣庸所致。关于史可法进言受阻,时人描述:“可法以‘七不可’书争之不胜。遂自请督师出镇淮扬,士英乃入直,而朝廷事益不堪问。可法陛辞之日,曾上疏痛陈偏安之非计。迨后,又有筹饷以谋进取,讨贼以申大义二疏,本一贯主张,以冀中兴明祚。但均为士英所扼抑,终不采用。空言无补,壮志未伸,而胡骑已长驱南下矣。惜哉!”[19]关于朝政的荒唐与皇帝的荒淫,也有人认为:“都既失,当时急务,自莫过于规复,刘宗周史可法两疏,虽说的很恳切,但弘光帝置之脑后,他们君臣在国难时期所做的事,是兴复东厂缉事,是翻刻三朝要典,是给未死的阉党复官,是给已死的阉党定谥,是闹周钟案、雷演祚案、僧大悲案、伪太子伪皇妃案。而最可痛者,则为弘光帝的荒淫,我们若一读明通鉴附篇卷一,真是哭笑不得。”[22]抗战时期该类论述相当易见,论者多经过细节化叙述的处理,将史可法失败的原因完全归咎于外在因素,站在史可法正义的一边,书写其高大精明形象和才能。甚而有“如果史可法当政,便可驱除满清,解决明末民族危机”的结论,认为若“使可法得毕力殚应,莫可挠之,则兴微继绝,拨乱反正,足以建中兴大业。以马阮乱政,谏言不行树寇门庭,内攘不给,虽有忠诚,终致偾绩。惜哉”[23]!显然,此类表述不尽符合历史真相和事实,但通过挖掘史可法相关历史记忆树立起高大正面的历史形象,有利于战时提振士气,全民抗战,保家卫国。
抗战时期国人对史可法才能方面的记忆刻写,与其“民族英雄”记忆的发现相连。具体言之,才能记忆是构成其“民族英雄”记忆的部分。扬州殉难时史可法表现出的“民族精神”成为其“民族英雄”记忆刻写的重要基础与来源。在此基础上人们不断叠加对史可法才能的想象和建构,并使之不断扩充。国人中越是崇尚民族气节者,越欣赏史可法的才能。
当然,抗战时期关于史可法才能的书写和想象并非铁板一块,也有质疑者。朱文长肯定史可法文武双全,但也认为他的某些政治措施导致民不聊生,他认为史可法是具有悲剧色彩的“民族英雄”:“聪明才智之士,最苦孤独。史公是太孤独了!”[24]胡山源从《复清摄政睿亲王书》入手抨击史可法目光短浅,导致国破家亡:“这是当时的史可法,无论如何想不到的。就为了它想不到,所以他只以为‘贼’比了‘虏’还要可恶,所以有了‘出师讨贼疏’,终至一误再误,误尽了苍生!”[20]批评史可法联虏平寇的政策。当代明史专家顾诚认为:“史可法的一生只有两点值得肯定:一是他居官廉洁勤慎,二是在最后关头宁死不屈。至于他的整个政治生涯并不值得过分夸张。”弘光政权的灭亡,史可法要负相当责任。如设立四镇导致民不聊生;囿于门户之见不立福王以至错失良机,导致马、阮等人窃取大权;提出联虏平寇,不识弘光政权大患等[25]135。他还指出如史可法般“著名人物都像历来的史籍描写的那么完美,南明根本不会灭亡,这些人也将作为明朝的中兴将相名垂青史”[25]3-4。抗战时期关于史可法才能记忆的建构与历史事实不尽符合,但史可法的想象与建构皆配合时代需求应运而生。
三、关于史可法人格记忆的建构
抗战时期史可法“民族英雄”形象的建构影响和主导了时人关于史可法的记忆与想象。该时期的道德需求加强了制造英雄的力度,正是如此强势话语的不断强化,使史可法的高尚人格成为浓墨重彩书写、刻画、渲染的对象,他的人格被塑造得渐趋完美,为时人争先效仿。史可法的道德榜样作用主要体现于抗战精神的养成以及反对腐败与懈怠。
史可法具有清廉无私、勤劳刻苦与意志坚定的优良品质。时人描述史可法督军时的生活简朴和清廉无私:“史氏指摘一般官吏的贪污,他本人的确很廉洁,他已做到巡抚了,他家里日用不继时,还难免要他的夫人典当首饰。他丁忧回家时,行装里面不过银杯两个,扇子十余把,挽联几十付而已。”[26]时人在塑造史可法清廉无私优秀道德品质的同时,往往借此凸显马士英、阮大铖的腐败,并追溯弘光政权覆灭的原因,从而反思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贪腐,并要求政府及官员尽改陋习,廉洁为公:“史可法尽管指出官吏贪污之弊,马士英却仍尽量贪污,俨然是一般贪官的首领。谈迁《枣林杂俎》有载当时的民谣说:‘职方贱如狗,都督满地走,宰相只要钱,天子但呷酒。’……今日中国,军纪已很严肃,而门户之见和贪污之风,则似乎还没有消除净尽,举国上下在这方面还应该积极努力。”[26]史可法廉洁品质的刻画实际在警醒战时的中国,应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有人满怀希望地认为:“最后我们应该坚信历史不会重演,今天不同于三百年前,谁都该明白腐朽的已经不能不被新生的壮大的有组织的所打倒了,但腐朽的浮影还在垂死前挣扎着。因此马士英阮大铖的嘴脸应该把他画出来,提高大家的警觉,虽则我的画法是低能的。”[27]该类表述借马、阮二人批判和讽喻国民党内部腐败。历史不会重演,但历史有知鉴作用,发掘史可法清廉形象意在告知世人砥砺前行,国家也应时刻警惕,反对和打击贪腐才能赢得抗战胜利。
