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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建设与当代中国

2018-02-20

学习与探索 2018年6期
关键词:民主权力国家

岳 强

(山西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临汾041000)

一般认为,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进程,开启于辛亥革命之后的“中华民国”建立。尽管也有学者将其提前至清朝末年,认为传统秩序趋于瓦解即预示着现代国家建设进程的开始,但不容否定的是,现代国家建设真正具备启动的政治基础还是在“中华民国”建立以后。从“中华民国”建立到当下,历经一百多年,当代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进程如何,不仅事关我们对当下中国国情的判断,而且还将影响未来中国国家建设方向和议题的确定,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在开启现代国家建设的一百年后,从学理上梳理和总结现代国家建设的内涵及特征,并以其为依据准确评估当代中国的国家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现代国家的内涵与特征

政治学界对于现代国家的探讨,常常表现出某种纠结,而这种纠结首要地体现为对现代国家与国家的关系的认识——国家仅指现代国家,还是包含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两种形态?①一部分政治理论家认为,“国家”只能代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在欧洲成长起来的那种政治实体,也就是通常所讲的近代国家或现代国家。但更多的学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坚持对国家进行更宽泛的理解,认为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实体,以多种形式存在于历史之中,具有超越时空的特性。通常只有原始游牧式的政治共同体才应被排除之外,因为它们缺乏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的固有严密秩序[1]568。

当现代国家这一概念从国外引进用于对中国政治的探讨时,学者们习惯于将中国划分为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两个时期,也就出现了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分别。传统国家作为以往中国国家形态的代名词,内含着君主专制、君—臣—民的身份结构等特定含义,被用于阐释前现代中国的特征,以及中国现代转型的前提。而现代国家作为一种诞生于近代西方社会的国家体系,被学者普遍认为代表了目前人类发展的最高形态,是各国国家建设的方向,当然也包括中国。①郑永年就明确指出,当传统的皇朝国家遇到产生于西方的现代国家时,其劣势就立刻显露出来,在现代西方国家面前不堪一击,很快解体。从此,所有中国政治精英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现代的新国家。参见郑永年:《政治改革与中国国家建设》,《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第7页。对于现代国家的内涵,中外学者的论述很多,表述各异,但总体来看,均不超出民族—民主的二元架构。就是说,现代国家既是一个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又是一个体现民意的民主国家,其以丰富的内涵和巨大的灵活性存在于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之间的广大空间,兼具两种国家特性。

我们知道,权力的构成与行使是国家的中心内容,任何国家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权力架构基础上并通过运用、巩固和强化权力来维持国家运转的。基于权力的存在、运行状况,现代国家呈现出以下三个突出特征。

第一,权力高度集中,主权构成一国权力的基础。在现代国家体系下,国家权力具有在特定疆域内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对此,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表述最具代表性。实现对暴力的垄断,集中分散于社会的权力就成为现代国家诞生的前提。然而,仅仅自下而上的权力汇集过程不能真正实现权力的集中。权力要完成集中,还必须自上而下地作用于社会,使国家中的所有成员切实服从于国家权力。因此,现代国家往往以有组织的官僚制、强制性司法权和实现法律秩序等特征呈现在世人面前[2]。

在现代国家,权力集中主要以主权的形式体现出来。普雷斯顿⋅金(PK)提出,主权就是最高仲裁者的权力,具有四重属性:主权是一国政治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权力;主权是一国的最终或最高的决策权力;主权的存在意在影响国家一切行为;统治者在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上必须保持独立性[1]555-556。主权意味着国家对权力的垄断。个人被剥夺了任意使用武器的权利,转为由代表国家的中央权威所持有。同样,对个人收入和财产征税的权力也被集中到中央权威的手中,而流入中央的财政手段与军事手段,相互促进和支持。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主权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得到展现:对内体现为领土范围内国家权力行使的自主地位和能力,在确定边界的领土内拥有绝对的权威;对外体现为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是国家在国际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的依靠。

