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非正式制度与凉山彝区精准扶贫
2018-02-24阿力只发
阿力只发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一、引言
精准扶贫是在区域性扶贫和整村推进等“输血式”扶贫模式的进一步创新,是人类对贫困的内涵和演进新的认识和总结。由于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和人的认知能力等差异,使区域贫富差距和福利水平差距扩大,影响了我国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贫困成为社会高度关注并致力解决的问题。国际上,从2010年以来相继提出“千年发展目标(MDGs)”和“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等,消除贫困作为其中核心发展目标之一,得到各国的重视。贫困问题在我国一直备受关注,为了消除贫困,政府先后制定和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2011—2020农村扶贫开发计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阶段性纲领,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各地区也不断的创新扶贫模式,特别是近几年提出不同的金融扶贫模式、产业扶贫模式、非政府组织扶贫模式等。在扶贫对象上,表现出从“模糊”到“精准”;在扶贫方式上,从“漫灌”到“滴灌”,从“一元”到“多元化”。从而拉开了国内脱贫攻坚“啃硬骨头”的序幕,但在扶贫政策和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扶贫进程的阻力重重。
凉山州属于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三区三州”的深度贫困区,其致贫因素复杂,扶贫绩效不高,返贫率居高不下等现象频现。其中,其特有的“地方性知识”①或独特的“村落文化”②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居民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与国家制定实施的正式制度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断裂”与冲突,使扶贫更加困难。因此,对凉山彝区现存的非正式制度与国家实施的扶贫制度的契合进行研究,为少数民族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探寻高效的扶贫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文献综述
对于什么是制度的回答,并没有固定的定义,因研究和分析的目的而异,存在的众多有差异的定义并没有是非对错之分[1-2]。董志强(2008)将制度大致分为三类:即凡勃伦和青木昌彦等强调制度与精神观念的联系、以哈耶克和熊彼特为代表的强调演进而来的稳定行为和秩序以及新制度主义学派强调制度是人的行为规则。他还指出“制度经济学分析从凡勃伦发轫,经过漫长的跋涉之后,正在重返凡勃伦。”本文所提意识形态正是凡勃伦等经济学家意义上的制度。其次,从制度的约束力方式出发,一般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自觉发现并加以规范化和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正式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非正式制度包括行为准则、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惯例等,它构成了一个社会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或修正,它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准则。”[4]国内学者一般认为,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和意识形态等,是人们在长期的相互交往之中无意识地形成的,它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因、渐进演化的文化的一部分[5]。李怀(2004)则认为:在满足(1)不需要正式组织,同样能够指导和调整地方内部的利益需要,引导和维护地方成员的工作和生活;(2)对个体的行为有不言自明的规范作用,实施后能产生明确的效果;(3)并不与正式制度发生强烈的冲突;(4)它的使用有一定的边界,即非正式制度对其他地方没有效果等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非正式制度定义为是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维系社会秩序、配置社会资源和保护本地区成员利益的规则体系。从这个观点看,非正式制度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是一种社会资源分配的机制,并维护其特定区划内的成员的利益。
