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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法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

2018-03-03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2期
关键词:庭长合法经营者

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稿)以148票赞成、一票弃权表决获得通过。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1993年公布并实施24年后,这一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法律首次进行大调整,回应市场竞争秩序和形式的变化。

自酝酿修法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每一版草案都在学界和业界引发热议,各方意见不一。自2017年2月起,历经三次审议后,在最终尘埃落定的修订稿中,除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规定的增补外,新法一大特色为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除在虚假宣传条款中加入“用户评价”等适应电商网购的内容外,修订稿第十二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基于行业内对该条款的高度关注,在“第八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上,特设置了“新反法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分论坛,并邀请到司法审判一线的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刘晓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庭长杜长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姚兵兵,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黄从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欧丽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佘朝阳,海淀区法院民五庭庭长杨德嘉,共同就“新反法第十二条司法适用的范围、条件”“新反法第十二条与非公益不要不干扰原则以及最小特权原则的关系”“新反法第十二条与第二条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该分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主持。

论坛现场,发言嘉宾就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表达了各自不同的观点。同时对于行业内普遍关注的几例典型案件进行了详细梳理。作为司法审判者,发言嘉宾还进一步探讨了为什么要专门设立互联网专条;在浏览器拦截视频广告这个问题中,视频网站的广告模式在互联网中是不是成熟的市場;不同的浏览器的技术创新对视频网站的影响,是不是对成熟市场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者作为一个利益平衡者,是保护技术创新还是保护已经比较成熟市场的竞争者的经营模式;要不要保护、如何保护不同领域的经营者的不同权利,并在这个过程中做好利益平衡,司法保护的深度要达到什么程度等问题。

对于“新反法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分论坛嘉宾讨论的详细内容,本刊将陆续整理呈现给读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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