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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现代英格兰的统治焦虑:《一报还一报》中的自然法和社会法律

2018-03-01叶楠舟

戏剧之家 2018年34期
关键词:自然法

叶楠舟

【摘 要】《一报还一报》于1604年上映,剧中对克劳迪奥一案的处理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安德鲁过于严苛,有的则认为没有法律约束不能整顿这个混乱的社会。本文将对人类的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律者这矛盾的二者进行分析,揭示早期英格兰在选择用严苛的法律还是尊重人的自然法则治理国家的问题上产生的焦虑。

【关键词】《一报还一报》;自然法;社会法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8)34-0181-03

莎士比亚的作品中通常都会再现同时期的法律思想,包括习惯法和民法,还有在习俗,道德和政治上的思想。在《一报还一报》中,从安德鲁对克劳迪奥的处置可以看出,法律或说有法律效益的契约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就像法庭一样,莎士比亚笔下的剧院就像一个审判的地方。而法律就像戏剧一样需要对动机、人物和缘由进行阐述。文学和法律的叙述,以及社会组织的新原则,既复杂又互补。剧院并不会将法律与其他社会和政治实践活动分离,它代表着法律在与其他的组织机构的竞争中处理阶级,性别,以及一个王国中各种政府机关的权力与权威的问题。在《一报还一报》中,虽然只是一个城市的治理问题,但是,剧中却涉及了法律、婚姻、性别、阶级,以及权力与法的关系等,即一个国家需要去治理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从剧中对自然法则(Natural law)以及社会法律(Law)两者的利用和处理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来揭示早期英格兰在治国的过程中,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的焦虑。自然法与法律是整顿社会秩序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中国有句话叫“法律不外乎人情”。可见,不管在东方还是西方,不管在中世纪还是在现在,这两者的关系总是很难处理好,但凡有一点偏颇,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莎士比亚通过《一报还一报》中各方对一个案件的看法探讨这个问题,用戏来反映现实,对于现实中的统治者有建议的作用,而对于研读者也能帮助其根据现实情况作具体分析。因此,笔者将根据此剧本的成文时期的一些语境,来分析莎士比亚的独到见解,以及当时社会情况下对这些问题产生的焦虑。

一、早期英格兰的法律思想

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格兰法律的变化一直在思想和行动上。对于法律的来源也是一直在探讨,得出的结论也一直在变化。在中世纪晚期,改革之前,克瑞斯托弗圣杰尔曼(Christopher St German)和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认为法律是精神与肉体,上帝与世俗的结合体,是权威的源泉。在16世纪20年代,圣杰尔曼提出英格兰的法律是建立在六种原理上,即理性之法(law of reason)、上帝法则(Law of God)、各种王国内的一般风俗习惯(Dyvers generall customes of the realm)、各种称为准则的原则(divers pryncyples that be called maxims)、各种特殊的风俗(dyvers particular customes),以及各种国王和市议会在议会中制定的法令(divers statutes made in Parlyaments by the Kynge& by the common councell of the realm)。圣杰尔曼认为,前两种法律完全占据领先地位,是先导法律,比后四种法律更为重要。在前两种法律之后,首先要考虑一般的风俗,再是特殊的以及法律准则,最后才是国王在议会中制定的法。

在那个时候,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都会以先前所熟知的普遍的风俗习惯以及法律准则来处理单个案件,但是根据杰尔曼的思想,法官对于一个案件接一个案件的判决没有以线性的方式去发展法律,没有把它们归纳整理成一条锁链,这样就不能形成一个有权威的法则。在律师学院有这样一种学习法律的文化,学生会经常去阅读,学习历年书上的案例,记住其中的令状套话。

然而,另一位与杰尔曼同时期的作家托马斯斯达克(Thomas Starkey)发现在圣杰尔曼以及其他人所赞扬的法律中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斯达克推进自然法,理性法,不成文法和其他由人们政治智慧设计的法律条令与民法的融合。这也是英格兰议会改革时期(1529-1559)努力取得的成果。

