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学术伦理之维
2018-02-26杨斌姜朋
杨 斌 姜 朋
一、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
建设一流大学,离不开一流的研究。科学研究是面向未知领域展开的不懈探索,没有止境。堪用“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谈笑凯歌还。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的词句来形容。不过,没有止境不等于没有边界。这种学术研究上的边界既包括学术规范方面的,也有学术伦理层面的。
学术规范在20世纪90年代曾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相关研讨一直持续到21世纪初。从学者讨论的内容来看,主要针对的是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引证体例,对伪造(fabrication)、弄虚作假(falsification)、抄袭剽窃(plagiarism)等行为的认定等与文风、学风有关的话题[1-2]。特别是由其中有关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问题,引申出了建设“学术诚信”的议题,进而又有人采用了“学术道德”的称谓,与“学术规范”交替使用。正是在这些研讨的基础上,教育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
学术伦理则和学术规范(或学术道德)不同,它不是用以管束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规范,而是对于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本身所产生的外部性的影响进行伦理考量、伦理评估的标准和机制。举例来说,2017年爆出的107篇论文撤稿事件就涉及学术规范问题①2017年4月,中国作者发表的107篇论文被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撤稿。原因是编造审稿人和同行评审意见。,更确切地说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而更早一些时候发生的“黄金大米”事件涉及的则主要是被测试对象的知情权问题②2008年5月20日至6月23日,含“黄金大米”实验组的试验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实施。但是,课题组没有向受试者家长和监护人说明试验将使用转基因的“黄金大米”。该项目负责人、美国塔夫茨大学的汤光文未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虽然,塔夫茨大学伦理审查委员会通过了对该项目中文版知情同意书的伦理审批,但该研究知情同意书中未提及试验材料是“转基因水稻”,只是称为“黄金大米”。,属于学术伦理范畴。当然,学术伦理的范围还不只限于此。
2017年5月,“月宫一号”实验系统再次启动,此次名为“月宫 365”的实验将持续一年,其间将有8名志愿者分两组进入密闭实验舱“月宫一号”。第一组4名志愿者于2017年5月入舱,60天后,第二组4名志愿者与之换班,2018年1月26日,第二组志愿者结束 200天的舱内生活与第一组再次换班,并由后者完成最后的105天的实验。据介绍,实验期间,志愿者既是实验操作者,也是实验对象。其需要通过系统制造再生氧气、水和食物以支撑自己的生存需要并如实记录自己的血压、心率、体温、体重等基本生理数据,以及饮食起居等生活工作情况[3]。
该实验可能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实验系统的安全保障如何,长期生活在这样密闭的环境中,是否会对被测试人员(志愿者)的身心产生不利的、不可逆的后果?为了如实记录实验进程与结果而采取的措施(如实时监控录像、生理数据采集)是否会侵犯被测试人员(志愿者)的隐私——测度女性被测试人员的体温会反馈其生理周期的变化。又如,实验的一个附带目标是打破密闭实验的时长纪录,但实验期间,若某被测试人员(志愿者)家庭突发变故,是否该如实告知并允许其终止实验出舱?类似的涉及“学术伦理”的例子还有:
一位研究人员在热带雨林采集鸟类标本时,意外发现并捕获了一只人们原本以为数十年前即已灭绝了的鸟类。他应当仅仅拍照进而将其放归自然,还是把它制成标本,带回自己供职的大学作为藏品①参见《美国科学家发现罕见雀鸟,将其杀死制标本》(http://news.sina.com.cn/o/2015-10-11/doc-ifxirmqz9844911.shtml.)?
利用计算机技术,让诸如医科学生在虚拟情境中进行一些本该在真实情境下进行的实验研究,以减少对试验对象的倚赖,但却同时可能降低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要求。该这样做吗?
主持某个研究项目的大学教授,同时也是资助该项目的公司的股东,他是否应该在发表相关研究成果时对此事加以披露?研究完成后,资助方希望能将研究成果推迟半年乃至三年时间再发表,以保护成果对该公司的经济价值,这样做合适吗?
