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哈贝马斯“重构式”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反思
——以合法性研究范式为视角
2018-02-22郭天一
郭天一
(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政治合法性始终作用于人类政治活动的全过程,为政治统治和政治服从提供最为基础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对政治合法性的探讨往往会首先诉诸对其来源问题的考量,即统治与服从何以可能。哈贝马斯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重新建构,无疑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相关问题更为新颖的理论范式和研究途径,但这种理论范式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对以往理论范式的借鉴与批判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一、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的流变
针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而言,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往往会从多元化的侧重角度对其进行考量,并给予不同维度和视域的界定。
(一)传统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
在探讨政治合法性过程当中,信奉特定政治价值规范的思想家们往往会将对政治现实的反思与其理想型政治理念诉求相关联。以此研究范式为基准的合法性理论,其价值审视力度,即批判与反思的强度和深度,直接决定其对政治实际状况的认知、判断及把握程度的透彻程度,由于其所信仰的规范概念是作为整个研究范式的核心坐标,所以,自西方古代开始,规范性研究范式一度成为研究政治问题的重要理论模式,并且尤其针对政治合法性。在古典政治思想当中,对于“应然性”的关注和追问一直是思想家们最为热衷的,而“应然性”的指向性,恰恰正是对“幸福”、“正义”和“善”等价值规范的遵循,以致延伸到公共领域,成为指导生活秩序和公共政治秩序的首要原则,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抽象的原则往往能成为政治秩序与合法性的前提。亚里士多德对政治秩序的延续做出了论述,他指出,“善”是贯穿于政治始末的最为重要的前提与目的,“政治上的善即是公正,也就是全体民众的共同利益”。[1](P240)诉诸对这些终极价值原则和规范的追寻,正是构成早期政治思想理论关于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的传统规范主义范式的风格和理路,并在很长一段时间作用于合法性问题的探讨之中。
欧洲中世纪时期,对一切政治问题的探讨皆被蒙上了浓厚的宗教主义面纱,神学所引导的意识形态和理论探讨规则始终左右着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思考。因此,作为以传统规范原则为指导的规范主义研究范式,甚至在压倒性的神圣权威的带动下开始有了宗教主义范式的转变倾向。所以,作为当时思想代表性人物的奥古斯丁对于政治问题也有着极为鲜明的宗教式理解,即由上帝的代言机构——教会所赋予的权力,可以有效化解人的原罪所带来的混乱和冲突,使人类社会走上秩序的正轨。[2](P386)
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思想家们延续了传统规范主义研究的理路和思维模式,只是相比较于古代和中世纪的研究范式而言,近代思想家更为注重将规范原则诉诸具有实践性与现实性视角上来反思和看待政治合法性。其中,卢梭始终着眼于合法性在“统治”和“服从”之间的联系和架构作用,他强调,权力一定要诉诸对公意的表达,因为公意可以直接作用于对国家和政府行为的指导,达成对公共幸福的实现。[3](P31)就此来看,“公意”以规范性的指导原则特性,成了政府合法性的评价标准。此时的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既承袭了古典传统政治合法性的规范主义理路,同时又以更为现实性的民众认可和权益保障等程序手段为契合点来重新审视政权机构的政治合法性,这无疑是对传统规范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范式的突破和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讲,无疑也为后来的具有更为具体和细节化的程序民主化手段的新型规范主义研究范式开了先河。所以,在哈贝马斯看来,卢梭在将合法性作用于“政治统治”和“服从义务”相对接的过程中,促成了程序化模式的实现,但哈贝马斯认为,卢梭的以公众意志为表达的民主,是过分强调道德和理性的民主,是“心灵的共识,而非辩论的共识”,[4](P23)在他看来,卢梭的民主思想的局限性就在于,道德和理性本身也应当寓于公共审议的过程之中,才能发挥其实质性的效用并得以最终确立。不过,由于以注重于审视现实具体问题的经验主义理论研究范式对政治问题和状况分析的直接介入,致使规范主义研究范式中的政治价值判断作用被否认,而以行政状况等评价标准为主的绩效合理性则成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评价尺度。