意识形态是一个很难具体化和定义的概念。但不管如何给它下定义,其最基本的要素即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它是一种价值观,并且具有一定的共同性[7],即它不是一般个体对生活的直接感受和追求,而是具有“共享信念”的意义。张秀琴(2004)指出,在现实社会发展中意识形态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阶级社会维护意识”的意识形态以及“人类文化发展载体”的意识形态三种类型。这与邵汉明(2005)等所说的意识形态具有社会管理功能、控制性功能和社会整合功能相一致,但他还提出了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其实质是能够提高制度管理的经济效益。制度经济学派认为:“意识形态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世界是复杂的,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当个人面对错综复杂的世界而无法迅速、准确和费用很低地做出理性判断,以及现实生活的复杂程度超出理性边界时,他们借助于与价值观念、道德信念、风俗习惯等相关的意识形态来走捷径或抄近路”[10]。因此,制度学派和国内学者一般将意识形态归为非正式制度,并且认为其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处于核心地位。认为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孔泾源,1992)。
经济学家诺斯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并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外部和内部两种约束力来规范经济活动中人们的行为,从而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实现经济增长和发展。其中内部的约束力,就是在人们长期生活中形成的,被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的规范或“意识形态”。对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和社会学,由此使两个学科的研究得到相互交融。在现实的研究中,主要从整体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的视角来研究,而很少从细分的角度研究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经济学中对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研究涉及经济增长和发展、普惠贸易、腐败、养老保险和贫困等方面。饶旭鹏等(2012)认为,非正式制度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特性,是影响正式制度执行绩效的关键性因素,违背了非正式制度将会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当中”。这种观点强调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内在一致性”在特定地域扶贫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即实现两者的“契合”,才能保证“长期稳定关系”,而正式制度只能保证“预期的稳定性”[12]。这从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意识形态对制度创新的“先导性”作用。非制式制度安排对经济运行产生极大的影响,“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通常将价值取向的信念伦理置于首要地位的民族来说,它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就更为深刻一些”(孔泾源,1992),它已经“成为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看似无形,实际有形的力量”[13]。换一种表述,以上的观点就是张维迎(2014)所强调的思维理念的力量,即“脑袋可能指挥屁股”,而不是经济学中通常假定的“屁股决定脑袋”。因此,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机制是双重性的[15]。部分学者研究结论认为,风俗习惯、传统文化、信任、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安排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促进我国的经济,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马丽雅,2015;陈颐,2017);唐绍欣和王小丽(2010)研究认为中国民间特殊的婚姻习俗能够节省交易费用,缩短代理链条,维持了婚姻市场的平衡;殷颂葵和殷存毅等(2009)研究则指出发展能力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非正式制度安排可以通过教育为中间变量对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经济发展能力产生积极影响”。也有一些学者研究认为,非正式制度诸如平均主义、保守主义、道德教化、人情网络、传统思想观等意识形态对组织生产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姜广东,2002;张景鹏,2003;王志玲,2005;李红梅,2008;奂平清,2007)。并强调农民思想观念现代化是农村现代化的核心[25],传统思想观念的固化是贫困的总根源(秦其文,2007)。英格尔斯在《人的现代化》中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们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英格尔斯强调人的现代化,其核心是一种“价值观”的现代化,是人的意识形态的现代化。
