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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发展略论

2018-02-25贾马燕

贾马燕

(西安文理学院 学报编辑部,西安 710065)

在我国漫长悠久的历史中,有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就是百姓不能直接称呼本朝帝王和自己长辈的名字,如果在书写时遇到这些字,还要用改字或缺笔等其他方式表达,以此表示对帝王和长辈的尊敬。史学大家陈垣先生指出:“避讳为中国特有之风俗。”[1]《序言》

一、避讳的起源

避讳之俗起源甚早,在《左传·桓公六年》中就记载:“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2]54,随之又罗列了几处需要注意的地方,“故以国则废名,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2]54。在这段史实中,因晋僖侯名叫司徒,故“司徒”之官职被改称为“中军”;因宋武公名司空,故“司空”之官职名被改称为“司城”。鲁献公名具,献公之庶子鲁武公名敖,据《国语·晋语九》记载:“‘范献子聘于鲁,问具山、敖山,鲁人以其乡对。’献子曰:‘不为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讳也’。”[3]44因为避鲁献公和鲁武公之讳,因此鲁人不能直接回答具山、敖山之名,便用了一种婉转的方式回答。范献子因为不知此讳,被鲁人讥笑,他引以为耻,回国后“徧戒其所知曰:‘人不可以不学。吾适鲁而名其二讳,为笑焉,唯不学也’”[3]44。此事代代相传,直至三国时仍被人提及,《三国志·蜀志·陈震传》即曰:“献子适鲁,犯其山讳,《春秋》讥之”[4]。避讳虽自有周一代方有史可查并形成一套规则,但避讳并非自周始。

据屈万里先生考证,商代已经有避讳现象出现。屈先生在其《谥法滥觞于殷代论》一文中通过研究殷商的甲骨卜辞,发现商王虽然都有本名,如天乙名履、太甲名至、盘庚名旬、武丁名昭等,但贞人代替商王占卜却不直接称呼商王的名字,而是以“王占曰”“王卜曰”“王固曰”代称。可是商王对于他的诸侯臣子,却是直呼其名。于是屈先生推定在商代已有“字以敬名”“谥以尊名”等避名心理,并“已将这种语言和心理隐约地体现在宙祭文字中”[5]。由此可见,古人有意识地避讳至少在商代时就已经出现了。

避讳作为一种制度,是在周代才确立的。《礼记·檀弓下》记载:“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曰:‘舍故而讳新。’自寝门至于库门。”[6]卒哭礼之后,宰夫宣布舍故讳新,即以新逝者之名为讳。除了宰夫承担这项职责外,在《礼记·王制》中还有另外的规定,“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6]。注:“讳,先王名;恶,忌日。”“大史”也承担有相关的职责,除了宰夫、大史外,还有小史,《周礼·春官》云:“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注:“先王死日为忌,名为讳。”[7]在周代的官制中,大史、小史都是春官属官,掌宗庙祭祀之责。这些官员的设立表明“讳”已经被国家正式承认,也表明了避讳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作为一种初立的政治制度,周代的避讳与后世相比并不是很严格。《礼记·曲礼》云:“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郑玄注:“为其难避也,嫌名谓音声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偏谓二名不一一讳也。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8]所谓“不讳嫌名”,就是指在避讳时只避本字,而不用避讳同音字。如周康王,名姬钊,而康王之子被称为“昭王”。所谓“二名不偏讳”,即只要不将名字中的两个字连用,就不用避讳,如孔子的母亲名“徵在”,“徵在”二字只能单独使用,不能连在一起用,否则就是不敬。避生者之名在周代时已经相当普遍,《礼记·曲礼下》:“诸侯不生名。”[8]孔颖达疏:“诸侯,南面之尊;名者,质贱之称。诸侯相见,祗可称爵,不可称名。”除了不称呼尊者之名外,其他人的名字也不能随便称呼,所以《礼记·曲礼下》有云:“国君不名卿老世父,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长妾”[8],因而周人二十岁后要举行冠礼,这个仪式既是向世人宣告家中已有男子成人,也是在冠礼上请长者赐字,从此就以冠礼上的字取代原先之名,以供他人称呼,原有的名字则敬而不用。

但是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加强、皇权的高度集中、大一统思想的不断深化,避讳情况也越来越繁杂广泛,规定也越发严苛。