通过学习斯达克与圣杰尔曼的改革之前的法律思想相反之处,后改革时期,托马斯史密斯(Thomas Smith)在《论英吉利共和国》(De Republic Anglorum(1565))中对权威和法律的理性有不同的论述。他认为国民的法律是来源于议会和王室法院的,而不是来源于抽象的法律学以及作为法律来源的理性,自然還有上帝。

史密斯的思想与现代议会处于至高无上地位的观点大致相同。他认为议会废除旧法令,制定新法令,命令过去的事情和之后要遵循的事情,改变权力以及人民的私有财产等。

由此可见,法律统治不再是虚无缥缈的自然上帝等,而它的来源是世俗的,是议会中的君主。早期伊丽莎白时期的英国人,认为议会就是能够做它自己开心的事情,毕竟在起草的政策内做的很好,宽严不定。对法律定义的改变主要是在圣杰尔曼和史密斯之间的三十年。

到了16世纪90年代,史密斯的观点得到普遍认同,后法律又被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34)和弗兰西斯培根爵士(Sir Francis Bacon1561-1626)人格化了。当柯克作为首席检察官的时候,他认为君主是法律的来源;当他是民事诉讼的首席法官,他认为法律是法官造的法;当他是下议院的反对派的领导者,他又认为法律来源于议会。他在《英国法总论》(Institutes)中的最后写上了他最喜欢的格言:“Blessed be the amending hand.”也就是说,法律既不是不可改变的,最好不要让其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手里。所以,笃信“君权神授”的詹姆士一世自然不会很喜欢他。而培根则不然。当培根是上议院的大法官时,他推进公平和王室特权。他对法律的探寻建立在圣杰尔曼的法律的种类的基础上。他在《感化院委员会的简短演讲》(Brief discourse upon the commission of Bridewell)中说过,法则是法律的基础,是理性的完美结论。

所以说,从后中世纪时期到宗教改革之后,到伊丽莎白时期,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从认为一切都是上帝,神创造的到认识到其实法律是国家机构根据一些风俗习惯等其他方面而制定的法律,是具有权威的法律。而且开始认为议会才是权力的中心,而不是只集中在君主一人之手。也就产生了对于是自然法则重要还是成文法重要方面的疑惑。

二、早期英格兰的自然法则

自然法理论是指所有人都是被内心天生的法则或者自然规律,而不是法律来统治的哲学信仰。在自然法理论的框架中,社会法律通常被称为制定法(“positive law”),這样就可以清楚地把自然法和社会法律区别开来。这个理论对英格兰以及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影响很大。

自然法理论起源于古希腊,在古希腊政府中,它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文艺复兴时期,英格兰和欧洲大陆的法律理论家认为存在两种主要的相互协调的法,一种是上帝之法,或说是神圣的和永恒的法(the Gods law or divine and eternal law),另一种是人类的法律,又称制定法(mans law or positive law)。制定法应该遵守上帝之法。自然法被认为是和永恒之法一样不会改变的,但是随着社会环境和态度的变化,人们必需要调整世俗的法律来适应这个非凡的法。

自然法存在于人类理性的纯洁之处,它是一种促使我们去寻在真善美而杜绝假恶丑的意识。它强调个人的自由经常会以集体的利益为代价。

自然法在文学中又被称为“poetic justice”。雪莱认为诗人是“an unacknowledged legislator of the world(不被承认的立法者)”。詹姆士一世时期的剧作家并不否认自然法的普遍存在,但是他们坚持认为把自然法应用到人类的行为上有复杂性和矛盾性。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和文学理论当中,都表示是非对错是先于制定法的,人们可以通过理性和道德心来发现是非对错,并且最后可以解决冲突。戏剧中,作者通常会预设一个道德角度以便于观众或读者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来区别善与恶。自然法尤其可以帮助理解道德模式,有时还有同时期的重要充满想象力作品的法律和政治重要性。

