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统治敦煌西域时期雇佣契约研究
2018-02-24徐秀玲
内容摘要:吐蕃统治时期的雇佣契约已经广泛的出现在农业、手工业、建筑业、家务劳动以及运输、贡赋、劳役等领域,契约内容完备、条款齐全,双方的责权利清晰明确,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善的程度。此时,农业领域里的雇价一般按每亩或十亩为单位支付,刈麦必须在收获季节的一个月内完成。雇人代役与其他领域的雇价,雇主各按不同的佣作内容支付相应的工价。雇价的支付,汉文契约中一般是麦,古藏文契约中是青稞、小米、麦、酒、绢等。从雇佣双方的利益看,受雇者可通过雇价偿还债务或改善生活条件,而雇主可藉此有更充裕的时间从事宗教艺术文化等活动。对于统治者来讲,雇人代役有效地解决了人员不足问题,有利于吐蕃王朝的统治。
关键词:雇佣契约;敦煌文书;吐蕃;西域
中图分类号:K877.9;K87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8)06-0106-08
吐蕃王朝统治敦煌西域时期的农业、建筑业、手工业、家内劳动以及贡赋①、军差、劳役等领域里出现了雇佣现象,并以契约的方式呈现。这批契约文书,《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收录3件[1],《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收录3件[2],《吐蕃古藏文文献探索集》收录2件[3],《敦煌西域古藏文雇佣契约研究》收录5件②,其中重复1件,计12件(详见表1)③。根据内容可分为三类:一是农业领域里的刈麦;二是手工业、建筑业领域里的承造栛蓠、建筑佛堂;三是雇人代役中的送贡赋、承担劳役、军差等,四是雇人为奴的家内劳动。为更好的了解这批契约的基本情况,本文拟从契约的基本格式、签约时间、雇佣双方的身份地位、雇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反映的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等方面加以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 吐蕃统治敦煌西域时期雇佣契约的
基本格式
吐蕃统治时期雇佣契约的基本格式,为明晰起见,转录3件比较完整的汉藏文书如下。
文书一,S.6829背《卯年(811)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和预取造栛篱价帖》:
1 卯年四月一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和,为无种子
2 今于永康寺常住处取栛蓠(篱)价麦壹番驮,断
3 造价栛蓠(篱)贰拾扇,长玖尺,阔六尺。其栛蓠(篱)限四月
4 廿五日已前造了。如违其限,栛蓠(篱)请倍,麦
5 壹驮倍两驮。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卯年四月一日
6 张和和手帖。中间或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
7 麦主
8 取麥人 张和子年卌一
9 保人弟 张贾子年廿五
10 见人 氾老(画押)
11 见人 康赞(画押)(弟)
12 见人 齐生(画押)④
文书二,P.2964号《巳年(837)二月十日令狐善奴便刈麦价契》:
1 巳年二月十日,康悉杓家令狐善奴为粮用,今于龙
2 兴 寺处便刈价麦壹硕陆斗,限至秋七
3 月内刈麦壹拾亩。如主人麦熟吉报,依时请收刈,
5 或欠收刈不了,其所将斛斗请陪(赔)罚叁硕贰斗,
6 当日便须佃(填)纳。如违,一任掣夺家资杂物牛畜等,