二、避讳的扩大

汉代的避讳除了要避讳本名以外,碰到与本名音近之字也要避讳,即避嫌名,而且避名之外还要避字。所以就出现了许多需要避讳的字,与之相随的用来代替的字也随之大增。汉代是以“义训”即同义字代替帝王的名字,这个同义字称为“讳训”。如汉高祖名邦,汉代文书中的“邦”字,就用“国”字代替,如《论语·微子》中有“何必去父母之邦”,汉时所刻的石经残碑即写为“何必去父母之国”。不仅古籍因避讳的缘故而被修改,人名和官名也因此而产生变化,如汉人蒯彻因犯了汉武帝刘彻的讳,在《史记》中被记载为“蒯通”,汉代的彻侯也被改称“通侯”。为了让大家遵守这一规定,汉代把需要避讳的地方向百姓颁布,即“颁训”。元康二年(前64),汉宣帝下诏:“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其更讳珣,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9]汉代犯讳已经不仅仅是被人嘲弄没有学识的事了,更是上升到触犯条令的层面。此法代代沿用,《南齐书·王慈传》中南朝的任昉曾上书:“班讳之典,爰自汉世,降及有晋,历代无爽。”[10]

汉代不仅增加了许多需要避讳的字,避讳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到皇族和外戚。据史籍记载,避皇族之讳出现在东汉时期。唐人李吉甫在《元和郡县志》中记载:“寿张县,本汉寿良县也,属东郡。后汉光武以叔父名良,改曰寿张,属东平郡。”[11]卷10另外《通鉴·汉纪三十六》胡三省注也说:“寿张县,属东平郡,春秋曰良,汉曰寿良,帝避叔父赵王良讳,改曰寿张。”这是为了避汉光武帝叔父刘良的讳而改地名的记载。避外戚之讳最早见于西汉时期,西汉末年蔡邕《独断》卷上记载:“禁中者,门户有禁,非侍御者不得入,故曰禁中,孝元皇后父大司马阳平侯名禁,当时避之,故曰省中。”《汉书·昭帝纪》曰:“帝姊鄂邑公主益汤沐邑,为长公主,共养省中。”[9]颜师古注:“孝元皇后父名禁,避之,故曰省中。”王禁是汉元帝皇后的父亲,为避其讳而改“禁中”为“省中”。避讳范围的扩大也是皇权逐步强化的一种表现。

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汉代在公车司马令下设丞、尉各一人,其中“丞选晓讳,掌知非法”[11]《汉书·百官二》。可就整体而言,汉代虽然制定了与避讳有关的一些规章制度,但正如陈垣先生所说:“《史记》《汉书》于诸帝讳,有避有不避,其不避者固有由后人校改,然以现存东汉诸碑例之,则实有不尽避者。大约上书言事,不得触犯庙讳,当为通例。至若临文不讳,诗书不讳,礼有明训”[1]108。

汉代除了避帝王、皇族、外戚之讳,也开始避家讳。东汉大将马援在攻打交趾时,曾寄信给他哥哥的儿子说:“闻父母之名,耳可得闻,口不得言也”[11]《马援传》,东汉末年,已经非常重视家讳,对于父辈之名,耳也不得闻了。司马朗九岁时,“人有道其父字者,朗曰:慢人亲者,不敬其亲也,客谢之”[4]《三国志·司马朗传》。

汉代避讳除范围的扩大之外,还有一个新发展,是生者称讳。起初“讳”只对死者而言,《礼记·檀弓下》:“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6]避讳最初起源于原始人对于语言的敬畏,原始人认为,使用人的名字,会伤害到这个人,“因此,在名字方面,采用一切预防措施是必要的。既不能说出自己的名字,也不能说出别人的名字,尤其是不能说出死者的名字;甚至一些包含了死者名字的日常用语也常常废弃不用。涉及到谁的名字,就意味着涉及到他本人或者涉及到起这个名字的存在物。这意味着谋害他,对他这个人施加暴力,强迫他现身,这可能成为一种巨大的危险。所以,不使用任何人的名字,是有重大理由的”[12]。随着王朝的出现,为了统治的需要,对于名字的回避逐渐衍变为对于统治者名字的回避,并成为强化君主专制权威的一个手段。

三、避讳的发展

三国时,吴国景帝孙休为其四子独创了四个字,并配好音,随后诏告天下。这一做法开了后世避讳造字之风。

晋朝的避讳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都日臻严密,对于有争议的地方还进行争辩,以形成明确规定。与前朝相比,避讳在晋朝几乎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唐代史学家杜佑撰写的《通典》第104卷就载有《七庙讳字议》《上书犯帝讳及帝所生讳议》《山川与庙讳同应改变议》《父讳与府主名同议》《授官与本名同宜改及官位犯祖讳议》《内讳及不讳皇后名议》等针对庙讳、君主名讳、家讳等方面避忌的相关规定。