第二,理性制约和指导国家权力的划分及运行使权力,呈现出有限性特征。国家权力的确立是形成现代国家的前提,然而国家权力本身不构成目的,现代国家得以存在的唯一目的(或合法性)在于实现和促进疆域内人民的福祉。由此,宪法、法治、权力制约机制等各种政治设施的出现,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理性改造,使其能够服务于民众福祉,同时又不致腐败低效。正如韦伯指出的,现代国家应当增进有形暴力使用规则的理性化,在合法法律秩序中,理性化构成国家的最终归宿[3]。

理性化意味着国家权力不能任由个人意志来左右,为此必须依赖能够促进公意表达的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受到这样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国家权力将变得有限。对于这种有限性,有学者甚至指出,一定条件下,制约才是力量的来源,有限政府将比无限政府更加强大有力。限制政府官员的专断权力,在适当条件下可能使政府增加治理社会的能力,但在解决特定问题和为共同目标动员集体资源时更容易成功[4]。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多元格局,即以法律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复合局面[5]。这种对权力的限制,既来自外部的社会,也产生于权力的内部。

第三,权力与权利既支持又制约,民族和民主构成了国家的两大属性。经历了重新发现“人”的现代性洗礼的国民,对国家应该保障个人权利形成了基本共识,国家的基本任务被认为是承认和保障每个人生命和自由的权利,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应当帮助每个人实现生命和自由权利[6]。公民权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石,现代国家成为公民权的基本载体[7]。随着现代国家的完善,人民主权原则将得到更加深入、全面的贯彻,公民权利的范围也将不断扩展。

与权力、权利相对应,民族国家(nation-state)和民主国家(democracy-state)成为现代国家的“两张面孔”。①对于现代国家的两面,即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国内较早提出者是徐勇。在国外,学者们常常提到的只是民族国家,然而并不是国外学者没有意识到民主国家的重要性,而是正如徐勇所指出的,“是因为在西方学者视野里,民族—国家的建构本身就已体现了民主—国家的原则,民族—国家建构的同时也是民主—国家的建构”。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紧密相连,但民族国家决不能简单地代替民主国家,尤其在一些后发展国家,两者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参见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第21页。民族国家以集中化的国家权力为主要特征,通过国家机器满足社会对垄断暴力的需求。民主国家则以主权在民为原则,体现了现代国家的统治者与广大民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应关系。民主国家的核心要素是权利,一切国家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不可分离,如果说民族国家主要解决的是统治权是什么的问题,那么民主国家则是要努力证明这一统治权归属于谁,以及如何正当地行使统治权。在现代国家体系中,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只有保持相对均衡,才可能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对此,徐勇曾指出,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内在理念逻辑上存在冲突和矛盾,如果两者不能保持相对均衡而走向极端,极可能导致现代国家产生成长困境,乃至崩溃[8]。稳定发展的现代国家,当是民族和民主的均衡复合体。

二、国家建设及其阶段性

随着全球化、民主化的推进,现代国家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快速扩展,现代国家的优越性不断被学者挖掘,并作为理想国家形态成为后发国家建设的目标。然而,正如人们所观察到的,世界上并没有两个现代国家完全一致,现代国家在不同地区展现出了不同的样态,常为大家乐道的就有英国模式、美国模式、法国模式、德国模式,等等。其实,这种状况是有深刻的历史社会原因的。现代国家的成长,扎根于具体、特定的历史、社会和文化之中,在此复杂的环境中,现代国家的成长形态不是人为可以预设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同的国家成长环境,使各国在成长起点、动力结构、进程逻辑和发展速度等方面不尽相同,最终导致国家形态的差异。尤其是现代国家作为一种相对存在,在传统性流失与现代性扩展的过程中,必然会保留某些传统特征。在现实世界中,现代国家是一种多样化的存在。

