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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交叉金融产品的风险控制与监管问题研究

2018-02-20吉文贤

大经贸 2018年12期
关键词:风险银行监管

吉文贤

【摘 要】 最近,金融行业得到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也推出了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除了传统的理财产品外,越来越多的资金陆续“脱实向虚”,交叉金融产品得以快速发展。交叉金融产品的出现,在积极促进新的资金渠道,活跃市场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风险。目前,交叉金融产品在监管上还存在很多空白。这使得交叉金融业务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在未爆发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与风险,保证交叉金融产品健康发展。

【关键词】 银行 交叉金融 风险 监管

一、风险特征

除了传统的理财产品外,越来越多的資金陆续“脱实向虚”,交叉金融产品得以快速发展。交叉金融产品的出现,在积极促进新的资金渠道,活跃市场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风险。

(一)对商业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合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全国经济建设工作也得到覆盖,金融市场中交易类型、机构数量等也朝着增量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商业银行与各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的合作也逐渐深入,它们共同协作,开展信证、银信合作等业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客户资源和管理水平这两方面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商业银行在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的时候,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对其多样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业务综合性高,资金信息少

目前,交叉金融产品在监管上还存在很多空白。这使得交叉金融业务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在未爆发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与风险,保证交叉金融产品健康发展。交叉金融产品是一个业务涉及面广,关联度高,业务链条长的产品。再加上其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中,关于资金流向的信息很少,这对管理过程中资产明细的把控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交叉金融产品资金流动快而隐蔽度又高,极其容易爆发风险,加大管理难度和风险识别度。

(三)资金流向集中,风险聚集度高

与传统金融产品不同,交叉金融产品尽管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存在,但在本质上还是属于资管范畴。交叉金融产品的风险,并没有从银行转出,银行在开展这方面业务的时候,本身也承担着较大风险,而且风险聚集度很高。

二、监管问题

(一)现有的监管滞后,相关规定空白

交叉金融产品普遍存在于我国商业银行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可以给银行带来新的客户和利润。然而,目前我国对这一方面的监管较为单一,且存在很大的滞后性。这严重限制了交叉金融业务的发展。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缺乏对交叉金融产品的定性。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交叉金融产品尚缺乏准确的、明确的定性。定性的模糊使得其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也无法开展。政策、制度上的不足使得交叉金融业务的开展缺乏有效的支持和供给,自身发展驱动力不够。从宏观上看,也一定程度上制造了金融市场的乱象。

2.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经济发展孕育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经济更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在这个大环境下也得到不断创新。然而,目监管部门对于新兴金融事务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尚存在很大滞后性,相关规定还处于空白阶段。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监管的大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而监管部门在面对这一问题的时候只能“见招拆招”。这种监管滞后性,无法对交叉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预见和把控,非常不利于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监管政策基本不具备约束力,形同虚设

从最近几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政策对银行业进行规范、开出多张罚单对银行业乱象进行惩治可以看出,短期内还是取得一定的成效的。然而,目前还是有很多商业银行不管是业务管理还是风险控制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它们无视证监会的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手段开展违规业务,躲过相关监管。尽管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交易原则,但许多商业银行为了更多地将金融产品销售出去,市场上扔存在很多“兜底协议”和“刚性兑付”。这一现象使得监管流于形式——监管并未落实,执行效果极差。此外,现有的监管政策在违规界定、处罚标准与力度方面都缺乏明确规定。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违规成本极低。尽管其所开展的业务有违规行为,但所能够取得的利益远高于违规处罚,这使得监管政策形同虚设。

