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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改革思想研究

2018-02-20鲁志国

学习与探索 2018年11期
关键词:理论界市场调节计划经济

鲁志国,高 智

(深圳大学 经济学院,广东深圳518000)

一个思想的产生,必然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文革”十年,我国的政治、经济、民主、法制皆遭受巨大灾难,人民生活水平十分落后,相比之下,世界科技发展突飞猛进,许多国家和地区抓住机遇寻求发展,经济日益繁荣,与我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文革”结束后,我国自上而下都表达出了要求改变现状、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强烈诉求,并通过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思想解放运动确立了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内出现了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改革的强烈诉求转化为围绕着改革内容、方向、方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思想碰撞,政界、经济理论界等各界人士都广泛地参与进来,为我国的改革事业献计献策,形成了许多有代表性的思想和观点,并在不断的讨论甚至争论当中,逐渐确立了一条渐进的市场化制度变迁之路,为我国之后的改革道路奠定了基本路径,也为我国的经济腾飞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一、基于整体视角的经济改革基础理论讨论

改革开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实践,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苏式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实践截然不同的新的尝试,这势必与传统理论产生分歧甚至尖锐对立,因此从理论上寻求创新与突破以确立改革的理论基础十分关键。

(一)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讨论,最初围绕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地位而展开。1978年10月,胡乔木发文指出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强调要遵循有计划按比例的规律和价值规律[1];相对的,孙冶方则提出了著名的“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认为价值规律放在第二不合适,第一条是价值规律[2]。自此,全国出现了研究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小高潮。既然要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而价值规律又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价值规律背后实际上便是涉及改革方向的重要理论问题——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此时,围绕着这一问题产生了两种主要理论观点,一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二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理论主张源自陈云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经济主张,1979年初,陈云写了一份提纲,又一次阐述了这一观点。陈云指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须有两种经济,即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的部分)和市场调节部分(不做计划,只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性调节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第二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3]35。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文革”结束后,人们普遍开始对传统计划经济进行反思,并在这一基础上达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即: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内,可以引入部分市场调节机制,以“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可以说,“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一思想符合当时人们的认识和所能接受的范围,因此,这一观点获得当时许多政界和理论界人士的支持,成为改革开放早期的重要指导理论。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也并非一个新的观点。早在20世纪60年代,卓炯就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概念,但由于当时的思想禁锢,这一观点受到了批判。改革开放后,这一理论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79年,于祖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引起强烈反响,他指出“只要社会主义实行商品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在本质上必然是一种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消除了资本主义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它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4]315。此时,许多理论界人士都跳出传统计划经济的框架,主张发挥市场的作用,但在表述上为避免冲突,大都回避“市场经济”而采用苏式的表达方法——“商品经济”,即主张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这一主张将社会主义经济本质归结为商品经济,与传统理论产生了尖锐的冲突,自然会产生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理论争论。

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理论争论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关于商品经济范围的争论,该争论的焦点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的生产资料是否具有商品属性。这一理论争论由来已久,根据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的论述,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商品经济的原因在于两种公有制的存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商品交换仅存在于不同所有制之间,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仅在形式上保留着商品的“外壳”。斯大林的论述虽然在理论界一直存有异议但却长期占据主流地位,对我国影响深远。由于这一理论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进而得出了一个很自然的结论——这部分生产资料的交换不受价值规律支配。伴随着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浪潮,在对传统计划经济的不断反思中,这一基本理论问题又再一次引起了广泛讨论。持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观点的人士主要有两点理论依据:一是从所有权角度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的生产资料交换,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都是全民所有),因此不具有商品属性;二是从交换方式的角度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生产资料是由国家统一调拨,并非通过市场交换,因此不具备商品属性[5]。持反对意见的人士则各自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证。有人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指出现阶段全民所有制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全民所有制,而是国家所有制,生产资料虽属于国家,但仍通过一定形式交给不同的企业长期使用和管理,因此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不能说所有权完全不发生转移,而是相对所有权转移,各个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生产资料也是商品,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依然要遵循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6]。也有人从商品的基本属性出发,分析了全民所有制内部生产资料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二重性、价值决定过程和表现形式,并指出这部分生产资料具有的商品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交换方式而转移[5],等等。