在签署了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研究人员发现资助方提供的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存在严重的副作用,是应该保持沉默?退出项目?还是将其公之于众[4]?
显然,科学研究中潜藏着诸多利益、原则上的冲突,绝非只是人对静止的物的观测与解读那么简单。面向不确定的未知领域的研究,极可能会牵涉到特定、不特定个体人甚至群体的人,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②科幻小说《三体》中,观测者收到外星来电,到底要不要应答回复,就不是研究人员个人的私事,而是可能影响人类命运的重大选择。。因此科学研究不应只有“科学”一个指针或判别标准,还应该从伦理(科研的道义责任)的维度,对该研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严肃、认真的考虑。对上述冲突、利益、人的关切,正是学术伦理的应有之意。
其实不只是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也同样存在着伦理之维。比如,在对某些人群进行访谈时,要不要充分考虑受访者的感受(如因勾起其对往事的回忆进而引起不快甚至痛苦),是否要以及如何注意在保证研究真实性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受访者的隐私[5-7]?在进行类似于Milgram电击测试这样的人类行为研究时,要不要考虑被测试者(按电击按键的人)的主观感受,以及一旦其发现试验完全是虚假的,而自己在被测试过程中的表现又不令人(自己)满意,不那么“道德正确”时,其内心的沮丧、自责等等可能的负面心理,是否要在事先予以充分告知或事后设法予以疏导、慰藉,以使之得到宣泄、脱敏?
这些伦理问题,是科学研究中普遍、客观存在的。如何在研究项目论证、设计之初就对其加以有效识别,做出预案;在事中积极应对;在事后进行及时评估或补救,并不只是个体的研究人员的事,也应该是大学要尽到的责任。
强调学术伦理的意义还不止于此。大学作为培养人才的机构,具有很强的迁移和示范效应。今天的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可能就是明天科研的领军者。“师如何教,亦师所教”。学生跟随老师参与学术研究或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也正是接受有关学术伦理的训练、明了学术研究中的伦理维度、边界、标准、尺度的过程。因此,在大学教育中增加有关学术伦理的内容,也应当被理解为是大学承担立德树人这一教育的根本使命的一部分。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实践
经过学界与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如今越来越多的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引证体例获得了成文化的表达;有关惩戒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也不断累积,可供学界同仁学习援引、镜鉴诫勉。但与此同时,对于纷繁复杂的学术伦理问题,单靠个体的努力却未必能有效应对,而需要从业者进行公开的讨论,以达成共识;需要有非常具体的行为指引、先例、规则、程序等制度保证;需要有专业的机构在事前进行提醒、评估和把关。这方面,生物医学领域普遍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了非常好的参照。
1.他山之石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生物、医学领域普遍设有伦理审查委员会或机构伦理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通过预先审查,对相关研究(人体测试方法)可能会给受试者造成的身心损害进行预判,并对研究者予以提示,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对英文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的对译,也有直译为机构审查委员会的。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对学术研究中采用的各种研究方法是否符合伦理要求等问题加以审查。IRB制度源于美国,其起初审查的领域主要是生物医药和行为研究等涉及人的学科,以保护相关研究的受试者的权益①参见维基百科(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stitutional_review_board)。。
事情的起因是,1932至 1972年间,美国卫生部与Tuskegee大学合作开展梅毒研究(塔斯基吉梅毒研究,Tuskegee Syphilis Experiment),对数百名感染梅毒的黑人隐瞒真实情况,不提供药物治疗(当时青霉素已可以用于治疗梅毒),只进行名为“自然研究”的观察,还以免费交通和午餐,针对梅毒以外的其他疾病的免费药物以及免费葬礼为诱饵,编造“坏血”(bad blood)疾病,欺骗受试者接受定期脊髓穿刺检查。据估计,到1972年11月16日官方宣布结束该研究时,最初的梅毒试验组已有28人在试验期间死亡。到1988年9月,已有41名受试者的妻子和19名子女呈现梅毒症状[8]。
作为回应,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分别制定了法律和联邦政府法规以保护受试者权益。前者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和《公共卫生法》。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联邦政府法规主要是《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45篇第46部分(45 CFR 46)、第 21 篇的第 50 部分(21 CFR 50)和第56部分(21 CFR 56)。其中,第45篇第46部分由美国卫生部于1974年制定,适用于大多数由联邦政府资助的人体试验研究,包括了4个分部。如今被称为“通则”(Common Rule)的A分部(Subpart A)起初是 1991年制定的《联邦受试者保护政策》(The Federal Policy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后来其被编入《联邦法规汇编》第45篇第46部分。A分部规定了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和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两项基本保护措施。B、C、D分部规定了对孕妇、囚犯和儿童等特殊弱势受试者的附加保护措施[9]。概括说来,受试者保护“通则”针对联邦资金资助的研究中的受试者保护问题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由研究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研究方案进行独立审查,获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以及机构的政策依从性保证(federal wide assurance)②2009年,美国启动了针对联邦受试者保护通则的首次大规模修订,强调在为受试者提供更好保护的同时,推动有价值的研究顺利开展,减轻研究者负担。2011年,“通则修订事先通知”发布并征求意见,2017年1月,修订最终完成。参见张海洪,丛亚丽.美国联邦受试者保护通则最新修订述评[J]. 医学与哲学,2017年(11A):11.。
