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支持、认同: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路径构建
2018-02-23陈纪朱珊
陈纪 朱珊
摘要: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解决城镇化背景下民族关系问题的正确应对思路。实践中如何促使各民族之间产生深层次的交往,如何保障各参与民族交流的平等性、主动性和自主性,以及如何以增加彼此间共性和增进相互接纳来帮助各民族逐步实现交融,是促进当前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重中之重。这就要着重从民族间互动、资源支持、城市认同三个方面来构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城镇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间互动;城市民族工作;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 (2018) 05-0072-06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增多、种类增加,以及由此帶来的各民族利益分配多样化、文化价值多元化、社会问题复杂化等,日益凸显出解决好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性。当前,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解决城镇化背景下民族关系问题提供了正确的应对思路。实践中要如何促使各民族之间产生深层次的交往,如何保障各民族参与交流的平等性、主动性和自主性,以及如何以增加彼此间共性和增进相互接纳来帮助各民族逐步实现交融,是促进当前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重中之重。
自2010年党中央提出把“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以来,学者们围绕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展开了较多研究,并借鉴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背景、主体、内容和目的来解构其内涵。通过考察中华民族漫长的历史发展背景,学界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政策进行了解读,认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以及经济共同繁荣。针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现路径,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所谓的“第二代民族政策”为代表,认为应当从制度、政策层面上强制推动“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1];一种观点认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必须尊重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虽然我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强,但现阶段尚不能自发实现“交融一体”,反对以人为方式推进各民族“交融一体”[2]。尽管学界现有的相关研究为探讨城镇化背景下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问题提供了有益启示,但是通过文献梳理发现,这些成果大多停留在宏观研究和整体把握层面,是站在多民族国家政治建设高度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问题展开的研究。专门针对城市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路径进行研究的学术成果相对少见。从微观上看,城市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是各民族围绕日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实践而产生的社会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此意义上,依据互动论和社会支持、社会认同的主要观点,笔者认为民族间互动是促成民族交往的条件,资源支持是推动民族交流的重要保障,城市认同是奠定民族交融的心理基础,可以此构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路径。
二、民族间互动:城市深层次民族交往的生成条件
民族交往作为社会交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离不开社会这个大场域。社会互动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处于一定的情境之下,凭借各种互动中介所产生的具有特定意义,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一种社会行为[3]。民族间互动是各民族之间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项所产生的互动,并不等同于彼此之间在私人空间中产生的一般性接触或某些表层性认知。具体而言,深层次民族交往的生成需同时具备民族间互动情境、互动中介、互动意义这三个基本要件。
第一,民族间互动情境的产生。城市少数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意识到与“他者”之间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项进行交往互动,不仅能够帮助他们在城市中争取或获得更多的权益分配,而且能够帮助他们在流入地获得更多发展空间。反过来说,少数民族与城市“他者”之间若仅停留于一般性接触或仅限于群体内部往来,易导致对外的封闭或内卷化,从而丧失从城市“他者”那里获得各种权益与发展资源的机会。这种主观上对民族间互动的心理期望,营造了一种互动情境,为促成各民族深层次交往提供了条件。例如,笔者2017年7月至8月在天津市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12位少数民族被访者在主观上愿意与城市“他者”进行民族交往,占比为95. 4%,仅有4.6%的被访者持“不赞同”和“非常不赞同”的态度。各民族成员聚居于同一个城市,形成“大杂居小聚居”和“散居”并存的居住状态,并在城市中形成多民族社区[4]。多民族社区作为城市各民族生产生活的共同空间,客观上同样为彼此间互动的产生提供了一种重要情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对民族事务管理和服务的角色定位等,也为城市民族间互动提供了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情境。
第二,民族间互动中介的搭建。民族间互动中介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公权力组织,以及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等非公权力组织针对日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项而开展或创办的一系列集体性活动。当前,公权力组织围绕民族事务管理、民族政策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民族和谐社区建设等开展的集体性活动较多。由非政府组织创办的集体性活动往往与各民族的日常生活联系更加紧密,成为公权力组织开展集体活动的重要补充和辅助。例如,近年来有些城市民族社区针对少数民族开展民族和谐社区共建、民族团结月、就业培训、志愿服务和民族节日庆典、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美术书法展览、文化知识比赛等集体性活动。这种集体性活动为城市各民族间的互动提供了重要的桥梁纽带,为彼此间产生深层次交往搭建了沟通桥梁。相比而言,公权力组织倡导的集体性活动更多地与民族政治交往、文化交往有关,经济组织更多地与民族经济交往有关,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则更多地与社会交往有关。