(二)近代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
随着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欧美等国家的完成和发展,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使得科学主义和工具理性的思潮迅速传播,在这样的社会历史发展背景之下,契约论也伴随传统规范主义理论走向了没落,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延伸至各个方面,同时也包括政治领域。在这个阶段,“合法性”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首次明确提出,并做出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这也使“合法性”概念作为一种明晰的政治术语寓于政治话语谱系范畴当中。在韦伯看来,统治和服从之间,存在着一种诉诸政权本身的普遍信念,而对这种信念的建立和培育将成为关键,是使政权达到合法性状态的必由之路。政治秩序的稳定以及合法性的形成,是寓于统治与服从之间的和谐状态。
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以及科学主义的广泛传播,对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的形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世纪80~90年代直至20世纪初年,以往所盛行的宗教、哲学、伦理等话语权威在“科学主义”思潮的不断引领和影响之下日渐萧颓,科学技术及其理论模式的广泛传播,几乎影响到全世界所有重大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也在政治学领域逐渐形成了新型的话语体系,也使现代政治科学开始真正觉醒。在实用主义思想的不断推动下,“芝加哥学派”的代表梅里亚姆指出,应当进一步激发起政治学自身的科学精神,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科学,来作用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可以说,这种重视经验研究的科学主张也为其后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家们开辟了诸如自然科学等角度的研究途径,同时全面否定了以价值和其他形而上原则对政治学的影响,以达成“赋予政治理论一个经验性的基础”,[5](P19)由此看来,以现代行为主义所倡导的政治科学带有浓厚的价值虚无主义,对关于政治中的价值规范和伦理道德一概不予讨论,并刻意将科学论证与价值探讨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在现代行为主义者们看来,科学最主要的任务便是对实施的陈述和研究,对于规范原则的探讨已经超出了科学研究的范畴之外。现代行为主义对政治科学的研究范式倾向,正是使经验主义理论范式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力的基础,在这样的理论发展背景下,经验主义的迅速崛起也成为必然。
但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这些矛盾和问题具体体现在:在经济系统当中,消费价值数量无法保障;在社会文化系统当中,行为动机意义无法产生;行政系统当中,合理性决策非常匮乏。随着矛盾和危机的不断凸显,整个社会状况在现实政治的价值层面所展现出的困境与挑战已经无法被忽视。因此,以往的经验主义研究范式已经无法从根本上为这些矛盾和危机的解决寻求到答案,思想家们在不断反思经验主义自身的局限性的同时,进一步在新的理论层面和高度重新建构起新型的规范主义维度来反思和审视政治合法性问题,可以说,现代规范主义研究范式形成了跨越式的重塑契机,为政治合法性研究找寻了新的路径。与传统的以“善”“正义”“幸福”等价值规范概念为理论核心不同,现代规范主义研究范式在看待政治合法性问题时,最为注重的是以民众“价值反思”和“正当程序”为前提和基础的政治认同,而着力反对一味以意识形态引导和其他权谋政治为手段的合法性资源供给策略,因为其实现的合法性效能不足以应付可能存在的潜在政治冲突。
二、哈贝马斯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重构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发展背景,尤尔根·哈贝马斯着力于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凸显的合法性危机进行彻底反思,在结合发展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同时,系统性地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作用到合法性问题的探讨之中。这种“重构式”的合法性理论,是以哈贝马斯所倡导的“交往行为理论”为重要原则的,即强调以“交往理性”来构建“交往共同体”,力图打造出人与人之间自由对话的理想环境,并将其延伸至政治领域,进一步引导出全新的政治价值规范体系。正如哈贝马斯在谈到经验主义者看待合法性危机问题时所说的,“研究者自己避开了关于理性的系统性判断,而对合法性的要求恰恰是以这种理性为基础的”。[6](P206~207)他认为,在公共领域中,“交往理性”与“商谈伦理”是重塑政治沟通,实现政治言论自由,创造政治合法性理性反思和审视空间的重要手段,也能够通过交互式的论证方式来达成民众与统治主体之间关于统治权力的协调,营造出生活世界中对政治价值的多元化反思与批判空间,并有效化解政治合法性危机。
