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人民幸福感的税收治理方略
2018-03-02漆亮亮
漆亮亮 陈 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就是国家的生命线和人民的幸福线。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可见,人民幸福是中国梦和我党基本路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税收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善治程度对增强人民幸福感有着毋庸置疑的巨大作用。
一、影响我国人民幸福感的主要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的幸福感也在不断增强。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网络(SDSN)历期发布的《全球幸福指数报告》,我国的排名一直处在不断上升的过程中。尽管如此,在2017年发布的最新一期《全球幸福指数报告》中,我国在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9位,仅处于中等水平。影响我国人民幸福感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攀比风气过浓
由于特殊的传统文化和国民心态影响,我国社会的攀比风气较浓。很多国人喜好面子和排场,并因此导致畸形的奢侈品消费。大量研究表明,个人幸福感与他人的收入、消费和地位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因此社会攀比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个人幸福感。由于社会攀比,绝对收入和消费水平对个人幸福感产生的影响很小,而个人相对于他人的收入、消费和地位则更为重要。俗话“人比人,气死人”正反映了社会攀比对人们幸福感的巨大影响。
(二)社会分配差距过大
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尽管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近年来总体呈下降趋势,但2016年仍高达0.465,超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近年来,一二线城市房价的上涨使得社会分配差距问题的形势更显严峻。发展理论认为,由社会分配差距产生的心理性贫穷是当今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可见,社会分配差距过大对人们的幸福感有重大影响。在社会分配差距过大的社会中,不仅穷人的幸福感大大下降,富人也会因社会环境恶化而导致幸福感不高。孔子说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分配差距对人们幸福感的巨大影响。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为人们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能在经济上解除或缓解人们的后顾之忧,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尽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近几年间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城乡分割、地区分割、群体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造成资源配置失衡与权益不公,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冲突。二是因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责任设计失衡与互济性弱化问题,导致不可持续的制度风险放大。这些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四)社会信任程度低下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面临日益严重的信任危机。无论是一般民众之间,还是市场利益主体之间,抑或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程度都明显下滑。国外很多跨文化研究都把我国视为低信任度社会。较高的社会信任程度可以减少社会交往的复杂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最终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人民幸福感。大量研究表明,个人幸福感与社会信任呈现显著的正相关。社会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核心内容,对提升人民幸福感的作用不可替代。
二、税收善治增强人民幸福感的机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税收与痛苦联系在一起,“税痛”一词已然成为税收领域的专业术语,美国《财富》(Forbes)杂志每年推出的全球“税收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排行榜在我国总能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殊不知,从理论上而言,税收善治对增强人民幸福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机理如下:
(一)税收善治可抑制社会攀比风气
由于社会攀比风气的影响,人们为了获得更多财富和更高地位,往往拼命工作甚至不择手段,以致牺牲健康、亲情和友情。从长期来看,这会大大降低人们的幸福感,但人们通常对此并不察觉或无能为力。社会攀比博弈的“囚徒困境”也显示,人们通过攀比以提升自身幸福感的行为,存在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悖论,最终产生一个非最优结果。因此,社会攀比在本质上属于人们的非理性行为,社会攀比困境也是一种市场失灵现象。如果对首先发起攀比的一方征税,而对未参与攀比的一方进行补贴,就有可能使个人理性趋近于集体理性,从而摆脱社会攀比的“囚徒困境”,提升人们的幸福感。此外,对带来短暂幸福感且对他人产生负外部性的炫耀性奢侈品重税,而对直接和持久带来幸福感的生活必需品轻税,就有可能促使人们减少前者消费,而增加后者消费,从而提升幸福感。
(二)税收善治可调节社会分配差距
市场经济有三次社会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场根据“效率优先”原则进行的初次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根据“公平优先”原则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由个人根据“道德优先”原则进行的第三次分配。在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中,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础上,对于不合理的垄断租金收益或需特殊调节的货物和劳务,税收通过负担轻重有别政策,可适当抑制垄断、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和保护合法经营,从而维护经济公平。在社会再分配过程中,税收通过“劫富济贫”和“抽肥补瘦”的方式,可实现社会分配的结果公平。在社会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税收通过诱导性政策,可激励社会的慈善捐赠行为,从而进一步实现社会分配的结果公平。可见,在三次社会分配过程中,税收都可以发挥相应的调节作用,实现人民幸福感的提升。
(三)税收善治可推动社会保障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共财政资金都是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或主要来源。因此,税收作为一国公共财政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对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很多幸福感较高的福利国家中,其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不含社会保障税)的比重高达40%以上。即使在注重个人责任的自助型社会保障国家,也多数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为社会保障支出筹资,且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比重通常高达60%以上。另一方面,税收通过强制性政策或诱导性政策,可以强制企业和个人为社会保障支出缴税,或激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参与各项社会保障事业,从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见,一国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税收收入能力和税收制度设计。
(四)税收善治可提升社会信任程度