晋时将国讳用榜文的形式悬于朝廷,称为“讳谤”,诏告天下不得触犯。“明臣之所讳君之母妻讳者,讳小君之讳耳。且四海之人,皆小君之臣妾,非所生之臣妾也。以小君之讳列于讳谤,故天下同讳;所生之讳不列讳榜,故天下不同讳。……又今上即位,所生李淑妃讳,何以不颁下天下,与简文皇帝顺皇后讳率土同讳之乎?”[13]《通典》104卷

晋朝还扩大了避讳范围,如西晋时,有司选派江统叔父江春任宜春令,江统为此专门上书,指出:“‘故事,父祖与官职同名,皆得改选,而未有身与官职同名,不在改选之例。……臣以为身名与官职同者,亦与触父祖名为比。’朝廷从之”[14]《晋书·江统传》。晋元康七年(297),“尚书敕:‘自今以后,诸身名与官职同者,与触父祖讳同例。’”[13]《通典》104卷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思想界崇尚“玄学”,佛教输入,道教盛行,这些思想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削弱和淡化,所以相比较而言,这一时期对于避讳的要求较为宽讼。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社会长期动荡不安,皇权衰落,皇族与世家大族共掌朝政。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士人对于家讳极其重视,在互相交往中必须回避说对方长辈的名讳,否则会被时人耻笑。南朝王僧儒改定了《百家谱》,太保王弘深谙世家大族的谱系,在宴席上“日对千客,不犯一人之讳”,宾主尽欢,被世人传为美谈。《世说新语》中曾记载,桓玄与王大在一起饮酒,王大刚吃了五石散,不能喝冷酒,王大“频语左右:‘令温酒来!’桓乃流涕呜咽,王便欲去。桓以手巾掩泪,因谓王曰:‘犯我家讳’”[15]《世说新语·任诞第二十三》。原来桓玄之父名桓温,所以听“温”而落泪。六朝士人甚至为了避父、祖之讳,而辞官不做,刘宋末年,后来的南齐文惠太子萧长懋被任命为“秘书丞”,因为其祖父名为萧道成,“丞”“成”同音,故而辞官不就,改任他官。不但南朝是这样,北朝亦复如此。《颜氏家训》:“今世音律谐靡,章句偶对,讳避精详,贤于往昔多矣。”[16]《文章第九》且六朝时部分士族因实力雄厚,势力可与朝廷相抗衡,所以他们的家讳也逐步得到朝廷的默认和承认,成为举国上下都需避讳的对象。如清代王士禛在《池北偶谈》中就有这样的记述:“晋咸和三年,拜王舒为抚军将军会稽内史,舒疏父名会,乞换他郡,朝廷乃改会作郐。宜城有夷水,以桓温父名彝,改蛮水。”[17]58王舒是琅邪王氏子弟,东晋丞相王导之从弟。王氏在东晋初年是可与皇族司马氏共天下的大族,所以东晋朝廷为避其父王会之讳,将“会稽”改称“郐稽”。恒温手握兵权,操控政权,行废立之事,虽名为臣子,实掌皇权。恒温之父名恒彝,为避其父之讳,将“夷水”改称“蛮水”,可见其时不仅不能同字,甚至不能同音。王士禛《池北偶谈》卷四“阶官避家讳”条云:“回避私讳,唐宋以前,载在律文,亦孝治天下之意。明代以来始刊削耳。”[17]76

就总体而言,魏晋南北朝避讳的条目虽多,但并不繁杂。

四、避讳的法律化

魏晋以后,避讳的文字增加了,加强了对“嫌名”的避讳,即在回避和君主、尊长名字字形相同的字的时候,连音同或音近的字也要回避。如隋文帝之父名杨忠,因“忠”“中”同音,于是连带“中”也属于避讳的范围,故而隋代的部分官职名称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如隋代将曹魏时设立的“中书”改称“内史”,将“侍中”改为“侍内”。隋炀帝名杨广,隋人曹宪为成书于三国时的《广雅》作音释时,将其改名为《博雅》。

唐朝建立初期,对避讳的要求尚不严苛,“唐无讳训,听臣下随宜代宜”[18]。如唐高祖李渊的祖父名李虎,虎字被改为豹、彪、兽等,无固定规定。武德九年(626),唐太宗李世民颁布“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的规定,“依礼,二名不偏讳。近代已来,两字兼避,废阙已多,率意而行,有违经典。其官号、人名、公私文籍,有‘世民’两字不连续者,并不须讳”[19]卷2。故大臣中有以“世”为名者,不需要改名,朝廷六部中有“民部”。唐代于礼部下设祠部,由专人“掌祠礼、天文、漏刻、国忌、庙讳……”[13]卷23。

