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
2018-03-0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柳树中心学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柳树中心学校 赵 勇
一、学校管理意识浓厚,法治观念淡薄
中国历史上教师的经济地位并不高,但是由于长期的政教合一,官师一体,教师的政治地位很高。在民间,天地国亲师并列,教师与天地国亲一样受到人们的尊敬和崇拜。因此,对教师的道德要求也很高,即所谓师之所存,道之所存。这样,封建社会三从四德的传统也使师生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即俗话所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在这种观念下,教师主要是通过管理来教育学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的主体意识逐渐提高,学生开始把自己与学校的关系界定为法律关系,而把伦理道德关系降到次要地位。现实与学校管理理念的冲撞,要求学校尊重学生独立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的权利。
二、学生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
第一,从学生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看,无论是横向结构还是纵向结构都不甚完整,急需制定保障学生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中各类子权利的教育部门法及其配套法规。
第二,在学生权益保护法律的立法质量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立法抵触现象、规范过于规则、缺乏操作性、立法滞后、法律漏洞、可塑性弱等等情况,这一切都有待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其中,最突出的是两个问题:(1)学生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内部不协调,缺乏统一性。(2)学生权益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对学生权益保护仍然坚持“末端控制”的事后救济的基本定位,多为被动性的事后救济制度。预防侵害优先的思想还没有完全确立,程序保障才刚刚开始。即使是司法救济等事后救济制度,其规定也是既不明确又适用范围狭窄,很难得到事实上的救济。
三、学生权益保护重立法,轻执法
学生权益保护不仅是制定法律最重要的是要使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要用实际行动来保证。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重视学生权益保护立法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实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尚未建立专门的教育执法队伍,与工商、税务部门强势执法相比,教育行政部门执法缺乏应有的力度。违法不究的后果就是使法律虚置,这样一种情况必然导致学生权益保护的乏力,有时甚至比没有法律还要坏。
四、学生权利意识存在偏差
当代中国,学生的权利保护意识正日益增强。但是由于长时期人治思想的影响,我国民主法治的不健全等原因,学生的权利意识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相比,还存有较大的差距。学生争取自我权益、要求权利平等的愿望非常强烈,却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和救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学生们对权力者的侵权行为会表示严重的不满、痛恨,疾呼对权力者的权力要加以制约,同时会运用私力救济,即通过各种关系,尤其是通过求助于行政官员的权力来解决。他们很少会求助于法律的权威来解决。而当学生真的与学校对簿公堂时,母校情结、恩惠意识又一直影响着原被告双方。这样,法律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常常成为空中楼阁。
如何更好地加强学生权益保护,我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种对策:
(一)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层次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
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德育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的要求,加强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有关部门要重视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意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做到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二)统筹立法,形成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根据《立法法》,我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分为三个层次,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行政规章,这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分别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法律层面上讲,学生权益保护主要集中在两个立法领域,一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二是权益保护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除此之外,体育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有保护学生权益的内容。教育部单独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规范学校、社会开展学生权益保护的工作,地方政府的教育厅(局)也根据本地情况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范学生权益保护的行为。
(三)加大教育行政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
配合公检法相关工作,严厉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尽快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具有现代法律观念的班主任、科任教师,让法制意识深入学生心中。要全面、系统、科学地界定学校、教师、学生的关系。改变单一的说教式的法制课,多利用现代化工具,如多媒体、广播站宣传法制常识,重点告知学生,如出现违法行为应当怎样维权。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学生权益保护规范的价值取向要进一步明晰
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学生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科学确立学生权益保护的原则、制度和规则,正确界定学校保护、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的界限,规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顺利地向学生传授法律意识与思想,正确地引导学生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真正有效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