7 用充麦直。其麦亦一任别雇人收刈。如身东西不在,
8 一仰保人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
9 章,书指为凭。
10 马明 便刈价人令狐善奴年卅一(押)
11 保人孙愿奴卅五(押)
12 保人
13 见人解善
14 见人
15 见人
16 见人[1]94
文书三,P.T.1098号《于田贡使岁赋事》:
……年秋,仲秋(八月)十七日,秋季岁赋贡使轮于田部落玉来当值……恰逢玉来不在家,从悉董萨部落雇请慕恩子(代替)雇金定为青稞、麦子和绢……共十四……,先行交付青稞五蕃斗,小米一蕃斗,其中青稞……项下,有绢一匹,其余雇金,青稞四蕃斗十蕃升和小米三蕃斗十蕃升,待恩子事情成办后付给。
因要送岁赋,(所承应的)内府王差无暇完成{1},或因岁赋没有全部送完,上峰降下任何惩罚,由恩子本人去申诉。如恩子无暇完成内府王差或为未按时送达(岁赋),或因不在家而产生纠葛,照前述契约……岁赋,找保人恩子之兄弟慕良泽,尤达二人前去申述。轮到恩子去支应内府王差,余下岁赋即交与尤达与西顺(去送)。如此商议已妥,认为可行,先付青稞七蕃斗,立即付与对方。中证保人王达古、鲁泽象、梁何佩存、永安张义子、周拉登公子等,以上诸人盖印,恩子和担保人按指印为证(下有圆形印章十枚,第九枚上有鲁泽象字样,第十枚上有梁何佩存字样—译者)”{2}。
由以上三件契约可知,吐蕃统治时期的雇佣契约主要包括签约日期与原因、雇佣双方的籍贯与姓名、劳动内容与时限、雇价及支付方式、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违约处罚、契尾(雇主、受雇人、保人)签名及花押等八项内容。不同之处,结合当时的其他雇佣契约可知:第一,雇主对雇价的支付,有的是预付,如文书二令狐善奴在巳年二月于龙兴寺便麦一硕六斗,秋七月割麦十亩偿还。有的是分期支付,如北图59号《寅年(822)氾英振承造佛堂契》中僧慈灯雇氾英振造佛堂,雇价麦八汉硕,“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斗,余欠氾英振壹硕柒斗,毕功日分付”。[1]54又如悉董萨部落雇请慕恩子送岁赋的雇价“青稞、麦子和绢……共十四……,先行交付青稞五蕃斗,小米一蕃斗,其中青稞……项下,有绢一匹,其余雇金,青稞四蕃斗十蕃升和小米三蕃斗十蕃升,待恩子事情成办后付给”。第二,受雇人的权利与义务、悔约处罚及尾署不同。如悔约处罚,文书二刈麦契约中被处罚的一方是受雇人;而在建造佛堂的契约中违约处罚针对雇佣双方,即“一定以后,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麦叁驮,入不悔人”[1]54。第三,汉文契约与古藏文契约不同之处在于:汉文契约多因受雇人无种子、缺少粮食签订,受雇者生活贫困;古藏文契约的签订多是雇主不在家或不愿意从事军差与劳役,受雇者的经济状况不明。相较而言,古藏文契约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受雇者的经济情况。
二 吐蕃统治敦煌西域时期雇佣契约
产生的原因、雇价、违约处罚及其他
这批雇佣契约的基本信息,为明晰起见,列12件契约的签约时间、原因、雇价、双方身份、权利与义务及相关内容如表1所示。
(一)雇佣契约发生原因
表1所述雇佣契约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因为受雇人生活贫困。这种契约基本上都发生在农业领域或与农业种植相关,如第1、3、4、5件汉文契约的签订都发生在春季青黄不接之时,受雇人“为无种子”承造栛篱、“为粮用”或“为负官债,填纳不办”到秋天替人刈麦。第6、7件古藏文契约均未写明契约签订的原因,但是根据雇佣双方“定于秋季七月收割”以及同时期汉文契约中的雇主一般于春季支付雇价,秋天收刈庄稼,可推测这也是因受雇人生活贫困以预付雇价方式签订的契约。