第三,民族间互动意义的维持。民族间互动意义是指在一定的互动情境之下,通过各民族共同参与的集体性活动这种互动中介,使他们能够切身体验到集体性活动所具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意义。这些互动意义的存在为城市各民族共同参与互动提供了动力。米德认为,“我们在自己身上引起由我们的姿态在他人身上引起的那种反应越多,我们对他人的理解就越多”[5]。一方面,从少数民族角度看,互动意义体现为少数民族成员从城市“他者”所谓的“姿态”中获得了一种反应,即能够使他们体验到集体性活动所具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意义,以此来维持彼此间互动的延续。当前,少数民族通过这种互动能够参与民族事务管理、促进自身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获得社会援助、创新民族文化等,所以对他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从城市“他者”角度看,互动意义体现为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维护城市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需要。这种互动意义的维持保证了少数民族与城市“他者”之间能够产生持续互动。它既是维系各民族参与互动经常化的重要基础,也是保证深层次民族交往不断强化的关键。
三、资源支持:城市各民族平等参与民族交流的重要保障
当前,少数民族作为城市社会弱势群体,面临权益保障不足、发展水平较低、就业层次较低、风俗习惯差异、宗教问题敏感、民生保障不力等诸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少数民族与城市“他者”之间进行民族交流时存在资源匮乏或不足问题,易形成不平等的、被动的、非自主的交流状态。社会支持意指个体或群体凭借一定的社会联系从外部“他者”那里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信息摄取、精神需要等,包括公共行为支持、社区资源支持、关系网络支持[6]等。多维度的资源支持为城市各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交流奠定了物质基础及精神支持,保障了民族交流的平等性、主动性、自主性。
第一,公共行为支持为少数民族整体发展提供了一种嵌入性支持。它以城市地方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区外部行为为主体,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入驻大型投资项目、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等途径,为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所谓的外部嵌入性支持。费孝通指出,“要依‘先进帮后进的原则办事,先进的民族从经济、文化各方面支持各后进的民族的发展”[7],这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和共同发展的主要原则。然而当前城市少数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其他民族相比,无论是在政治参与、产业数量和规模、生产要素配置、市场竞争力,还是在民生保障和文化发展水平等方面都处于相对滞后或不足的状态。有研究者提出,站在族际关系的立场上,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是政府单方面给予的产物,而是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和平等政治经济权利的必然结果[8]。所以从整体上看,城市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资源的非对等性,势必要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城市“他者”都应当提供这种外部嵌入性支持,否则,将对前者平等地参与民族交流形成一定阻碍。
第二,社区资源支持为少数民族个体发展提供了一种内生性支持。它以社区居委会、民间团体、公益组织等为主体,通过汲取社区外部资源、整合和发掘社区内部资源等途径,为城市少数民族成员充分享有劳动权、增加个体收入、获得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等提供了一种内生性支持。从个体层面上讲,可以通过汲取社区外部资源及优化社区内部资源,打造社区各民族共建共享经济体,如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和社区特色产业等能够改善少数民族就业水平,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社区资源支持因这些行为更贴近少数民族的现实生活,能够从个体层面上很好地帮助少数民族成员解决日常生活中面临的诸多具体问题。社区各种服务组织一般更具专业性,可以更好地为少数民族成员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如就业服务、养老服务、法律援助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所以从民族交流能力上看,这种社区资源支持能够帮助少数民族成员与社区汉族成员一样,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交流时拥有大致均等的资源,从而保障他们平等地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交流。
第三,关系网络支持为少数民族成员与城市“他者”之间社会关系的形成提供了社会资本支持。它是以城市其他民族成员作为另一行为主体,通过社会网络、行为规范、相互信任、协同合作等途径,为少数民族成员与城市“他者”之间社会关系的形成提供社会资本支持。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而言,群外社会资本的形成意味着以结构性嵌入的社会网络保证了外部资源摄入的可能性,以具有正式约束的社会规范强制要求“他者”提供外部资源,以信任合作维持外部资源供给的常态化和连续性[9]。这种社会资本作为来自于少数民族成员的外部资源,主要功能是能促使城市各民族之间产生良性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的形成有助于从精神支持层面促进各民族交流。虽说公共行为支持、社区资源支持和关系网络支持都能为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提供必要的物質帮助和精神需要,但相对而言,前两种支持更多的是物质层面的,后一种支持则侧重于精神层面。关系网络支持所提供的这种社会资本支持既能保证城市各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也有助于其他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相互认知、理解、尊重、关爱等,从而为各民族主动地、自主地参与民族交流提供保障。
四、城市认同:以共性和接纳奠定民族交融的心理基础
在各民族交往交流的推进过程中,城市民族交融并不是自动形成的。社会认同是指个体认识到他(或她)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所带给他的情感和价值意义[10]。就少数民族而言,城市认同的产生既需要解决他们享有的公民权不足问题,也需要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的张力问题。文化认同是民族和睦之魂、民族团结之根,是最深层次的认同[11]。民族交融不仅是指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交流过程中,不同民族间的差异性逐渐消失,共同性逐渐增加,进而融为一体,更是指文化上的相互接纳、心理上的相互认同、血缘上的相互融通[12]。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推动少数民族产生城市认同的过程,也是城市各民族增加彼此间共性和增进相互接纳的过程,它契合了各民族实现交融的基本要求。