虽然论据各不相同,但在1979年无锡会议后,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生产资料也是商品的观点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同。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生产资料也是商品,那么商品经济就不仅仅是存在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局部概念,而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整体概念,基于此,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得到了初步论证。1980年9月,薛暮桥代表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在中央召开的会议上作了《对〈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几点说明》的报告,提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7]86这一文件后来被誉为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然而,1980年底至1981年初,我国经济运行状况出现一些问题,物价飞涨,此时,有人将矛头指向了商品经济,提出要抑需求、稳物价、舍发展、求稳定,要将改革放慢一些,重在调整。这些意见受到中央领导的认可。同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以中央决议的形式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3]347。1982年党的十二大继续强调“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做出了更为系统的阐述,同年12月,这一原则被写入了新修改的宪法中。自此,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争论进入了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的争论主要围绕如何理解指导性计划而展开。党的十二大报告在阐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时指出“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3]486。文件虽然提出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实践中应如何实施,还需要深入的研究。基于此,理论界围绕如何理解“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对于“市场调节为辅”当中的市场调节,大家普遍认为是指完全的、不受国家计划调节的自由市场调节,因此只能是处于从属地位的。而对于“以计划经济为主”,则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要以指令性计划为主。这一观点强调,指令性计划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基本标志,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由国家经营,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由国家掌握,对这部分占工农业总产值大部分的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就表明我们的经济基本上是计划经济[8]。第二种观点更为强调指导性计划。即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采取指令性计划以外,其余多数产品采取指导性计划,即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9]。虽然对计划经济的内涵理解上还存在分歧,但理论界达成了较为普遍的共识,即经济活动纷繁复杂,不可能完全依靠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来进行调节。因而通过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调节经济,逐渐扩大指导性计划获得了较多人士的支持。在此情况下,关于计划与市场的争论,便转向了指导性计划属性的问题,其实质在于计划市场(指导性计划)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持市场论的学者认为指导性计划也要通过市场调节发挥作用,因此从经济实质角度来看,国家指导性计划下的计划市场自然就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计划论的学者则强调社会主义的计划性,认为指导性计划下的市场调节是与资本主义国家自由市场不同的计划市场,因此从有无计划性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国家必然是计划经济。可以看出,此时无论是持“市场论”还是“计划论”的学者许多观点和主张已经逐渐趋同,计划与市场之争逐渐演化为相同“方法论”基础上反复无休止的“称呼”之争,这实际上体现了“社会主义一定是计划经济”等传统观点依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因而一方面强调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不愿丢掉社会主义的“象征”——计划经济。

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大大限制了改革的广度与深度,许多改革措施一旦沾上了市场的边缘,便遭受很大的压力,如果理论不产生创新与突破,那么改革实践就很难全面推进。而随着改革实践的成果不断涌现,中央主要领导深化改革的愿望也愈加强烈。因此,在中央的支持下,在改革实践的呼唤下,在理论界的努力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最终在十二届三中全会被写入中央决议,奠定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基本方向。

(二)社会主义阶段论

通常认为,国民经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便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一直以来人们认为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是比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更为优越的社会形态和经济形态,然而计划经济时期的实践却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反思,同时也引发了理论界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新的思考。改革既然是改变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那么首先就要从理论上确定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早在1978年,于光远就呼吁研究“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问题”,并指出“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10]40围绕着这一问题,理论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但并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而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11],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7]36;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在还尚未真正进入社会主义,而是还处于过渡时期[12];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但不应以发达或不发达来划分,而是将社会主义阶段分成商品社会主义和产品社会主义阶段,我国现阶段则处于商品社会主义阶段[13]。尽管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就“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尚不发达”“现阶段存在商品经济和多种经济成分”等问题上却形成了共识。在这些理论讨论的基础上,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我国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理论观点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社会主义阶段论不仅仅是为了划分而划分,而是作为当前生产力水平的基本判断,目的是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经济形态及特征)及相关的改革措施。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就肯定了商品经济的客观存在性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客观存在性,进而为市场化改革和所有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基于不同领域的经济改革思想主要内容

改革开放之初,政界、理论界根据国外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集思广益,围绕着如何推进经济改革,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形成了丰富的改革思想。