与传统国家一样,现代国家也是人为建设的产物。只是由于人类理性的解放和对政治理性的追求,现代国家建设带有了更多的理性因子,现代国家成为理性建构的产物。因此,中外学者谈到国家建设,往往指向的是现代国家建设。学者们习惯于从现代化和民主化两个角度探讨国家建设的发生、演变和成长过程。关于现代化角度的探讨,美国学者奥勒姆曾提出,现代国家的创立,“常常(即使并不永远)引起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学术界有时把这些变化称为‘现代化’。国家建设是这些变化的政治方面”[9]。奥勒姆明确将国家建设与现代化联系在一起。亨廷顿则通过对“二战”后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发展的回顾,从政治现代化角度探讨了国家建设的内容[10]。国内学者也有类似的研究。林尚立提出,现代化发展的政治维度就是建设现代国家[11]。王建华则指出,在现代化过程中,现代国家建设才得以展开,并成为一切政党面临的共同课题[12]。民主化角度的探讨也具有重要影响力。例如,福山提出,国家建设与民主推广的关系更多意义上是冲突而非互补[13]。郑永年在探讨国家建设与民主化的关系后指出,两者在时序上的不同对于国家发展而言通常会产生重大的差异[14]。无论是现代化还是民主化,国家建设展示了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过程正是通过价值、制度、主体等多方建构的,国家的现代性逐渐增长,民族性与民主性不断凸显,并在国家形态上定型和趋于完善。

国家建设有着明显的阶段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对于国家建设的次序问题,过去西方的现代化研究没有关注,今天的民主化研究也没有重视。尽管道路各不相同,但国家成长的共同性还是要求国家建设遵循阶段性特征,以正确的次序来推进。而且这种次序问题,对于后发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大国更为重要[15]。观察国外的建设历程,我们可以从成功、失败的正反两面经验教训中发现国家建设以阶段推进的重要性。西欧国家最早实现现代转型,其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国家建构、民族建构、大众民主、福利国家[16]。继起的美国,开国功勋们首先呼唤的是加强“政府集权”,以削弱联邦权力来扩大国家权力,而公民直到建国200年后才拥有了平等选举权。正是这种国权向民权、民族国家向民主国家的过渡,维持了西方国家建设的相对平稳,使国家转型较为顺利。与西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在现代国家体制框架尚未建立之下,就匆忙推进经济自由化改革,缩减国家部门运作,从而导致经济每况愈下,贪污盛行,国家建设遭受巨大挫折[17]。因此,推进国家建设,首要的是完成国家权力的集中和建成完备的现代体制架构,使其具备最低限度的国家能力。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公民权利,最终实现民主转型[18]。正是这种国家建设的阶段性,密尔讲出了代议制政府未必是尚未文明的国家的最好政府形式的话语[19]。

三、制度维度下的现代国家建设

现代国家是一个包含价值、组织、制度、主体等多种要素的综合体,其中,制度又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无论建设民族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要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借助制度实现国家体系的确立,提供国家发展的前提。国家权力在国家中的核心作用,要求制度建设必须围绕国家权力展开,可以说,国家权力的划分及其架构,决定了国家制度的基本构成和总体面貌。在现代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三分以及政党权力的重要作用,使各国制度建设不得不紧紧围绕四者来开展,形成了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基本架构,四种制度相互联系、彼此支撑,共同奠定了国家运行的制度前提。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渐形成了以议会为核心的立法体系。议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议员的活动实现国民意志的集中和表达,最终以法律形式公布于众。由于议员是由选举产生的,西方的立法体制集中体现为一种代议制度。在代议制下,议员由谁担任是选票多少决定的,因而每位候选人都会争先恐后地提出契合选民利益的主张,以赢得广大选民的选票。而获得多数选票当选的议员,在议院活动中代表选区选民发表意见,在形式上实现了全民意志的表达。正是由于议院是全民意志的表达场所,所以往往成为各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政府的行政权力、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力进行监督,形成有效制约。代议制、议会制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各国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道路,但都具有一个总的特征,那就是作为立法机关承担起表达和促进全民利益实现的重任。

