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灾时救济政策及效果研究
2018-02-23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昆明 650033)
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灾害频发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激化阶级矛盾的重要影响因素。荒政是指国家对于饥荒救济专门制定的政策和制度,包括预防、救济、恢复等方面,涉及税收、户籍、仓储、水利、蠲免等领域。参与部门众多,资金数额巨大且往来复杂,效果关乎国计民生,故而对于荒政的重视往往被视为政权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体现。隋朝作为分裂后重归统一的王朝,在此方面的政策和具体实行效果尤其引人关注,荒政涵盖广泛,本文仅对隋朝救灾的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探讨。
一、自然灾害的特点决定了防灾救灾的必要性
中国历来自然灾害多发,几乎无年无灾,呈现出灾害种类多、影响范围大、破坏力强的特点。据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统计,从西周到清末,2999年间共发生较大水灾1029次,较大旱灾1056次。中华民族在与自然灾害斗争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试图了解灾害发生的原因、找到其发生的规律,建立全面合理的救灾体系,力争将灾害的破坏降到最低。
隋朝虽立国时间不长,自然灾害也发生频繁。“忽忽二十九年间,被灾凡二十二次。计旱灾九次;水灾五次;地震三次;风灾二次;蝗、疫、兼饥各一次。”水灾最为常见,影响范围也较大,如大业二年,“河南大水,漂没三十余郡。”大业七年发生水灾最为严重,“是岁,山东、河南大水,漂没四十余郡,重以辽东覆败,死者数十万。”
旱灾记载亦不绝于史书,开皇五年,“后关中连年大旱。”开皇十四年,“八月辛未,关中大旱,人饥。上率户口就食于洛阳。”大业八年,“是岁,大旱,疫,人多死,山东尤甚。”
此外见于记载的还有风灾,开皇二十年,“京都大风,发屋拔树,秦、陇压死者千余人。”隋朝还有地震的记载,如开皇十四年,“五月辛酉,京师地震。”;开皇二十年,“十一月戊子,天下地震。”仁寿二年,“夏四月庚戌,岐、雍二州地震。”同年九月,“陇西地震。”
自然灾害往往相互关联,引发连锁和加倍的困境。如旱灾之后继起蝗灾,水旱之后常见疫灾。大业八年“大旱,疫,人多死,山东尤甚。”[1]
可见隋朝时期,全国多数地方发生过自然灾害,灾害类型多样,影响范围较大,社会经济受损严重。对于百姓而言,最为直接的莫过于灾时救济的制度和实施。
二、灾时救济的具体政策
1.灾情及时申报
灾情发生时,秉承的是由下而上的申报渠道。首先灾情发生地行政长官应及时逐级上报,包括灾情发生、地点、程度等细节,便于组织救济。县、郡达于尚书省后,制定救济方案,影响比较严重的由皇帝亲裁后下达执行。隋朝前期对于灾害救济非常重视,常派出专使执行救济之务,如开皇五年八月,“甲辰,河南诸州水,遣民部尚书邳国公苏威赈给之。”专使多为民部、工部尚书等高级别官员担任,既能统筹安排,又熟悉相关业务,体现出统治者对于临时性救济工作的重视。“已诏使人,所在赈恤,扬镳分路,将遍四海,必令为朕耳目。”[2]至中后期不复闻耳。
2.统治者的自我反省
古人对于自然灾害发生原因缺乏客观认识,常常视为上天警示,认为需要反省。统治者常举行祈祷和相关活动以求消灾。此类谓之禳弭的记载颇多,可视为灾时的必备活动。具体做法不一而论,大致包括祈祷、减膳、撤乐、释宫女等举动,以帝王的自责态度期冀得到上天的保佑。开皇三年夏四月“甲申,旱,上亲祀雨于国城之西南。”
3.具体赈济措施
对于百姓而言,遇灾时最为关键是政府的赈济措施,稍有处置不当,极易导致百姓流离失所,恢复困难。常见的赈济措施有赈济、调粟、医疗等。
(1)赈济
隋文帝比较重视农业生产,劝课农桑,经营多年后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富庶。“亦魏晋以降之未有。”[3]为荒政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故而记载较多。如:
开皇“五年五月,工部尚书,襄阳县公长孙平奏曰:‘去年亢阳,关内不熟……开发仓廪,普加赈赐。’”
“其后关中连年大旱,……百姓饥馑。高祖乃命苏威等,分道开仓赈给。”
开皇六年“二月乙酉,山南荆、淅七州水,遣前工部尚书长孙毗赈恤之。”
开皇八年,“秋八月丁未,河北诸州饥,遣吏部尚书苏威赈恤之。”[4]
至炀帝时期,一味大兴土木,穷兵黩武,财政日渐窘迫,其残暴的统治下,赈济灾民沦为空谈。“然所在仓库,犹大充牣,吏皆惧法,莫肯赈救。”由是出现了人相食的悲惨景象。
(2)调粟
调粟是国家层面来进行粮食和人口的配比调控,主要有移民就粟和移粟就民两种,视乎当时具体情况而定。隋文帝曾有就食洛阳的记载,开皇十四年,“关中大旱,人饥。上幸洛阳。”百姓就食之记载亦见于史书,开皇“五年,其后关中连年大旱,……令往关东就食。”[5]灾害影响区域较广,粮食调拨困难时主要采用就食他处的办法。
如有邻近地区粮食有余,则可移粟就民。如文帝时“又命司农丞王亶,发广通之粟三百余万石,以拯关中。”[6]此类措施常用于局部地区受灾,影响面较小的情况。
这两种措施目的是让受灾百姓得到基本的生活口粮,无论是调拨粮食到受灾地区救济灾民,还是安排灾民到未受灾地区暂时安顿,处理方式直接,受众面较广,应该能够使灾民得到切实的救助。
(3)其它
灾时救济重在保障百姓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它救济措施有施粥、居养、农具发放等。历朝历代采用不一而论,隋朝国祚不长,记载较少。开皇年间,“……又发故城中周代旧粟,贱粜与人。买牛驴六千余头,分给尤贫者,……”[7]
三、政策反思
在前朝制度的基础上,隋朝灾时救济的政策有所发展,有灾害的正常申报制度,有职能部门的监管,有相对充足的仓廪库存,是隋初政府行政效能较高的体现。但文帝、炀帝两朝的实施情况对比后,我们发现,虽有行之有效的制度,具体实施效果却依赖于政治清明和官吏廉洁,每逢贪官污吏横行、土地兼并严重、阶级矛盾尖锐之时,救济往往沦为空谈,天灾和人祸如同大山,使百姓陷于水深火热,最后只有揭竿而起,隋朝随之覆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