三、《一报还一报》中的法律

《一报还一报》一开始,就点明社会呈现一片混乱,维也纳的剧院旁边就是妓院,三教九流的人都在。“打仗的打仗去了,病死的病死了,上绞刑架的上绞刑架去了,本来有钱的穷下来了。”这是Mistress Overdone,一个妓院的老板娘对维也纳的形容,可以看出维也纳一派病态的景象。公爵作为这个地方的统治者,他只有搬出法律才能整顿秩序。第一幕第三场:“我们这有的是严峻的法律,对于放肆不训的野马,这是少不了的羁勒,可这四十年来,我们却把他当做具文,就像一头久蛰居山洞,久不觅食的狮子,它的爪子全然失去了锋利。”公爵把权力暂时交给安哲鲁这个听说持身严谨,严苛的君子,希望他能重整法律,整顿秩序。

安哲鲁一上任,就发生了克劳迪奥与朱丽叶未婚先孕的事情,就要用法律将克劳迪奥处死。这力就涉及了婚姻与法律的关系。莎翁在这里大量地运用了伊丽莎白时期生活中的法律的文化。比如说法律上的工具—契约、合同、保证金都是推进情节发展的。契约和婚姻自古以来就有联系,订婚的协议是双方家庭之间最早的合法的协议。当然,订婚只是一部分,还有嫁妆要付,交换财产,以及支持新的结合体的联盟。有效的契约应该包括四个方面,即公开(publicity)、价值(value)、履行(performance)、契约的表征(contractual tokens)。这些特点就是契约改变双方的关系而且保证他们的关系。这四个因素缺一不可。在克劳迪奥和朱丽叶的关系中,公开应该是保证他们契约的一个中心要素。因为没有公开,所以安哲鲁没有看到他们之间合法的关系,即使他们是真心相爱的。在克劳迪奥看来,他和朱丽叶已经举行了秘密的仪式,算是结婚了,但是契约并不只是对结婚的宣誓。连朱丽叶也承认忏悔自己的罪行。最后,公爵让克劳迪奥重建朱丽叶的良好名誉,让他真正娶了朱丽叶。

安哲鲁在第二幕第一场中说道:“我们不能把法律当做吓鸟用的稻草人,让他安然不动地伫立在那边,鸟儿们见惯以后,会在他顶上栖息而不再对他害怕。”可以看出,如果只是把法律当成死的条文,就不会发挥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权威也就没有了。对于克劳迪奥的处置可以说是合法但不太合情,如果不对克劳迪奥用严苛的法律,那么其他人就会认为犯点事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这个社会就受不到法律的管制,就会变得混乱不堪。

当安哲鲁上任后,马上就贴出了告示,要拆了所有的妓院,妓院原本就是不合法的地方,可见,安哲鲁用严厉的法律来整治这个城市还是有震慑效果的。而且以前在妓院做事的人有些离开了妓院,找到了别的差事。

虽然说安哲鲁是一个伪君子,受到了女色的引诱,还抛弃他的未婚妻,但是他努力整治的维也纳比之前要少了些许淫乱。也就是说,必要的时候,法律的严厉整顿,效果并非不好。

四、《一报还一报》中的自然法

在克劳迪奥和朱丽叶的关系中,他们没有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这是因为没有嫁妆,所以他们偷偷地举行仪式,结了婚。表面上,他们是违反了法律,是不合法的夫妻,但是这里的法律是制定法,他们因为相爱而结合,这既是人类理性的最纯洁之处,也是真善美。所以说,他们并没有违反自然法,爱是人类中最纯洁的东西。可是安哲鲁却要处死克劳迪奥,辅佐安哲鲁的老臣埃斯卡勒斯也认为安哲鲁过于严苛。所以最后,公爵回归,让克劳迪奥的婚姻有公开性,符合了人类的法律。而且,公爵救了克劳迪奥也是被伊莎贝拉所倾倒,为她的贞洁,美德所打动,这也是公爵遵循了自然法的表现,追求真善美。