作为国家主权统一、合法垄断暴力的主要承担者,政府在现代国家政治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尽管其法律地位不是最高的,但处理的政务却是最繁杂的,与公众的联系也是最为密切的。在现代国家中,政府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直接统治,体现了国家的基础性权力。以科层官僚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行政制度拥有强大的基础性权力,能够深入社会基层有效控制各类资源,领导、推动和批准在自己领土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社会活动,并通过制定灵活多变的命令来管理整个国家[20]。这种行政科层制度的基本特点有:各部门依据法律规章确定权限;官职层级制与审级制遵循法律秩序的一般原则及其规定的行政程序确立上下级关系;职务运作以原本保留的文书档案为基础,以幕僚、书记组成的部门为平台;职务活动以专业训练为前提。科层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21]。尤其初入工业化的国家,需要科学、法制、可预见性的科层制来保证行政效率,正如盖伊所言,处于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在追求政府部门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重视建立“可被预测的、属于全民的、正直的韦伯式官僚政府”[22]。

现代国家是法治国家。在西方,司法制度是法治的基础设施之一,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深刻影响其他国家机关的运行。有些国家,法院甚至被视为法律帝国的“首都”,被比喻为人权与法治的最终屏障。在国家权力的三分中,掌管司法的法院作为法律执法机关,通过对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诉讼与审理实施法律,维护公民权利,并且在诉讼中解释法律形成“法官造法”的事实。在今天,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是建成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的客观需要。

从政治发展史来看,政党是现代政治运行和政治生活得以展开的核心要素。政党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现代国家制度发展的产物,如英国的政党是在英国议会制度演变历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二是为推动现代国家建设而创造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党即是如此[23]。关于政党的种类,有学者依据是否存在竞争将政党划分为作为“整体”的政党与作为“部分”的政党。具体来说,作为“整体”的政党包括一党制、霸权党制;作为“部分”的政党包括极化多党制、温和多党制、两党制以及主导党体制等[24]。正如人类政治实践揭示的,作为“整体”的政党在国家建设过程中,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整合与调控,通常能够促进民族国家的建设;而作为“部分”的政党,则在成熟的现代国家中有效地反映着民众的民主需求,维持了民主国家的运转。由于现代国家建设的两个维度——民族与民主——虽有逻辑上的承继关系且无明确的时空分界,使得现代政党都不得不同时面临两方面的压力,在消解民族与民主的冲突过程中,时常陷入进退两难的制度困境[12]。

四、主体维度下的现代国家建设

人与制度历来是研究国家的两个基础维度。国家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只有借助能动的主体——人来制定、遵循和执行,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在一定意义上看,国家是大量个人的结合体,个体的属性决定着国家的属性。有学者就指出:“人的进步与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组织与结构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带来国家组织与运行的再造”[24]。人与国家之间的作用机理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作为建设国家的主体,其属性和活动促成了国家的演变,对国家形态和活动产生形塑与牵制作用;另一方面,国家一经诞生即产生“自主性”,反过来又持续地影响和塑造国家中的每个人。人与国家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25]。

从现代国家的产生来看,国家与人的理性解放和个体意识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西方现代国家成长的初期,一种以个人为本位的思想诞生。这种思想认为,人是国家的主体,具有天赋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人完全有能力依据自己的理性和意志建成理想的国家。在此基础上,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理论产生。尽管社会契约说所谓的契约国家和国家最初状态已经被诸多历史学家证实在历史中并没有真实存在过,但作为一种学说,客观上极大地促进了个人的解放,鼓舞了人们建设新国家的信心,民主观念随之不断成长,并成为一股巨大的思潮由欧洲扩展到美洲,直至席卷全球。今天,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不受民主思潮的影响,公民、权利、法治、自由、平等、正义等观念,在各国国民①国民,又称公民、人民。尽管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国民、公民、人民之间存在细微的差别,但总体来看,中外学者对三个概念的使用通常没有明确清晰的分别,混用现象十分普遍。即使当下,这种现象仍大量存在,故本文并不刻意辨析国民、公民、人民的差异。在本文中,三个概念的所指一致,在内涵上没有差别。中生根发芽。现代国家就是在此国民的基础上建构的,从各国政治实践来看,无论政治制度设计还是国家实际运行都深深嵌在公民观念体系之中。因此,现代国家的成长,可以从国家政治主体的变迁来审视。