(一)交往理性与商谈伦理的理论建构
哈贝马斯对交往理性的建构,是基于交往行为本身所体现的实践理性核心特质来展开的。其中需要强调的是,交往理性并不直接作用于实践理性的发挥,即“它一方面保留了全部的有效性主张,因此而超越了道德实践问题领域。另一方面,它涉及的仅仅是洞见,仅仅是辩论性的澄清在原则上可以通达的那些可批判性表达,就此而言,它仍然赶不上那旨在形成动机的和指导意义的实践理性”。[7](P6~7)在人们日常交往过程中,除了交往行为而外,工具理性行为也作为一种策略性的行为模式被哈贝马斯所关注,在他看来,工具理性着重强调的是一种“以经验知识为基础的技术规则”,[8](P8)人的生活及交往,始终要聚焦于某一特定的规范当中,与工具理性所倡导的技术规则不同的是,交往行为是通过以语言载体作为存在方式的共识性实现原则,也就是哈贝马斯所强调的:“生活世界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理想化的,它的规范一致性并非通过强制,而是间接或直接地通过在语言交往中取得的相互理解而达成人与人的关系正是通过这种相互理解来调节的。”[8](P541)由于人们交往行为的“异化”,直接导致了晚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危机的产生,人们基于自身内在的自然化的交往理性被工具理性所占领,从私人领域延伸至整个公共领域。一味重视绩效最大化和生产力提高的社会氛围直接使规范体系和解构发生了变化,经验主义所重视的合法性因素被持续放大,价值维度和理想化维度的诉求被不断压缩甚至遭到漠视。
相较于以追求生产力最大化为目标的生产行为的作用而言,哈贝马斯更主张人类交往行为的重要意义,这种行为往往寓于相应的交往结构当中,将一切非纯粹性合作意愿和动机的行为过滤在外。也正是基于对这种行为理论的进一步夯实,哈贝马斯提出了作为交往行为之普遍前提的“商谈伦理”概念,在哈贝马斯看来,要解决晚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问题,正需要在现实社会中建构起相应的商谈伦理规范背景来弥补危机与矛盾背后价值反思和审视的缺失。同时,唯有在现实社会中将公正、合理、平等、有效等规范机制延伸至政治领域,才能使民众以更为理性的对话环境和价值维度来看待政治合法性。从个人交往的角度来讲,商谈伦理有助于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分歧,换至公共领域来看,尤其是政治领域的沟通,能够以平等协商等交流模式更为理性而顺畅地看待政治问题,而非诉诸暴力。虽然从现实层面考量,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确实带有某些理想主义色彩,甚至一度被学者们冠以“理性的交往乌托邦”的头衔,然而,当我们将其理论建构充分融入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大背景中便可以发现,哈贝马斯并不是就政治问题而谈论政治问题,实际上其交往行动理论以及商谈伦理学体现的是政治话语权由统治者向民众的回归。
(二)审议民主理论对新型合法性理论特性的促成
20世纪中后期,以规范主义为范式的政治思想逐渐重回西方理论界思想家们的视野当中。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包括政治合法性在内的越来越多的深刻的现实问题和矛盾不断显露,而以往的经验主义研究范式已经无法根本性地揭示问题和矛盾的根本性原因。所以,思想家们在对这些现实问题和矛盾深刻反思的同时,也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经验主义理论研究范式本身,并重拾对规范主义所崇尚的“应然性”规范和价值原则的关注。作为规范主义复兴浪潮的重要推动者之一的哈贝马斯,在强调规范价值原则的同时,从话语伦理的角度建构起了交往行动理论,并在结合审议程序民主理论的过程中,致力于构建一种规范主义的程序化主义转型,使之达成对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的“重构”。
针对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这一概念,国内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译法,但就deliberative一词的本意来看,它还具有“慎重的”含义,也就是说,在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林立的现代背景下,自由开放的交流已经逐步成为主流,然而对于政治合法性等政治问题的探讨,除了在自由、平等的交流环境下,还要以审慎、理性、真诚的交流和协商来达成富有合理性与多元价值认同性的政治共识。这无疑为合法性问题描绘了一幅新的理论图景,也就是规范主义范式与审议民主理论的融合。相较于以往传统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而言,这种新型政治合法性研究范式,是有其自身的鲜明特性的。
首先,以审议民主理论为重要参考因素的新型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能够对政治现实进行理性反思。经验主义之所以无法透彻地分析晚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自身所出现的合法性问题,正是在于经验主义者们没有从价值和理性规范层面来反思政治。因此,哈贝马斯强调,当前社会科学家们在合法性问题的探讨之中,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韦伯的影响。[6](P206)而韦伯对合法性的看待,仅仅只是停留在通过有计划的生产和调动等工具理性化途径而达成民众对政权的认同和服从,事实上这也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统治与服从之间的纽带关系,但是却缺乏了对这种关系的必要反思和审视。正因为缺乏反思和批判以及对价值规范的重视,致使韦伯无法对现实政治绩效背后的运行模式以及对意识形态作用可能带来的负面功能得出足够认识。
