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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治逻辑

2018-02-26宣潇然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供给法治

宣潇然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20)

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正在经历着一个深刻的转型过程。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在此背景之下,我国恰合时宜地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下简称“供给侧改革”)的战略决策,这是我国现阶段最为重要的政策性目标之一。金融改革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对于供给侧改革决策的落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法治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任何改革均应在法治的保障下,我国法治建设应当对于供给侧改革作出回应。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讨论供给侧改革与金融行业改革目标之耦合,把握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法治目标,同时法治建设也对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作出回应,改革并完善我国法治体系,构建与供给侧改革政策高度一致的法治体系。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金融行业改革目标的耦合

推行供给侧改革战略,首要任务是明确供给侧改革“改什么”?对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从生产端入手,重点是促进产能过剩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降低企业成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简言之,就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①参见新华网:《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6年5月1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5/10/c_128972667_3.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5月2日。

当前世界经济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欧美发达国家传统借贷消费的习惯被打破,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使得全球金融格局进一步调整。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四降一升”(即经济增速下降、工业品价格下降、实体企业盈利下降、财政收入下降、经济风险发生概率上升)的状况,金融作为国家经济命脉,在经济新常态下也肩负重任。

供给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目标与金融行业改革有着密切的关联,换言之,供给侧改革目标与金融行业改革目标存在一定程度的耦合。

第一,去产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国内需求增长速度逐渐放缓,部分行业供过于求,出现产能过剩现象。我国目前产能过剩大多集中于钢铁、水泥等制造产业,这些行业中企业又多为大型国企。因此,国企改革、僵尸企业清理就是去产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资产负债率增高,严重影响企业资金流动性。在此背景之下,我国近年来再次启动“债转股”作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手段。债转股是指将债权人对企业所享有的债权转换为企业的股权。债转股并不是新兴的制度,1999年我国第一次实施债转股。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第一次债转股主要是由政府强制性推进的。较之于1999年债转股,本轮债转股有着不同的定位及特征,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本轮债转股是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进行。那么,既然要求此次债转股以市场化、法治化进行,就要求我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债转股的实施。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并同时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规范政府行为。通过债权转股权,商业银行可力争恢复贷款对象的盈利能力,改善其财务健康状况,尽可能保全银行的资产;而负债企业在财务压力缓解后,经营有望改善。通过债权转股权,还可以有效推进国企改革,引入民间资本,达到优化市场主体结构的作用,进而从一定程度上化解我国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困境。

第二,去库存。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过剩,必须通过出台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才能加快房地产行业去库存的进程。房地产行业是去库存的重点行业之一,对于房地产行业去库存目标而言,表面上是房地产行业的结构性调整,然而从深层分析,却是居民金融购买能力的体现。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总量过剩,部分区域商品房供求失衡,在这种背景之下,达到房地产行业去库存的目标,加强金融支持的力度就成为去库存的关键所在。金融对于房地产行业的供给支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地产去库存目标的实现与否。因此,我国应当对于房地产行业金融支持予以政策、法律层面的适度倾斜。譬如建立国家级或者省级的住房银行,旨在向我国中低收入购房者提供必要的住房贷款等金融支持;又如面向农民工购房群体,建立低门槛、有效可行的信贷机制,对于农民工在城镇购房的需求予以金融支持。诸如此类的制度,可以对我国房地产行业去库存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去杠杆。杠杆化就是以较少的本金获取高收益。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很多金融机构均采取该模式,以获得较高利润。但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高杠杆的负面作用开始突显,金融风险不断累积,极高的杠杆率下资金链一旦断裂,金融机构将面临破产的危机。在此背景下,我国提出了去杠杆的目标,去除金融机构杠杆率是去杠杆政策目标的重中之重。例如,从2015年末贯穿至今的“宝能大战”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业务,都是高杠杆率的典型代表。为此,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来限制金融机构杠杆率,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例如,2016年10月,我国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企业降杠杆予以政策层面的确认。

第四,降成本。所谓降成本就是要降低全社会的生产成本,一个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成本,例如劳动力成本、税费成本、土地成本等。融资成本也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融资成本甚是高昂。从这个层面上而言,降成本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也就是降低银行的利率;二是增加企业融资途径,降低企业融资的边界和门槛。自2014年3月银监会批准5家民营银行试点以来,民营银行的发展进程受到金融界的高度关注。2016年,民营银行进行扩容,截止2016年末,银监会已经批复了重庆富民银行、四川希望银行等12家民营银行的筹建。民营银行的扩容增加了企业融资途径,降低了企业寻找融资方的成本。