在如今的美国,各个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都根据《联邦法规汇编》(45 CFR 46)的要求设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并经美国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DHHS)下属的“受试者保护办公室”(Office 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OHRP)认证,负责审批、监督本校涉及受试者(human subject)的研究项目,以实现对受试者的保护[10]。
2.本土实践
在我国,1998年,卫生部成立了“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2003年该部成立了“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医学行业科技发展中有关伦理问题的咨询和审查。此后,各级医学院校、医药研究机构以及药理临床试验基地相继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2007年1月,卫生部又制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要求在该部之下设立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本行政区域的伦理审查指导咨询组织。二者作为医学伦理专家咨询组织,主要针对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重大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同时对辖区内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能[11]。
2016年 10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自同年12月1日起实行。按照该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头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该办法还要请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本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含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等),以及在本机构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等。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物医学领域和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考虑少数民族委员。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并定期接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委员协商推举产生[12]。
三、大学伦理委员会的制度设计
与上述科研机构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做法相比,国内大学(指非以医药为主要专业的大学)设立伦理委员会的还不多见。鉴于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在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现实中大学面临的学术伦理挑战,已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在大学(专门的医药方面的高等院校因已经有相关机构设置,故不在此列)中建立伦理委员会制度[13-14]。设立大学伦理委员会,可以加强和完善相关学术伦理规程建设,提升人才培养境界,助力学生整体加强学术伦理道德修养,是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乃至学生个人品德建设的有力抓手,亦是对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的“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这一要求的落实。
1.大学伦理委员会的定位及与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的关系
设立大学伦理委员会,需要处理好和大学已有内设机构(如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如今,国内大学基本都设有校级学术委员会与院系分委员会。那么另外设立伦理委员会的意义何在?比较而言,伦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在职责定位、人员构成、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首先,在职责定位方面,大学的学术委员会通常被界定为大学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而伦理委员会则重在对相关科学研究(主题、方法、社会影响等)是否合乎科研(学术)伦理进行评价,尤其需要对研究涉及的对象(如受试者)的权益和福祉予以特别关注。除了对研究计划的合伦理性进行预先审查以外,伦理委员会还承担着起草、拟定、修改相关伦理标准、进行合规宣传、介绍、培训、指导等事务性工作。
