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核心素养与关键能力
2018-02-23褚宏启
褚宏启
关于核心素养,我已经写了若干篇文章,实在是不想再写了。但《核心素养是否过时:关键能力能否取代核心素养?》(刊载于《中小学管理》2017年第10期)一文发表后,引发了一些讨论。大家对某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很正常,是好事情。但是也有读者对此有些误解甚至曲解之处,非我本意,我想在此再略作说明。
读者的不同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认为核心素养与关键能力是对立关系。如有人认为核心素养过时了,已经被关键能力所取代,理由是新文件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通篇未提核心素养,提的只是关键能力。他们认为官方承认与推广的只是关键能力,而非核心素养;进而认为我继续谈核心素养就是反对关键能力。他们似乎认为核心素养的概念是北京师范大学课题组提出的,属于民间行为;而关键能力才是官方提的,才是正宗的,才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这种说法没有依据。因为我在文中已经很明确地提出,“实质上,‘核心素养与‘关键能力这两个词的内涵是一致的,对应的也是同样的英文词,即‘Key Competencies”。我的提法如此明确,何谈以核心素养反对关键能力?至于人们在工作中喜欢用哪一个词,各有所好。我祈望的是,广大校长和教师在实际工作中,不要把二者看成对立的东西,尤其不要认为风向变了而心生犹疑并出现慌乱,从而否定自己过去几年来围绕核心素养所做的大量工作。
实际上,核心素养本身就是官方明确提出的概念。在2014年3月30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中,明确提出“核心素养”的概念(前后有五次之多),如“研究制订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教育部将组织研究提出各学段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也正是在这一个文件出台之后,才大量引发了国内的对于核心素养的探索与研究,包括北师大课题组的研究。研究核心素养、推进核心素养的培育,都充分体现了国家意志。
其二,有人认为我所主张的核心素养包罗万象,难以落地;而2017年《意见》提出的关键能力简明清晰,便于落实;甚至认为我强调核心素养的重要性是在为北师大课题组辩护甚至辩解。
实际上,我一直强调核心素养在内容范围上,不能面面俱到,必须是“关键少数”。如我在《核心素养的核心与教育工作的重心》(刊载于《中小学管理》2016年第10期)中明确提出,核心素养不是综合素养、全面素养,而应是“关键少数”素养。核心素养或者关键能力从字面上看,要解决的不是“全面发展什么”的问题,而是“重点发展什么”的问题。在综合国内外关于核心素养框架的基础上,我所认为的核心素养清单包括创新能力、批判性思维、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能力、信息素养等六个方面,进而又聚焦为“两大超级素养”即创新能力与合作能力。
因此,我对于《意见》中提出的几个“关键能力”是高度认同的,并撰文《解读关键能力》(刊载于《中小学管理》2017年第11期),认为《意见》是几十年来政策文本中对于学生能力发展的“重点”到底应该是什么的最好表述,是迄今为止最合乎学理、最简明扼要、最切中要害的表述。
同时,我也不是北师大“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研究团队的成员,把我个人的观点与该研究团队的观点混为一谈,是张冠李戴之举。
其三,还有人认为核心素养与关键能力不是等同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前者包含后者,不能混为一谈。其依据是当前颇为流行的一个定义:“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主要指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我对此定义有不同看法。我在《核心素养是“行为能力”而非纸上功夫》(刊载于《中小学管理》2016年第11期)中早已提出,素养(competencies)是行为能力,是人在真实情境中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而任何行为,都不是單一维度的知识(knowledge)、技能(skills)、态度(attitudes)所能支撑的,是三者的超越和统整。素养=(知识+技能)态度,亦即C=(K+S)A。此处的“态度”属于非智力因素,就是“品格”。也就是说,核心素养或者关键能力是把“态度”或者“品格”包含在内的。
对于素养的这种界定,就要求在确定核心素养时,需要用“行为能力”或者“能做……事”来表述某种核心素养的名称。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陈述9个方面的核心素养时,都表述为“能够做……”(the ability to[do something])。此处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含义比技能要宽,是技能、知识、态度的复合体。因此,在表述某种素养时,常常是用“XX能力”来表述的,如创新能力、合作与沟通能力,等等。
希望大家今后不要就核心素养与关键能力这两个概念聚讼不休了,使用哪个真的都无所谓,重要的是“如何培育”这两个概念名下所包括的那些素养与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与合作能力这两个超级素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