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律速裁程序的构建
2018-03-01李威
李威
摘要:我国法律速裁程序中的刑事案件构建过程经历了一段试点考查的阶段,试点时期的案件速裁程序具有四大特点,即快速处理情况轻微的案件,从轻处理已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四大机关(公检法司)联动处理案件,并且以司法公正实现为基石。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特点可知,它有别于一般的、普通的程序类型,但是在操作速裁程序过程中,也要保证其与普通程序等方面进行有效对接,而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建构又立足于我国司法运行的需要,要满足时代发展,社会主义前进的要求。本文将在探讨法律速裁程序构建的特点之上,分析目前我国法律速裁程序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争议,以及面对法律速裁程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如何做。
关键词:法律 速裁程序 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1-0063-02
自2014年开始,我国已在多个城市开展了将近2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旨在寻找出一条和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即要有中国特色,同时有别于普通程序。虽然困难和问题仍存在着,但探索过程中有很大的收获,明确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下应具有哪些特色。
一、我国法律速裁程序具备的特点
(一)快速办理轻微情形的案件
(1)从“速”办理。从速办理,即要求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提高速度,有关部门重视做事效率,国家给出了解决案件的最后期限,则是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不能互相推脱工作,不能将工作推到最后推到无人管理的状态。法律规定,在受理案件的一周工作日之内,法院要作出公诉与否的规定,且对于案件的审理,法院也要在一周工作日内审结完毕,等等,这些时间的规定和安排相对于以往而言,都缩短了许多日程。
(2)从“简”办理。这是我国法律速裁程序办理的另一个特点,主要表现在司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形式要求上一切从简,例如,人民法院在速裁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可由审判员单独进行审判,办理期限也可不受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法庭审理改变以往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过程,用格式裁判文书的形式进行当庭宣判即可,这种简化文书和程序的做法大大提升了案件处理的效率。
以上这些案件处理做法适用于轻微的情况,对于轻微案件的界定主要是处罚程度较轻,一般是可能判决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情形较轻的案件。但对于情形较重的案件,如毒品犯罪、扰乱百姓正常生活的行为秩序就要受到严格处罚,也就不能从速、从简办理案件了。
(二)从轻处理已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
对被追诉人所犯案件进行从轻处理的条件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被追诉人承认自己以犯的罪行;第二,对所犯的罪行定义无意义;第三,对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的法律无意义;第四,遵从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只有被追诉人满足了以上这四点要求,才能按照速裁程序的流程处理相关案件,依照从“速”“简”的规定做事。
(三)四大机关(公检法司)联动处理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遵循速裁程序从“速”“简”的规则,适用于庭审阶段,但对于整个刑事案件办理而言,速裁程序适用于每一个环节,适用于每一个接触案件的部门,即公检法司这些机关。
许多地区,公、检、法、司各大机关,联合制定刑事案件处理方案,建立了合作联动工作模式。在各个机关的努力配合下,办案程序已经很简化,办案方式也变得特别有风格,办案期限缩短,这些方面的进步都大大提升了政府在百姓心目中办案的形象。工作各个环节的突破性的进展使得有关部门认识到要通过合力才能提升速裁程序的质量,保证各个机关部门的参与。
(四)以司法公正实现为办理案件的基石
法律速裁的程序操作时的速度,要在司法机关公正办案的基础之上才能得以实现,法律也曾规定,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其权益,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严明性。运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需要具有清楚的事实、充分的证据,且要克服不同审判员审判而造成的主观认识的差异性,要保证有关部门对案件持有一致的看法和观点。
二、我国运用法律速裁程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价值讨论
对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价值讨论,主要集中在公正和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的争议上。
第一种观点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应将公正置于效率的前头,即在维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下提高司法效率。而司法公正又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部分学者偏向实体公正,赞同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审判之前的时间;部分学者则赞同程序公正,认可更完整的办理过程,重视程序化。
第二种观点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同等对待公正与效率这两个方面,有关规定也提出指示,希望相关部门同样重视公正和效率这两方面;同时在公正方面,要保证程序和实体都兼顾到,切实保障和维护涉案人员的权益。
(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讨论
有关部门已作出规定,对适用速裁程序(下转第62页)(上接第63页)的案件作出了限定,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犯罪轻重程度、判决要求上、案件事实情况和证据充分与否等方面都有要求。只有符合规定的案件才可以采用速裁程序处理,只是对于可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争议。
(三)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审理方式讨论
由上文论述可知,采用速裁程序去审理案件会大大简化审理程序,提高有关部门处理案件的效率。在部分地区,当地政府为了创新案件审理的方式,做了许多尝试。例如,集中的移交材料,集中的宣读文件规定和要求,打破之前各个案件之间独立开庭的状态,将许多无关的案件集中于一处,一同办理,不再做多余的陈述。
只是上述做法,引起了实物界和理论界的进一步探讨,一部分认可这种做法,觉得凡审就要开庭的做法是对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鼓励学习西方国家的书面审理做法。另一派学者的观点则是坚持开庭的思想,而且保障一对一的形式,反对集中处理案件的做法。
三、构建我国速裁程序的建议
结合当下试点工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经验,我们能得出一些教训,对于如何操作速裁程序,我们有了一些启发,具体建议如下:
(一)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符合多元价值目标要求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于案件审理的出发点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同上文所述,一类是公正,一类是效率。结合案件实际,不需要对案件的价值选择做统一规定,效率也好,公正也罢,只要能从“速”“简”地审理完成案件即可,即在案件處理过程中尊重多样的价值目标选择。
(二)重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有机衔接
速裁程序其实是在一般案件的基础之上开展工作的,对它们进行进一步处理,通常分为事实清晰、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等类别,之后再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合理地配置资源。也可以将速裁程序理解成为快速解决普通程序所不能解决的案件,通常是那些审理时间超过一年,或者是处理效率低下的案件。
(三)重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核心,这种精神也在其他的法律条文中得到了贯彻,刑事法中特别强调要重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人民的利益。例如,我国法律条文中规定,速裁程序操作的一条标准就是当事人对法律无争议,这就进一步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间接地达成了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结语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进程任重而道远,有关部门要结合以往改进的经验和当下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现状选取合适的、恰当的做法,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要体现出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维护宪法和法律,捍卫人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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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