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及其启示
2018-02-23韩玉
韩玉
摘要:2002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利益冲突工作组报告书》,促进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以之为据,结合自身产学合作实际,不断加强产学合作活动中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建设。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重点对利益冲突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机构利益冲突,尤其是个人利益冲突不当影响的事前预防与规范进行了规定。该制度体系具有相对完整性和层次性,重视事前预防功能,利益冲突管理透明、客观公正的特点。“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及其价值取向、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的差别化管理模式,对我国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启示
高等教育产学合作中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与各种法律上的“利益冲突”,在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冲突方法和判定上有很多不同。从狭义上看,高等教育产学合作中的“利益冲突”包括个人利益冲突和大学等机构利益冲突,即教师或者大学等在产学合作活动过程中得到的利益,如费用收入、兼职报酬、股份等,与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研究责任发生冲突的情况;广义上的利益冲突还包括责任冲突,是指教师在企业等履行兼职职务责任时,和大学应该履行的职务责任,即教育、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主要职能的履行以及交易的客观性、公平性发生冲突的情况。[1]
一、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概述
(一)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叶,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明显表现为“政府诱导型”特点。在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框架中,管辖“产”的经济产业省和管辖“学”的文部科学省从“产”和“学”结合的切入点开始,共同推动产学合作活动管理制度建设,产学合作机会不断增加。在产学合作活动中,企业以追求“保密、专有、盈利”为原则,高等教育机构以追求“公开、共享、非营利”为原则,高校和教师在从特定企业等得到正当利益的同时,也对其承担一定范围的职责。由于二者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不可避免会产生利益冲突。国立大学等法人化以后,产学合作活动活跃化、多样化和国际化,利益冲突案例随之增多。为规避高等教育产学合作活动中发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日本文部科学省以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为依据,从2002年5月至10月通过研讨会形式对利益冲突管理问题进行研讨,最终形成《利益冲突工作组报告书》。不同类型高等教育机构以此为据,结合该机构产学合作情况及其办学特色,适当调整已有的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体制。2016年文部科学省发布《关于大学等推进产学官合作活动伴随的风险管理的研讨方向》,分析了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风险管理中的利益冲突管理现状,并对不同类型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根据大学等的理想和特色进一步完善校内利益冲突管理体制,加速推进产学合作活动指明了方向。
日本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性质和产学合作类型分类建设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以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简称“国立高专机构”)为例,该机构建立于2004年,2006年制定了产学活动的基本方针,作为国立高专机构建设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准则。2009年制定并实施《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利益冲突管理政策》(2011年7月1日修订),该制度具体规定了利益冲突的基本方针、对象及其基准,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的设置,利益冲突管理程序,情况公开,高专机构关系者的启蒙教育方针。[2]规范引导国立高专机构和以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地方产业界、地方公共团体之间展开产学合作活动。2011年7月制定并实施《利益冲突顾问实施要项》,完善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程序。此外,国立高专机构针对产学合作研究活动的四种形式,即和民间企业等的共同研究、委托研究与实验、捐赠金、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制定了具体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2004年制定了《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共同研究处理规则》(简称“共同研究处理规则”),并于2009年、2012年修订。这是国立高专机构与机构以外的人员共同研究的指导性方针。该法第2条规定国立高专产学合作共同研究合同的内容,包括共同研究的问题与内容、研究人员、实施的场地和方法、实施时间及其解除、费用分担、成果认证、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的处理、保密义务及其他事项。