税收道德包括征税道德、纳税道德和用税道德。税收道德会深刻影响社会道德,进而深刻影响社会信任程度。如果政府在征税和用税过程中存在道德缺失,将使政府丧失道德形象,甚至使政府陷入信任危机。而政府信任危机又会不断侵蚀和冲击民众的纳税道德底线,诱发民众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各种不诚信的行为蔓延到税收领域之外,最终导致社会信任危机。可见,由征税、用税和纳税构成的税收道德,对社会信任程度有着深刻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政府信任程度是影响和决定社会信任程度的关键因素。如果提高政府在征税和用税过程中的透明度,将大大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进而促进社会信任程度的提升。此外,税收通过诱导性政策,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的各种诚信行为,进而提升社会信任程度。
三、增强人民幸福感的税收治理方略
基于税收善治增强人民幸福感的机理,很容易发现我国税收治理体系中的“幸福短板”,这为我国当前税收治理策略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根据前文分析,以下从四个方面提出增强人民幸福感的税收治理策略。
(一)抑制社会攀比的税收治理方略
2月6日,在武汉市国税局召开的“全市国税工作会议”上,表彰了2017年度绩效管理先进单位、最美税务人、十星级文明窗口、红旗党支部,市局孟军局长总结了去年的工作,科学分析了形势,部署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图:程敏强/文:晓杨)
1.货物和劳务税的税收治理方略。我国现行的货物和劳务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对象为销售的货物和劳务。未来的增值税应进一步降低直接持久带来幸福感的生活必需品(如粮油、水电气煤、书报刊、药品、交通运输业和邮政电信业等)的负担。作为特殊调节的消费税,还应将具有炫耀性的奢侈品(如飞机和名贵服装等)纳入征税范围,且对生活性服务业中的奢侈消费行为(如高档餐饮、高级酒店和高端会所等)征收消费税,并将消费税正名为特别消费税。
2.财产税的税收治理方略。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房地产和车船。豪宅、名车、游艇和飞机属于显性消费领域,具有很强的炫耀性和身份性特征。为抑制社会攀比,应提高这些商品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负担。其中,车船税应将私人飞机纳入征税范围。此外,车船税的改革应与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的改革联动。由于我国现行车辆购置税仅以车辆为征税对象,为与消费税改革协调,应将游艇和飞机纳入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并更名为车船购置税。同时,应降低普通车船的车船购置税和车船税的负担。
(二)调节社会分配的税收治理方略
1.初次分配环节的税收治理方略。此环节主要涉及货物和劳务税中的消费税和资源税。消费税改革除前文提及的策略外,还应更直接地体现分配公平力度,可考虑将具有生活必需品属性的部分商品(如中低端化妆品、低排量小汽车等)免征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应起到调节东西部之间的收入差距和打击垄断性行业的作用,具体策略有: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可将水、森林、草场等重要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降低资源垄断引发的利益分配失衡;根据资源垄断收益情况,对更多的资源开征暴利税,以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
2.再分配环节的税收治理方略。此环节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主要是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应改革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并考虑家庭和费用扣除,从而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房地产税应增加房地产的保有税负,同时降低房地产交易税负。可对豪宅和超面积以上住宅开征房地产保有税,并降低个人首次购置普通住宅(具有生活必需品属性)的交易税负。在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的情况下,对房地产继承行为征收契税,以在一定程度对遗产征税,有利于实现起点公平并适度调控房价。
3.第三次分配环节的税收改革方略。我国现行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和企业慈善捐赠所规定的扣除限额较低,且对个人和企业享受慈善捐赠税收优惠设有诸多限制条件(如捐赠事项、范围和途径等)。较低的扣除限额和过多的限制条件弱化了税收优惠对慈善捐赠的激励作用。为有效激励个人和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应增大慈善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限额,并减少享受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
(三)完善社会保障的税收治理方略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税收治理方略。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并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加大针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以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用于社会救济的慈善捐赠,应适用比其他慈善捐赠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以激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救济,减轻公共财政压力。
2.促进社会保障产业发展的税收治理方略。主要是加大相关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应包括:加大针对社会福利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社会福利业;加大对创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以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力度,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加大对老年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以实现“老有所养”。
(四)增进社会信任的税收治理方略
1.增进政府信任程度的税收治理方略。一方面,应推进依法治税。主要包括:完善税收立法程序,实现税收立法的程序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规范税收执法,并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推进税收司法改革,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另一方面,应完善财政支出(即税收使用)的决策机制,增强财政支出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以根据人民偏好来提供公共服务。同时,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
2.增进市场信任程度的税收治理方略。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根据企业不同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这对诚信经营和诚信纳税的激励有限。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和诚信纳税,应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对连续多年企业信用评价或纳税信用评价为最高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此外,对个人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个人,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2月6日,武汉市国税局召开“全市国税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2017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了今年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任务。 (图:程敏强/文:晓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