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2017-01-10周冈
【摘 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在于规避贪污腐败现象,但其需要完善高效的监督机制作为支撑。笔者根据自身工作经验,指出了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完善对策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是相关监督责任人开展政府采购法律、具体操作程序及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套完善高效的监督机制对政府采购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1.采购制度不完善,需要监督机制加以保障
针对政府采购运行现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设计问题、执行效率低下问题,以及相关法规无法全面贯彻落实,等,尤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复杂的利益关系,出现人治与法治并存的现象,社会经济活动中经常有违规操作的不良行为发生,因此,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成为了当前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2.政府采购执行过程涉及环节多,必须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加以保证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一旦控制效率低下,监督不严,将会发生权力寻租的不良情况,后果严重 ,说轻点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说重点会阻碍整个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特别会严重损害到大型工程的建设。完全违背了政府实行采购活动的预期目的,因此,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必须有系统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支撑。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过于随意
当前,我国有不少政府在进行采购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时,相关人员对采购计划随意变更。大部分单位觉得只要有采购资金支持,只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程序,想采购什么就可以申报什么,采购随意性非常明显。总体而言,政府的这种采购做法仅仅使采购实体的采购手段发生了变化,没有加强约束随意采购与重复采购的行为。
2.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监督不力
政府采购行为应具有严谨性,因为其采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所以必须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对于采购,通常要求专业知识丰富的人员负责,比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过时有契约官,可以决定采购活动是否继续进行下去,这样的方式具有很强的专业化,有效避免了采购过程中出现贪污情况。而在我国,有很多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缺乏采购知识,进而对政府采购行为监督不力。还有就是,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缺乏应有的权利,在面对各类采购活动时无法行使审查权与监督权,影响了采购活动的顺利运行。当面对一些特殊情况时,监督主管机关由于没有调查权,致使监督主动性完全丧失。
3.人大监督权缺位
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是政府的财政资金,在我国颁布实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大具有的财政监督权,但是没有赋予其财政预算否决权,因此,人大实际很难对政府采购活动予以必要的监督。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未针对人大的不良行为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这样就大大削弱了人大监督的主动性,最终引起监督权缺位问题。
4.社会监督不足
当前,由于政府部门没有大力宣传和推广采购法,造成社会公众及媒体对此法了解不足,影响了监督的有效执行。同时,现行的法律中也未制定完善的公民公益诉讼程序规定,这样社会公众就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而媒体实际监督时由于未掌握监督采购法,使得自身应有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对策
1.加大政府采购预算,赋予政府采购计划必要的约束力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主要遵循从下到上和从上到下相结合的原则,对采购计划编制过程进行监督时,要考虑好以下几点:首先,监督采购计划编制是否全面,要求采购部门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必须涉及所有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其次,监督采购计划是否合理;同一性质的政府采购单位,不能谁有钱谁就负责采购高标准的,谁没钱谁就负责采购低标准的。最后,监督采购计划是否有效;当确立好采购计划后,没有特殊情况,不予随意更改,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必须上报审批认可后才能进行更改。财政部门只能将政府计划范围内的采购活动下达给相关部门实际操作。
2.完善政府采购法律监督
当前,我国政府应构建适应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并且还要改善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合同法》等,唯有构建一套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真正避免政府采购监督不力的现象。监督机制并不单单属于经济问题,还对我国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所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过程中,除了要制定详细的工作系统外,还应对工作全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
3.完善政府采购行政监督
政府采购过程中由财政部门担任监督主管,负责整体采购活动,为了保证监管效率,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一方面,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充分掌握采购程序及采购物品,然后再开展监督工作。监督部门除了对相关人员进行素质培养外,还应积极吸收专业化水平高的技术人才,以有效跟踪与调查政府采购全状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提高社会监督效率;由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内容以及不合理的内容,让社会公众都能及时了解政府采购情况,同时认真接纳来自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或建议,强化社会监督力量。
4.加强内部监督
各部门应负责各自的监督内容,并且相互间应良好的配合协作,为监督的实效性提供保障。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是加强审计监督负责采购的人员及相关监督部门,对采购资金的合法与否进行监督,分析资金调动上是否存在财经纪律问题;监察机关的职责任务是全面监察所有采购相关者,确保采购人员严格按相关法规进行采购;对于人大这一最高权力机关,其开展的监督工作要比其他机关更加的有效。所以,构建相关法规时应明确人大清晰的监督权,从而赋予公众应有的权力。
5.营造积极的政府采购监督氛围
首先,构建完善的监督机构;审计、政府采购办等部门应全面监督整个采购活动,对采购执行过程、信息反馈、资金使用过程等予以系统监管。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根据预算计划及规定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不仅要对供应商的供货状态加以监督,还要加强监督采购部门对商品的供货和售后服务跟踪管理。采购机制实施过程中,应保证采购、付款、验收环节的独立性,实现彼此有效衔接与约束、全员参与、共同监督的大好氛围。其次,构建完善的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只有供应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规定办事,政府采购工作才能顺利运行下去,所以这就要求构建一套完善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凡是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供应商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为达到条件要求的供应商发放市场准入资格证,没有该证书的禁止涉及政府采购活动。凡是政府采购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根据轻重程度,将此次违规问题记录在证书上,并且将其逐出政府采购市场、撤销其资格证书。此外,构建完善的专家评委库制度;评标委员会是招投标中不可缺少的中干力量,掌握着各投标单位的命运。为了进一步完善评标委员会制度,不仅要保证评标委员会内部人员的合理组成,融入一定的专家评委人员,而且还要尽快建立规模庞大、实践操作性强的专家评委数据库。评标过程中,政府采购部门临时在该数据库中随机选取几位评委,这样就大大避免了供应商事先和评委有来往的情况。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政府采购制度在强化预算支出管理、构建基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机制应具备严谨性和较高的约束力。并且要想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就必须清晰划分各自的职责权限,从上到下逐步落实,真正做到齐抓共管。此外,还应调动群众力量对政府采购各环节加以监督,从而保证监督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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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冈(1971—),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