此外,该法还对共同研究接受审查机构、费用及其支付时间与办法、研究人员的派遣、共同研究的中止、研究成果的认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技术的指定、研究成果的实施、对第三方的实施许可、研究发表、操作要领进行了规定。[3]同年,该机构还制定了《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捐赠金操作规则》(简称“捐赠金操作规则”)、《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委托研究实施规则》(简称“委托研究实施规则”)。这两个制度赋予国立高专机构通过委托研究、接受捐赠金方式从外部引进研究资金的权力,并明确了避免和应对委托研究、捐赠中的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规则。“委托研究实施规则”分别于2009年、2012年进行了部分修订,201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国立高专机构产学合作中的委托研究的目的、接受委托研究等的审查机构、委托合同的制定、委托研究等的费用、研究等的中止、知识产权的归属与转让、技术的指定、研究成果的实施、对第三方的实施许可、研究发表、处理要领与负责等进行详细规定。[4]“捐赠金操作规则”分别于2008年、2011年、2014年进行了部分修订,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允许国立高专机构接受企业等机构和慈善家的捐赠,主要包括机构支持的奖学金,教育、研究及管理运营相关事务的捐赠金,以充实高校學术研究和教育,促进该项业务的自主运营。该规则对促进捐赠金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捐赠的申请、接受审查机构、接受审查的决定、接受审查的限制、接受审查的通知、接受审查、用途变更、教师接受捐款的处理事宜进行规定。[5]
(二)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内容
1.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一是国家管理机构及其职能。2017年3月文部科学省科学技术学术审议会设置产业合作地区支援部会,负责促进研究开发成果的普及应用和产学官合作的推进,审议地区科学技术振兴的支援重要事项。按照《科学技术学术审议会产业合作地区支援部会管理规则》的规定,2017年4月该部会下设三个委员会:第一个是地区科学技术革新推进委员会,主要负责掌握地区技术革新生态系统创造和实现的现状和问题,研讨解决对策的方向和战略;第二个是增强竞争力的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委员会,在大学校长的领导下与外部机构合作,研究有效利用经营资源(研究开发投资的资金来源、知识产权等的资产、研究人才等)增强其效果的战略;第三个是大学等产学官合作风险管理研究委员会,研究大学等机构在推进产学官合作中可能会出现的研究经营风险,以及适切的应对方案等问题。科学技术学术审议会的技术基础部会下设利益冲突工作组,从2002年开始负责研究产学官合作推进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应对问题,促进各大学等制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二是地方产学合作管理机构及学校设置的利益冲突管理组织,负责具体的利益冲突事务管理。参照《利益冲突工作组报告书》对个人利益冲突管理校内体制调整提出的建议,各大学等根据自身实际构建以公开教职员钱财信息和校内利益冲突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管理系统,慎重对待医学特别是临床医学领域的利益冲突管理。高校设置了利益冲突委员会,有权利和责任决定个案的应对策略,制定利益冲突管理政策等利益冲突应对方案,设置适切反映利益冲突委员会审议的校外人士和专家意见的反馈机制,对相关人士持续开展启蒙教育活动。[6]除这些共同性管理组织机构外,一些高校又设置了其他利益冲突管理组织。例如,国立高专机构设置了地区创新推进本部产学合作知识产权推进室,通过讲习会形式,介绍高专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利用和合同的具体事例,加深产学双方对知识产权义务的理解和相互交流。各学校内部设置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和机构设置的知识产权本部负责专利申请,履行专利的新颖性、市场性及其归属、权利化的审查程序。国立高专机构内外部调查委员会组建公共研究费用等不正当使用的预备调查委员会,对公共研究费用等不正当使用进行调查,并给予关系者停职等处分。
2.产学合作中的个人利益冲突和机构利益冲突“不当影响”的事前预防与规范
产学合作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个人利益冲突和机构利益冲突。个人利益冲突有财务性利益冲突也有非财务性的,即金钱利益、劳务、名誉、兼职等。为规范财务性利益冲突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国立高专机构规定,机构内的教育研究,作为产学合作结果的发明,知识产权归属机构,机构组织有取得和运用的权利。在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运用时,社会可优先使用知识产权,其带来的收入回馈发明者,也适当回馈给学校,帮助创造新的知识产权。以企业等和高校的规范为基础,产学双方建构高透明度的平等关系。高校培养具有丰富的领先进行技术调查、发明评价、申请等实际经验的教师,充实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创造性教育。[7]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外,目前有380所以上的大学等机构(含高等专门学校)依据2015年修订的《特许法》完善了职务发明规则。[8]大学等适当利益除经济利益(不包含精神上的表彰等)外,还包括留学机会、股票期权、职务晋升、带薪休假、职务发明特许权的设定或一般实施权的许可等,大学等通过确定基准方案的协议、基准的公示、听取意见确定相当利益后,给付职务发明员工以适当利益。[9]