(一)企业改革思想

改革开放初期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思想是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思想。这一思想强调给予国有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主张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入手推进整体经济体制改革,主要代表人物有孙冶方、马洪、蒋一苇等。关于向企业放权的思想并不是一个新的观点,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曾提出过向企业下放一定权力以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的思想。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当中,让利放权改革也进行过多次,但在传统计划经济中,企业只是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并不具备经济自主权,因而让利放权改革往往是行政性分权,即权力在国家与地方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重新分配,并未涉及企业自主权的问题,所以权力往往放了收,收了放,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在改革开放之初,强调企业经济独立性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的呼声很高。孙冶方指出:“财经管理体制的中心问题是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的权利、责任和它们同国家的关系问题,也即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问题。”[14]140马洪认为:“企业是组织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单位,它就必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我们就必须尊重这种独立性,给它以必要的自主权……改革经济管理体制要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入手。”[15]321-327蒋一苇则提出了“企业本位论”。他认为企业是“现代经济的基本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国家应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等“经济手段”,“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而改革“必须从确定企业在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与机能入手,再进而研究整的国民经济的组织与管理,才能顺理成章。”[16]可以看出,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质就是要承认企业的经济独立性,主张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使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使改革跳出以往的行政性分权走向经济性分权,摆脱企业只是作为“算盘珠”的局面。改革要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入手,实质就是从企业作为经济“基本单位”的地位出发,将企业改革作为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手段,率先构建市场机制的微观基础,进而推动整体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改革思想及相关理论,成为后来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

此外,这一时期理论界围绕着企业改革还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社会主义股份制等重要思想,为探索企业改革路径做出了重要探索。随着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的推进,理论界开始探索城市国营经济的所有制改革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理论界就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探索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可分性:一种观点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可以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正是由于企业有占有权,才能派生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的充分自主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权有双重含义,即所有制关系内容的占有、支配、使用和法律关系内容的占有、支配、使用,前者是不能分离的,后者是可以分离的[17]。在这些讨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理论,为国有企业的承包制改革提出了理论依据。而股份制思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出现在经济理论界的讨论之中,最初由厉以宁提出。但当时,提出股份制只是作为一个解决就业问题的办法,理论界对其性质、作用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随着改革理论的不断讨论和改革实践的推进,股份制的研究也逐渐多了起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苏星的社会主义股份制思想。1983年苏星在《红旗》杂志发表《试论工业公司》一文,从近代股份公司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产生出发,分析论证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技术基础,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后,依然需要利用股份公司和托拉斯一类的社会化大生产组织形式,利用它们的管理经验,使之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并对社会主义实行股份制的合理性做了分析:“股份公司一类经济组织,作为社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按理应当更适合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18]苏星的思想,为我国后来的股份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价格改革思想

改革开放初期与扩大企业自主权思想同时产生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思想,是主张以价格改革为切入点推进整体经济体制改革,主要代表人物薛暮桥。薛暮桥认为,单纯的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不能真正搞活经济,因为企业根据价值规律调节生产所依赖的价格信号不合理,这成为市场调节的重要阻碍,因此价格体系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改革要以价格改革为核心,构建合理的价格体系以真正实现市场调节。在价格改革的方法上,薛暮桥指出单纯的调整价格是不够的,而是要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根本的变革,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设想:在价格形成上,多数商品由国家定价改为市场调节;在管理权限上,给予地方、部门、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多种价格形式;在组织职能上,使物价部门从制定具体价格的机关,改变为决定调整物价的方针、政策和对物价进行监督、指导的机关等[19]。薛暮桥的价格改革主线论及其价格改革思想,为后来的价格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同一时期,经济界对于价格改革的讨论还有很多,但受传统理论的影响,大多经济界人士并未意识到“计划价格”的局限,因此对于“价格改革”的讨论大多是属于“价格调整”的范畴,即通过行政手段把不合理的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而并不是根本改变价格的形成机制。在这一背景下,价格改革的讨论主要围绕“按成本价格定价”还是“按生产价格定价”、“大调”还是“小调”等问题展开。而随着改革实践的推进和理论讨论的深入,一些理论界人士认识到这种借助影子价格计算出来的价格并不能真实反映供求变化,进而开始考量从改变价格的形成机制入手进行价格改革,并形成了著名的“价格双轨制”思想,主要代表人物有张维迎、华生、何家成等。张维迎指出:“所谓价格制度的改革,就是有计划地放活价格管制,逐步形成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的价格体系,以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计划经济中的效能……价格体制改革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农副产品价格改革的办法,实行双轨制价格,旧价格用旧办法管理,新价格用新办法管理,最后建立全新的替代价格制度。”[20]460华生、何家成则认为应该通过客观上已形成的生产资料双轨价格,利用双轨价格使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逐步靠拢,在这个过程中,逐步缩小计划统配的部分、扩大市场调节的部分,最终实现两个价格统一[21]。价格双轨制思想在当时受到了政界、理论界许多人的认同,并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付诸实践。

