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收购重组问题研究
2018-03-01邹利君
邹利君
摘 要:本文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收购重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同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以期为不断提升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科学化水平方面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或者借鉴。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收购;重组;问题;对策
当前国家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探索的攻关期,经济社会进入新常态,资本市场还不健全,现有的制度和实施层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发展运营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其中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就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不良资产的发生风险,不断提高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水平,成为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加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收购重组问题研究和探索,对推动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金融机构日常运行过程中,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存在很多的问题,下面基于收购重组的视角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供参考。具体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收购重组问题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金融不良资产收购重组收益标准方面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攻关气,国有企业通过收购重组的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面临的不良资产困境。银行可以借助债转股的方法来对不良资产企业进行处置。在具体操作层面,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在进行不良资产收购重组时,需要和债务人约定相关数额同时需要债务人支付重组收益。一方面重组收益数额需要依照市场供求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目前在这方面国家法律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所以容易引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导致出现债务人将重组收益率高、上浮后收益应当纳入违约金范围作为申诉的理由,目前在这方面的裁决尚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主张,从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利益等产生不同的影响,也容易激化矛盾。
针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收购重组在收益标准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规定的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各方利益,需要进一步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保护。建议充分考虑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和变化规律,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进行收购重组活动时需要加强全面沟通和协商,尽量约定好手艺具体数额,同时参照市场规律对利率进行是当地调整,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等保持对金融市场高度的敏感性,从而动态对利率进行调整,尽量使央行基准利率为基准点,考虑货币市场利率變化情况,从而充分发挥市场自动化调控作用,在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市场利率体系和形成机制方面实现市场化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签署的合同期限一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有权利将收益重组收益收取,为了进一步增强说服力,可以通过下面的理由进行论证:一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深入实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想要更好地适应贷款利率市场化定价,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类风险因素等,并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合理确定重组收益的数额。这方面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有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地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多元化差异化的定价模式,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源最大化利用水平,优化经营管理模式,规避不良资产处置带来的不良影响。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中没有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到监管范畴。所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入重组收益、违约金等方面并不适用于上述政策,不具有约束性。三是体现合同的权威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式额债务人往往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开展收益重组,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签署,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已经协商好,并且明确约定在债务重组届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上浮比例支付重组收益和违约金等,所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依法按照合同的要求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依照合同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协商和处理,最大限度避免不良资产收益重组给自身带来的损失。
二、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后产生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方面的问题及具体对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收购重组活动时在案件诉讼或者执行阶段,法院会对某些申诉不予支持,在金融资产通过债权转让途经处置不良债权而导致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出现问题时,国家《关于审理金融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进行说明,其他的法律条款也没有相关的立法支持,这样导致在具体诉讼和执行阶段,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和裁量标准也各不相同,这样就会容易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之间产生债权转让纠纷,从而影响不良资产处置效果。在具体操作层面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诉讼申请变更时,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进行申诉,第一种是在收购原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相关案件没有完成审理阶段提起的,这种情形下有些法院会做出不予变更的裁定,从而导致申请驳回。第二种是债权人将合法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却未申请执行债券依法受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有的法院依然会做出不予变更的裁定。第三种情形是债权人债权申请执行完成后将债权受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发生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诉,有的法院也会同样做出不予变更的裁定。出现上述几种情形,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带来了很多的不利影响,一方面由于诉讼会增加成本和支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诉讼风险,甚至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进程产生很大的制约,同时也不利于不良资产业务活动有序开展,为了解决上述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后产生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方面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建议及时出台和完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申请变更诉讼和执行主体方面的司法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理顺,从而对不同的问题进行分类整体,结合具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完善相应的政策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推进不良资产处置进程有序开展。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优化:
(1)如果属于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破产等程序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范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法转让与受让、债权转让协议等规定,按程序进行诉讼、执行主体变更申请,法院应当对该项申请做出同意的裁定。
(2)如果属于已经合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并没有执行的金融/非金融企业不良债权范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法转让与受让、债权转让协议等规定,按程序进行诉讼、执行主体变更申请,这种情形下,法院也应当对该项申请做出同意的裁定。
(3)如果属于已经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受让人和其后手受让人再次转让已提起诉讼但没有结案的案件对不良债权申请变更诉讼主体范畴,法院应当对该项申请做出同意的裁定。
此外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收购重组过程中抵押权登记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争议,目前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来予以支撑,在抵押权登记应当如何执行方面缺乏明确的指导规范,条款比较含糊,所以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面临很多困境,比如登记机关对其所拥有的抵押权登记主体资格不认可,或者对将债务重组协议作为主合同来进行抵押权登记办理行为不认同,这些都直接影响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为此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不良资产处置收购重组面临的抵押登记认可问题进行保护,对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制定完善的机制,切实维护受损方利益,才能有效体现司法公正性。
总之,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收购重组过程中面临诸多的实施困境,政策和具体实施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脱节,影响利益实现和价值的体现。为了切实提升处置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想要不断提升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收购重组科学化管理水平,减少矛盾冲突,还需要各方努力,以立法的形式最大限度维护资产的合法性,切实提升资源最大化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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