在安哲鲁和玛丽安娜的婚姻中,他们早先已有了订婚的仪式,也已经达成了协议,可是因为玛丽安娜哥哥的意外,没有嫁妆,所以安哲鲁不承认这段关系,诬陷玛丽安娜不贞洁,不与她成婚,可以说,他们之间的契约也是不完整的。在法律上,他们是夫妻了,但是事实上并没有成为夫妻,履行夫妻的义务,也就是缺少了契约中“履行”这个部分。他们正好与克劳迪奥和朱丽叶的婚姻相反,他们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却是有名无实的。也就是说安哲鲁是违反了自然法的。最后,公爵献计让玛丽安娜代替伊莎贝拉与安哲鲁发生关系,也就是完成了这个契约,是尊重自然法的。

五、自然法和法律的對立

剧中,克劳迪奥和朱丽叶、安哲鲁和玛丽安娜,这两对的婚姻,一个是有实无名,一个是有名无实;一个是不合法的,但是符合自然法,一个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却违背了自然法。最后公爵在对这两者进行处置的时候,都把各自缺失的部分补充上去了。但是对于不合法律的克劳迪奥和朱丽叶的婚姻,公爵并未进行法律上的惩罚,而在道德上承认了克劳迪奥婚姻的合法性。

在《一报还一报》中,所有人除了克劳迪奥都觉得对于克劳迪奥法律上的惩处太过严厉,刨除安哲鲁想要通过克劳迪奥一案立威的成分,其实克劳迪奥的做法无可厚非,在一个混乱的,法律基本上已经快成为纸上的条例的社会,克劳迪奥想用严苛的法律整治一下这个社会,未必是不近人情。安哲鲁曾经说过,如果不严惩,那么后人还会群起而效仿。而公爵也希望安哲鲁能够唤醒沉睡多年的法律雄狮,正一正这个混乱的城市。剧中提到,官府要拆掉城内的妓院这些不合法的场所,也提到妓院确实损害了许多人的健康。这些只有动用法律才能有效管制。而且,在安哲鲁使用了法律之后,妓院确实受到了一定的打压。而且大家也确实因为惧怕法律的森严而收敛了一些。虽然,安哲鲁欺骗了伊莎贝丽,还是下令要杀了克劳迪奥,但是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克劳迪奥一直想要维护法律的不可违反的权威。

但是,对于安哲鲁的雷厉风行的严苛法律手段,众人却都不服。在解散妓院的时候,曾在妓院做过活的庞贝曾经说过,如果想要妓院不再出现,就得阉割城内所有的年轻人。这是不可能的,也是违反自然法的。克劳迪奥与朱丽叶的婚姻虽然不合法律,但是却是两情相悦,符合自然法。而最后公爵的回归也是用自然法使众人信服,在道德上谴责了安哲鲁,解放了克劳迪奥,并承认了他的婚姻。对于路西奥所犯的通奸罪,作为惩罚,公爵也只是让他与所通奸的妓女结为连理。表面上看似乎是公爵的举动非常得体又得人心,但却是自然法对法律的打压。安哲鲁可以作为法律统治的代表,而公爵则是自然法统治的代表。公爵不支持安哲鲁的做法无形上就是对法律统治手段的质疑。

所以,公爵与安哲鲁,或者说自然法与法律在剧中是对立的,在所有人心里,自然法是高于法律的,是非对错是在法律之前的。

六、结语

剧中,安哲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统治手段,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法律的统治手段。而公爵则是可以代表人性的真善美,代表自然法。公爵一开始希望通过安哲鲁的法律统治手段来治理整顿这个混乱的社会, 但是最后发现,执法者如果违反了自然法,那么就会适得其反,百姓也会不服,最后公爵对与法律的统治手段是质疑的。但是安哲鲁的法律手段确实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不能完全否认,所以,统治者对于自然法和法律手段的选择产生了焦虑,所以公爵才会想让另一种统治方法试行。

参考文献:

[1]Erica Sheen,Lorna Hutson.Literature,Politics and Law in Renaissance England.Palgrave Macmillan,2005.

[2]R. S. White,Natural Law in English Renaissance literatur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3]James Doelman.King James I and the religious culture of England.D. S. Brewer,Cambridge,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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