第五,补短板。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必然导致发展不均,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发展差距难以避免。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发展短板,金融领域尤其明显,我国农村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及金融供给明显不足。在此背景之下,我国大力提倡发展普惠金融,旨在对于我国金融行业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强。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该规划指出,我国要完善普惠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形成完整系统的普惠金融法律体系,落实普惠金融的供给方、需求方的权利义务。2016年,G20峰会期间,由我国推动并参与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正式通过,与以往提及的普惠金融相比,此次出台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被打上了显眼的“数字化”标签。唯有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方可对我国金融领域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强,进而推进“补短板”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金融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法治化的价值目标

法治建设是我国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法治建设又助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那么,在我国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背景之下,法治就要根据经济改革的需要而不断调整,跟上改革步伐。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要纳入法治轨道,供给侧改革核心要义在于释放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划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为激发市场主体能动作用创设坚实的法治基础[1]。

(一)释放金融创新的动能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被视作中国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双引擎”之一。李克强总理提出:“创新不单是技术创新,更包括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中国30多年来改革开放本身就是规模宏大的创新行动,今后创新发展的巨大潜能仍然蕴藏在制度变革之中。”熊彼特教授在其著作《经济发展概论》中提出了著名的“创新理论”,该理论认为,创新是指将原始生产要素重新排列组合为新的生产方式,以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一个经济过程。并提出,资本主义经济打破旧的平衡从而达到新的平衡状态就是经济发展的本质所在。这种打破旧平衡实现新平衡过程的力量来源于内部,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创新。该理论认为,企业家的本质就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推动主体,然而创新的主要动力来源于企业家精神,创新的成功与否与企业家的素质密切相关[2]。

具体到金融领域,金融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金融市场化进程也在逐步推进,金融市场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具体体现在金融市场规模逐步扩大,金融市场中主体日趋多元化。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创新仍然略显乏力,并且金融创新存在依赖政府的情况。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金融创新不仅指金融产品的创新,还包括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科技等方面的创新,我国金融创新主要集中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如银行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证券、优先股、股指期货、期权交易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3],但是其他各领域创新明显落后,金融创新结构处于失衡状态。这些都将降低我国金融创新效率,使得我国金融供给处于抑制状态。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作为金融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关系究竟如何?换言之,供给侧改革背景下,金融法治如何释放金融创新动能?美国经济学家凯恩(E.J.kane)认为,政府对于金融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相当于一种隐形税负,一方面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抑制了金融机构通过规制外的盈利路径。当规制外的盈利收益足够高时,此时金融机构就会热衷于通过金融创新来规避金融监管。与此同时,当该金融创新对于金融业稳定以及金融监管造成较大影响时,金融创新又会倒逼金融监管方式的改变。因此可以得出,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一个动因,金融创新又促使金融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两者之间是一种正向的博弈关系[4]。在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中,政府主导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安全的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金融创新,即这种程度的金融监管是不经济的。我国应当改变这种监管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监管及配置风险中的作用,由政府主导型监管逐渐转变为市场需求主导型监管。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金融作为现代经济发展关键力量,是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深化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进而发挥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落实供给侧改革政策目标中需推进金融市场体系的改革与完善,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途径,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中。

构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金融市场体系,就是要完善货币政策调控、发挥金融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重点着手。

第一,构建更具有包容性的金融市场体系。市场化改革进程之中,我国金融体系带有非常明显的“金融抑制”色彩[5]。这也给我国金融市场化、法治化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因此,我国必须建立更具有包容性的金融市场体系,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首先,加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逐步实施金融准入前国民待遇及金融“负面清单”制度[6]。 “金融稳则经济稳”,金融业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行业之一,因此我国金融业一直处于管制状态,开放程度还略显不足。我国应当加强金融业开放程度。例如,在自贸区等改革先锋区域探索性地实施金融“负面清单”制度以及准入前准国民待遇制度,丰富并增加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种类及数量,形成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其次,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等发展。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支持并规范第三方支付、众筹和P2P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最后,稳妥推进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国际化水平,加强海外网点布局,完善全球服务网络,提高国内金融市场对境外机构的开放水平。

第二,推进金融市场价格机制改革。我国金融市场带有强烈的国家引导,甚至国家主导的色彩,金融市场中价格的制定也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从历史层面回顾,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金融机构全部属于国有,金融资源的配置完全由中央掌控。因此,银行利率、汇率等金融价格的形成均由国家主导,并不是市场供给需求的真实反映。由于路径依赖的存在,我国金融体制的变迁也深受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金融市场产生了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内在需求。我国金融体系的转型并非激进式转型,而是相对平缓的渐进式改革。我国以价格机制改革为代表的金融市场化改革仍有待深化,时至今日,金融市场化仍需将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打破刚性兑付作为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第三,健全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是国家经济的“血液”,承载着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撑的作用。检视我国金融体系在支持实体经济层面发挥的作用,存在银行体系中大量资金在体系内循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是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结构较为单一,过度依靠低风险偏好、顺周期的银行体系配置金融资源,导致资金大部分都是以储蓄的形式存在,难以促进向投资的转变。因此,我国需要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探索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和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加快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降低杠杆率;推动同业拆借、回购、票据、外汇、黄金等市场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创新;加快发展保险再保险市场,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