抗战时期国人尽情书写史可法勤勉工作、禁酒等优秀品格,借此勉励抗战志士,抨击好逸恶劳现象。时人称颂史可法的艰苦精神:“弘光元年正月,粮饷不济,各军都挨饿。他每天只是吃点素菜,喝点清茶,而勤劳如故。他这种艰苦卓越的精神,和崇正光明的人格,是何等伟大!”[18]史可法被描绘为困难时期军人的楷模。有人将史可法与诸葛亮相比较:“张斯善史公功德记说:公曰:‘余做秀才时,合一月计之,止得七夜整眠。’史氏的勤劳刻苦如此,不仅奏疏的忠恳可以上出诸葛亮,其鞠躬尽瘁的精神,实也可以与诸葛亮伯仲啊。”[26]称颂史可法令人钦佩的勤劳刻苦精神。有的还通过描述某些民众的享乐与懈怠来反衬史可法的勤苦:“抗战以来,多少爱国青年进入军队,当然都有刻苦勤劳的决心,但日子稍久,或则受不起引诱,得机就尽情享乐;或则受不了劳苦,一病则至于死亡。这许多事实,却反映出史公的伟大!”[24]史可法勤劳刻苦的优秀品质成为抗战时期爱国青年学习的榜样。
史可法诸多品质中最为人称颂的是坚决抗敌、誓不投降的顽强意志。民族危机背景下史可法的坚强意志被注入鲜明的民族精神,体现于坚定的政治立场。史可法督师扬州时不畏权贵,做到“一个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大丈夫,以‘国亡事大,身死事小’的坚决意志,毅然却之。此种矢志不移的决心,实可为我辈青年效法”[28]。在作战过程中,史可法“且传令,危险时,全军上阵,上阵不利,守城;守城不利,巷战;巷战不利,短接;短接不利,自杀,打至不剩一夫一卒方休”[13]。除战场描写外,朱文长还从生活方面展现出史可法的坚强意志:“他有最坚强的意志与体格。这从他始终刻苦勤劳的生活可以看得出来。无坚强的意志,这种生活不肯维持,无坚强体魄,这种生活不能维持。”[24]时人尽情书写史可法的坚强意志,用意在强调其“民族精神”同时,希望身处抗战危境的国人能够秉持史可法的坚强意志抗战到底。如此,史可法的顽强意志被不断抬升,与勤劳刻苦、清廉无私等优秀品质一起成为史可法人格记忆的重要部分,使史可法成为完美的道德典范,成为重要的传统文化与教育资源。
就事实而言,史可法虽缺政治家的雄才伟略,但确有人格魅力,明末清初士大夫群体将史可法视为精神领袖,历史的真实成为抗战时期史可法记忆刻写的重要元素。因现实诉求的表达,关于史可法人格记忆成为其“民族英雄”记忆的重要部分。当时“北京朝廷贪污之风虽盛,较诸南京的弘光朝也许还要略逊一筹,朝政败坏如此,怎教督师在外的史可法不抚膺悲愤呢”[26]?史可法痛心腐败,忧国忧民,为国家、为民族夜以继日地操劳,与士卒同甘共苦,并始终不为满清劝降动摇,如此事迹符合中国传统语境下民族英雄形象塑造。
四、关于史可法身份记忆的建构
抗战时期,国人意识到团结各阶层民众、凝聚全民族力量,是取得战争胜利的关键因素。抗日战争需要联合民众团结一切武装力量,上下一心同仇敌忾。同样,史可法所处南明政权也要求朝廷与民众、地方武装力量共同联合以抗击清政府。史可法以太子太保、扬州督师身份位居高位,于抗清运动中属朝廷士大夫阶层。于是,该时期国人通过叙述史可法与下层民众的联合,表达国人对全民族团结抗日的诉求。
