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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完善教育立法是教育法价值目标实现的关键

2018-02-25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18年26期
关键词:教育法教育资源效能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陕西西安 710119)

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法价值目标,使之成为高效、公平、自由而有序的充满现代精神的教育,就要着眼于对现有的教育立法的思考和不断完善,要以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为调整教育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以此作为教育立法创制、完善和落实的原则,修订或剔除与教育法价值目标不相契合的立法内容,使之成为与教育法价值目标相一致的教育立法、教育执法和教育司法,充分彰显教育立法的价值和作用。

一、教育法价值目标的维度阐释

教育立法的价值目标抉择是一个理性判断的过程,也是对现实进行批判和审视的过程,其重点在于使程序价值选择与实体价值选择相统一,反映出社会进步对教育提出的全新要求和标准。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阐释教育法价值目标:[1]

1.教育效能。它是教育的本质目的,是指一定程度教育所要达成的效果,当其程度越高时则表示教育的效能越高,反之则越低。具有现代精神的“现代教育”对于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有极大的意义和作用,从个人成长而言,教育效能不仅要从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衡量,还要从学生的身体、知识、能力、态度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发展程度来加以衡量和评估,以更好地促进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来看,要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进步和发展进行教育效能的衡量。由此可见,教育效能追求个体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并归根结底是以人的发展为最终追求。

2.教育自由。自由是个体存在的主体性体现,也是个体尊严的一种彰显和个人价值的一种确证。在教育法价值目标的教育自由维度来看,它倡导个体的独立自主精神、主体性意识和责任感的培育,通过教育整合个人的体力、智力、情绪、伦理等因素,促进个体不断进步和完善,使之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和创造力。从教育自由所包括的内容来看,主要是从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学术研究、学校办学、教育行政机关的裁量等方面来加以实现和维护,由此才能生成自由的教育,培育出自由自主的人,充分彰显出其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发展自由的法的要义精髓,使之成为人类走向全面、彻底的解放的动力,使教育真正成为“自由呼吸的教育”。

3.教育公平。充满现代精神的“现代教育”要以“教育公平”为其基本诉求,基于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前提开展补偿式的教育,依循正义的原则和理念,面向所有个体进行教育资源的分配,确保教育资源分配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化配置的过程中,主要依循以下几个原则:(1)平等原则。首先要从受教育权平等的角度来认识,它是以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为基准,赋予一切权利主体相同的受教育权利;其次,从机会平等的角度来看,它是面向所有个体的教育起点平等,给予每一个个体以平等的教育参与机会,使之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2)差异原则。这是考虑到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条件,采用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教育理念,进行教育资源的差异化配置,使所有个体都能够获得适宜的教育资源。(3)补偿原则。这主要是从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来加以考虑的,侧重于对社会经济地位劣势的受教育者提供补偿性的教育资源配置,是一种有所侧重、有所偏向的不平等教育资源配置原则,然而也是公平的教育资源配置原则和方式。综上所述,教育公平也即意味着平等性公平、差异性公平和补偿性公平。

4.教育效率。它是从教育资源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进行衡量的,其投入部分主要是指人力资源投入、财力资源投入和物力资源投入等方面,并显现出稀缺、短缺的状态,为此,也突显出教育效率的重要价值目标和意义,其高效性主要体现于以等量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及以较少投入获得同样的产出两个方面,并且不能片面地以学生的学业成绩为教育效率衡量的指标,而要从学生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进行教育效率的衡量。另外要注意的是,要将教育效率与教育效能相联结,并以保证教育效能为首要目标,必须使所有的教育资源投入都能够满足这一目标,否则就会使教育无效甚至是负效。

5.教育秩序。这是指教育实践过程的固定化、连续化的形式,从教学、教育管理等方面加以确定,并避免对教育主体的任意性、情绪化、带有消极性的行为。教育秩序是上述所有价值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前提,只有在保证了基本性的教育秩序基础之下,才能完全实现教育自由、公平和效率。[2]

在上述教育法价值目标的地位来看,要以教育效能和自由为首要的核心价值;以教育秩序为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教育资源,达成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二、教育法价值目标的现实意义分析

教育法价值目标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实践为基础前提,并反映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由此可知教育法价值目标的客观性、必然性兼具的特征,由上述教育法价值目标的五个维度来看,它显示出高度的前瞻性、统领性和适用性,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可以强化法律手段在教育改革中的作用

教育价值目标的五个维度也是教育管理、政策的价值目标,可以通过法律、政策、管理、道德等手段加以实现和促进,并以法律手段最为权威性和实效性,法律手段可以解决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利用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促进和推动教育改革,最大化地调整教育利益,从而达到最终实现教育理想的目的。[3]

