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意外死亡,能否找保险公司理赔?
2018-02-27丛林
丛林
现实生活中,因饮酒过量导致意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饮酒过量后意外死亡,是否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意外伤害”?如果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酒后意外死亡能否获得保险理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首次就因饮酒过量导致身体伤害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问题,从法律上进行了规制,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公司年终聚餐
饮酒意外身亡
钱忠实是江苏省南京市一家物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员工,为人谦和,工作干得也不错,深受领导、同事们的好评。钱忠实平时好喝酒,经常和几个志趣相投的同事聚在一起饮点小酒,但从来没有因饮酒影响过工作,也没有发生过任何意外,因此大家对他都十分放心。
2015年12月,物业公司考虑到一些物业工作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便为钱忠实等26名员工向一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F款)条款》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18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17日24时止,其中普通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12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之遗产。此外,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还对“意外伤害”专门进行了释义,载明: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物业公司在投保前已取得钱忠实等26名被保险人同意。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条款向物业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2016年1月27日晚,农历腊月十八,春节将至,为了对员工们一年来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物业公司举行了年终聚会。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终于快到春节假期,可以好好地休息一下了,员工们都表现得十分兴奋。看着一张张熟悉的面孔,聆听着激动而又亲切的话语,在欢乐、热烈、祥和的氛围中,大家一边品尝美味佳肴,一边推杯换盏,开怀畅饮。因为高兴,钱忠实多喝了几杯,不知不觉中大半斤白酒下了肚,喝得酩酊大醉。见钱忠实言语含糊,步态不稳,醉酒不轻,加之时间不早了,几个要好的同事放心不下,安排他留宿在公司未回家。
凌晨4点左右,一位同事发现钱忠实躺在沙发上,双眼紧闭,呼吸微弱,身体有些发凉,怎么叫也叫不醒,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谁知,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查体发现钱忠实已经死亡。《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主诉记载:“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
见人已经死亡,钱忠实的同事又立即打110报警,要求对钱忠实死亡的事件进行调查。调查后,公安机关出具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2016年1月28日5:08,有人报警称中山东路9号商务中心1楼大厅,有个员工严重醉酒,120已经到,称人快不行了,现在需要民警过来一下。接到报警后,民警董志勇到现场了解情况,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联系120,120将其带往医院急救,后120宣布该人已死亡。再后,民警联系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对死因没有异议,双方约好下星期先来所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6年2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钱忠实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
申请保险理赔
遭遇拒绝成讼
不幸发生后,钱忠实的妻子郭琴娣、女儿钱雨霏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整天以泪洗面。这时,钱忠实的同事告诉她们,公司为钱忠实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得知此消息后,郭琴娣、钱雨霏拿着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的钱忠实系“酒后意外死亡”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可是,郭琴娣、钱雨霏左等右等,最终等来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钱忠实严重醉酒导致死亡,是钱忠实自行放任醉酒的结果,是钱忠实主观因素所致,不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的就是“酒后意外死亡”,意外死亡怎么能不属于意外事件呢?郭琴娣、钱雨霏怎么也想不明白,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交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保险金。可保险公司坚持他们的观点,拒不同意赔付。交涉无果,郭琴娣、钱雨霏于2016年8月8日,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的保险金。
因饮酒过量导致意外死亡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而该案的最终判决,须解决饮酒过量后意外死亡是否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意外伤害”的法律问题,并将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该案的发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这起饮酒意外身亡而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鼓楼区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指派保险审判专家型法官审理此案。
法庭上,郭琴娣、钱雨霏母女俩与保险公司围绕钱忠实酒后意外身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问题,展开辩论,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郭琴娣、钱雨霏诉称:钱忠实生前所在的物业公司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6年1月28日,钱忠实酒后意外死亡,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死亡证明,证明系意外死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给付钱忠实的继承人保险金12萬元。可她们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都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钱忠实意外身故保险金12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1.郭琴娣、钱雨霏称钱忠实系酒后意外死亡,但她们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事实;2.《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显示,钱忠实系严重醉酒导致死亡;3.钱忠实作为一名成年人,要不要饮酒以及饮酒多少,完全可以控制,但其放任醉酒结果的发生,系其主观因素所致,不属于意外身故。综上,保险公司表示,他们虽对钱忠实的死亡表示同情,但是应尊重法律和合同的严谨性,请求依法驳回郭琴娣、钱雨霏的诉讼请求。endprint
法院一纸判决
独创成就经典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钱忠实喝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身故?郭琴娣、钱雨霏对钱忠实生前喝酒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可以证实钱忠实系醉酒导致死亡,上述记载并未出现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郭琴娣、钱雨霏提供的《死亡证明》仅记载了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并未记载导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故其认定的意外因素为“酒后”。至于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则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加以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钱忠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在钱忠实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故其喝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郭琴娣、钱雨霏主张保险公司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4月26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郭琴娣、钱雨霏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琴娣、钱雨霏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随后,鼓楼区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范判例向社会公布。
(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法官说法:
一起醉酒人意外死亡后,保险公司以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而引发的纠纷,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深刻理解立法的本意,充分把握法律的规定,做出了独创性的判决。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此规定的保险事故,都是“意外事件”。过度饮酒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在能够预见过度饮酒对身体造成的危害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过度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并非意外事件,最多也只能说是意外死亡,也就是说谁都想不到会喝死,喝酒死亡让人感到很意外而已。过度饮酒,与死者的主观故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因醉酒所导致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自然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本案判决生效后,鼓楼区人民法院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經审校、研究后,认为此案做出的独创性判决,解决了司法难题,填补了法律空白,贴近了法律真髓,树立了裁判样板,对类似的纠纷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性,便以官方公报的形式将此案作为典范案件进行公布。
〔编辑:潘金瑞〕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