二是因为雇主需要工匠,雇主不在家或不愿意承担军差等劳役。如第2件契约中的雇主僧慈灯造佛堂需要工匠。第8、9件送贡使岁赋当值人员玉来与李玉勒不在家;第10、11件雇主苏君君、萨宗不愿意承担劳役运输或军事差役。第12件雇主扎嘎荣帕缺少家务劳动人员。此外,雇人代役契约多发生在秋季,秋天粮食收获以后,农户要向国家缴纳赋税,或值秋肥马壮之际对外发动战争,“屈服于吐蕃的其他民族,远处的纳贡称臣,而吐蕃统治下的则列为编民,承受吐蕃的赋税以及兵徭之役的剥削”[3]236-237。吐蕃境内众多的差役或由统治者发动战争带来的危险致使有些雇主无暇或根本不愿意承担艰苦的运输贡赋等劳役或者是不愿意面对即将到来的生命危险,因此雇人代役。
(二)吐蕃时期的雇价
表1中的12件契约,除第12件雇人为奴是长期雇佣外,第1—11件都属于短期雇佣。其中农业领域里的刈麦都“限于秋七月内”收割。收麦的雇价,如第3件令孤善奴刈麦十亩雇价麦“壹硕陸斗”。第5件雇价残,受雇人王晟子刈麦叁拾亩,若违时收割,将罚麦“陆硕并汉斗”,根据第3件契约中的处罚规定:不按时收割会倍罚雇价“叁硕贰斗”,可知第5件契约中受雇人收割三十亩麦子的雇价为麦三硕,即每十亩地雇价麦一硕。由于吐蕃时期受雇人刈麦的时间,无论是十亩、二十亩或三十亩,都“限于秋七月内”完成。实际上受雇者收割十亩、二十亩或三十亩麦子的时间并不相同,日均雇价无法按照每月三十天计算。因此,吐蕃时期的刈麦价应以每亩或每十亩地为计算单位,即当时的每亩地刈麦价在一斗至一斗六升或每十亩地一硕至一硕六斗之间。
替人代役的雇价:第8件慕恩子替人送贡使岁赋,文书残损,仅有“雇金定为青稞、麦子和绢……共十四……”的记载。雇价分期支付,即“先行交付青稞五蕃斗,小米一蕃斗,其中青稞……项下,有绢一匹,其余雇金,青稞四蕃斗十蕃升和小米三蕃斗十蕃升,待恩子事情成办后付给”[3]284。雇价的详细信息从分期支付方式知慕恩子所得总量不低于青稞九蕃斗十蕃升、小米四蕃斗十蕃升、绢一匹。吐蕃统治时期,“驮”与石(硕)、斗存在两种换算关系,一种是一驮等于二十斗,其中的驮和斗属于蕃制,这种换算方式主要应用在与吐蕃官方有直接关系的文书中。另一种是一驮等于一石等于十斗(唐制),主要在民间应用[4]。高启安先生认为吐蕃时期的一蕃驮合汉制一硕[5]。据此,慕恩子分期所得雇价之和共计十四蕃斗青稞与小米、绢一匹,这与雇价“青稞、麦子和绢……共十四……”总量大体相同,可能在实际支付过程中麦子换成小米。第9件雇主李玉勒支付武英子的雇价是大麦、小米总共价值14克(khal)的粮食、棉布。第11件受雇人卓那默多的雇价是“六石重的一桶优质美酒”,但其日雇价均因雇期不明,不得而知。
此外,第1件契约中张和和承造栛篱签约日期是四月一日到四月二十五日,在二十五天内他要完成栛篱二十扇,雇价一蕃驮,合汉制一硕。即每天的手工价麦五升左右,远低于归义军时期农业领域里长期成丁的雇价麦粟六点六升[6]。至于第2件僧慈灯造佛堂支付工匠氾英振雇价麦捌汉硕。造佛堂是一项集体力、工艺技术于一体的劳动,所以雇价明显要高于同时期的刈麦、代役与造栛篱等工价。
综上可知,吐蕃统治时期的雇价,农业领域里的短期雇佣,刈麦价一般按每亩或十亩为单位支付,并限收获季节的一个月内完成。雇人代役与其他领域里的雇价,雇主则根据佣作内容不同支付相应的工价。雇价有的是分期支付,有的一次性支付。汉文契约中一般是麦,古藏文契约中有青稞、小米、麦、酒、绢等物,支付较多样化。在所有的契约中,麦、小米等实物是雇价支付的主要方式,不见金、银、铜等货币。
(三)吐蕃时期雇佣契约中的违约处罚及其他
吐蕃统治时期雇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受雇人按时劳作获得雇价外,主要是对违约处罚的规定。