塑造城市少数民族城市认同要解决他们享有的公民权不足的问题。这是导致当前城市各民族共性较少的主要原因。少数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享有的公民权利仍不充分。而这种权利享有不足问题的产生,既与少数民族自身就业能力较弱、语言沟通困难、社会资源缺乏有关,也与城市专门性民族政策缺失、户籍制度限制、管理服务滞后等有关。这种差异性权利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民族群体无法充分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机会,由此导致彼此之间共性较少,阻碍了前者对城市产生归宿感和认同感。这种公民权享有不足的问题也容易导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流出地享有的“特殊权”去替代“公民权”,由此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反过来将强化其族群意识和族群认同,严重影响城市民族交融。保障少数民族充分地享有公民权,既是促进少数民族成员产生城市认同的主要手段,也能保证各民族的共性不断增加,为城市各民族逐步实现交融奠定心理基础。
塑造少数民族城市认同需要处理好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的张力关系。这是制约当前城市各民族间文化上相互接纳的主要因素。少数民族遭遇多元文化主义,将在民族文化与国家文化的关系等问题上产生认同困境[13]。少数民族文化与城市主流文化之间的张力关系影响少数民族对族群认同和城市认同的价值选择。如果城市少数民族仅限于族群认同,将强化族群差异和民族意识,甚至会导致排斥或抵制其他民族的现象。当前,少数民族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应主动学习城市主流文化,并对之逐步产生认知、理解、包容等。少数民族成员对主流文化的接纳,也意味着他们对作为城市主流文化的主体即城市“他者”产生认同,从心理上消除了对城市“他者”的排斥。只有正确地处理好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的张力关系,使少数民族在继承自身民族文化的同时也主动接纳城市主流文化,才能让他们的族群认同和城市认同相互依存,防止非此即彼或相互否定情况的发生。在以城市少数民族接纳主流文化并产生城市认同的同时,也要提升城市“他者”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包容力。正确处理好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的张力关系,能够促使少数民族产生城市认同,促使彼此间在文化层面上相互接纳,进而为城市民族交融奠定心理基础。
五、结语
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城市民族关系问题成为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的一种集中反映。由实践得出,民族间互动、资源支持、城市社会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内在要求。这就需要把民族间互动作为促成城市各民族交往的条件,资源支持作为推动民族交流的保障,城市认同作为民族交融的基础,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一种实践路径。结合上述分析和研究,在此过程中尚需要注重和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理解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内在关系。民族交往是民族关系的表现形式,民族交流是民族关系的主要内容,民族交融是民族关系的本质。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呈现为从形式到内容再到本质的一种递进关系。当前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应是民族交往、民族交流、民族交融的有序推进,不能丢弃或跨越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否则必将违背民族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破坏民族关系的正常发展。如果仅以加强民族交融这一环节,或以强制推进各民族交融一体为路径,试图实现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是不可能的。
二是要准确把握民族间互动、资源支持、城市认同过程中的核心要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以日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实践为核心要素的,这就抓住了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主要矛盾。具体来说,深层次民族交往是城市各民族围绕日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项而产生的一种民族交往,否则容易滑向彼此之间的一般性接触或浅层次民族交往。民族交流要以资源支持为保障,推动城市各民族平等、主动、自主地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交流。民族交融把塑造少数民族城市认同作为心理基础,通过解决少数民族公民权享有不足的问题来增进各民族共性;通过平衡少数民族文化与城市主流文化之间的张力关系来增进各民族文化上的相互接纳,共同为逐步实现民族交融奠定必要的心理基础。
三是要明确认识到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参与主体具有多元性。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主要是指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但离不开地方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民间团体、公益组织等行为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大力配合。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如果没有这些行为主体的参与和介入,那将难以促使城市各民族间产生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意义的互动,无法保证城市少数民族获得多维度的资源支持,同样也很难塑造少数民族的城市认同。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少数民族群体除了与城市其他民族群体产生交往交流交融以外,他们与这些参与主体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也构成了城镇化背景下城市民族关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要主动建立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协同合作机制。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仅涉及少数民族、城市“他者”等多元参与主体,也涉及促成民族间互动、资源支持、城市认同所需要制定和完善的一系列制度、政策、法律法规等正式手段。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需要积极运用宣传教育、情感投入、信任合作等非正式手段,动员少数民族成员与其他民族共同参与交往交流交融。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应建立参与主体之间、解决手段之间的协同合作机制。互动、支持、认同分别作为城市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生成条件、重要保障、心理基础,是为了突出各自侧重点而进行的相对划分。实际操作中既要把握好这三者对应的主要功能,也要注意这三者在具体功能上的协调一致,从而共同促进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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