其次,新型的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能够着眼于政治秩序所蕴含的真理和价值规范。自西方传统规范主义政治理论研究范式产生,直至现代新兴规范主义政治思想的盛行,“善”“正义”“幸福”等准则和规范一再伴随着政治思想理论的发展,也作用于政治秩序与合法性评价标准和保障机制当中。相比之下,经验主义范式对于政治问题的认知缺陷,正是在于其否定了价值规范的作用,没有深刻发掘政治现象背后的真理性内核。由此,哈贝马斯指出,“如果合法性信念被视为一种同真理没有内在联系的经验现象,那么,它的外在基础也就只有心理学意义”。[9](P127)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心理赞同作为合法性确立的支撑而言,是非常脆弱的,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民众对残暴统治的欢呼并不少见,但这并不代表这些统治者及其统治行为就真的具有合法性,“有效的合法性信念应该被视为与真理、与规范有一种内在联系”。[9](P127)而审议民主理论及其相应的现实路径选择,恰恰能够最大程度实现民众意愿的整合,有效作用于决策过程的秩序化和高效化,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审议民主无疑在实践层面对合法性的产生和维持做出了有力辩护,以此为基础所构建出的合法性理论及其实践结果也应当被予以承认。
由此可以看出,新型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的另一重要特征便在于其实践性。审议民主理论赋予了传统规范主义范式理论最为切实的实践意义,即将一切真理性原则和价值规范原则渗透到现实的开放而慎重的政治审议过程中,相较于经验主义而言,审议民主理论自身的超越性正是在于注重民众间商谈与沟通的公共审议实践,并且在理性的原则指导下,实现审议实践与伦理实践的统一。同时,在这样的话语空间当中,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角度理解的交流和辩论,也能使民众逐渐明晰而全面性地把握现实,为自己的观点做出相应修正和完善。这些论断得到了哈贝马斯的一致肯定,因为审议和协商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论证实践的过程,“论证的力量就在于它们能够为承认有效性要求提供合理根据,从而使话语参与者相信有效性要求”。[9](P140)而合法性正可以通过该途径使自身得到合理确证。
(三)合法性理论重构的实质
在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的形成基础上,哈贝马斯将以更为细节化和重组化的概念建构模式对原本的合法性概念问题进行修正。重建后的合法性概念依旧始终围绕着民众在公共领域之中的话语权利,即价值辩护权利。以往的绩效理性、工具理性等作为经验主义者为合法性辩护的依据,在哈贝马斯眼中,非常容易成为政权机构自说自话的统治工具,因为它缺少了来自民众的基于自由、平等、公正等规范引导下的价值评判和理性审视。可以说,交往行为构成了人与人之间从个人领域到公共领域相对应的交往范围的沟通体系,并由此所引导的政治活动领域的价值审视维度,直接决定了现实社会和政治中合法性的存在状态,因此,交往理性的缺乏,已经成为导致晚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合法性缺失的症结,并引发了前文提及的“生活世界殖民化”以及公共领域和文化领域对政治价值反思和审视能力的缺失。
对于传统看待政治问题,尤其是看待政治合法性问题所采用的规范主义研究范式来讲,其理论模式相比于经验主义研究范式更能透彻把握晚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合法性危机问题的根源。但这并不是说,哈贝马斯是为了建构某种单一而具有本源性的规范价值概念来构建政治合法性评价体系。在多元文化林立交织的大环境下,刻意避开对价值的反思和探讨而研究合法性问题的方式显然走不通,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确立,正是在试图化解多元文化及价值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与对立的同时,营造出在平等对话方式下文化交流互动的和谐氛围,不断显现出具有价值反思维度的民众政治交流气息。当然,哈贝马斯并不否认,任何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合法性的确立都与该时代相匹配的规范价值相关联,正是由于这种规范价值的显现,才能直接而有效地作用于政治领域的价值确定性。换言之,当统治主体需要证明自身统治(权力、秩序)的合法性,就必须要借助相应的规范原则来为自身辩护,承认其统治与规范原则的一致性,以达成民众的认可和服从。所以,统治的合法性的生成过程,毋宁说是统治本身被价值规范认可的过程。与传统规范主义研究范式不同的是,哈贝马斯对合法性概念的重建的重点并非在于建立什么样的价值规范原则,而是要强调价值规范及评判对于合法性辩护的关键性作用,这是因为,在文化纷繁并存和多元价值冲突的时代图景之下,单一的本源性的或是终极性的规范原则和概念是绝难适应现实社会的,而更需要在适应“价值博弈”状况之下的具有动态化适应能力的政治合法性评价体系的确立。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及商谈伦理的确立,是能够充分作用于公共领域话语平台上针对政治问题进行理性对话的成熟机制,也是能够最为稳健地看待和反思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前提性条件与基础。
