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制度异化的批判及其现实启示
2018-02-20陈婷
陈 婷
(杭州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制度对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同,但历史上并非所有的制度都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实现。制度调节着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人们生活的秩序,制度本应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价值和指引,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制度异化的情况也时常存在。制度异化是制度作为行为的规范,本应是人追求自由与解放的行为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却与人对立,成为束缚奴役人的工具,制约人的发展。制度异化的实质是制度作为一种外部力量,成为一部分人为谋取自身利益而压迫、剥削与奴役另一部分人的工具,成为与人相异化的社会力量。异化的制度,即制度本身成了目的,转过来反对人、奴役人。异化的政治权力成为压迫人的手段,异化的经济制度加大了不平等,异化的文化制度没有促进人精神的解放,反而成为思想的桎梏。制度异化是导致人的异化的重要原因,处于制度框架中的人同自己遵守制度的活动相异化,制度走向了人性的对立面,成为人发展的桎梏,制度异化反映着制度与人、与社会的分离和对立的关系。
一、马克思对制度异化的批判
制度异化首先表现为制度的主体在权利义务方面的不平等,一部分社会主体发现遵守制度的效益不是为自己所有,而是为另外主体所有。对这部分社会主体来说,自己的活动并非是由自由意志出发的自主活动,而是受支配和受压制,制度成为一部分人压制另一部分人的工具。对人而言,不民主、不公正的制度成为一种外在的强制,成为压制人性、束缚人发展的工具。社会制度为人的发展而存在,只有当制度促进人的发展时才有存在的意义,当制度成为人们发展的桎梏时,必然要被人们所扬弃。
(一)对专制体制下不合理的法律制度的批判
在马克思早期思想中有丰富的思想资源体现出对专制制度的批判和对自由民主的向往。马克思激烈地反对专制主义,认为“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 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1](P411)专制制度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体制下,人丧失了主体性。专制制度造成了人对人的依附、人格的不能独立,也造成了人对人的奴役和压迫。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政治体制,小部分人利用专制的权力、地位和财富来压迫、奴役另一大部分人,导致人的异化。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的基本价值诉求,青年时期马克思就反对专制制度对人性的压制,提出了“自由的人,真正的人”的概念,要“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了个人的全面发展 、个人的自由的发展等理念,将其作为批判专制制度的尺度。
以马克思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批判为例,当查封《莱茵报》的消息传来,他在给卢格的信中表达了对书报检查令的看法,“伪善、愚昧、粗暴的专断使我感到厌倦,委屈求全、周旋应付和字斟句酌地对付吹毛求疵的生活我也过够了”。[2](P419)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揭露了书报检查令对他精神的折磨,对人民自由的压制和摧残,淋漓尽致地批判了专制的伪善,害怕人民说真话、听到真话的虚弱心理。认为书报检查制度违背了国家和法律的理性原则,侵犯了人们的自由权利,这一制度是为统治者的利益服务的,仅仅代表某些人的不合理利益,是不公正、不自由的表现。“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3](P134)马克思认识到了制度赋予人的重要影响,受启蒙思想和人道主义的影响,马克思提出要建立代表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利益的“真正的法律”,表达了通过法律来追求自由的思想,“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P176)当法的制定与实施者是政权的代言人,法危害到穷人的生存时,马克思指出“特权者的习惯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封建制度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是精神的动物王国,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3](P248)
在关于莱茵省议会辩论的一系列文章中,马克思关注穷苦人民的利益,对普鲁士国家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抨击。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论证了贫民权利的正当性,然而法理上的正当性并没有使贫民保住他们的应有权利。《林木盗窃法》完全站在林木占有者的立场上,夸大贵族地主的利益,把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置于贵族地主的控制之下,成为代表和维护有产者利益的工具,而贫民的权利则完全被剥夺,利益被牺牲。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批判了私人利益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社会现实,引起马克思对财产、所有制这样的物质利益问题的关注,从此马克思将研究的视角投向了物质生活的社会经济领域。
(二)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批判
资产阶级推翻了封建专制统治,打破了宗法血统对人的束缚,使人成为利己、独立的个人,但政治解放还不是彻底的人类解放,通过对工人现实状况的考察,马克思发现人们获得的仅仅是抽象的平等。政治解放完成了对宗教和封建特权的批判,消灭了封建等级差别,却形成了以金钱为主要标志的市民社会阶级差别,人再次被分化了。人成为片面化的人,人的自由不过是资本控制下的自由,是服从于资本增值的资本的自由,人成为货币和资本抽象统治下的一个环节,离开了对货币和物的依赖,人的独立性就无从谈起。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以获取最高利润为目的,物的价值取代了人的价值,财富的增加伴随着人的巨大牺牲,人的发展表现为异化和颠倒的状态。资本主义在创造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为追求剩余价值也造成工人的异化,资本主义大工业体系下,高度的分工造成了工人的畸形的发展,人成为工具的一部分。对工人而言,生产得越多就越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人成了手段,生产成了目的。一部分人的富有和发展以一部分人的贫困为代价,形成资本主义特有的制度异化现象。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不平等的社会地位、经济上遭受的剥削以及不公正的发展机会进行了深入批判。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工人获得的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在出卖劳动力上工人是无法选择的,是不自由的,工人在让渡他的劳动时,活劳动力就被物化为劳动,被金钱所支配。资本主义制度下金钱利益成为最高目标,异化劳动使人的价值失去存在的空间。资本主义异化的另一个表现形式是拜物教,人与人的关系被物与物的关系掩盖,社会充满对物、商品、货币和资本的崇拜。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物的价值彰显了,人的价值被物化和量化,一切都成了可让渡的商品。金钱成为普遍的价值,金钱剥夺了世界和人所固有的意义,成为统治人的最高存在物。“‘人的关系的非人化’,实质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由此决定的人的生命活动的异化。”[4]
