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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保险问题与创新路径

2018-03-05杨丽

法制博览 2018年11期
关键词:网约车

摘要:网约车是分享经济的领先行业,灵活松散的用车方式是其行业特点。但是这种用车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目前的机动车商业保险,造成了网约车在保险理赔时的现实困难。通过对网约车保险问题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发现网约车保险需求和现实的保险供给之间存在错位,保险模式急需创新以优化社会整体效益。为了适应网约车的特殊需求,机动车商业保险可以根据用车风险水平细分网约车类别,改良“从车”主义的定价模式,以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保险问题;法经济分析;创新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69-03

作者简介:杨丽(1992-),女,重庆人,新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依托互联网对社会资源的高效整合,仅通过专注于互联网技术的研发和信息数据的收集匹配,网约车平台公司打造了足以改变传统城市交通运输结构的网约车行业。与传统城市交通运输不同的是,网约车创新地采取了吸引私家车主加盟的模式,利用私家车主的空闲时间和闲置车辆开展城市客运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加盟私家车辆根据车主的使用情况在不同情况下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性质,即一台车可能存在家庭自用和营运用两种使用性质。网约车的用车情况给传统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模式带来严峻挑战,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仍然以车辆使用性质划分用车风险程度和收取保费,而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免赔情况之一。这一现况这反映了目前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在面对网约车这一新事物时的不适应。

一、问题的提出:从网约车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说起

案件一:2017年3月5日,完成上一单快车业务后,钟某又顺路接了两单顺风车业务驾驶着小轿车回家,行驶途中与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某的事故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且投保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判决结果和理由:何某各项损失共计70400元。以上赔偿费用,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付何某2000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由钟某赔偿何某68400元。因快车业务的目的地和乘客均具有不确定性,驾驶风险必然增加,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亦是与驾驶快车和顺风车业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商业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中“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①。

案例二:2016年6月15日,李某1通过某出行平台与乘客达成合乘协议,行驶途中与李某2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1驾驶的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2无责任。李某1的事故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且投保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判决结果和理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给李某2人民币35670元。李某1自2016年1月2日在某出行平台注册,至2017年7月共接了37單,根据其接单次数,并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另顺风车费用远远低于出租车,且其目的仅是分摊路费,不能认定属改变使用性质②。

上述两起案件的情节基本一致,但是两案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前者商业三者险免责,而后者商业三者险未能免责,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展网约车活动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并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两个判决从路线熟悉程度和开展网约车次数为理由,分别认定涉案车辆是否改变营运性质。表面上看有具体的区分标准,但标准都十分模糊、不具有确定性,这不利于保护乘客、网约司机和其他事故受损主体的利益。

事实上,网约车模式就是利用网约司机的空闲时间开展城市交通运输,在此模式中网约车司机有很大自主性,根据网约车司机的车辆使用情况可以将网约车分为三类:全职网约车,兼职网约车,顺风车③。这三类在网约车驾驶频次、使用性质、驾驶环境等影响驾驶风险的方面存在不同,以此划分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定价模式,更够兼顾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有利于实现降低风险和保障公平的目的。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功能,实践中网约车对交强险理赔的影响不大,所以本文中只考虑机动车商业保险的问题。二、网约车的保险问题带来的现实困境

具体而言,网约车保险的现实困境可以分三类来阐述:

一是全职网约车没有完全按照营运性质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规定,网约车辆要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管理。全职的网约车辆和传统出租车辆的使用时长和运营方式没有较大差异,只不过网约车辆是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揽客载客。二者在车辆使用性质和使用风险方面大体一致,由此全职网约车应当投保营运性质的保险。然而实践中,由于各省市对网约车的管理还不严密,网约车主的保险意识不足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大量的网约车仍然以家庭自用的使用性质投保。

二是要求兼职网约车投保营运性质商业保险并不公平。兼职网约车也存在没有按照营运性质投保商业保险的问题,但更突出的问题是兼职网约车投保此类险种的不公平。针对机动车保险而言,同一险种应当确保投保这一险种的车辆所面临的风险系数大致相当,由此才可以对这一类车辆收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实现公平分摊风险的目的。营运类车辆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更长行驶里程和不特定的驾驶环境,而兼职网约车由于司机兼职时间的限制,行驶里程远远小于一般的营运车辆,此时网约车的风险程度明显小于一般营运车辆,要求兼职网约车和一般营运车辆适用同样的费率,就是让网约车承担更大的保险成本,将营运车辆的整体风险不公平地转移到兼职网约车上。

三是顺风车投保何种商业保险不明确。顺风车也叫拼车,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传统的情谊行为发展到可以面向不特定乘客的互助乘车模式,顺风车成为了网约车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顺风车的性质,仅要求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许多城市并没有相关规定,网约车的商业保险也处于不明朗的状态。实践中,由于顺风车过低的收费情况,顺风车难以盈利,由此除了顺路搭乘之外,少有网约车选择这种模式服务。又由于顺风车主要是顺路搭载同路人,如果没有同路人,顺风车主仍然要走这一程,并没有增加顺风车的驾驶风险,从这点来说顺风车应当适用家庭自用性质的保险费率。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认为顺风车虽然没有直接盈利,但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路费,具有一定的营业属性,这也会刺激顺风车主增加再次出行的次数,增加网约车风险程度,此时自然不能按照原先的保险合同理赔④。先不考虑保险公司的这一主张的合理性,这种情况切实反映出了顺风车主在获得保险理赔方面的现实困难。三、网约车保险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一)网约车保险的需求和供给