唐高宗之后,唐代避讳渐趋森严,避讳由礼俗上升为国家意志,唐朝政府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避讳的规定,强化了避讳的要求,增强了三纲五常的权威。《唐律疏议》作为中国最早、最完整的刑事法典,其中有若干条例是对如何避讳、犯讳如何处罚做了具体规定,如对犯了国讳者,《职制篇》规定:“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十八,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20]卷10。对犯了家讳者,《名例篇》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者徒一年”[20]卷3,即子、孙不得担任有父祖名讳的官职。虽然从法律的规定而言,主要指的是音同字同的讳,但在实际应用时,避讳的范围却被不断扩大,逐渐包括了同音字。如唐代著名诗人李贺,其父名李晋肃,因“晋”与“进”同音,所以李贺不能参加进士考试,无缘仕途。因为唐代避讳范围的扩大,所以有时在遇到避无可避的情况时,就采用缺笔的办法,即缺写原字的最后一笔或两笔,以示回避。

唐末,皇权旁落,藩镇势力大涨,部分地方官吏甚至开始要求下属、百姓避其家讳。避讳的礼仪逐渐从上层慢慢开始向中下层流传,由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渐变为百姓自觉的遵守。

宋代由礼部太常寺负责避讳之事,其时对“嫌名”的避讳到了令人无法想象的地步,根据《礼部韵略》所记,宋高宗赵构之“构”涉及的嫌名多达“遘、购、篝、够”等55个字。宋仁宗时,“时官吏有以祖父嫌名,援律为请授他官”。黯言:“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律:‘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又上书若奏事犯祖庙讳,罪皆有差。’又曰:‘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今官吏许避嫌名,则或有如此而不自言者,可坐以冒荣之律乎?国朝雍熙中,尝诏:‘除官犯私讳者,三省御史台五品、文班四品以上,许用式奏改,余不在此制。’请约雍熙诏书,自某品而上,以礼律从事。诏非嫌名及二名,不以品秩高下皆听避。”[21]《宋史·贾黯传》北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五月下诏规定:“凡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非嫌名及二名者,不以官品高下,并听回避。”[22]因官名犯讳而不作官的情况由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自发行为成为朝廷规定的强制行为,也可见士人对避讳的讲究和重视,以及对于孝道的维护。所以为了不影响日常应用,宋代以后帝王名讳在用字上逐渐表现出冷僻的倾向,间接地加强了嫌名避讳的力度。

北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开始避圣人名讳,将龚丘县改为龚县,以避孔子讳。

元代因蒙古语没有声调的区别,因而在避讳方面,声调不同的近音字要“随音旁避”。但总的而言,蒙古族对避讳及其意义不够了解和重视,在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相对宽松。

五、避讳的僵化

明代的避讳除了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定外,还涉及明太祖朱元璋因自身少年时期的经历而引发的特殊情况,因明太祖小时候家贫而出家为僧,他称帝后深以为耻,所以非常忌讳别人说“光”“秃”“僧”之类与此有关的字眼,就连与“僧”发音相近的“生”也在被禁止的范围,如若犯讳,就要招致杀头之祸。明代在礼部设祠祭,“分掌诸祀典及天文、国恤、庙讳之事”[23]《明史·职官一》。

满族建立清朝,入主中原后,为了统治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人,清朝统治者一方面深入研读汉族文化,一方面对避讳的严格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因此而引发的文字狱更屡见不鲜。清朝前期康熙、雍正、乾隆三帝时期的文字狱屡屡出现,且定罪极重,牵连甚广。如康熙朝的“《明史》案”,除主犯被剖棺戮尸外,其余如为《明史》写序的、校对的、买书的、卖书的、印刷的等皆被治罪。甚至文人写诗都可能招致祸端,雍正时翰林院庶吉士徐骏,因“清风不识字,何得乱翻书”等语被斩立决。乾隆时,江南举人王锡侯编纂了一部名为《字贯》的字书,被仇人告发后,乾隆帝认为《字贯》凡例中没有对孔子、康熙、雍正、乾隆进行避讳,属于大逆不道。王锡侯满门尽被押解上京,斩首示众,甚至将《字贯》中涉及的一些古书销毁,实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损失。

六、结语

避讳起源于古人对于语言的敬畏,随着王朝的建立、中央集权的加强,为了突出皇权的独一无二,历代王朝逐步建立和扩大避讳的范围,并随着皇权的强大而对避讳的规定和要求越发严苛,反之其也成为强化君主权威的一个手段。受其影响,家讳也逐步建立,需回避的范围也日渐扩大和严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