首先,农业雇佣领域里的违约处罚:汉文契约,如第3件规定令狐善奴若“依时吉报不收,或欠收刈不了,其所将斛斗请倍罚叁硕贰斗,当日便须填纳。如违,一任掣夺家资杂物牛畜等,用充麦直。其麦亦一任别雇人收刈。如身东西不在,一仰保人代还”。第5件规定王晟子不能按时收割庄稼,要向雇主赔偿“麦陆硕并汉斗,其身或有东西,一仰保人……”,即受雇人不按时收割庄稼将赔偿雇主雇价多一倍的粮食并掣夺家资牛畜等资产,若受雇人逃走或死亡,其损失将由保人赔偿。而在古藏文契约中,如第6件规定谢比西“延期或比西毁约立即交给僧人当地产量相当十畦青稞数”{1}。第7件规定“如(受雇方)不按时收割并違反条款……,将立即支付僧人十垅地收获的相同数量的粮食。如史皮史被征官差并外出,……仍按上述赔偿”。与汉文契约不同的是,古藏文刈麦契约的违约处罚多按田地收获粮食的总量赔偿。
其次,雇人代役契约中的违约处罚:如第8件规定,受雇人慕恩子“因要送岁赋,(所承应的)内府王差无暇完成,或因岁赋没有全部送完,上峰降下任何惩罚,由恩子本人去申诉。如恩子无暇完成内府王差或未按时送达(岁赋),或因不在家而产生纠葛,照前述契约……岁赋,找保人恩子之兄弟慕良泽,尤达二人前去申述。轮到恩子去支应内府王差,余下岁赋即交与尤达与西顺(去送)。如此商议已妥,认为可行,先付青稞七蕃斗,立即付与对方”。[3]284可知慕恩子受雇期间有两件事情:一是慕恩子受雇替人运送岁赋,二是慕恩子在受雇期间可能还要轮值内府王差。若慕恩子违约没有完成岁赋的运输或耽误内府王差,由恩子向上峰申诉;但是当恩子轮到内府支应王差时,岁赋由保人继续完成。第9件契约处罚规定,受雇人“(英子)外出运输年度贡赋,无法完成(自己)的官差,或(其)年度贡赋份量不足,导致上司惩罚,英子自己负责。如果英子没有完成(运输)差役,拒绝执行,不在屋内(逃亡),或(无法偿还),其担保人英子之兄武梁子(vbu lyang-dze)和尤塔固(yivu sta-gu)负全部责任”。即武英子也有两件事情要做:其一,若英子因为受雇替人运送贡赋耽误了官差或贡赋分量不足,惩罚由英子本人承担;其二,若英子没有完成运送任务或逃亡,后果由保人负责。而第11件契约规定与以上两件不同,受雇人卓那墨多轮值军事差役回来以后,若雇主萨宗违约,受雇人的损失由雇主的担保人帕萨索达“双倍赔偿”。违约处罚仅针对雇主一方。
再次,手工业、建筑业契约里的违约处罚:第1件张和和为永康寺常住处承造栛篱,若违约“栛篱请倍,麦壹驮倍两驮”,即受雇人不仅要支付双倍数量的栛篱给永康寺,雇价也是双倍。但是处罚仅对受雇者一方。第2件建筑业领域中违约处罚“先悔者,罚麦叁驮”,针对的是雇佣双方。
由此可知,吐蕃时期雇佣契约中的违约处罚,手工业领域里,如造栛篱的违约处罚仅针对受雇者一方,倍罚雇价并加工物的两倍;建筑业中如造佛堂的违约处罚针对雇佣双方。雇人代役契约中的处罚基本上由受雇人向上峰申诉,保人代诉并承担受雇者尚未完成的任务,不见罚雇价。在以上所有的违约处罚中,农业领域里的违约处罚最为严重:秋天要收获田地里的庄稼,又是忙月,如不及时收回,碰到连阴秋雨,成熟的庄稼将会发芽甚至霉烂。庄稼收回还要抢晴好的天气晾晒、加工、收藏,否则一年的辛苦就要损失掉[7]。吐蕃时期粮食的产量,P.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为遗产分割纠纷》记载:“去丙寅年至昨午年卅年间,伯伯私种田卅亩,年别收斛斗卅驮。”[1]283平均每亩一驮,粮食的产量并不高,可知秋季庄稼是否及时收获并颗粒归仓,直接关系着雇主当年的收成以及来年的生活质量,所以处罚才规定的如此严重,罚收获物的总量或倍偿雇价并掣夺家资杂物牛畜等。
三 雇佣双方的身份、地位及其反映的
社会生产生活
(一)雇主的身份及社会地位