(三)农村改革思想

我国的农村改革是典型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自发的“大包干”,使政界、理论界围绕着“包产到户”的作用和性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最终形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1979年底,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在密云召开学术讨论会,围绕着“包产到户”的性质问题,会上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包产到户与分田单干不同,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责任制,另一种则认为两者是一回事,意见难以达成统一;1980年1月11日—2月2日,在国家农委召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上,安徽“包产到户”的做法引起了十分激烈的争论,大部分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包产到户”就是分田单干,与社会主义不沾边,是资本主义性质的[22]。而在开展“包产到户”的地区,农业产量的明显提升则反映出了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尖锐矛盾。如何做到理论上的创新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成了此时的关键问题。在这一期间,被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之父”的杜润生及其团队做了大量的研究与探索,为农村改革理论的创新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杜润生认为:“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大包干到户’虽然成了独户经营,自负盈亏,但它仍通过承包形式与集体相联系,成为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与过去的单干有所不同,因此也应算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经营性质,即一种责任制形式。”[23]6这种特殊的责任制形式最终被开创性地命名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杜润生指出这种制度“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否定它以往存在的一些弊病,使合作化制度完善。它无可争辩地属于社会主义性质。”[23]23在杜润生及其团队的不断努力下,在邓小平等中央领导的坚定支持下,中央最终在1982年1月,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出《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以中央的名义肯定了包产到户,明确肯定了其社会主义性质。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24]61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成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理论探索,不仅成为推动农村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也为城市改革理论的创新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源泉。

三、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改革思想的历史意义与评价

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整体发展脉络来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改革开放的理论讨论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断完善、创新、发展的过程。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届三中全会这一阶段作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整体理论演进中的一个部分,上承计划经济理论体系,下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产生重要发展和突破的关键转折时期。一方面,这一阶段的理论探索源于对传统理论的再认识。计划经济实践,使人们开始反思计划经济理论的缺陷,进而对传统理论当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如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等产生了新的认识,使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这一阶段的理论探索又存在许多新的内容。农村改革、让利放权改革试点、试办经济特区等许多重要实践相继展开,传统理论已经无法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进而促使人们围绕市场经济理论、外资外贸理论以及资产阶级经济学有益成分等内容展开广泛的讨论,使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得以不断创新。可以说,这一阶段,是计划经济理论体系的终结时期,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初创时期。正是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逐渐实现了由计划经济理论体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过渡。

当然,以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承上启下的转折时期,其思想与理论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有着较为浓厚的旧认识的痕迹,尚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时期的思想与理论语境;二是对于新理论的研究层次尚浅,许多内容只是做了初步的讨论。但将这些思想与理论放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来看,特别是在经历了极左经济思潮盛行、思想受到压抑、国民经济遭受严重破坏的“文革”十年后,政界、思想理论界面对社会转型的重大转折关头,能够突破束缚,产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探索,这本身就是具有极大勇气和明显进步的。

具体来看,这一阶段政界、理论界广大人士围绕着经济改革这个大命题,探索了改革的方向与方式、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并且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果。特别是完成了从计划经济理论体系下的产品经济到具有市场经济内涵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转变,使我国改革事业有了整体上的科学理论指导。与此同时,一些对后续改革实践影响深远的重要的理论也在这一时期奠定: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改革开放的生产力基础;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等等。这些丰富的改革开放思想,虽然许多内容尚未达成共识,或尚未深入研究,但后续改革开放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在这一时期基本上都已经提出来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的改革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而在这一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中所涌现出来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流派当中,有许多内容都能在改革开放之初的思想碰撞之中找到它们的影子。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是我国改革开放理论探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阶段。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的起步与战略布局的关键阶段。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原理,若一个国家的初始制度安排产生规模效益,并且在之后的发展中这种规模效益普遍发生,那么经济的发展就很可能进入一种良性轨道。我国改革开放从“摸着石头过河”开始,由不断试点总结经验继而层层推进,并在中央领导的锐意果断和理论界的不断努力下,最终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上实现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重要理论突破,使我国全面的改革开放从初始阶段就确定了一条通向市场化的渐进的制度变迁道路。事实证明,这一初始的制度安排,起到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这一初始路径的基础上,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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