个人非财务性的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是角色冲突,即教职员履行高校的职务责任和执行外部业务活动的责任所发生的冲突,常见的是教师兼职时间分配等问题。1997年以后,随着国立大学教师兼职制度的放宽,教师在咨询业兼职获得报酬常态化。2000年修正《人事院规则》,允许国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等兼职。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法实施后,各国立大学等法人制定伦理规程,如国立高专机构制定《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教师就业规则》、《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教师惩戒规则》,据此规范教师在产学合作中的不正当行为。2016年起,文部科学省要求各学校从制度上明确教师履行大学职务的内容和产学合作活动的关系,基于大学的理念将大学的职务履行职责和产学合作活动挂钩并适切规则化,不仅是兼职许可的规则化,也包括事后的查证。
机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旨在避免和处理学校从产学合作中获取的财务利益与其专业或学术义务规范产生冲突。《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规定大学等有取得适当经济回报,充实科研经费的权利。[10]《特定大学技术转移项目实施方针》规定,实施技术转移项目,以尊重研究人员的自主性和大学的主体性为原则,不应对学校的教育和学术研究带来消极影响。“特定大学”(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以及大学共同利用机构)对企业化可能性很高的特定研究成果具有发现、评价和选择的责任,在提供信息时,坚持企业会员优先,避免对特定民间企业不当的差别性对待。为避免因发明等新颖性丧失,关于专利申请等申请公开前提供信息时,应特别注意对内容进行保密。有进行专利权的民间企业的实施许可、实施费用等收益的回流等义务。特定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后,不仅研究人员可获得收益,而且根据捐赠等办法给予大学一定比例的收益,学校广泛公开研究人员以及大学的收益分配及回流办法。[11]《关于大学等利用政府资金作为本金的研究开发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研究许可证的相关方针》更详细的规定了大学等和政府合作的研究规范。
二、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特点
(一)具有相对完整性和层次性
日本政府以《科学技术基本法》为基础,制定《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以国立大学法人化为契机,统筹推进高等教育产学合作措施具体化,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作为产学合作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维得以不断完善。该制度从制度设计权限上分为统一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和高等教育机构内部利益冲突制度,现行制度多对个人利益冲突的规范,机构利益冲突规范少,具有相对完整性。统一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TOL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制度》(日本版SBIR)、《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日本版的《拜杜法案》)、《国立大学法人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教育基本法》、《产业竞争力强化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以之为基础,2002年文部科学省发布《利益冲突工作组报告书》,这是日本教育官方机构规范化管理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标志性文件。此后,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出台了一些医学利益冲突管理政策。除该领域外,为确保厚生劳动科学研究的公平、信赖性,2008年劳动厚生省发布《厚生劳动科学研究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COI)管理指针》(2015年修订),要求各机构进行利益冲突管理。2015年、2016年文部科学省发布了《关于研究活動中的不正当行为应对的方针》、《关于大学等推进产学官合作活动伴随的风险管理的研讨方向》。上述这些利益冲突管理具体制度主要对研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大学等的风险管理责任及应对举措,利益冲突管理等风险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研究方向进行规定。由国家宏观层次的基本制度和高校微观层次的具体制度构成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体系,既避免了制度设计中内容的重复、交叉、撞车等现象,又利于形成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的“互赖式治理”模式。
(二)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重在预防功能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重在事前预防而不是惩治,意在保护研究人员的名誉、社会信誉度,激发产学合作主体的自主性和大学等的主体性,公正高效地推动产学合作。《关于大学等推进产学官合作活动伴随的风险管理的研讨方向》明确规定大学等利益冲突管理等产学合作风险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抑制产学官合作和国际交流活动,而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风险对产学官合作产生消极影响。[12]《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利益冲突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国立高专机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功能,产学合作既不限制学校和教师的创新活动。同时也使学校赢得社会信赖,为产学合作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13]
