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创造性审查中"三步法"的运用
2018-03-03杨娇
杨娇
引言
创造性是专利审查实践中最常用的法条之一,专利审查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已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焦点。由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认知水平等的差异,主观上对创造性的认定存在差异,因此审查实践中有关创造性的判断一直是讨论和研究的重点,而如何准确客观的理解“三步法”,是做出正确的创造性判定的关键。
一、法条理解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判性通过“三步法”来判断,“三步法”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二、实际案例研讨
案件:CN201310129923.2
该案件涉及一种带突点焊盘印制板的制造方法,背景技术中,在绝缘层上形成所需线路图形后,焊盘与周围线路层的高度是一样的,当线路表面覆盖阻焊层后,焊盘的高度比周围阻焊层的高度低,高度不同导致测试时接触不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把没有覆盖的焊盘上面进行电镀,将焊盘铜厚加到设定厚度,使焊盘最终高度与阻焊覆盖层高度一样,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在避免测试时接触不良的同时保证PCB平整性。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带突点焊盘印制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根据预制作的线路,采用蚀刻工艺在金属基层上制作出印制线路;在经过第一次电镀、蚀刻后,再对印制板进行一次沉铜,即在印制板表面沉上一层薄铜;然后进行二次图形转移,即把需要突出的焊盘裸露出来,其它地方用干膜覆盖;接着对裸露出来的焊盘进行图形电镀,把突点焊盘的铜厚加厚到设定厚度;最后进行酸性蚀刻制造出突点焊盘;突点焊盘的铜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保证突点焊盘与周围覆盖阻焊处的高度一样”。
(一)三步法之第一步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客观分析对比文件,另一个是优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当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时,优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后才考虑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本案例共检索到两篇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首先看对比文件1(CN101778542A),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也是焊点比阻焊层低,不便测试,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将焊点处的铜加厚,形成铜柱,且各个铜柱高度一致,便于测试。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都是电路板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都是焊盘在测试时接触不良,技术效果也相同,都是防止焊盘接触不良,因此可以作为最近就的现有技术。
关于对比文件2(CN102625580 A),对比文件2的技术问题是电极容易损坏,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基板上用铜箔形成外层线路层,在外层线路铜箔基板非电极处覆盖一防焊层,对电极处地方镀金,利用镀金保护电极。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是电路板领域,且公开技术特征最多,但是涉及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都不相同,对比文件2能否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大家需要考虑的。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镀铜,对比文件2是镀金,且镀金的厚度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测试时焊盘接触不良,保证电路板平整性,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测试和电路板平整性均是本领域常规需要考虑的,若存在一篇对比文件3,其公开了为了测试时将焊盘高度设置为与阻焊层高度一致进而便于测试,那么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评述创造性,因此,对比文件2本身是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但检索发现不存在对比文件3,因此后续讨论中将摒弃对比文件2的讨论。
在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摒弃技术效果与本申请完全无关的现有技术。但是也不能一味认为只有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二)三步法之第二步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且需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恰当的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判断有实质性影响。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就在于本申请镀铜后铜的厚度与阻焊层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镀铜后铜的厚度高于阻焊层的厚度,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电路板保证测试性能时保证平整性。
(三)三步法之第三步 “判断要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于本案件,按照目前的检索情况,无更好的可结合的对比文件,那么是否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来认定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呢?本人认为这种方法不可取。对于本申请,申请人是针对焊盘低于阻焊层的现有技术,发现了该现有技术中焊盘高度比阻焊层低导致接触不良且电路板不平整的技术问题,然后采取使焊盘与阻焊层高度一致,同时达到便于测试和电路板表面平整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是将铜的厚度加到比阻焊层高,使其形成凸柱,便于與其连接的凹进去的焊盘进行接触,其已经解决了接触不良的的问题,其并没有动机把突出来的铜柱再磨平,而且,若其将突出来的铜柱再磨平或者增加铜厚时仅仅将铜增加到与阻焊层相同的厚度,其不能解决其本身的与其连接的凹进去的焊盘进行接触的技术问题,因此其没有改进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来认定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做法并不可取,不能使申请人和公众信服,不符合创造性评判的标准。
三、小结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有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不同,但是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且有进一步的改进动机,即可以通过结合其它的对比文件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应该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使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本领域是较常见的,但是被结合的对比文件不存在改进的动机,无技术启示,那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不能结合公知常识来认定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准确客观的理解“三步法”,是做出正确的创造性判定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