吐蕃统治时期的雇主身份可以分为三类:其一,寺院或僧人。如表1所列第1、3件雇主是永康寺与龙兴寺,第2、6、7件是比丘或来自永寿寺等寺院的僧人。吐蕃统治时期的8至9世纪佛教盛行,赞普赐予寺院、僧人大量的属民与土地。当时的寺院与僧人属于特权阶层,虽然他们占有大量的土地与属民,但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还要雇人收割庄稼。其二,雇主是比较富裕的部落百姓。如第4件契约中的雇主来自丝绵部落[2]244-246,第8、11件中的雇主玉来、萨宗来自于阗部落。有些雇主虽然来源不明,但是从他们支付给受雇人的雇价,尤其是第12件雇主扎嘎荣帕雇于阗人阿色为奴,不但支付阿色在受雇期间所需粮食,还要帮助阿色应付所有差役、军差或零星差税等事情。吐蕃时期的差役、军差以及零星差税,据古藏文雇人代役契约中雇主支出的粮食、绢、酒等雇价的数目可知雇主付给阿色的工价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因此,以寺院或僧人以及扎噶荣帕为代表的雇主们的经济情况都比较良好,他们占有大量的土地或财富,是除王室、贵族以外社会财富的重要占有者之一。他们雇人从事各种生产或非生产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有充裕的财富可供其自由支配;另一方面,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也可以从劳动中解放出来,从事经济管理或宗教艺术文化等活动。
(二)受雇人的身份及其反映的社会生活
吐蕃统治时期的雇佣契约,汉文契约中农业、手工业或建筑业领域受雇人的身份,如表1所示,悉董萨部落5人、悉宁宗部落2人、康西杓家1人、于阗部落2人,身份不明2人。他们的经济条件,如第1件汉文契约中的张和和是悉董萨部落百姓,与寺院签约承造栛篱是因为春季缺少种子。春季正处于青黄不接之时,春耕种子不足,借贷种子的契约也出现在古藏文中,P.T.1115号《青稞种子借据》记载:“蛇年春,宁宗木部落百姓宋弟弟在康木琼新垦地一突半,本人无力耕种。一半交与王华子和土尔协对分耕种,种子由华子负责去借。共借种子二汉硕(石)”。[3]286杨际平先生指出,一蕃驮等于两蕃石,又大体相当于一汉石[8]。高启安先生据S.6829《丙午年正月十一日已后缘修造破用斛斗布等历》等文书“判断一驮等于两石”[5]68,并据《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石畏课麦粟历》计算吐蕃时期的驮“是一种小驮(或蕃驮),每驮在八斗到一石之间”[5]68-69,据此,一蕃驮大致等于一汉石。吐蕃时期田亩采取“突”计量,一突等于唐制十亩。[9]宋弟弟新开垦的土地一突半需要种子两汉石。因是生地,可能需要的种子较多;若是熟地,种子会少一些。所以,张和和大概拥有田地七亩半左右。第2件氾英振来自悉董萨部落,他的身份是工匠。在雇价的支付方式中氾英振得到的雇价又折其前债两石一斗麦。第3件令孤善奴来自康悉杓家,虽然他也有“家资杂物牛畜等”,但仍然缺少粮食用。第4、5件契约文书分别记载的贺胡子和王晟子都来自悉宁宗部落百姓,他们都是“为负官债,填纳不办”{1},通过替人刈麦偿还债务。
古藏文契约,如表1所示第7、8、9件中的史皮史、慕恩子与武英子都来自悉董萨部落,第11件卓那默多是于阗人。其余人虽然身份不明,但是吐蕃占领敦煌及西域以后实行部落制,悉董萨部落、于阗等地均被定为军事部落[10]。因此,这些身份不明的人也有可能是来自吐蕃占领区的平时耕种、战时征发为兵的各军事部落百姓。
此外,在雇人為奴的家务劳动契约中,受雇者于阗人阿色来自质逻百户长布诺春所属百姓。阿色受雇为奴一年,雇主扎嘎荣帕为其提供的雇价是所需粮食以及附着于阿色身上的所有差役、军差或零星差税。“吐蕃社会中存在一部分奴隶,如战俘或掳掠的人口降为奴隶,但奴隶大都从事家内劳动,不是吐蕃社会的主要生产者”[3]236-237。然而,阿色受雇之前是部落百姓,并与雇主签订契约,可知阿色并非奴隶身份。
综上,吐蕃统治敦煌西域时期的受雇者有的是来自其政权占领改制后的敦煌诸部落百姓,如悉董萨部落百姓武英子等人;有的是来自西域地区的少数民族,如于阗的卓那墨多、阿色等人。这些受雇者都有自己的家庭资产,但是生活并不富裕,有的长期被雇从事家务劳动;有的在农忙或闲暇时节充当短期雇工,通过刈麦、替人代役等获得工价,贴补家用{1}。
四 吐蕃统治敦煌西域时期雇佣契约的
历史价值
