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保护法对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作用
2018-02-20简敏苏会
简敏 苏会
2018年4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1]。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动力,必须得到国家意志的尊崇和法律的保护,英烈保护法的实施对新时代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诋毁、丑化英烈对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冲击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引导全体人民自觉践行,尤其是青年群体。而培育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集中于青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需要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文化观、民族观和国家观。这“四观”是衡量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四个重要维度,有利于研究侮辱英烈现象对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来的负面影响。
历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承载平台,正确的历史观是青年继往开来的前提。著名历史学家钱穆说:“忘记历史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忽视历史的社会是没有前途的社会。”在历史面前,英雄烈士并不是单独个体,也不是某个群体,而是革命历史的代表,代表着革命年代中国人民不畏艰难,打倒帝国主义实现民族独立的奋斗史。英雄烈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夺取社会主义政权,获得合法性的历史证明,不容歪曲。同时,英烈对于当代青年来说,时时提醒着广大青年牢记历史、不忘初心。青年通过缅怀英烈,铭记历史教训,坚守初心和使命,始终以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参与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来。总之,没有历史就没有未来,保护英烈名誉是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有力反击。
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观体现,正确的文化观是青年独立自信的关键。青年要自信,首先文化要自信。英烈是一个民族文化自信的精神坐标,英烈文化深深影响着青年一代的文化信仰和自信。英雄烈士的光辉事迹曾经被广为称颂,并经常出现在诗歌、戏剧、绘画等文艺作品里,这些作品滋养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青年人,使青年人以英烈为榜样不断地践行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近年在网络上出现了一种“恶搞文化”,推崇娱乐一切,“解构”一切,将恶搞对象指向了英雄烈士。例如,石家庄某高校官微不尊重革命英烈,复制转发了一条调侃黄继光、董存瑞、邱少云三位革命英烈的笑话,随后引起社会各方的强烈谴责。新媒体时代恶搞文化泛滥,此次事件是恶搞文化对的英烈文化的一次典型入侵。恶搞革命先烈,不仅亵渎了红色文化,更是亵渎了革命信仰,同时也是对青年文化自信的消解。
民族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基因,正确的民族观是青年的自我认同的基础。丑化、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是对中华民族观的极大伤害。首先,对民族英雄情怀的弱化。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中国青年都需要民族英雄,需要楷模,需要民族英雄情怀。其次,对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弱化。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是时代留给青年的宝贵财富,是重要的精神食粮。它代表了中华民族的不畏艰难、刻苦奋斗的精神,是革命时期中华民族实现独立、和平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支柱。最后,对中华民族复兴使命的打击。青年群体作为中华民族完成伟大复兴使命的主力军,没有对英雄烈士的尊崇,就没有对民族的正确的认同,何谈复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诋毁、贬损英雄烈士有害于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
国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所在,正确的国家观是青年使命担当的根本。英雄烈士为国家的正义事业不断奋斗而做出牺牲,他们的精神经由广泛传播,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2]维护英烈是对国家根本价值观的承认和维护的体现。近年来一些在青年群体内屡屡出现的精日行为,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否定英雄烈士对国家的贡献,否定个人国家身份,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尊严。这种把日本作为“精神母国”[3]的现象令人咋舌。典型案例是一个厦门大学研究生在新浪微博公开发布辱华言论“恶臭你支!”。(“支那”是历史上日本等国对中国的蔑称,有强烈的侮辱性意味。)这些现象严重歪曲了青年的国家观念,否定了爱国主义。
二、英烈保护法对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和培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潮交流交融交锋,国内各种矛盾和问题叠加出现,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一刻也没有放松,这些都对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青年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精神风貌深深地影响着一个时代的发展。所以,国家要加强对青年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将尊崇先烈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文化观、民族观和国家观,出台英烈保护法以法治手段保护和培育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英烈保护法的双重功能保护
法律是保护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武器。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其核心要义之一便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核心观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应有之义。同时,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规范,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外化,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本身。因此,出台英烈保护法是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法治手段。
英烈保护法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是对违反英烈保护法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司法保护亦然,主要包括民事和刑事的追责。例如,英烈保护法的第26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违反英烈保护法的行为在不同范围和程度上要担负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在行政保护上,自英烈保护法实施以来,文化和旅游部查处丑化英雄烈士的违规互联网视频6万余条,清理信息1.7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8030个。同时,微博集中清理了包括“@暴走漫画”、“@黄继光砸缸”等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等信息的违规账号16个,删除账号昵称39个。搜狗、今日头条等网站也因为广告出现的侮辱英烈内容被立案查处。青年是这些互联网网站的主要使用者,用英烈保護法的行政保护功能净化网络空间有利于引导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塑造。另外,在司法保护上,由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全网引起了广泛传播和讨论,通过司法保护形式对侮辱烈士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不仅在全网起到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也在根本上维护了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新时代将法治融入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
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不是一成不变的,面对不同的时代环境,要做到因时而变。我国之所以出台英烈保护法,是因为在网络新媒体时代,一小部分群体,包括一些青年人,不尊重甚至侮辱、诋毁英雄烈士。从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来看,这不仅是青年内部思想小范围的腐化,更是整个社会青年大群体思想方向错误的开端,必须得到遏止。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革命年代已经远去,红色教育力度不够。当今是一个和平的年代,距离战争年代已经约有70年的时间跨度,革命年代的激情和理想已经慢慢消融于历史的长河之中,对于英雄烈士的奉献和牺牲精神,现代青年没有太多的直观感受。再加之红色教育多存于初等教育的教科书之中,在青年价值观体系成型的高等教育较少涉及,且多以运动式的教育形式出现,效果并不明显。于是所谓的顺应时代风潮,“戏说”、“解构”烈士历史现象层出不穷。二是网络新媒体带来的巨大影响。互联网把社会结构网络化,人人皆可发声,人人皆能发声。现实中的个体运用新媒体,在网络空间拥有极大的“言论自由”,并且言论一经发出,只要具备引爆互联网看点的特征,就很有可能得到爆炸式传播。比如,一些对英烈的不实言论在当红网络大V的传播下,会产生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三是青年法治观念的缺失。根据2016年《中国法律年鉴》,2015年18-25岁青年罪犯人数达到192502人,占全国刑事罪犯的比例达到15.61%。[4]由此,可判断出青年的法治观念还有待增强。革命时代终会远去,这是客观规律,互联网改变社会平台,这是技术发展,但法治观念的培育是主观可控的。
