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探索委员履职激励及退出机制
2018-02-20
协商论坛 2018年6期
4月份,北京市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以下简称《队伍建设意见》)和《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以下简称《自身建设意见》),这是全国“两会”后,地方政协中率先出台的关于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这两份意见,北京市政协将以多种方式激励委员积极履职,同时将细化委员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纪的、身份弄虚作假的,将不被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根据要求,北京市政协将继续完善委员履职档案,未来将逐步实现委员履职档案动态化管理,每一年度向常委会作一次委员履职情况统计报告。健全委员履职反馈机制,对委员各项履职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委员本人、推荐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进行反馈通报,市管领导干部担任委员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市委组织部门进行反馈通报,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队伍建设意见》还提出,将细化政协章程中关于委员退出的程序和办法。对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政协决议的,应当撤销其委员资格。
除此之外,《自身建设意见》提出,每位政协常委每年要提交一份书面履职报告;每年要召开2~3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围绕相关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进行协商议政,高质量完成市政协协商年度计划重点协商议题;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与议政性常委会议议题相关的调研、研讨、大会发言等活动,积极发表意见建议,相关情况记入委员履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