从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意识形态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核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乡村改革和治理以及农村贫困群体的福利水平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产生的作用是双重性的,两者之间是一种“互动效应”。意识形态所产生的这种无形的力量是否能够对农村精准扶贫产生积极的作用,取决于其特定的“地方性知识”或“村落文化”独有的特征是否与现行制度政策保持一种“内在的契合”。这为少数民族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精准扶贫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为什么扶贫绩效低下?以及返贫率僵持不下的深层次原因,也许可以从扶贫客体特有的意识形态中找到答案。
三、意识形态与精准扶贫:非正式制度的解释
(一)意识形态对扶贫的重要性
意识形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属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根源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实践,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基础。正是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意识形态,造就了埃里克森强调的“无需法律的秩序”。这种“无需法律的秩序”,就是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发挥作用,它把未完善的观念形态在一定程度上系统化,形成“信念共享”的社会关系群体,从而为乡村社会构建和谐提供了另一种保障[27]。从中衍生的人们之间的合作,为扶贫工作者与贫困群体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其次,意识形态的整合功能能够论证实践中社会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例如在理论上证明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的合理性、公正性[28];在扶贫过程中,扶贫制度具体的操作程序从国家机构到基层的过程中,是具有灵活的变动性的,当具体的扶贫资金分配不符合特定利益群体的意识形态时,扶贫制度将会发生改变。因此,扶贫的绩效不会因发起者的目的而固定的起作用,而是在与特定群体的意识形态碰撞后产生的绩效才是真实的效应。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特定社会关系反映所形成的价值理念,是社会成员与所处环境达到一致时节约费用的工具,其发挥的经济功能的实质就是“提高制度管理的经济效应”。从意识形态的认知层次来看,它含有关于世界观的价值体系,为人们“应该怎样行为”提供了价值信念上的规范,从而减少了合作失败的可能性。其次,意识形态能够在特定群体内部,某种程度上克服“搭便车”行为,还可规避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29]。
以上阐述的意识形态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能够节省费用和避免搭便车等的积极作用隐含了一个假定:即特定群体现有的意识形态与实施的正式制度存在某种“内在的契合”。但意识形态的制度创新的“先导性”作用,可以为扶贫探寻良好的制度政策,并验证其合理性。这也体现出扶贫的“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的重要性,“人之因素”在这里实质上就是意识形态差异。
(二)意识形态对精准扶贫的影响:交易费用的解释
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对精准扶贫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交易成本而起作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在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假定下,将制度因素作为一个基本变量引入经济分析中,制度由此作为除自然禀赋、偏好和技术以外的第四个经济理论基石,在经济分析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康芒斯(1967)将交易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生产则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正式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具有稀缺性,尤其是在落后和转型期的国家和地区。因此,意识形态作为非正式制度在这些落后区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当正式制度与落后社区群体的意识形态相一致时,对政策执行和经济运行具有促进作用;反之,将会对其产生很大的阻碍。
在扶贫实践中,不仅各地区的扶贫具体措施不同,扶贫制度的信息传达也会出现一定的误差。正如汪丁丁所说:“成功的转述比不成功的创造更有价值”。精准扶贫中贫困户的识别事实上大部分是根据村委会的评估来实现的,扶贫工作者本身的价值判断将直接与其意识形态相关联。例如具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的贫困地区,在贫困户与贫困识别工作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致使识别困难以及扶贫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平均主义思想将占据上风:先按照上级安排的指标,任意上报贫困户的姓名,等资金下发时再将其平均分配。这种意识形态造成了识别不精准,以及扶贫资金的浪费现象,由于与扶贫制度政策发生“摩擦”,增加了制度运行的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费用。