为实现预防功能的制度管理目标,《利益冲突工作组报告书》中对“利益冲突”、“个人利益冲突”、“机构利益冲突”、“职务冲突”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对高校、教职员进行初步启蒙教育。[14]高等教育机构为实现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的预防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相关的启蒙教育活动。如国立高专机构地区用技术革新推进本部负责举办产学合作教师知识产权培训会,并制作知识产权手册,通过工业所有权信息、研讨馆、发明协会等支援知识产权教育,提高教师的知识产权能力,充实学生的知识产权等教育。文部科学省《关于研究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对应的方针》要求大学等教育研究机构建立有助于实施研究伦理教育的责任体制,采取事前预防研究人员不正当行为的措施,确定研究伦理教育课程,对包括学生的研究人员定期进行研究伦理教育。[15]
(三)利益冲突管理透明、客观公正
《利益冲突工作组报告书》明确要求大学等教育研究机构利益管理要公开透明。《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开除隐私以外的教师信息,以提高机构的透明度。[16]高校为了提高利益冲突管理的透明性和客观公正性,一方面吸纳外部人士参与校内利益冲突管理。利益冲突委员会由一些直接或间接参与高等教育机构利益冲突管理的理事、教师和外部人士构成,顾问委员会由外部人士构成。利益冲突委员会审查教师的利益冲突自我申报情况,确认报酬、资产等自我申报内容时,注意保护教师的隐私;另一方面利益冲突问题处理客观公正。利益冲突管理的程序包括申报公开、回避、审查、处罚。利益冲突委员会对利益冲突案件有监督、受理审查、判断权利。利益冲突顾问委员会负责利益冲突问题的咨询,并对该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监督,不服审查委员会对教师不服从审查结果进行重审。教师有不服从审议决议的,向该委员会提出再审议。处罚等实际执行权力由大学等的法人依据本部门规定去执行,超出教育行政管理权限的利益冲突案件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三、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问题与未来发展趋势
(一)问题
目前,日本多数中等规模以上的大学设置了利益冲突管理体制,多数高等教育机构设立了利益冲突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大学中,利用外部人士完善校内利益冲突管理体制,能够大体把握利益冲突情况。虽然利益冲突管理有了进展,但多为个人利益冲突管理,机构利益冲突管理弱化。此外,还存在现行利益冲突管理加重管理负担,部分研究者不理解利益冲突,研究人员启蒙教育不完善等情况。[17]
(二)未来趋势
其一,不断完善差别化利益冲突管理模式。文部科学省提出要研究符合大学等教育研究机构,如综合大学、单科大学、私立大学、有无医学部等产学合作实际的利益冲突管理模式,如人力、体制、系统等。通过调查掌握大学等组织的利益冲突情况,适当进行弹性管理,制定校内的方针策略,特别要采取举措增强大学经营层(校长、理事等)、研究人员、大众媒介、社会的理解、合作和参与。其二,对研究人员普及启蒙教育,深化研究人员、校长对产学合作风险管理的理解。研究通过校内培养、校外招聘与外包等方式确保校内风险管理专业人才。文部科学省将利益冲突的内容纳入研究人员伦理教育中,并不断完善。其三,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等负责校内日常咨询,利用专项研修项目等培养风险管理人才等方法,减轻管理负担,提高效率。[18]
四、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建设的举措
(一)系统构建政府、高等教育机构和协会与学术团体“三位一体”的互赖式利益冲突管理模式
我国高等教育产学合作从粗放式自由发展阶段转型到规范化、人本化管理阶段,需要以产学合作管理制度建设为先导,通过制度管理促进形成产学合作技术革新生态系统。首先,健全国家利益冲突管理基本法律制度;其次,国家完善利益冲突等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其职能要求。第三,利益冲突管理差别化。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研究、调查活动对大学等教育研究機构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等产学合作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引导、鼓励不同类型高等教育机构依据其产学合作实际及其办学特色,协同医学等专业学会、协会组织协同建设内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从制度内容上丰富个人利益冲突与机构利益冲突的预防和规范;第四,国家通过国内外调查研究不断反馈制度运行的效果,并修订完善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二)从给予产学合作主体以保护性监管角度完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体系
为实现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重在预防功能的管理目标,国家需要给予产学合作主体以保护性监管。首先,从制度内容上明确保护性监管这一价值取向。其次,增强保护性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通过研讨会、竞争性项目等形式,收集国内外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案例并进行分析,着重从组织管理体制、措施方面研究具体的保护性监管措施。完善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利益冲突等风险启蒙教育内容,并纳入高校教育和高校教师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体系落实实施。第三,将利益冲突管理纳入高等教育产学合作绩效评价体系。通过评价激励、引导和规范不同类型高校根据产学合作实际自主构建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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