我们知道,传统国家呈现“君主—臣民”的二元架构,君主与臣民作为对立双方在国家中等级分明,君主处于政治结构的顶端,在法理上决不允许臣民有任何“登顶”的企图,君臣之间存在分明的身份“鸿沟”。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西方走过了一条国家建构与公民成长相互促进的道路,伴随着现代国家的崛起,臣民实现了向公民的过渡,这是一个不经任何中间环节的线性过程。不同于西方,中国正在经历一个独特的转型过程。自近代开启现代转型的历程,西方近代观念大量传入中国,但受到强大传统文化的影响,这些以张扬个体理性为核心的近代观念或者丧失了个体理性的内核,或者与国家主义杂糅在一起兼而强调国家和个体,并随着民族救亡主题压倒民主发展,最终偏向了国家和集体。这一观念变迁形态,决定了中国在现代转型之中没有出现西方式的公民个体,而只是产生带有集体主义、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等观念的国民群体,最终在“群众”这一称谓中得到呈现。我们注意到,区别于传统的臣民,群众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现代性。在法理上,群众虽与“公民”有一定区别,但已具有了“公”的身份,而传统臣民只是隶属于君主的仆人,是君主的私家财产。当然,群众还不能完全等同于公民,他们远还没有享有人民主权的地位和权利,在社会认知中也只是一种群体的存在,缺失了个体这一公民的内核[26]。可见,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现代国家转型很可能走上一条“臣民—群众—公民”的演进路线,经过“群众”的过渡,最终完成政治主体的重建。这一变迁图景已经在中国露出端倪。1982年宪法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权和财产权作为个体权利的最重要的两大内容,开始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27]。可以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民众民主意识的提升,个体的言论自由、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关注个体、保护个体的观念在广大民众中将逐渐凸现。

在现代国家,公民是国家的主体,只要在法律所及的范围内,公民就当拥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之间在任何方面都完全一致。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公民个体由于政治角色的不同,导致其享有的具体权利和履行的具体义务存在巨大差别。就是说,在现代国家,公民之间尽管不再因为身份差异而产生等级分别,但身份并没有消失,公民是在国家中扮演不同角色而实现共存的。由此,与传统国家一样,现代国家中仍然存在精英和大众,只是两者的关系已经发生根本转变。除了法律上的平等,精英与大众在政治生活中的关系还表现为:其一,在精英的产生方式上,大众拥有选举权利并决定精英的政治归属。精英要想成为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就必须努力说服民众给其投以选票,并依照法定程序获得职位。现代国家同样是精英治国,遵循“少数派领导的模式”,是由诸多共同从事谋略的对抗集团组成的复合体[28],国家政权不具有高度参与性,普通公民对之能够产生的影响十分有限[29]。其二,在精英的产生目的上,维护和增进包含大众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是唯一的。精英一经产生,就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为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司法等各种活动提供保护,并努力增进全民福祉。精英与大众作为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和基本力量,两者都要承担责任,只是精英应该发挥主导、整合和引导的作用,大众则需要积极参与和具有公共意识。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国家建设过程之中,精英和大众同时存在,并共同承担责任。尤其是政治精英,作为国家发展的引领者和国家转型的主导者,更应该努力承担起责任,推动现代国家的建设。对于精英的这种作用,亨廷顿曾讲道:当政治领袖们意识到,他们的利益在于推进民主,他们有义务实现民主,实现民主就会获得发展。民主在世界范围内的实现程度,取决于某些掌权的人传播民主的速度,在有智慧有决心的领导人推动之下,历史的确会大步前进[30]。

五、当代中国的国家建设进程

上文分别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现代国家、现代国家建设进行了分析。以其反观中国,可以对当下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进程做出以下三个判断。