(三)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责边界

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存在争议的重大议题之一。从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开始,他认为:“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7]”其认为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对于市场的干预,法律和政府应当起到保护人民财产的作用,即“国家守夜人”。随后,供给学派学者让·巴蒂斯特·萨伊提出了著名的“萨伊定律”,认为供给自动创造出等量的需求,此外,在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萨伊认为市场经济中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该理论一直持续到1929年前后经济大萧条时期,此时“经济自由”主义逐渐失去了人们的支持,取而代之的是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相反声音·凯恩斯认为供给方创造的收入并没有全部转化为需求,也就是说,需求决定供给。在面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上,凯恩斯及其支持者认为,政府应当采取一定措施刺激消费,增加政府开支,拉动企业投资[8]。随着欧美等国家的经济起伏动荡,政府需要对于不受束缚的市场进行干预的呼声越来越高,以“干预经济学”的倡导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为代表。斯蒂格利茨认为:“一般而言,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就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配置。[9]”

从上述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不同学派的观点可以看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国家发展经济不可避免的议题。由此可见,对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目前已有较多理论及实务专家着墨于此,那么在金融行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无特殊性?总体而言,相对于其他行业,金融市场中政府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适度的政府干预对于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金融业具有较为巨大的外部性效应,这使得金融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其二,在金融市场中,其市场体系的复杂性及关联性决定了其风险极易在金融体系内传递,仅仅依靠市场自身调节难以完全防范[10]。

供给侧改革也正是起源于对于凯恩斯主义等学说的质疑和挑战,可以说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是供给侧改革需要解决的基础问题之一。因此,在我国供给侧改革过程中,应当明确市场与政府的权责划分,保障我国金融市场中市场和政府各司其职。

三、金融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治回应

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与法治改革的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法治改革需要符合金融供给侧改革内在逻辑,与此同时,我国法治建设也对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政策目标作出回应。

(一)促进金融创新的法治保障

创新有助于供给侧改革目标的实现,对金融领域而言,创新不仅仅指金融产品的创新,还包括金融制度层面的创新。例如,利率制度、汇率制度的创新,这类创新可以有效消除金融市场中效率低下的领域,提高金融市场整体效率。金融组织层面的创新,如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创新、金融公司内部组织制度的创新,这类创新可以有效提高金融公司的竞争力。金融业务的创新,如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这类创新可以丰富金融市场中产品的种类,增加金融市场中的产品供给[11]。

法治在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主要作用为:第一,运用法治方式推动金融企业进行创新。企业是进行创新的主要主体,推动供给侧改革必须以推动企业创新为任务,需要激发金融市场中金融企业的创新动力。与此同时,运用法律和政策作为金融企业创新的保障。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行为,具有突破现行金融监管框架的风险,例如当前资产管理业务的快速增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均开展了多种多样的金融资产管理服务,对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对金融监管而言,需要调整监管理念,构建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监管框架,释放金融市场创新动力,增强金融市场活力。此外,对于金融创新而言,监管层面应当在保障金融安全及金融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监管力度。例如,在金融市场中,金融企业进行创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在金融市场中获得优势地位,那么在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阶段性获得市场优势地位。金融监管应当适度放宽对于金融市场中垄断行为的规制,建立垄断行为动态监管机制。第二,运用法治机制激发金融企业家精神。首先,需要依法保障金融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完善我国产权制度,确保金融企业家创新成果得到法律保护。其次,健全金融企业管理层激励制度,完善金融企业管理层薪酬制度,激发金融企业家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最后,创造公平、包容的金融企业家创新法治环境,为金融企业家进行创新去除法律层面的不当阻碍。

具体而言,法治对于促进金融创新动能需要着重考虑增加金融法律制度供给,适应金融创新需求。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是源自金融衍生品的野蛮生长以及法律制度层面的缺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金融衍生品种类不断增加,法律制度供给也略显不足。例如,现行《证券法》对于“证券”的定义过于狭窄,难以涵盖市场中出现的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衍生品,那么该类金融衍生品就处于法律规制的真空地带。法律规制对于金融创新而言并非一定起到抑制作用,法律对于其进行规制可以有效规范其发展,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

