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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

2018-03-01张艳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完善对策

摘 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办案资源的重新调配,也在于迅速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由于这一机制本身的特殊性,仍有一些问题存在:侦查阶段繁简分流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检察机关不捕直诉方式适用比例偏低、部分办案程序过于繁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繁简分流的引导有限。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必须适当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的检察监督制度、从实施细节等方面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对策

从某种层面上分析,“轻微刑事案件”为一类带有程序法特性的案件类型。由于刑事案件并不是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产生的,而是经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处理后,由危害社会的一起行为事件转变成刑事案件,基于此在刑事诉讼期间案件的发生、发展及结果被全面评估。结合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意见》发现,那些检察机构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务必具备案件情节简洁、事实明确、证据属实全面等特征,该类刑事案件的参与人一般会判处有期徒刑(<3年)、拘留、管制或单纯罚款。若将犯罪情节评估、界定轻微、严重刑事案件,那么“犯罪情节轻微”者就可按照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与标准予以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以在短期内视为严重刑事案件。也就是生活,可以能按照情节严重性定义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必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是相对于严重刑事案件而言的,也是评估刑事案件罪行轻重程度的最直接阐述方法,其也与轻微刑事案件迅速办理流程的必要条件相吻合。明确刑事案件的严重程度,能够很好地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准确、及时地运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来处理案件。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价值分析

(一)提高效率是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首要考量因素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办案期限、办案流程进行了简化,这样能在总体上直接降低国家专门机关办理特定类型刑事案件的时间成本及人力、物力耗费。另外,对于个案来说,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流程能够促进办案部门加快固定证据、逮捕犯罪嫌疑人等,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贻误办案时机导致的查明案件真相方面的困难,提高刑事诉讼活动的产出效益。

(二)保障公正是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正义底线

采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利于迅速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从而实现诉讼的公正价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对案件不加区别而一概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办理,这必然导致绝大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速度减缓,导致被追诉人不能及时得到惩罚,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抚慰,这样既无益于及时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法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反之,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认罪的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相应程序、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流程、缩短期限,则能及时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依法惩处及对被害人的充分抚慰。

(三)注重效益是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利益平衡的要求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运用确保了实体效益与程序效益的实现。首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运用有利于实现实体效益。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及防止证据灭失,从而有利于办案人员及时准确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存在不足,而且发展时间较短,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流程繁琐,效率普遍偏低

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其办理流程与普通案件快速办理流程别无二致,也需要通过内部发杂的审批流程。比如说是在侦查四段,公安机构需编制法律文书,首先需经受案检查员填写相关内容,其次上报至派出所所长或刑警队长进行审查、最后上交至公安分管局长进行审批;针对送至检察机关批捕的刑事案件,只有在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法制科初步审核认可以后,方可提交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检察机关在处理批捕案件过程中,需经历内勤人员受案、科长分案、审讯犯罪嫌疑者、拟定审查文书、科室全员探究、科长审查、分管检察长批准等多样流程,才可下达批准逮捕决定文书。检察机关处理公诉案件时,内部处理流程和批捕案件受理过程较为相似,在案件相关人员同意起诉、拟写起诉书后还需经历承办人起草、科长审查、分管检察长审查等流程,最后把案件起诉送往审批机关。因为中国诉讼模式属于线性流水作业的性质,因此若以上任一程序出现故障或存有纰漏,均会影响案件的后续运行过程,以致诉讼流程延期。

(二)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始终占据主体地位,同时也担任案件最直接承担者的身份。其职业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进度与效率。当下,国内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执法能力与水平噬待提升。具体在如下两方面有所体现:①部分司法办案人员业务素质长期未能提升。法学为一类实践色彩极为浓烈的科目,相关人员需在实践中不断累积经验。但是对于刚摆脱学校环境、新入职的司法干警,尽管其理论知识储备量较为丰富,但实践经验普遍欠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速度已超出他们的想象,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案件办理节奏。②司法人员职业素养较低。司法职业在运行期间体现出明显的学识性、同质性,这要求司法干警在扎实掌握与娴熟操作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还需其在职业观念、思维运作模式、行为方式等方面体现出高度统一性。但是,因为当下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理念等参差不齐、步调不一,最终会干扰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进程,降低工作效率。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目的在于提高办案效率,解决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若要实现这樣的目的,必须在程序上进行相应的设计,包括建立检察监督制度、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基础构建刑事协商制度、从实施细节等方面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等。只有理顺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才能真正发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预期效果。

因此,若要保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有效运用,对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案件的种类就不应该进行严格的限制。其次,刑事速裁程序基本上是在检察院的推动下启动的。为了更好的普及刑事速裁程序,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理,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介入,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和辩护人的建议下决定按刑事速裁程序办理,或者被告人及其聘请的辩护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再次,我国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采用“凡审必开庭”的模式,而这种做法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此同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书面审理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轻微刑事案件书面审理制度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以加快诉讼进程,在实践当中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因此,我国在推行刑事速裁程序的同时,应该将轻微刑事案件书面审理模式也进行推广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侦查视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效率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6期.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9页.

[3]【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目的[M].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261-264页.

[4]姚莉.刑事审前协商程序的司法控制[J].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张艳峰(1979~ ),女,汉族,甘肃文县人,法学硕士,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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