第一,中国已经建成现代国家的基本框架。当前,中国已经初步建成独立、统一的主权国家,人大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政党制度等的建立为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基本制度架构,尤其是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制度,在初具科层制特征的官僚体制建设下,有效地维持了社会良性运转,保障了现代化各项事业的开展。而国家政治主体经过长期的革命、建设实践,已经初步具有了法治、权利、自由、平等、正义等现代观念,对于现代国家制度的认识和运用水平也不断提升。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精英群体,正在有效地领导国家建设事业,并根据国际国内发展新形势不断提出应对政策,促进国家持续发展。可以说,当前中国已经初步具有了民族国家的形态。对于民主国家建设,中国也已取得很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的司法制度为国民的选举权、监督权、诉讼权、财产权等政治法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开辟了渠道,以听证制度为代表的行政制度的完善在回应民众参与需求中进一步提升了人们的参与热情。而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的提升,也正在成为中国深化改革、加快国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主体两方面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存在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主体带有传统臣民色彩等问题,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做出的中国已经大致建成民主取向的国家体系、中国已经建成现代国家基本框架的判断。

第二,中国国家建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国家建设走过了一条“党建国家”的道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先后取得反抗侵略、建设统一国家的胜利,并在继续推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这一道路是适合中国实际状况的正确选择,是中国人民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的成果。近代中国“一盘散沙”的社会和分散、落后的工业状况,使中国国家建设事业缺乏得以启动的依靠力量,直到西方尤其是苏联政党制的传入,为中国国家建设的开启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最终中国共产党依据政党的强大组织能力和对民众利益的有效回应,成为领导国家建设的核心力量。在其领导下,国家建设迅速推进,按照建设统一、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要求,建立各种制度,完善人民民主,培育现代国民。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和国民模式,例如,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承担立法、决策和监督职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制度,以及超越传统臣民、具有一定程度现代性的民众群体,等等。无论是国家建设的过程,还是在建设中产生的国家运作模式,都体现出了浓重的中国特色。

第三,中国进入完善国权、深化民主阶段。正如众多学者研究所揭示的,中国国家建设自启动以来,就长期面临建设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双重任务。尽管在建设初期,建设民族国家的任务显得更为急迫,但建设民主国家的任务从来就没有缺失,一直与建设民族国家任务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国家建设的曲折历程揭示了对于民主国家建设的回应状况与国家建设领导权的归属关系密切。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与民主党派协商合作的方式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制,取得了建设新中国的领导权。在建设时期,又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动国家建设走向深入,从而继续保有了对国家建设的领导权。今天,中国是否处于民族国家向民主国家的转型阶段,或者说,中国是否还需要推进民族国家建设,正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①对于中国国家建设所处的阶段,学者们观点不一。叶麒麟(2006)认为,20世纪末,中国政治发展开始由民族国家建构转向民主国家建构;汪庆华(2010)提出,中国已转型为现代行政国家和监管国家;李晓鹏(2012)认为,寻求在强国家模式下探索“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制度均衡的发展道路,是当代中国最为核心和根本的任务;任剑涛(2012)提出,当前中国正处于由无限全能政府向有限有效政府转型的关键时刻。前文对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主体的分析揭示了当前中国的国家制度建设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程度不高,制度的不完备导致政府各部门职责交叉、局部运行混乱等诸多问题;中国的政治精英和普通大众对于现代国家的认识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应不断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增强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增强个体观念,增强国家主体意识。无论是政治制度的完善程度还是政治主体的成熟状况都反映出,当前中国仍然面临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建设的双重任务,国权和民权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当前,中国已经进入了完善国权、深化民主的关键阶段。

[1] 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下),刘北成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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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东尼⋅M.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董云虎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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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兰西斯⋅福山:《国家构建》,阎纪宇译,台北:时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1页。

[18] 郑永年:《政治改革与中国国家建设》,《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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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21] 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韦伯作品集(Ⅲ)》,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4页。

[22] 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民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23] 林尚立:《政党、政党制度与现代国家——对中国政党制度的理论反思》,《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第5-8页。

[24] 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王明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78页。

[25] 林尚立:《人民共和与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建设国家的政治方略》,《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4期,第1页。

[26] 丛日云:《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群众”概念分析》,《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23页。

[27] 叶麒麟:《臣民⋅群众⋅公民——个体政治角色变迁与中国现代国家成长》,《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第37页。

[28]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29] 罗伯特⋅A.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军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30] 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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