(二)构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金融市场体系的法治基础

市场机制不仅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还是一只“隐形的眼睛”。“看不见的手”指引市场主体做正确的事情,而“隐形的眼睛”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然而市场机制却经常受到人们的批评和质疑,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人们习惯性地把市场作为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之所以会出现对于市场机制的质疑和批判,很重要的原因是市场赖以运行的法律环境是不完善的[12]。因此,要建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金融市场体系,需要构筑保障市场机制顺利运行的法治基础。

第一,确保金融市场中主体的金融自由。金融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而契约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因此,金融自由是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机制作用的应有之意[13]。金融自由的主要表现就是市场中金融主体的行为自由,即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参与金融活动。首先,从金融法律法规层面应适当赋予市场中金融主体更多的自治权,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其次,在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选择问题上,法律应当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最后,在金融交易环节中,减少法律规制环节,赋予交易主体更多自由。

第二,依法保障市场中主体的平等地位。主体平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之一,金融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是一种平权经济,市场中主体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政府往往对于金融行业持有“父爱主义”的规制理念。因此,金融法治应当在“父爱主义”与“平等”之间找到平衡点,在保障我国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金融市场中主体平等。首先,应当坚持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原则。扩大金融对内外开放程度,探索建立金融负面清单制度;其次,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最后,在金融改革过程中逐渐降低路径依赖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去行政化”。

第三,依法构建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竞争是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的重要基础,由于金融行业具有天然的“易垄断性”,在其竞争机制的构建方面还需加大力度。例如,减少对于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行政干预,确保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的真实反映,通过法治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

(三)划分市场和政府权责边界的法治确认

定纷止争是法律重要的作用之一。在金融行业市场与政府的权责划分方面,法律需要明确市场和政府二者的权责边界,明确政府的职能与职责及市场主体的相关权利和权力,发挥二者协同作用,推进我国供给侧改革[14]。法律在划分市场和政府权责边界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将政府职能之外的领域交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作用。划分市场和政府权责边界时,法治建设面临着双重任务。首先,需要加强金融市场中需要政府干预的领域;其次,需要减少政府不当干预或者过度干预。

一方面,从需要加强的政府干预的领域来看。由于金融业具有巨大的外部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较为欠缺,导致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此时,政府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建造者就较为适宜。有学者指出,“当私人金融的发展无法对政府金融退出所留下的市场份额进行有效的替代时,政府的行为边界就不应该过度收缩,尤其是在私人金融市场发育严重受限的情况下,政府对金融机构市场的介入就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10]此外,还需加强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有效干预,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及风险易传递性决定了金融市场需要进行政府干预。由于金融行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必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于政府而言,应当加强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干预,采取相应措施将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从需要减少政府不当干预的领域来看。金融监管应当在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之间找到一种平衡,适度的金融监管有利于金融行业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具有明显的管制中心主义倾向,长期以往则会导致“金融抑制”[15]。罗纳德·麦金农的研究中指出,金融发展能促进经济增长,金融抑制会阻碍经济增长,应当减少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或不当干预[16]。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可与地方诚信建设领导机构互相协调,互通信息,共同参与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防控[17]。

具体而言,法治在界定政府职能和职责方面,应当明确政府的权力清单,防止政府权力的过度使用甚至滥用。但是金融领域发展迅速,权力清单应当考虑适当留有一定空间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应当建立政府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行使其职能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时的责任,规范政府干预行为,以防止“政府失灵”的情形发生。

四、结 语

供给侧改革作为我国当下的重要任务,推行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供给侧改革有其独有的特性和逻辑,我国法治及金融市场化改革应当顺应供给侧改革目标,并且针对供给侧改革目标作出相应回应。唯有此,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才能顺应供给侧改革目标,更加有效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推进金融业深化改革。

[1]公丕祥.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J].法学,2016(7):17-18.

[2][美]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290.

[3]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课题组.完善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改革方案研究[J].金融评论,2015(3):2-7.

[4]Kane E J. Getting along without regulation Q:testing the standard view of deposit-rate competition during the wild-card experience[J].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78(33):921-932.

[5]黄韬.“金融抑制”与中国金融法治的逻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

[6]周小川.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J].理论导报,2013(12):5-6.

[7][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52.

[8]吴敬琏,等.供给侧改革——经济转型重塑中国布局[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78-79.

[9][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M].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68.

[10] 马勇,陈雨露.金融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国家禀赋”与有效边界[J].财贸经济,2014(3):50-60.

[11] 沈伟.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J].东方法学,2016(2):55-60.

[12] 张维迎.市场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4.

[13] 张宇润.金融自由和安全的法律平衡[J].法学家,2005(5):91-92.

[14] 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14(5):68-69.

[15] 冯果,袁康.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56-357.

[16] [美]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卢骢,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45-48.

[17] 李国义. 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形成机理研究[J].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3):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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