为迎合“全民族一致抗日”的时代需求,以往被解读为与农民阶级对抗的封建地主阶级,此时绝大多数被赋以“民族精神”,史可法也不例外。史可法与南明抗清的士大夫们一同被冠以“民族地主”称号,成为明末农民运动联合的对象。时人有言:“崇祯十七年以后新起的农民反抗外族侵略的运动。这个运动有一特点,就是当其开始时就与民族地主反抗外族侵略的运动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开。”并且“当地主阶级碰着外族侵略时,除最少部分投降外族变成汉奸外,最大多数的地主都变成了反抗外族侵略的民族地主。在南明时代,这种民族地主多极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史可法”[29]。明末农民运动与史可法为代表的民族地主联合的表述,切合了抗战时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的需要。“民族地主”概念的时代性创造具有典型价值和意义,并且饱含丰富想象。如此认可了民族地主在抗清斗争中的作用,并将史可法视为民族地主的代表性人物,这不仅切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也借此表达了阶级诉求。
史可法为代表的民族地主与民众的联合,换言之,即是在朝士大夫与百姓、义兵等非政府力量的联合。史可法与百姓、义兵的联合体现在建议改善百姓生活、扬州抗敌时军民的共同抗清。时人有言:“当日支持抗敌阵营的士大夫们,除了‘抗战复国’的政治目标而外,丝毫没有确定过改善政治机构和人民生活的行动纲领!虽然有少数士大夫像史可法、刘宗周、张慎言、姜曰广、黄道周、瞿式耜辈会见到这一点,屡向政府陈献方策,毋如君昏臣庸,党派分争,未能得当局的接纳。”[30]抗日战争后期,时人意识到要保证战争的最后胜利,必须有坚实的群众基础,需要改善行政机构,扩大民主,保障民生,于是借史可法之所作所为反映时代需求。
史可法扬州抗敌时联合群众的举动成为时人重点书写对象。史可法作为领导人物受到扬州城军民爱戴:“史可法将军与守城的民众和士兵,同样的辛苦,也不断地梭巡,对着守城的士兵和民众训话:‘说在现在这种紧急时候,不要分什么官兵军民的界限,守城池、打敌人都有责任,当官儿的不过是一个头儿,领着大家打,就是听了号令去打。’守城的士兵和民众,听得史可法的训话,很受感动,表示城存与存,城亡与亡的气概。”[31]督师史可法与官兵团结抗清,恰好符合抗战时期人们对全民族抗日的强烈需求,作为领导人物的史可法被建构成官兵联合体的重要核心。其中,关于史可法与义兵联合的叙述,用意在凸显和强调义兵在抗清斗争中的作用,以此要求政府应该重视民间力量:“南都既立,史可法奏云,‘民间义兵,集至一二十万,有功于国家甚大,然淮人之敢如此者,实地方官鼓舞之力,东南奠定,实赖此举’。……假使史可法不死于扬州之役,南都能够支持几年,各将又能同心拒敌,全国义兵必可集中于统一指挥之下,十七世纪下半期以来的中国史便不是那么写了。”[32]该处“义兵”非农民军,而是地方士绅自发领导的武装,作者认为,史可法若不死,他与义兵联合将重新书写历史。事实上史可法并不完全主张与义兵、农民军联合,相反,他在闻知崇祯皇帝自缢身亡后,便以“报君父之仇”为己任,弘光政权建立后,他更提出“联虏平寇”政策。因此,以上叙述表达了民众希望政府与民间力量联合以实现全民族共同抗日的目的,也可看出时人关于史可法的记忆与想象多出自团结抗日的需求。最能反映史可法对农民军态度的便是后人称颂的深具民族气节、与《正气歌》同等分量的《复请摄政睿亲王书》,其中有言:“今逆成未伏天诛,谍知卷土西秦,方图报复。此不独本朝不同戴天之恨,抑亦贵国除恶未尽之忧。伏乞坚同仇之谊,全始终之德,合师进讨,问罪亲中,共枭逆成之头,以泄敷天之愤。”[25]79历史上的史可法是主张对农民军赶尽杀绝的。但时人故意省去此类情节,建构史可法与义兵的联合,将史可法想象成力主与农民军、义兵、民众等非正式武装联合的首领,用以加强和深化抗战时期联合一切力量进行全民族抗日的认识。
史可法“民族英雄”记忆的建构与抗战这一特殊时代背景密切关联,因为抗日战争需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于是人们将原本属于统治阶级的史可法建构成联合民众的榜样人物。历史上史可法处理的是中华民族的内部矛盾,抗日战争属民族矛盾,本不可一概而论,由此可见,史可法的“民族英雄”记忆因抗战需要被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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