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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研究

2018-03-01孙国智黄剑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刑事侦查检察室侦查监督

孙国智 黄剑雄

摘 要: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体现,如何发挥好这一监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为切入点,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存在的不足,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进行侦查监督的职能定位,并提出检察室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的机制建设的构想。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刑事侦查;侦查监督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着力规范公安派出所公正、合法、文明执法。因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刑事侦查行为不规范、刑事执法程序不合法以及刑事执法权使用不当等问题开展法律监督也成为基层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存在的不足

由于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内部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范围、组织设置等方面有别于上级公安机关,因此除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督可能会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之外,检察机关对于派出所监督还存在区别于对公安(分)局的个性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派出所突破范围侦办案件未有效监督

派出所刑事侦查的职能范围与刑侦部门的工作界限并不明确。尽管法律规定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且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一般刑事案件,但是实践中,派出所侦办的案件却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

(二)办案水平不专业未得到有效引导

由于派出所存在技术设备欠缺、警力匮乏、办案经验不足等现实原因,整体而言,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质量不高。因此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应当以提高民警的办案质量为中心,以引导侦查为重点。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引导派出所侦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虽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却未形成统一并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做法,且未获得刑事诉讼法层面的有效确认。

(三)监督途径单一、方式守旧

当前,大多数检察机关对于派出所监督基本上停留在与“对公安(分)局监督模式”相混同的阶段,采取的也大多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常规方式。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又十分匮乏,如目前检察机关仅仅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等途径履行监督职能。

二、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进行侦查监督职能定位分析

(一)强化法律监督的“火眼金睛”

设置派驻检察室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新内容,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在基层的延伸,通过联系实际,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不定期的检查督导派出所及时对其受理、发现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进行法律监督,加强对派出所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二)服务业务部门的“支撑平台”

从性质上看检察室并不需要是一种完整的权能,而是在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的前提下的部分权能。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通过检察室这一平台优势加强与检察室的协作衔接,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来加强对派出所的执法监督,促进执法良性运作。

(三)化解矛盾的“有力推手”

检察室虽小但却有着贴近基层,深入群众的优势,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派出所办理的轻伤害及类似的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由于没能够实地调查了解,使得检察机关对案件调解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通过检察室在基层的优势,走访了解案情,并联合派出所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派驻检察室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机制构建

(一)信息共享机制

(1)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派驻检察室与派出所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通过走访巡查辖区派出所,定期通报派出所刑事发案、立案、撤案、刑事拘留等情况。

(2)设立驻所检察官办公室。派驻检察室的干警可以通过专用电脑随时浏览公安机关办案系统,查阅派出所办理案件基础台账、110指挥中心的接处警记录、案卷材料等,动态掌握公安派出所办理案件的情况,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

(二)提前介入机制

对派出所承办的重大、疑难、复杂及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检察官可以应派出所要求或主动及时介入,通过参与现场勘査、案件讨论等方式,提出取证意见和建议,引导派出所侦査人员依法全面收集、固定、保全证据,规范侦查活动、提高办案质量,杜绝非法证据,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使侦査活动监督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

(三)案件巡查机制

派驻检察室要主动深入派出所办案一线,定期或不定期对派出所在立案、侦査环节的执法活动进行巡视、检査,特别是对审讯监控录像、强制措施变更等执法环节中的常发、易发问题开展监督,并视情抽査案卷。将例行巡査和专项巡查相结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办案中发现或者投诉举报中反映的违法问题以及违法立案、违法收集证据、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方面。

(四)信访宣传机制

派驻检察室可以充分发挥贴近基层的天然优势,主动出击,通过举办警示展览、“庭审现场进乡镇”、“法制宣传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让群众了解检察室的工作职责,鼓励群众对派出所等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主动收集社情民意,发现监督线索。

四、结语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机制,丰富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内涵,延伸了法律监督的触角,将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将“环节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和“同步监督”,有利于引导侦查机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督促公安派出所准确立案,全面、合法收集证据,提高办案质量,为后续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提供翔实、准确的证据资料,更能适应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進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莉.论我国侦查监督体制的合理构建[J].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

[2]孙曙生,沈小平,陈平.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构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3]周方宝.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三条途径[J].检察日报,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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