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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利修法创新研究

2018-02-25米利明张林林贺国王桂华邵浩展

西部资源 2017年6期

米利明+张林林+贺国+王桂华+邵浩展

摘要:2015年和林格尔县作为试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利修法创新研究至关重要,是我们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征地改革的一个难点。本文基于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理论研究,以及进行国内外法律法规比较分析,对理论概念的梳理和改革实践过程中的问题研究。提出了比较全面完善的关于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提出了几点利修法建议:1明确裁决决定的效力2对征地补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3让仲裁机构发挥作用4将决裁制度规范统一,以用于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试行制度。

关键词:征收制度;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利修法

The Innovation Research on Conducive to Amending the Law of Helingeer countys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Dispute Ruling

Mi Liming1Zhang Linlin1He Guo1Wang Guihua2Shao Haozhan2

1. Land and Resources Bureau of Helingeer County Helingeer 011500 2.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ohhot 010019

Abstract:The quality of land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affects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asants who have been expropriated,and also relates to th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and relates to the long-term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 indirectly. In 2015,Helingeer County as a pilot,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dispute on the innovation of amending the law is essential,and also is a difficult point of land expropriation reform.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on Chinas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dispute adjudication system by doing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laws and regulation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dispute adjudication system. Through the study of problem analysis and reform practice of theoretical concepts of the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dispute adjudication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amend the law conducive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amending the law of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dispute ruling through combing the theoretical concepts and reforming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e. Firstly,explicit the validity of adjudication decision. Secondly,make a clear provision on the land compensation system. Thirdly,Let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to be effective;Fourthly,The system of adjudication shall be standardized and unified for the purpose of improving the trial system for the compensation,resettlement and adjudication of land expropriation.

Key words:Expropriation System;Compensation and Settlement;Dispute Ruling;Conducive to Amending the Law

自2015年3月20日,國务院确定全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县,和林格尔县作为试点县之一,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更是重中之重。论文以和林格尔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立修法为例,通过分析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利修法的现状以及现存的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1.和林格尔县试点情况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确定和林格尔县为全国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县,并确定其为全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县。委审慎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征地补偿顺利进行,该县制定了《和林格尔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规定(试行)》等,对于解决补偿安置正疑问题专门建立了“裁委会”,是农民能够大声表达诉求,协调和化解土地征收中的矛盾纠纷,委员会成员突破县级行政层面,加入了区、市国土部门领导和区、市、县法律顾问,避免县政府既是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者,又是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者。endprint

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稳步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征地补偿标准与之前的差距是否存在过大的现象,被征地农民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存在一定的争议等。

2.研究区案例分析

2.1案例概况

2.1.1新机场建设项目

机场项目位于和林格尔县巧什营乡境内,总征收土地17924.96亩,其中征收村庄建设用地1450亩、耕地12500亩、林地4015亩,涉及大大小小8个村。

和林格尔县将在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对呼和浩特新机场项目进行实践,通过试点探索,建立起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提供支撑。

2.1.2新机场进场路项目

新机场进场路项目主要服务于建设期间的车辆出行,路线全长11.929公里,投资1.05亿元。项目实施时采用农村公路的模式实施,线路布设时尽量利用现有通村公路布线,需征收土地面积446亩。

该项目用地通过土地征收程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实施按照《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在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方面进行探索实践,试行“两公告、一评估、一听证、两协议、一登记”程序,充分让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2.2案例处理分析

1.根据案例可以看出改革试点工作對于政府、农民集体经济和农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探索,所以如果出现一些差距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这就需要我们按照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2.从对案例分析和实地勘察可以得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中有一些无法政府和农民达成共识,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走法定的程序,在公平公正的状况下进行协商和裁决。

3.必须切实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从而做到在土地征收后农民的生活也得到保障,并在政府和农民共同协商下而实施的征地,从而严格地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便推进征地任务的完成。

4.增强农民的征地意识,从而减少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推进政府工作人员完成任务。

3.研究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和林格尔县为试点改革,针对和林格尔县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现状及总结出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借鉴、和林格尔县概况的了解、相关法律的研究、之前试点案例的分析,在现有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基础之上对研究区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提出建议与创新。

3.1裁决效力不确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争议裁决的最终决定结果能不能再进行复议,或者能不能再被起诉,并没有做出准确详细的规定,这也是裁决决定是不是具备最终效力的争议点。

我认为不论是裁决抑或是复议都能作为解决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补偿安置争议问题的手段,但是对于征收裁决而言,随着裁决制度的出现,对于裁决已定的结果,并不可以提起复议。但对于裁决结果有异议地,能够提起诉讼。这就表明,裁决效力并不为最终的,从这个角度看,裁决的非终局性,也为双方当事人增加了压力,不能够更快地是争议被处理[1]。

3.2裁决的范围模糊

根据征收裁决制度的相关适应法律法规了解到,对于实际征收裁决的具体范围描述并不是很清晰明了,这也就引起一系列的问题与争论。一方面,裁决过程中针对补偿标准究竟其合法性能够裁决,还是其合理性能够裁决,对于这方面的规定显然是不够清晰明了的。另一方面,对于征收土地过程中出现的补偿标准其内容与具体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双方针对此出现争议之后,申请裁决时就会发生裁决机关以主观思维来决定究竟要不要接受此项裁决申请,这对于裁决制度的执行造成了阻碍的问题。

