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建议
2018-02-21农业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
□ 农业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
一、投贷联动融资业务基本情况
投贷联动是指商业银行以债权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直接投资模式。该种模式下,商业银行同时扮演了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双重角色,既能通过股权投资获取企业发展壮大产生的收益回报,又能获得债权投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收人。商业银行利用股权投资可监督和调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有效把控企业经营风险,降低企业违约概率,进而提高商业银行对企业投贷联动的积极性。但在国内,此种模式受分权经营限制,多数商业银行无法通过直接投资模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二)子公司投资模式。在香港,有很多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子公司,其主要的银行业务便是用于专业投资。而为实现投贷联动业务发展,子公司还需在大陆设立孙公司。同时,商业银行也可通过开展综合化经营的方式,来获取例如信托公司等有权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的所有权,再与该子公司合作。除此以外,商业银行自行设立基金或者发行理财,吸引社会资金的流入,再以基金管理者的身份,将所得资金用于投贷联动业务。该内部模式有效降低了开展业务的协调成本,简化了决策流程,大大提高了银行使用资金的灵活性和效率性,但也导致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集中。
(三)第三方机构投资模式。商业银行可通过引入第三方金融投资公司,双方以战略合作等方式开展合作,并对所介入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双方按照各自业务审批流程,达成统一的决策意见。在前端融资部分落地后,商业银行以其传统的信贷产品介入企业的债权融资,并可获得金融咨询费、股权维持费等收入。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信息互补、利益共享,缺点是商业银行和第三方金融投资公司风险偏好、盈利模式、调查方向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在制定融资方案时需要付出较大的协调成本,审批时间过长、合作结果面临不确定性。
(四)产业投资基金模式。相比其他三种模式而言,产业基金模式是通过一种较为间接的方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该模式下,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的模式运行,由政府出资投资母基金,商业银行根据既定的母子基金比例,通过发行理财募集社会资金,针对公共服务类等行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该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常以“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或要求股东股权回购等增信方式降低风险。因当前产业投资基金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引,暂无法大规模地推广。
二、投贷联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仍处起步阶段,政策法规尚不完善,运营机制尚未建立。虽然通过试点等方式开展部分尝试,但是整体合作模式较为单一,业务规模比较小。
(一)当前政策前提下,商业银行无法实现“直投直贷”的投贷联动模式。《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现行制度下,商业银行无法通过直接的股权融资方式持有企业股权。即便部分商业银行获得了非法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商业银行在获取投资收益和股权退出时,仍存在较多障碍,特别是相关权益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束缚了商业银行直投直贷业务的发展壮大。
(二)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投资机构业务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在深层次的合作模式下,银行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各自从专业的角度和侧重点做好对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实现信息高度共享和互通有无,并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诉求,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而在目前的投贷联动合作中,商业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层次较浅,合作程度较低。加之各方的风险偏好、盈利模式、业务开展模式等不同,导致合作中易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双方在信息共享方面也存在障碍,特别在某些关键风险信息上如未及时沟通,将很大程度上增加双方的投资风险。
(三)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不利于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壮大。长期以来,在对外提供融资服务上商业银行主要以传统贷款为主,这也就塑造了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谨慎保守的经营理念。而投贷联动的业务往往带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且商业银行在为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服务前,对企业的综合评价主要基于企业过去的生产经营状况,而投贷联动业务更需要对企业未来发展状况的预估,故传统的银行模式不适用投贷业务的发展。从贷后管理的角度看,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服务后,往往通过现场检查、资金监管、定期贷后管理报告等方式对企业经营状况跟踪了解,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并作出处置措施。商业银行对企业信息多表现为被动的从外部渠道获知,无法主动有效地约束和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在投贷联动模式中,商业银行以股权融资方式对投资企业持股,参与企业重要事务管理,并可利用自身资金、渠道等优势为企业提供正确的发展方向,作出正确的决策。
三、发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放宽银行直投模式适用条件。首先,建议国家放宽“直投直贷”业务模式的试点范围,参考现行的试点模式,让更多综合实力较强、有较高风险承受力的商业银行能够拥有“直投直贷”资格,为商业银行精简繁杂无用的流程,实现资金的早期介入。其次,若试点较为成功,建议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投贷联动的限制性条款,为后续正式开放投贷联动直接投资模式提供合法性依据。最后,建议创新更多元化的投贷联动运作模式,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尽可能地满足企业客户需求,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二)优化风险管理体系,挑选优质第三方合作机构。一是加强银行对投贷联动业务的内部把控,比如优化银行部门机构设置,配备前、中、后台一体化的风险管控机制。前台既能指导投贷联动业务的方向,又能审核控制客户及市场准入。中后台负责业务的推动决策及风险的实时监控。二是加强国家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不定期对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业务进行抽样审查,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整改,扮演好指导者、管控者这一重要角色。三是挑选优质第三方机构,建立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投资公司的专业团队,合作研究主要贷款企业和其所处行业的现状,分析投贷联动业务的可行性,以防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决策失误,减少贷款风险。
(三)完善配套机制,获取外部环境支持。一是政府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比如信用、财税、保险等风险补偿体系。通过政府性基金、政府补助、政府奖励等形式,大力扶持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稀释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二是鼓励商业银行同业、混业合作经营。可以采用组建银团、共保体、投贷保联合体等方式集中社会资金、分散贷款风险,保障企业大型项目的顺利开展并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培养优秀人才,打造专业业务团队。对商业银行而言,投贷联动业务需要参与团队拥有更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不仅要熟悉银行一般信贷业务的管理要求,还需要为银行预测当前和未来的投资行业形势,分析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帮助决策层深刻理解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与收益。而对企业而言,这些极具经验的专家,可以为其提供投贷联动业务方面的技术、市场等的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对投贷联动业务的了解,加深双方合作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急需培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以解决目前大部分金融从业人员不拥有产业和实体经济相关知识储备的困境,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服务能力,为企业平稳地成长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