贫困地区大多是比较落后的区域,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不同地区特有的“村落文化”。信息化落后,扶贫自上而下的“计划”属性与农耕生活造就了费孝通先生意义上的“差序格局”社会结构(费孝通,1985)。这种富有伸缩性的以“己”为中心向外围社会关系网络扩散的圈子,形成了一种资源配置的机构。一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社会关系网络规模越大,就越有能力获取资源,这会衍生出人们获取扶贫资金的“机会主义行为”。例如,由于正式制度传达的滞后性,以及贫困地区的人情关系,关系网络疏通能力强的人在村委会获取贫困户名额并上报。而当正式的扶贫文件要求下发至村委会时,已经上报的姓名已无法改动。但如果贫困文件明确要求贫困户不能拥有砖房楼房,这种情况下靠人情关系获取贫困户名额并有砖房者,会要求其将自己的房屋毁掉。这就是特定文化传统下形成的意识形态与正式制度冲突所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是能人掠夺资源,而普通底层老百姓则表现为“权利失败”,失去了应得到资源配置的权利。从而带来了扶贫资源的分配不公正、不合理现象,致使扶贫工作运行成本增加,扶贫绩效低下的局面。
四、意识形态对扶贫消极影响的机理:实证分析
孔泾源(1992)认为,中国源远流长的儒家思想与占统治地位的马克思主义在思维形式或认识论层面是相互交融的。而在实践中推行的带有计划经济属性的制度通常有两个隐含的理论假定:一是计划者对所有参与者信息完全充分,如参与者的效用函数、资源、技术以及制度约束等,以自上而下的指令实施;另一个是人们有一个建立在个人收益与集体收益一致基础上的固定不变的最大效用函数。而现实世界中计划者与参与者之间通常是信息不对称,并且人对于信息搜集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次,正式制度的安排、实施及调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然而非正式制度由于在人们长期生活实践中无意识创造的,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等特征,其“滞后性”表现更加突出。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正式制度安排与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没有达到内在一致性,从而对扶贫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传统观念抑制了扶贫政策
凉山州地理位置偏僻,信息闭塞,农村地区主要以种植农业为生;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55.2%,主要以彝族为主。由于传统的农耕生活、语言和文化等差异,“乡土文化”浓厚,传统观念根植于人们思维中。在现代化潮流的冲击中,传统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但传统观念的支配地位,而改变的部分也并非完全受正确的意识形态的引导。正如罗素描述的那样:“如今我们正处在混沌时期中,很多人丢掉了旧标准,但还没有找到新标准,这给他们带来了各式各样的麻烦。由于他们在潜意识里还在相信旧标准。所以,当有了麻烦时,他们会绝望、懊恼、玩世不恭。”如上文所说,平均主义的旧意识形态导致了精准扶贫重新回到了区域扶贫的模式;玩世不恭使人们染上“毒品”,倾家荡产,父母妻儿流离失所。其次,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即学而优则仕的观念,让后代进步知识分子向公务员职位蜂拥而至,甚至有“反正考不到工作(指国家编制职位),花费这么多钱读书做什么”的思想,导致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辍学。此外,浓厚的农本意识,让农村居民不能下定决心转移或承包土地,从事商业经济活动。这一系列的传统意识形态是贫困群体缺少自我发展的“可行能力”,冲击了扶贫政策的实施绩效。
(二)风俗习惯强化了返贫效应
风俗习惯对返贫效应的强化作用在凉山彝区主要从婚嫁和丧葬中得到呈现。首先,从婚嫁的角度看,大部分的婚姻并不是爱情的结晶,而是被利益意识驱动的男女双方的结合[32],或成了一种非正式保险制度[33],以及婚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凉山彝区“差序格局”的边界,以谋取更多的利益及资源[34]。虽然婚姻观念在新生代知识分子和打工浪潮的影响下有些改善,但是婚嫁彩礼却有增无减,低则一二十万,高则五六十万,这样的支出与彝族居民的收入是极不相称的,在很大程度上极易导致居民进入“恶性循环的贫困陷阱”中。当然,该区域并非特例,对西北地区的研究也表明,在婚姻上的过高消费支出使农村陷入了贫困或重返贫困的陷阱,并指出婚姻致贫的关键因素就是高彩礼现象(夏琪,2015)。
在高额消费支出的现象中与婚姻媲比的当属丧葬。丧葬中的高额消费在凉山彝区历史由来已久,并非现代兴盛的产物。彝文古籍《勒俄特依·施尔俄特时代》记载认为,彝族希望借以祖先的灵魂保佑其后代的生命需要,在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时期就有祖先崇拜的信念,十分重视厚葬礼仪。李京的《云南志略》和彝文文献《作祭经》也有所体现,如《云南志略》中记载:“祭祀时亲戚必至,宰杀牛羊以千数,少者不下数百。”而这种厚葬传统仍在凉山地区盛行,人们将其有限的物质生活资料超前地挥霍于神灵祭拜,这种畸形的丧葬消费观念与彝区的经济发展矛盾日益凸显,并且造成兄弟姐妹之间不和睦、意外事故频发、村民陷入贫困及重返贫困陷阱等消极影响[36]。不可否认,祖先崇拜对其有很大的影响,但仅仅是因为祖先崇拜而盛行厚葬意识是值得怀疑的。彝族丧葬分为两个部分:前期举行的葬礼和后期对逝世者的灵魂关照。准确地说,对后者的重视才是祖先崇拜的核心。而相反地,“宰杀牛羊以千数,少者不下数百”的现象则是在前者的支出上。从这个角度出发,将会引出另一个意识形态问题,即“嫉妒”或“攀比”的功利性思想意识。