德法相融有助于培育新时代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古代从汉至清,一直有着悠久的“德法合治”传统,主张“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清覆灭以后,西方思想强势影响中国,主张道德法律分而治之。但学习西方“德法分离”治理国家的经验表明,在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上,仅有道德教育而没有法律的支撑,核心价值观就会失去应有的力量,难以有效引导青年从善向善;仅有法律威慑而没有道德的滋养,核心价值观就会失去源头活水,难以全面体现青年的思想风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发表重要讲话,特别强调“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结合起来”。英烈保护法既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份法律文件,同时也是法治融入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一个良好示范。一方面,具体价值观要素蕴含在英烈保护法指导过程中,通过社会践行以端正青年言行,彰显以“德”促“法”的核心要义;另一方面,英烈保护法的出台为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和培育,奠定了新的实施平台和法律保障,凸显以“法”护“德”的内生要求。坚决拥护和宣传贯彻英烈保护法,严厉惩处危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别有用心的人以及网络自媒体,为培育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力的道德和法治支撑。
三、英烈保护法对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拓展
作为一部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英烈保护法的出台为净化网络空间,保护和培育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个社会来看,英烈保护法的进步意义远不止如此,它保护和培育了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青年政治化、保障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其社会功能也进一步拓展。
首先有助于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要求国家管理者运用法律治理社会。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英烈保护法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由全国人大启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一年时间的起草、论证、修改和审议,最终表决全票通过。从形式上看,立法过程公开、民主,体现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立法的良好典范。从内容上看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法治社会管理者的责任确立。英烈保护法对相应部门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责任归属,以及明确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保护英烈的相应义务,以及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执法职责,从而为保护英烈构建起全方位责任体系。二是对法治社会管理对象行为的规范。现实中由于侵害英烈人格权益的违法成本很低,导致一些人或自媒体为了谋求商业利益,以打擦边球的形式在法律的边缘试探。英烈保护法对于此类行为从法律上明确加以惩治。比如对“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这些责任条款,有助于在青年内心形成法律预警和后果认知,为保护英烈、弘扬正气提供坚强的法律干预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其次有助于健全青年政治社会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实现要青年政治社会化健康发展的目标。“政治社会化既是社会每个政治共同体在特定的历史社会事件中传播文化,对政治态度、政治情感的习得过程,又是政治共同体通过政治文化的传播,使其成员形成一定的政治行为模式的过程。”[5]即个体从“自然人”转化为“政治人”,而完成这种转化最重要的是形成价值认同。新时代背景下,青年确立价值认同,要通过网络中的交往、对话和互动,以此来不断调适自身的价值结构,适应、接受和遵循社会价值规范。例如,青年通过“四微一端”等新媒体,在英烈保护法指引下,对诋毁英烈相关时事热点进行探讨:共青团引导团员青年抨击网上侮辱邱少云烈士的现象;网友自觉抵制詆毁英烈的媒体和广告商,积极举报此类不法行为。青年在网络互动中以英烈保护法所指向的社会共同价值要求作为标准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并使之“内化”为个人行为的价值取向,尊崇英烈、拥护中国共产党,发自内心地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真正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最后是有助于保障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做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就是要把握好思想领域的防卫工作。在思想领域方面,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思潮风起云涌,国内各种负面言论层出不穷,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不断面临新的考验,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意识形态斗争形势更加复杂。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并融入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从两个方面维护了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一是法治融入价值观培育,反击历史虚无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苏共败亡的教训时曾指出,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十分激烈。苏共作为执政党,放弃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否定苏联历史、苏共历史,否定列宁、斯大林,搞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本质是一股非正能量的政治思潮,诋毁先烈、辱骂英雄、虚无党史,在涉及党和国家根本的重大问题上混淆视听,对意识形态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英烈保护法融入青年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在历史虚无主义上拨乱反正,警惕与批驳负能量思潮,维护了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二是法治融入价值观培育,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主流意识形态是价值取向和国家利益的根本体现,对于整个政治体系乃至社会的健康稳定运转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近几年网上一系列针对政府、执政党和英烈等事件的研究发现,青年群体在网络尤其是新媒体的影响下,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程度逐渐下降。如在多起诋毁英烈事件中,英烈作为一种时代符号、国家精神、民族形象,污蔑、贬低英烈精神和形象的网络舆情操作行为,无疑是在挑战主流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如果社会主流意识不去主动占领阵地,其他社会思潮就会趁机而上。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并融入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是回应多元意识形态挑战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有力保障。
基金项目: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2018年重点课题“规训与惩戒:英烈保护法实施与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融通耦合”(18TZTSKB 008);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党风政风思想发展历程研究”(2018XZXS-027)。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EB/OL〕.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4/27/content_2053946.htm
[2](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民事判决书.
[3]杨金华,黄陈晨.“精日”现象透视[J].红旗文稿,2018.
[4]刘金霞.新世纪我国18至25周岁青年犯罪问题及防治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80-181.
作 者:简 敏,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教授,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苏 会,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生
责任编辑:马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