在教育改革的法律手段应用条件下,可以利用法律调整的特殊运行机制和方式,进行教育利益相关要素的适当调整和选择,并通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影响和调节人的行为,将利益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而形成合法权益。同时,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借由国家强制力可以规范和肯定教育的合法行为,而对侵害教育的违法行为给予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行为制裁,以较好地恢复被损害的教育关系,调控人的教育行为,调整教育利益关系。

显然,道德调整不具有法律调整的国家强制力特征,相较于“硬约束”的法律约束而言,显现出“软约束”的作用,它借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等方面的倡导,来实现对教育利益关系的调整,其效果远逊于教育立法的教育管理手段。

2.推动教育法制的不断完善

教育法价值目标为教育法制的完善提供了评判尺度,通过对五个不同维度的教育法价值目标的阐释和分析,可以确定教育利益的优先顺序,明确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利益,并以此作为教育立法的基本诉求和建构标准,使教育立法更为关注大教育利益问题,并突破过分追求内容全面、形式表面好看的现象,重点强化教育的专题性立法,实现教育利益的重点突破;并且还要将成熟的教育政策尽快法律化,使之转化为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增强这些教育政策的强制约束性,全面绘制教育法制建设的蓝图。[4]

3.实现对教育现实的改变

教育法价值目标可以找寻到教育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明确教育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的差距,为教育现实问题的切实解决探索有效的路径。以教育法价值目标中的“教育效能”为例,可以发现教育现实中存在的学生自主学习、创新能力及实践能力方面的缺失问题,学生的可持续性发展素质没有满足社会的变革要求,为此,找寻到改造教育现实的具体路径和方式,促进现代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可以改善和消除教育立法滞后所带来的消极性影响,运用法律手段改变教育现实,灵活、可塑化地解决教育现实问题,满足社会变革和国际竞争的要求。

三、加强完善教育立法的法律实现路径探索

教育法价值目标的法律实现包括教育立法和教育实施两大环节,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教育法价值五个维度的目标,在教育立法的理想到现实的过程中,确立不同的教育立法内容,以最终达到教育法价值的目标。[5]

1.教育效能目标的立法实现路径

要将教育目的的法定化为核心和灵魂,在我国的《宪法》和《教育法》中予以明确的立法规定,并要在若干下位的法律法规中将教育目的具体化、明确化,避免立法规定过于概括和模糊,要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不同年龄阶段的教育目标加以规范,使之成为正确、明晰而具体的教育立法,有效地达成教育效能的价值目标。同时,还要在教育立法中充分体现和彰显其现代精神的要义,要突显培养现代人的教育意旨,使之成为教育法的精神旗帜,为建设现代化国家和现代社会奠定重要的精神基石。[6]

2.教育自由目标的立法实现路径

从广义而言,法定的教育自由涵盖了学生、教师、学校、教育行政机关等教育主体的权利;从狭义上来看,法定的教育自由是特指携带了“自由”或相关字眼的法定权利,诸如: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学习自由权、学校办学自主权、教育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等。

当前我国的教育现实属于一种“戴着镣铐跳舞”的状态,亟待教育自由方面的立法,对此,可以从执法和立法两个层面来加以落实:从执法层面来看,要全面落实法定的教育自由或权利;从立法层面来看,要拓展法定教育自由或权利,使应得自由归属于法律的视野和范畴之中,改善我国当前的教育自由状态。

3.教育公平目标的立法实现路径

当前我国教育实践中存在一些偏差,从教育的平等性来看,要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升学提供均等的机会;从教育的差异性来看,要采用因材施教的分班、分层教学模式,避免教育同质化现象,并较好地拓展多样化教育,尤其要加快英才教育的立法。从教育的补偿性来看,要加大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城市贫困儿童、贫困大学生的立法,为弱势群体提供完善的立法程序保障。

4.教育效率目标的立法实现路径

要实现对教育的优先投入,保证教育资源投入的充足性,达到教育资源配置的外部效率目标;并要优化教育资源在教育内部的配置,实现教育资源内部效率的最大化。另外,要完善教育经费预算制度、审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更好地提升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5.教育秩序价值目标的立法实现路径

要建构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之具有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性,尤其要关注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继续教育等教育实践,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过程中查缺补漏,使之成为交错、严密的教育法网。同时,还要强化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教育法律法规的令行禁止,以快速形成良好的教育现实秩序。另外,还要规范教育行政权力,避免教育行政权力过度膨胀及无序使用的问题,较好地保证良好的教育现实秩序。

综上所述,教育法价值目标可以从五个维度加以理解和阐释,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要从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的角度进行统筹考量,建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框架,针对而有效地促进教育法价值目标的法律实现,推动我国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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