然而,“普通人性中最令人遗憾的一种人性就是嫉妒。他们不会从自己拥有的东西中找寻快乐,而会从其他人拥有的东西中找寻痛苦。”[37]这种思维习惯强调的不是事物本身,它只看到事物之间的关系。嫉妒与爱攀比的习惯,是导致彝族厚葬、浪费资源的一个关键因素。而这种爱攀比的习惯是致命的坏习惯,人们应该充分享受任何快乐的事,而不应该停下来去想与别人的快乐相比的事情。
(三)宗教与家支观削弱扶贫绩效
宗教作为人们生活及文化的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民族凝聚力和团结。但与国外相比,中国农村的宗教活动往往依附于世俗组织来开展(宗族网络等),在民众的宗教生活中,并不是宗教信仰的境界叙事,而是民间信仰具有的道德和神圣的功能主导着民众的意识[38]。少数民族如彝族的宗教即“毕摩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以上特征,认为它能够保佑人们在一年中平安度过生活。因此,彝族在宗教活动中的消费支出占总体消费支出的很大部分,每年将会举行1~2次,甚至更多次数的宗教活动;并且遇到疾病时首先会选择宗教而非医疗,给因病致贫叠加了多重因素。
其次,家支势力成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彝族的家支势力从普通的民众生活到上流社会权利结构都有很深的渗透,在婚姻、民事等纠纷中甚至占了支配地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不仅对凉山地区的乡村治理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许红缨,2003),如家支利益导向,弱化正式制度的作用;血统等级意识,制约乡村民主等[39],导致贫困识别实施名额“分配化”,扶贫资源在家族之间分配等现象,从而削弱了扶贫的绩效。
五、结论与启示
意识形态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核心,不仅蕴涵了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等其他非正式制度,在特定地区还具有对正式制度的创新具有“先导性”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贫困地区实施精准扶贫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由于意识形态与实践中执行的正式制度是否取得内在一致性,使得其发挥作用的机制带有“双重性”特征。
首先,意识形态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性知识”,与正式制度的实施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某种程度的“摩擦力”,阻碍了正式制度的顺利执行,增加了制度合作费用。如上文研究表明,精准扶贫在凉山彝区的实施受到群体成员意识形态的冲击,极大地降低了扶贫绩效,增加了交易费用。这是由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没有实现内在理念的统一性而导致的结果。
其次,不可否认的是,当特定地域性的意识形态与正式制度达到内在理念的契合时,它将会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增长与发展,实现社区的和谐和团结。但这只是“摩擦力”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到微弱状态,并非完全消失。
那么,如何正确引导特定的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实现其与凉山彝区精准扶贫制度的“摩擦力”最小化?第一,意识形态属于价值观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它还有有关世界观的内容。加强发展凉山地区的教育事业,从而提高贫困群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价值判断能力,实现其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提升。第二,意识形态还包含有情感和社会基础的成分。要树立以人为本思维和包容性发展理念;规范以网络媒体为主的信息传播机构和渠道,正确引导民众的思想信念,与凉山彝区的社会群体培养一种“信念共享”氛围;汲取优良的文化,消除陈规陋习。第三,以协调新发展理念引领扶贫制度的实施,以诱致性变迁为路线引导地区意识形态的演进,而不是固定不变的强制性推行政策。因为,正式制度大多都是精英精神的产物,政治领导人的理念固然重要,但从长远来看,普通人的理念也许更重要[40]。
注释:
① “地方性知识”在本文中侧重于文化层面和生活知识,指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和视域,包括语言、风俗习惯以及被社会不成文的加以接受的规范等,可参见于:饶旭鹏,刘海霞.非正式制度与制度绩效——基于“地方性知识”的视角[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8(2).李小刚.少数民族文学中的地方性知识构建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8(07)等。
② “村落文化”是相对于都市文化而言的,指以信息共有为主要特征的村落中的一套行为规范及价值观念,可参见于: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M].商务印书馆2003年和李银河.论村落文化[J].中国社会科学,19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