其次,在人员构成方面,学术委员会通常由大学内部具有最高学衔的人员(正教授)代表组织。而伦理委员会则更强调其委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比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就明确提出了生物医药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专业背景的多元性要求,还提出要保证委员性别和民族的多样性。至于委员是否具有最高学衔,则未特别强调。
再次,在工作机制方面,由于学术委员会成员大多是兼职,还有本职的教学科研工作,该委员会以定期举行会议为主,且会议的频次不高。而伦理委员会因涉及相关研究(项目及其方法)合伦理性的预论证,而研究项目的申报虽然也有一些规律可循,但不能排除临时出现的可能,因此该委员的会议势必更加经常化。
此外,学术委员会虽然也负有“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的职责,但其维护学术道德的方式多以事后审查为主,如针对抄袭、剽窃等行为进行事后认定和做出相应处罚的决定,因而可能与学校内部负责教师和学生的纪律处罚部门对接。伦理委员会则更多地聚焦于事前,其职权只限于基于对相关研究项目所涉及对象的权益、研究方法的合伦理性的判断,做出同意、拒绝、建议修改等决定,因是事前预判,一般不会涉及对研究本身的真实性、原创性的评价,也不会涉及对研究者的学术纪律处罚问题。
举例来说,中国科学院于2007年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设立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①该委员会由中科院有关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该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若干权威科技专家、若干法律和政策专家等。其办事机构设在中科院监察审计局。中科院所属机构应设立科研道德组织,负责科研道德建设和科学不端行为处理。可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由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应职责。参见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①指导院属机构和院部机关科研道德工作,监督院属机构和院部机关科研行为规范执行情况。②制定并修订科学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及实施办法。③受理涉及所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院部机关工作人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④受理涉及国家重大机密或院重大成果的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⑤经相关院属机构共同请求,对涉及多个院属机构人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且相关院属机构不能达成一致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的,进行协调或仲裁。⑥认为院属机构对科学不端行为处理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规的,可要求院属机构重新调查处理,或委托其他院属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或由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⑦认为院属机构认定结论错误和处理意见不当的,予以纠正或撤销。⑧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委员会进行的其他工作[15]。
从上述《意见》对查处“科学不端行为”职能的反复强调可知,该科学道德委员会的定位仍然被限定在学术规范层次的“科研道德”(学术道德)上,而与本文讨论的学术伦理有别。
2.大学伦理委员会组织运作构想
考虑到当下我国大学普遍设有学术委员会,以及预先对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所带来的巨大工作量和与之相伴的对其成员知识背景多元化的要求,有必要将未来的大学伦理委员会定位为校级学术委员会的附设工作机构。大学伦理委员会成员是否由学术委员会成员兼任,可不做硬性规定。考虑到医学及生命科学领域已有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制,因此在大学设立伦理委员会时,上述专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仍可作为前者的分支机构继续保留。
除大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外,大学伦理委员会还应从校内外选聘“评议专家”,组成评议专家库。遴选专家及组建“评议组”时,应当以专业性作为衡量标准,坚持权威科技专家、法律和政策专家兼容并包的原则。此外,还应该邀请相当数量的校外专家,且不以学界为限。在涉及学生的学术伦理问题时,还可以特邀相关学生代表(同时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作为评议专家。
遇有学术伦理审查事件时,应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评议组,就相关研究项目的合学术伦理性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评议意见。这种模式有些类似于商事仲裁:校级学术委员会相当于商会,大学伦理委员好比附设于商会的仲裁委员会,专家评议组则类似于负责审理个案的仲裁庭。
概括而言,大学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①草拟学术伦理规范并报请大学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务委员会或教代会批准。②就已有的学术伦理规范向校内师生进行宣传、介绍和培训,接受各方咨询。③组建专家评议组,对校内师生承担的由学校资助(含第三方经由学校账户转拨经费)的学术研究在立项前进行学术伦理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的主题、方法的合伦理性,研究对象(如受试者)的权益保障,该研究对公众知觉的影响等。④就校内师生主动提起的学术伦理审查案(如学生学位论文选题或研究方法是否合乎学术伦理等),组建专家评议组,开展相关审查。⑤收集整理保存相关文件档案。⑥与其他校内机构或校外同行就学术伦理建设事宜开展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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