三、哈贝马斯政治合法性理论重构的困境
哈贝马斯从交往理性角度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探讨,确实非常明晰而透彻地指出了晚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自身的合法性弊病,也几乎构建起了时至今日的西方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范式。然而,我们也应该充分看到,哈贝马斯自身的理论构建并不能说十分完备,其理论架构乃至实践过程也面临着无法规避的矛盾及严峻的挑战。具体来看,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以及商谈伦理思想的建构,是为了充分应对价值多元以及文化博弈的大时代状况的理论,这种“平等”“自由”“公平”“有效的”的理论意旨绝非针对单一化价值与文化的社会,所以,它理应以对多元价值和文化的容纳作为自身的理论优势。但在形成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思想乃至对合法性概念的重构过程中,哈贝马斯始终是植根于西方话语体系的沃土之上进行的,针对的也更多是西方的社会与政治现实问题。虽然合法性理论诞生于西方,但就本质上而言,合法性是存在于所有政权之中的绝难规避的重大问题,也就是说,无论是西方社会还是东方社会,如何维系政治合法性资源的持续供给始终成为保障政权稳定和发展的关键,统治者如何维护统治,民众又该如何看待政权的合法性根据并支持与服从,是所有政治活动有效开展并保持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就此而言,哈贝马斯对政治合法性概念的重构及实践,理应遵照其所约定的对于多元文化价值具有普遍适应性,并形成交往共同体,然而事实上,哈贝马斯自己也承认,其理论仅仅只是在西方社会加以使用的。
另外,从实践层面来讲,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始终要着陆于社会现实,而非仅仅作为理论设计被束之高阁,所以,在理论规范的指引下,其合法性的理论关注重点应当从交往理性向现实层面的法律规范转移,这无疑使哈贝马斯的理论陷入了另外一个矛盾当中,即其倡导的规范主义研究范式所针对的多元价值主体之间,完全可能存在着从政治体系到法律规范体系的明显差异性,这些价值和文化主体背后所承载着的政治文明、风俗习惯、交往方式及关系等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当今时代呈现的是全球一体多元化特色,西方国家和社会由于自身独特的社会历史文化发展模式所产生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以及由此而构建出的一整套制度建制,在当今世界发展过程中确实呈现出了自身的优越性,但其许多价值理念并不能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实际状况相适应。虽然就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来看,西方国家所经历和遭遇的问题,在东方社会也有可能出现,然而,由于东西方文明之间从政治原则和理念以及价值规范上的独特性,也使东方国家在处理诸如政治合法性等问题上产生出不同的途径和方式。
结 语
西方国家不等于国际社会,其思想原则也不能成为普遍规范原则的代表。所以,如何在哈贝马斯关于政治合法性理论的重构当中,超越其西方话语语境的羁绊,返还“交往共同体”的普适性与价值宽容性,实现理性共识的达成与多元价值的有效整合,这将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当今世界,随着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国际社会越发呈现出自由开放的氛围,然而,在这样一种多元价值纷繁林立的时代,由于文明产生和发展的不同,直接导致东西方之间的价值风格和关注点的巨大差异。但政治合法性是摆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政权面前最为关键性和迫切性的问题,因此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必须要有宏观的、多元化的、包容性视野。以往许多西方学者,在谈论政治合法性问题时,仅仅借以“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有效”等价值规范概念作为分析和评判标准,认为这些西方的政治价值理念就能够在真正意义上直击政治合法性内核并解决其问题,能成为判断政治合法性问题最为可靠的唯一依据。其实,过分强调某些价值概念对于政治合法性的作用,无疑将会有刻意设立终极价值规范来评判合法性问题之嫌,最终走上传统规范主义研究范式的老路,而这已经无法被当前多元价值分立的时代所认同。因此探讨多元性问题,关键还在于回归多元,在反思政治合法性问题时,唯有通过对其多元性价值的思考,才能跳出“西方话语”和“西方价值权威性”的囹圄,把握问题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