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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在“孤证”困境中的侦查应用

2018-02-28肖成立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2018年23期
关键词:侦查视频监控困境

肖成立

摘要

本文主要列举了较为典型的基于“孤证”引发的司法困境,并针对“孤证”困境中视频监控的侦查应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和分析,希望可以为有关单位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关键词】“孤证”困境 视频监控 侦查 应用

解决“孤证”困境是解决司法困境的有效手段之一,对其加以有效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手段对其予以合理解决至关重要。在具体实施侦查操作时,可能会遭遇此种情况: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到初步侦查阶段后,经由有关人员的调查寻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监控视频,但此外并无其他证据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之为“孤证”困境。

1 “孤证”困境论述

信息化时代己然来临各种类型的信息化技术现如今也已经广泛的应用在了我国的刑事侦查领域,例如网侦技术以及视频侦查等。基于应用监控的目的以及方式较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所以,其逐渐成为了提供侦查线索的重要平台。但实际上,对于作为定案证据的视听资料具有的司法应用率始终较低。据有关资料表明,于证据列举部分中,出现视听资料的情况极少。

虽然上述情况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且仅依靠抽取的少量样本无法证明我国存在利用视频监控作为证据的情况,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也证明了我国并未普及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监控视频作为其犯罪证据这一行为,基于我国现如今的刑事判决书中存在说理部分充分性要求较为缺乏的问题,致使即便判决书中存在视频监控证据,也只能显示出少数的证明内容、方式等。简而言之,我国现如今的视频监控侦查证据以及线索的功效依旧处于不平衡状态。此外,经由分析我国现如今的司法实务现状可以得知,过于重视视频监控线索价值而忽略其证据价值的问题依旧存在,导致监控的证据以及线索价值失衡问题日益恶化。

2 “孤证”困境中视频监控的侦查应用

2.1 理论掣肘

2.1.1 侦查观检讨

基于理论层面上而言,“孤证”并不符合侦查逻辑。基于物质交换原理,刑事案件的出现必然会使得相应环境中的多数信息和物质产生交换行为,证据、线索便因此而生。照比己经搜集到的证据来讲,“孤证”从一定程度上显现出的是侦查人员采取措施的实效性较低、时机缺乏精准性。换而言之,侦查人员只要可以做到在案发前后将侦查破案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出来,出现“孤证”困境的可能性将大幅度降低。

而想要做到这一点,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优化侦查意识,重视发挥主观能动性。简而言之,侦查人员可在未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时,实施好相应的预测以及犯罪预防工作,有助于防患于未然。其次,改变侦查思路,注重深入挖掘。简而言之,摒弃孤立看待“孤证”作案监控的方式,利用立体侦查法对其实施扫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及行为等实施深入解读和拓展,防止浅显的分析和利用视频监控内容的情况出现。

2.1.2 证据观透视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否定并不意味着的视频监控不再可以作为犯罪证据,丧失证明力,其本身具备独立的证据属性。其次,不论就我国司法、立法现状实施的分析来看,针对仅存在犯罪嫌疑人作案监控的状况,基于相应的时间运作以及理论条件,都不能将其作为独立定案证据的职能发挥出来。

2.2 现实路径

2.2.1 优化观念

(1)应对视频监控的证据以及线索价值加以有效区分。基于有关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在侦查过程中,行为人作案监控不仅可以当做侦查的线索,也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其中,在其充当证据的过程中,视频监控理应画面清晰且来源合理合法,并应和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在其充当侦查线索时,上述要求可弱化,仅需要以达到破案目的为目标即可。侦查人员有效区分监控视频的证据以及线索功能,有助于其在办案过程中基于不同的任务对监控提出不同的要求。

(2)侦查人员应重视树立起较高的主动侦查观念,适当的优化自身的侦查思路及行为,对监控中的隐秘性以及关联性信息加以深入的分析和挖掘。同时,应严格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审核相应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规定,改变主观刑法主义的立场,杜绝单纯依靠先入为主的观念,进行有罪认定,重视于实务中收集重要的实物证据并将其保存完整。最后,提升法律理论自信。基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旦案件事实的证据充分、确实,可以构建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链条,即便犯罪嫌疑人并未对作案监控予以肯定,也可以实施定案操作。

2.2.2 充分发挥侦查工作的引导性

首先,利用必要技术处理监控视频。其中,需要注意的为,人体的外貌存在一定的反映性以及特定性,是一个层次关系分明的结构化整体。所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视频中的作案人员实施的排除认定的行为存在较高的综合性。在视频基于自身原因,受多种外界因素影响,清晰度较低时,可经由模糊图像处理等技术对证据的属性实施更为深入的佐证。

实际上,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和相应的监控视频存在一定联系时,便势必存在相应的可观依据,此时,即使犯罪嫌疑人否定,只要达到个体辨识唯一性,那么该辨识结果便存在较大的证明力。其次,实施高质量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工作。侦查人员在基于案件线索、证据,并对相应视频监控进行了深入研究以及分析的情况下,可经由测谎等手段,利用多种讯问技巧和策略,探索以及发现案件的实物证据。据大量实践表明,经由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合法讯问的方式,獲取更多的实物证据具备的可行性一般较高,特别是可解决犯罪嫌疑人否定作案监控导致的证据链条薄弱这一问题。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案件取证过程中只有单一的作案监控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对该监控予以否定是时,侦查机构就可能遭遇“孤证”困境。对这一现象的形成原因加以有效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十分重要,有助于更好的破解相应的司法困境。

参考文献

[1]施陈继.中国传统证明力标准的现代价值——从“众证定罪”到“孤证不能定案”[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千部学院学报,2017(05):97-100.

[2]肖琳,王林清.民间借货纠纷中“孤证”案件的法律适用——以100份民间借货孤证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4(01):1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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