(三)多部门监管加剧监管难度

交叉金融产品,顾名思义,是具有跨领域、跨市场、跨部门特性的金融产品。交叉金融产品的综合性打破了分业监管的体系。在对其进行监管的时候,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能并没有明确界定,于是便出现了多部门监管的尴尬现象。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在2012年以后陆续放松监管,目的是促进自身范围交叉金融业务的发展。然而,这一举措引发了交叉金融风险问题,对于同一金融产品,其管理规则和标准因为不同监管部门的规定而存在不同。同时,多部门监管并不等于对交叉金融业务实现了100%的全面监管。对于一些管理制度落后的监管部门,反而降低了监管效率,有些甚至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

三、风险控制与监管对策

(一)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协作监管

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不仅需要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之间的通力合作,还需要让这些金融监管机构积极与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互通有无,进行协调与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各监管部门在各司其职,做好自己分内监管工作的同时,也要时刻密切关注相关部门的信息,并进行自身部门的信息共享。各监管部门密切关注不同行业金融业务风险的变化态势和特征,未雨绸缪,建立机制来应对突发情况。与此同时,善于通过金融监管联系会议,不定期地、及时地对当下金融领域的信息进行收集和交流,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监管不力问题。

(二)进行顶层设计,制定相应监管政策

在管理我国银行业交叉金融产品之前,首先必须要认识到:交叉金融业务本质上是混合经营这一属性,在此基础上,衡量其风险,未雨绸缪进行顶层设计,为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做好预警和应对准备。定性工作可以系统柜法律法规等从立法上进行准确界定。同时还要明确业务的准入准则,完善信息披露业务和风险防控,制定对应的监管体系。另外,目前我国银行业务综合经营扔处于过渡期,在从传统过渡到综合的阶段,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确保监督机制的全面性、前瞻性、稳定性,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颁布相应监管政策。

(三)辅以监管配套机制

1.搭建针对性的信息统计系统

(1)全面的信息统计。不能局限于单一的银行理财业务,而是要包含其它交叉金融业务,务必确保信息统计覆盖所有种类。

(2)充分发挥机制协调作用。在进行全面信息统计之后,还要改造各部门的信息系统,使部门与部门之间可以无缝对接,顺利进行信息交流。在保证信息的可得性、共享性的同时,还要保证其隐蔽性和独立性,保证各部门在彼此独立的基础上互通有无。

(3)规范化信息统计标准、方式。为确保所统计到的信息是准确的、有效的、有用的,务必对信息统计的标准和统计方式进行规范,统一要求。

根据以上的信息数据,监管部门可以进行风险分析与预判,指定相关的预报机制和应对方案,从而提高对交叉金融业务的综合管理水平。

2.基于现有模式进行创新与提升,提高监管效率

纵观最近几年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和相关的监管水平,我们发现当下的金融监管总体上是相对有效的。因此,可以在这个现实基础上,为了实现更高水平的监管,可以采取针对性的综合协同监管模式,预防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等问题的出现。另外,基于交叉金融产品自身的特性,可以在非现场检查方面加大投入,在完成监管工作、节约监管成本的同时,提高监管效率,同時,及时创新和更新监管模型。

3.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对监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确保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可以适应时代不断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建立创新性的用人体系,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人才约束。

4.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银行业市场乱象丛生,银行违规业务不断出现,一是因为违法成本低,二则是因为监管不到位。因此,对症下药,可以通过对银行违规业务加大惩罚和加大监管的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不管是处罚依据还是处罚标准,都务必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关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只有从根本上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从能保证交叉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推动交叉金融产品稳定发展

银行交叉金融产品在其推广过程中务必做到管理主体与产品销售分离,客户具有知情权。同时,要持续推动产品的净值化转型,对于消费者要积极告知其资金流向和风险信息。另外,还要创造一个有利于产品监管的环境,比如:(1)推进信贷资产流转;(2)促使信贷资产证券化;(3)打击监管套利等,推荐交叉金融产品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国军,兰惠敏.新常态下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及信贷产品创新的探讨——以包头农商银行为例[J].北方金融,2017(03):60-62.

[2] 杜方舟.金融衍生产品对冲、宏观经济风险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理论与实证[D].重庆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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