首先,从雇佣契约发展的历程看,吐蕃统治敦煌西域时期的雇佣现象已经广泛存在于其政权占领区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在农业、手工业、建筑业、家务劳动以及运输贡赋、劳役、军差等领域均出现了雇佣契约。这时的汉文雇佣契约虽然与古藏文契约有在雇佣原因上谁先发起的区别,但是构成雇佣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契约的基本格式、条款内容都比较齐全,双方的责权利清晰明确,反映了当时的汉藏文雇佣契约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善的程度,同时也说明了契约在西北民族地区的广泛使用及传播,影响深远。
其次,从雇佣双方的利益来讲,雇主以雇价招徕劳动力从事农业、手工业、建筑业、家内劳动或代役。雇主,如寺院或寺院的僧人,他们可以有更充裕的时间从事宗教或文化艺术活动;而那些雇人代役的雇主,一方面避免了他们长途跋涉运输贡赋的辛苦以及可能在军事差役中遇到的生命危險;另一方面他们也有时间从事经济、政治等其他社会活动。而对那些农业领域里少地、无地并有多余劳动力的部落百姓来讲,他们可以选择外出受雇,通过获得雇价偿还债务或改善生活条件。虽然那些承担军事差役的受雇者可能会遇到生命危险,但是他们所获得的雇价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他们及家人的生活条件。
再次,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讲,雇人代役契约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吐蕃王朝统治时期的差役繁多,百姓疲于奔命。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吐蕃时期雇人代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统治者在贡赋运输、承担军事差役、苦力(役)人员方面的不足问题,而运转物资人员的增多不但保障了占领地区军事财物上的供应{2},还加强了吐蕃统治者对外扩张的军事力量,有利于他们在政治上的控制。
参考文献:
[1]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印中心,1990:54,
82,94.
[2]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242-247.
[3]王尧,陈践.吐蕃古藏文文献探索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272,284.
[4]郝二旭.唐五代敦煌农业专题研究[D].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82.
[5]高启安.唐五代至宋敦煌的量器及量制[J],敦煌学辑刊,1999(1):67.
[6]徐秀玲.唐宋之际敦煌农业领域受雇人的生活[J].敦煌研究,2012(5):87-90.
[7]乜小红.对敦煌农业雇工契中雇佣关系的研究[J].敦煌研究,2009(5):119.
[8]杨际平.敦煌吐鲁番出土雇工契研究[J].季羡林,饶宗颐,周一良.敦煌吐鲁番研究:第2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21.
[9]姜伯勤.突地考[J].敦煌学辑刊,1984(1):13.
[10]陆离.关于吐蕃统治敦煌时期户籍制度的几个问题——兼谈吐蕃统治敦煌的部落设置[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2):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