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工作中的隐私意识与隐私保护
2018-02-22张菲菲
张菲菲
(新疆电视台,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我国谚语中有“隐情秘事不可传”“人有短,切莫揭;人有私,切莫说”的说法,这更多地属于中华文化中关于做人处世的态度和道德准则方面,而与现在我们经常提及的隐私、隐私权概念有很大的差别。何谓隐私?何谓隐私权?为什么这两个词语近年来频频被提及?
近年来,我们对隐私、隐私权这两个概念有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原因之一就是保护个人隐私权已经形成了国际共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都明文保护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等。有关原则也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所确认。人们的隐私意识也在日益增强,认识到有权利尽可能地让自己的生活保持私密状态,如果有人侵入或者公开自己的私人领域,就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另一个原因则是我国新闻传播业的飞速发展。对隐私权的关注和新闻传播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性并非偶然,因为新闻传播就是要公开信息、传递信息,而个人隐私恰恰需要保护,阻断信息传播,两者的本质属性存在冲突。更为复杂的是,人在社会中,既具有个人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这使隐私面临两难处境。人们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但有时又需要将自己生活中的某些方面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以此获得利益。这种情况在今天的中国演艺界已经司空见惯。暴露隐私能够给某些人带来利益是因为人们在保护自己隐私的同时也存在一种好奇心理。这是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结果。如今的报纸、杂志以及电视等媒体都存在娱乐化倾向,不惜花费大量的版面介绍艺人生活,以此获得更多的关注。这一现象充分说明个人隐私的社会属性对于特定的人群是有社会价值效应的。一方面是隐私权需要保护,另一方面是新闻要求触及某些人的隐私。这中间就有一条看不见的线,需要平衡这两者关系,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冲突。这就是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常常成为侵犯隐私权的主体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矛盾冲突的过程就是新闻传播业飞速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隐私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过程。
记者应依法开展活动,行使采访权利,接受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约束。公众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记者不能为了达到采访的目的而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如何平衡这两个问题,是被英国法学家丹宁称为“两种基本人权的矛盾”的世纪难题。由于新闻传播者在问题中属于主导或者说是强势的一方,这里主要讨论如何防止新闻传播者侵犯公众的隐私权。
一、增强新闻从业者的隐私保护意识
新闻从业者应该具备人人都有隐私权、要尊重公众隐私、保护被报道人的隐私不被公开的隐私意识,这种意识应该属于新闻从业者最基本的新闻道德范畴。有时,为了抢新闻或者增加新闻的噱头,这一点经常被放在最后考虑。比如前几年某家都市类报纸在报道福利彩票开出千万元大奖的新闻时,不仅报道了得奖人的姓氏,而且刊登了得奖人的侧面照片,该新闻刊发后给得奖人的生活以及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或许某些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但考虑到公开发行的社会影响力,新闻工作者应当具有道德意识,一方面不要侵犯他人的私生活领域,另一方面要尊重他人的隐私保护意愿。
二、增强公众的监督力
新闻媒介是第四种权力,是代表民众监督政府的力量,并不代表新闻媒介就不能被民众监督。古语有云“医者不自医”,除了自律外,还要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才能更好地预防侵犯隐私权现象的发生。新闻舆论监督类稿件必须注意尊重公众的隐私,但涉及民生纠纷、政府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新闻事件时,记者必须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报道事件,通过公众和舆论的压力来解决矛盾,让民众真正享有知情权。
三、建立健全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在商业社会中,人们的道德感在弱化,因此只有法律手段才能抵制那些毫无道德的新闻传播行为,特别是涉及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在我国,隐私权一直没有能够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得到民事立法的正式确认,因而新闻诉讼中只能从名誉权和新闻道德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至于公开权,其还从未引起我国法律层面的重视,在部分诉讼中其被认为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一种附带权利而被模糊处理。所以,我国应大力提倡隐私权的法制化。
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有些国家不仅有民法保护,而且有刑法保护。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的刑法都有侵犯隐私权的犯罪条款,与侵犯名誉权罪即侮辱、诽谤罪并列。修改后的法国刑法和美国《模范刑法典》没有侵犯名誉权犯罪的规定,但有侵犯隐私权犯罪的规定。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对特殊职业者如医生、律师等在执行职务中获知的他人秘密作出了特别的惩罚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认为“新闻监督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活动。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新闻纠纷也层出不穷。这当中有新闻侵权的问题,也有公民法律知识不足而给采访带来的麻烦。例如,一名记者为一个私营业主拍摄一部专题片,在拍摄过程中,片中主人公与某供货商发生商务纠纷,记者随即同主人公到供货商驻地采访。供货商见记者在自己厂房内拍摄,立即要求记者停止拍摄并消除画面,后经调解,记者放弃了采访。从这起事件中可以看出,尽管记者的本意并不是要曝光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但在他人的私人场所未经同意而进行拍摄活动,这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记者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四、恪守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素质
新闻媒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因此必须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来提升自己。然而近年来,新闻媒体内部不和谐的杂音屡屡响起,部分记者、编辑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有所降低,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新闻媒体追求所谓的“眼球”经济和轰动效应,不惜用名人隐私、丑闻、暴力等猎奇、低级的内容吸引受众,甚至报道失实、哗众取宠,丧失了新闻媒体应有的公信力。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新闻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要杜绝上述不良现象,构建和谐传媒,新闻从业者要注意认真考究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细节,谨慎的态度有助于记者在面对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为自己的新闻作出解释。记者应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精确材料,明辨真伪,深入研究。具有客观性的信息才真实可靠,带有偏见和歧视的新闻是有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新闻媒体应该为事件中的每一个当事人提供发言和辩解的机会。闾丘露薇曾说过,所谓平衡的意思是,你不能成为某一方的代言,不能被某一方利用。你要让新闻相关方都有公平表达的渠道。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毫无限制。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就要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进行,平衡各方权利,缓和社会矛盾,发挥最好的效果;应根据实际需要,审慎地使用权利,把握好度。如果报道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媒体更应注意分寸。
新闻工作者要高扬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记者应以采写真实报道为荣,以发布虚假不实新闻为耻;编辑终审稿件以尊重事实为荣,以“添油加醋”为耻。坚决不能没有新闻就炮制新闻,或夸大其词,为突显新闻的轰动效应而暴露当事人的隐私。新闻媒体必须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新闻职业道德培养,使其自觉维护新闻媒体的正义形象,形成一个真实可靠的新闻传播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