网约车普遍采用私家车加盟的模式,由于使用的是自己的车辆,并且网约车服务适用自负己责的民事合同关系,网约车司机会比传统的出租车司机更加谨慎,会更加积极地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网约车主是积极的风险规避人,倾向于购买保险以应对风险,能够适应网约车用车特点的商业保险具有很大的社會需求。然而当前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仅简单的以营运用和家庭自用划分车辆保费,并不能满足网约车的保险需求。

网约车保险的需求和供给间的错位,会使网约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深受其害。价格是调整供需的重要因素。如果基于侥幸选择投保家庭自用性质的机动车保险,网约车主选择了低价格,却也增加了理赔失败的可能性。同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不断增加,证明是否符合免赔条款的成本也在上升。但是,如若加强政府干预,要求网约车投保商业险时必须以营运性质计算费率,对于整体风险水平较低的网约车而言,其缴纳的保费高于实际风险水平,网约车主可能会不再购买商业保险,或者直接退出网约车行业。这种后果显然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模式,使其适应网约车的保险需求,是保险行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形态必然选择。(二)网约车保险的成本与收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机动车驾驶员面临的主要风险,网约车司机自然也不例外。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严格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该规定要求机动车方承担更大地避免事故发生的责任,这要求机动车方更加谨慎地驾驶车辆。这无疑增加了机动车方的谨慎成本。并且考虑到机动车方如若没有能力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被侵权人将会持续陷入困境,相应的事故成本还将继续增加。为了最大化社会福利,在机动车侵权事故中,需要平衡驾驶收益、谨慎成本和事故成本。合理公平的机动车保险可以部分免除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保证被侵权人的损失获得赔偿,进而降低事故成本和谨慎成本,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实现社会福利的优化。由于约车司机的入行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网约车服务水平难以统一,急需规避运营风险,所以网约车需要合适商业保险以降低风险,优化成本和收益的比例。

此外,网约车行业是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于一体的新兴行业,该行业的发展能够增加社会整体福利。保险的规范性安排能够影响网约车司机的行为,尤其是在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时候,商业保险可以发挥其灵活高效的特点,积极引导网约车理性参保和处理事故纠纷,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四、网约车保险问题的解决路径

通过对网约车的法经济学分析,发现网约车的保险问题主要是保险的供给和网约车的需求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完善目前的保险模式以促进社会效益优化。如何完善网约车保险模式以应对这一新业态的发展?这一问题吸引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从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专家学者关于解决网约车保险问题的观点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加强保险外部规制、创新网约车商业保险模式。笔者认为还应当重新划分网约车类别,将网约车按风险水平分为三类:全职网约车,兼职网约车,顺风车。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定价模式主要是“从车”定价模式,这种通过车辆使用性质推定车辆驾驶人员的风险水平的模式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从人”模式通过区分驾驶人自身情况来定价,虽然这更加符合交通事故是受驾驶人控制的一般规律,但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完善,机动车保险条款还比较粗糙,达不到“从人”定价模式的要求。所以“从车”定价模式还要继续采用,并且通过和平台公司合作,网约车的保险定价模式已经有了更加精细化的趋势。

网约车的保险模式也应当根据这三类来分别计算保费。全职网约车主可以继续鼓励直接投保营运类机动车商业保险;私家车辆从事顺风车活动的行为不认为是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承认顺风车的互助性质;兼职网约车应建立“家庭自用车保险+浮动运营险”的保险模式。兼职网约车保险费率要以营运类机动车保险费率为上限,根据驾驶期间和行驶里程科学制定保险费率,保护兼职网约车司机的积极性。同时,网约车的外部监管也应重视,强化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打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数据共享渠道,加强对网约车参保情况的监督,确保网约车分类保险能够得以推行。五、结语

2016年网约车获得了合法地位,网约车平台通过合并完成了产业的集中。两年多来,形成了全国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一家独大、其他专业类和区域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细分市场的发展态势,行业整体发展稳定。但是还有许多与网约车相关的法律关系没有捋顺,网约车的保险关系只是其中之一,却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创新网约车保险模式以适应网约车发展需求,有利于维护网约车乘客的权益和降低司机的风险,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注释]

①何某与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0113民初1083号.

②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与李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14民初4428号.

③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约车是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应当包括快车、专车、顺风车等.该办法主要规制的是快车、专车类侧重于盈利的网约车,在第三十八条又特别强调了顺风车不按本办法执行,而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此笔者将顺风车单独列为一类.

④孙某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平安财险吉林分公司的辩词.判决书号(2018)吉0191民初199号.[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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