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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研究

2018-03-03郑霞

市场观察 2018年11期
关键词:措施

郑霞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已经越发的重视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为了能够保证我国整体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财税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正在积极努力的探寻新型的法律法规,并且已经制定出了新型的财会准则,但是要想保证新财会准确与税收法规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对其进行系统的协调处理,保证两者的协调性。本文主要就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财会准则;税收法规;协调处理;措施

一、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不足的成因

随着新财会准则的落实,我国财会管理部门与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发现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那么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将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而对我国经济市场的稳定性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经过长时间的探索研究发现,造成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协调性不足的主要成因有三点,其一为,税收法规不完善,从现实的角度来讲,我国的税收法规主要适用于传统的财会准则,但是随着新财会准则的出台,其中一些具体的细节规定与在税收法规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再加上税收法规所规定的惩罚标准较轻,导致不法财会管理行为一直得不到解决,进而导致两者协调性不足。其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财政税收部门制定税收法规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导致税收法规存在着诸多漏洞,进而致使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存在着诸多矛盾点。其三,政府部门对于新财政准则以及税收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相关的管理人员无法准确的认知到协调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对于提升经济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性。

二、提升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协调性的措施

(一)完善税收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税收法规是保证财会准则能够顺利实施的关键,同时财会准则是国家税收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从本质上来讲,两者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必须要结合新财会准则的具体内容,对税收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不法纳税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相关的政府司法部门在实际制定税收的过程当中首先,必须要准确有效地了解到现有的免税规定,结合新财会准则,对其进行系统的划分,对于其中存在漏洞的规定要进行不断的完善,以此来降低不法财会管理行为出现的概率。其次,政府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必须要建立起坚实的沟通协作关系,有效地对市场当中的各大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企业当中存在着不发纳税行为,那么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新财会准则的标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最后,必须要加大对于不发纳税责任人的惩处力度,有效地将“一赔二”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当企业无法按照税收规定缴纳相应额度的税务时,必须要强制要求该企业缴纳双倍的税款,以此来约束企业的不法纳税行为,进而保证新财会准则与税收规定的协调性能够得到有效地提升。

(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會计信息披露是保证政府税收管理部门能够有效了解到企业财务信息的关键,企业只有准确的进行财会信息披露,政府部门才能够明确该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收额度,进而保证财会工作与税收规定的协调性。因此相关的政府税收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必须要与财会监督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专项监督管理团队,对于经济市场当中的各个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保证其能够严格的依照信息披露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其次,税务管理部门必须要将工作重心放到会计信息披露附注的分析上,结合实际情况,准确的分析出企业财会信息与税后之间的误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出造成误差出现的原因,然后结合问题成因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协调管理措施,以此来保证财会信息的质量,进而降低财会信息与税收信息的误差率,保证两者的协调性。

(三)强化新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的宣传力度

从本质上来讲,造成新财会准则与税收规定协调性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财会工作人员与税收工作人员对于新财会准则与税收规定的认知度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双方无法有效地进行协同合作,进而造成财会信息与税收信息出现极大的误差。因此,相关的政府宣传部门必须要与税收管理部门以及财会监督部门建立起坚实的合作关系,三方共同努力,完成既定宣传目标。为此,首先,相关的宣传部门必须要明确宣传对象以及宣传内容,将财会工作人员以及税收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宣传对象,同时还要将具体的新财会准则,税收规定以及两者具体的协调管理措施作为主要宣传内容,以此来保证相关工作人员能严格的依照法律标准进行具体的工作。其次,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宣传管理平台,扩大宣传范围,保证全国各个地区的财政管理部门都能够有效地依照新财会准则以及税收法规进行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保证一些具体的协调措施能够有效地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进而保证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

结束语: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政府部门正在积极努力的调整财会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财会准则与税收规定存在着诸多矛盾,因此,相关的社会经济研究学者必须要将工作重心放到新财会准则与税收规定的协调性研究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协调措施,以来保证我国整体经济市场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陈爱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6(06).

[2]赵宜一.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J].现代商业. 2017(05).

[3]张庆.从会计实务与税法业务处理的差异看二者的协调和统一[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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