纵观我国多数省份的处理方式,有一部分参照国土部门出台的公告,标明其征地补偿安置的内容包含了被征收土地的类别、被征收土地的等级、被征收者实际的人均耕地面积等7个范围。这样的全国对于补偿标准范围规定各不相同,使得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统一性遭到了破坏。

3.3争议裁决当事人先前法律地位不平等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征收主体为人民政府,而被征收者则为农民和集体经济,同时对于补偿的标准的具体内容也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这就表明当争议出现时,两方当事人一边为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过程、并且确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认命政府,另一边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和集体。这一点就体现出了争议发生时裁决的争议两方当事人一方为县人民政府和农民与集体其先前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的性质。

其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表现有如下几点:第一,由县人民政府来决定某地土地是不是被征收,而农民和集体组织就仅仅只能被动的选择接受,不能够实现平等的对话。征收土地的批准与否掌握在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手中,再有如果想要被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县人民政府先前提交的申报材料也是尤为重要的。而最终征收与否整个的决定权交于了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作为先前拥有这片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和集体组织都没有发言权与话语权,被动地接受直接造成了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第二,在制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县人民政府会收集有关农民和集体的意见,但实际上补偿标准的最终确定并不会取决于农民或集体组织的意见表达,实际上祈祷的作用并不明显。第三,在补偿标准最终确定之后,加入农民或集体组织并不能够接受或者是做出极端反对行为,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能够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征收的顺利进行。要说明的是,裁决争议当事人先前法律地位的不平主要是说征收土地在批准实施前与征收土地实施的整个过程的不平等。被征收的农民和集体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这也要求争议裁决机关要更好地为其服务,充分保证他们的利益诉求,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将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妥善解决。endprint

3.4裁决申请主体及程序问题

首先,在实际进行裁决之前,规定有先进行协调令两方当事人自行做出协调,如果协调无效之后进而选择裁决解决问题,如果某些政府不能很好地利用协调这一手段,就会导致无法使用裁决手段解决争议。其次是争议申请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有些省市仅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为申请主体,这就使得很多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不能够很好的获得补偿,利益诉求不能够得到满足,不利于土地征收的广泛开阵,这是不尽合理的。

4.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利修法创新研究

4.1明确裁决决定的效力

由上述的内容可以得出,裁决书一经做出,即刻产生其相应的效力,不可以再申请复议,这一点应该被做出不可辩驳的规定。但对于征收补偿安置裁决这样的政府裁决制度而言,不可以直接规定裁决终局效力,如果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之后,表明其对于决定不服,可以允许其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更深入地进行审查核实,以此来切实的保护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与诉求。真正实现裁决的公平公正性[2]。

4.2对征地补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要合理地纳入到裁决的范围之内,要实现公平透明公开的向农民传达,让农民更多的了解征地补偿标准有哪几条,哪几点,是不是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让农民及时在被征地的情况下也能够明白政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真正意义上的为民所作为民所想,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使其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失去土地的所有权而有所下降。正由于此,补偿的标准要切合实际,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土地的等级、农民人均的耕地面积等内容。同时要尽可能地提高补偿标准来以此保护农民,解决农民的合理安置问题。另外,实际在征收土地安置争议解决的过程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必要的前提条件。合法要求我们补偿过程中不能私下解决与农民的争议和问题,合理要求我们最大程度地保护农民基本权益。

4.3让仲裁机构发挥作用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过程中,由于其为政府性质的裁决,其征收及裁决主体同为政府,这就十分有必要引进裁决机构来公正中立的进行裁决工作。同时各裁决机构也应当适时地引进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来加入到裁决的过程中,只有做到这样,裁决机关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中立公正。也通过此能更好地解决征收机关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和集体之间的争议与矛盾,起到一个调和的作用。随着之后外部裁决机构的引进,其步入正轨之后,可以考虑将裁决机关完全退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当时两方各自的合法权益,令农民不再对裁决结果怀有疑义,从而彻底实现裁决过程透明公开,裁决结果公正。

4.4将决裁制度规范统一

现阶段对于裁决制度的实施,各省市均有出台相应的条例与制度。这显然不能够有利于持久长远的进行裁决,也不能够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使得农民的权益不能够最大程度的得到保证。因此,国家政府十分有必要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将裁决制度规范统一,将裁决范围、主体、申请人其权利义务做到明确说明。从国家的层面来保证裁决制度的长久发展,进而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3]。

5.结论与建议

5.1讨论

通过对该研究区分析,为了以后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借鉴从而得出以下结论:

1.在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要坚决遵守协调裁决办法,并使得农民取得应有的利益,减少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从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的处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2.进行实地勘察,切实的了解当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疑惑和一些影响征地任务推进的其他问题,并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商裁决办法来合理地处理问题,并且使得农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按时的完成征地任務。

3.具体的安排各个政府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并加强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基本意识,从而了解其他省份的实施办法,更加完善协商裁决办法,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只有这样做,才能够确保争议裁决的有效实现,才能够维护当事两方的合法权益,尤其能够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才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加快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步伐。

5.2建议

论文中全面阐述了我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思考与研究。现阶段应当将法律知识做到深入普及,尤其是针对政府等执法和行政部门,更应当使其明确法律法规所述的内容,在进行裁决过程中将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刻谨记。现阶段针对征收补偿争议裁决过程中存在着裁决速度慢,裁决过程取证时间长,裁决决定满意度低等问题,我们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提升裁决效率,明确裁决效力,保证裁决结果公正们都是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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