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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车公用的税收筹划

2018-03-03陈桂梅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关键词:私车进项税额公用

陈桂梅

摘要: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企业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纳税人企业处理不当,会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职工取得私车租赁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从私车公用的现状分析,提出目前企业私车公用存在的问题,根据现有有问题提出企业常见的四种选择方式,不同的选择会有各自的利弊关系,对企业税收成本的影响,针对上面的问题做出是否采用私车租赁的方式还是纳税企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以及企业的职工可以用自己的私人汽车对企业投资入股等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字:私车;租赁;税务;筹划;处理

一、私车公用的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私家车拥有者显著增加,企业使用私家车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主要原因有这几个方面:(一)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相关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不再给配车,使用私家车给予每个月相应的用车补贴;(二)企业不一定真的使用了私家车,或者说并一定真的使用那么频繁,但是却允许私人以各种理由来报销使用私家车的费用,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应纳增值税,也可以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企业所得税。如果能够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还能大幅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益处很多。(三)企业因为经营需要,或者利润很高,把赚到的钱来购置固定资产,比如说小汽车。原本小汽车的所有权应该写企业名头,归企业所有,但是很多的中小企业把小汽车的产权写成了老板、投资者、甚至是他们的直系亲属,原因之一是办产权证,写自然人名称和企业名称,所交的税收不一样;原因之二,当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债务以企业的资产为限进行清偿,不会追究个人名下的财产。

二、私车公用存在的税务问题

这种私家车的使用,存在怎样的税务问题?会不会产生纳税风险?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目前私车公用存在的税务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私车公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二)私车公用的费用哪些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私车公用报销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企业为私人购买的车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解决这些问题,要分不同情况来进行分析,不一样的操作手段会有不同的结果。本文通过两种情况来操作,之一,企业与私人签订私车租赁合同,车的所有权属于自然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实使用了自然人的车,发生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由企业来承但也合情合理,但是,站在税务局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怎么能够区分是“公用”还是“私用”?怎么能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果没有佐证材料,就很有可能存在某些企业侵占国家税收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私车公用的费用列支问题始终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某些地方税务出台了相关文件,比如说,北京市地税局就明确规定过,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了个人的汽车,可以通过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合理的租金,在租赁期限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取真实、合法的票据的基础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得扣除。但是,车的所有权并不是企业,所以车的折旧费用,保险费、维修费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有很多企业签订了无偿使用私车公用的租赁合同的现象,这种情况,如果企业和个人不存在着关联方关系的话,不符合商业情理,当然不允许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如果企业能够签订有偿租赁合同,并且在合同时明确说明,纳税人在使用私人车进行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要由企业来承担的字样,这样的情况下,在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因为私人取得了租赁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4000元以下,应纳个人所得税=(每个月租赁所得-800)*20%,月租金4000元以上,应纳个人所得税=每个月租赁所得*(1-20%)*20%。个人所得税可以由私人车主去地税局代开发票,向地税局直接缴纳,也可以由纳税人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另外,私人车主取得租赁所得也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个人一次所得300-500元以下的所得,没有达到起征点,不缴纳增值税,超过300-500元以上,全额纳税。超过起征点,地税局代开租赁发票时需要征收3%的增值税,7%的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费附加,各地可能存在略微差异。之二,企业使用私家车,如果私家车主是企业的职工,也可以不签订私车租赁合同,企业可以给职工以车补、油补的方式进行帐务处理。无论是企业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补贴还是让职工以油票的形式实报实销,都会存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税问题,如果该职工月工资8000元,该月车补2000元,那么该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以8000+2000=10000元为基础,再减去3500元,减去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等部分后,按照七级超额累进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货币发放的车补计入个人工职薪金,实报实销的部分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如果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无论是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计入职工福利费,都会按照职工所在的部门分配计入相关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如果以油票报销的方式,所取得油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又是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呢?因为,企业是以车补的方式计帐,计入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福利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有的纳税人企业用企业的钱买的车,但是却过户在老板私人的名下,再以私车租赁的方式供企业来使用。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以企业名下所有的财产为限来对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承担责任,不会涉及到老板个人名下的私产。但是不利的地方是,因为车的所得权不属于企业,车的折旧、保险费、购置税、修理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税税前扣除,当然购车时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也会损失掉,企业使用车的费用可以参照前面讲过的私车租赁合同的做法来进行处理。除此以外,企业还面临一个纳税风险的存在,当用企业的钱去买车,车的所有权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如果是老板,相当于企业给老板的分红,因此,不但购车的相关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还要注意企业应该按照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车主是职工,相当于企业给职工的奖励,应该按照年终奖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负责代扣代缴,如果车主非投资者,也不是职工,而是企业之外的一个人,那么,相當于企业对该自然人的无偿捐赠,如果该捐赠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联的话,这部分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企业仍然要按照无偿捐赠来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三、私车公用问题解决的方法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私车租赁主要面临下面几个纳税风险问题:1、购车的费用、用车的费用、私车租赁的费用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2、哪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哪些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3、私车租赁可以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的风险。纳税人企业在私车租赁的决定时要充分考虑降低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人企业在私车使用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处理方法:1、采用私车租赁的方式,企业与员工签订私车租赁合同;2、纳税企业使用私人汽车的费用,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3、企业的职工可以用自己的私人汽车对企业投资入股;4、职工也可以将私人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四种选择,但是每一种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与员工签订私车租赁合同,需要就私车租赁费用超过起征点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为有私车租赁合同,那么该车发生的实际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车的折旧费、购置税、修理费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选择私车租赁合同的方式的优势就是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劣势就是会存在租赁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企业采用私人汽车的费用报销的方式,私人汽车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因为计入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的总额不能超过14%,超过14%以上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同时实报实销的费用需要纳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各地地方税务局允许扣除一定标准,但是还会有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这样方式的选择的优势是不存在签订私车租赁合同,不需要就租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劣势是加油的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并且报销的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还受14%的限制,同时也会增加职工当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企业选择用自己私人汽车对企业投资入股,需要把私人汽车过户给公司,汽车的折旧费、修理费、停车费、加油费等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做进项税额抵扣,但是,车已经过户给公司名下,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汽车需要纳入清偿的资产中,由车占有的公司股份,涉及到分红时,针对分红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也可以将私人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没有超過原值,增值税免征,同样也会存在当企业出现清算时,会涉及到用职工的私人车顶债的情况,但不存在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车相关的税费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于私车公用企业常见的选择有这四种情况,每一种选择各有利弊,综合考虑以上各种纳税风险,尽量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

[2]郝卫东.中国注策税务师实务从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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