资本逻辑下,追求利润的目的下蕴含着巨大的不平等以及内在无法摆脱的社会危机。资本追求的是财富而非人的全面发展,资本不会关心不能带来剩余价值的社会公共福利和环境保护。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危机频发、两极分化拉大,生产关系无法容纳生产力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
(三)对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异化的批判
资本主义政府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工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本主义国家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国家制度成为资本统治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物质财富的发展和贫富差距的拉大并存,财富的增长与社会公共领域需求的缺失并存,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异化。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存在着社会与国家严重分离的状况,国家权力不能保护公众的利益,成为维护资产阶级特殊利益的工具。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现象的剖析,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政府与人民大众的对立反映了阶级统治与无产阶级的利益冲突,对资本主义的社会治理进行了批判,指出其法律的虚伪性,民主和自由的片面性。不同于以往的阶级社会,少部分的发展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发展权利为条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5](P411)无产阶级的国家治理应该是属于人民的治理,马克思指出要实现平等的权利,民主的参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国家治理要为广大人民谋取福利,实现真正的民主。
资本主义制度无法从根本上克服经济社会不平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前提,社会主义公有制承认、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同时又拓展了人民可以共享的国有财富和社会资源,为人的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当前面对现代化纵深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需要重温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关注,在发展中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坚持治理的人民性和正义性。同时通过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发展公民自治,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补与协作。
二、异化的社会制度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
(一)制度的不公正会扩大社会的不平等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制度安排具有非中性,即制度并非服务于所有民众,而仅仅是为某一特殊群体服务,并且可能侵害社会整体或其他群体利益。权力影响利益分配,在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制度的制定,使政策有利于本集团,从而获取发展的绝大部分收益。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使政府制定政策向其倾斜,导致政策为部分利益群体服务,加大社会的不平等。阶层之间严重的贫富分化现象,不仅有经济原因,更是有着制度根源,要形成有利于大多数人的经济增长需要有相应的政治保障,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特权、机会不均等产生的体制性原因,实现机会和社会资源公平的分配。
人类历史上许多制度都是由强势利益集团创立的,这些制度使特殊阶层获利,等级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再如汲取性制度,其指在一系列制度安排下,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主要被少部分人占有,其利益的增长以其他群体利益受损为代价。一些国家在经济上失败是因为采取了汲取式制度,汲取制度使一部分精英阶层通过制度设计,达到独享经济增长红利的目的,弱势群体无法共享发展的成果,造成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的拉大,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将国家的汲取式制度转变成包容性制度。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不同人群如城乡居民、不同地域的居民中所形成的身份、教育、就业等制度的不平等导致了人们收入的不平等和享受社会公共福利方面的机会不平等,需要通过更具有包容性的制度,将各阶层民众包容进公共生活和制度制定中,合理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近年来,我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改革户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致力于使各阶层人们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进一步破除束缚人的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不断优化人们参与发展的环境。
(二)公权力失控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作为公共产品的国家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权力的失控会导致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侵犯。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权力逐步从市场领域有序退出,但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和制度的不完善,权力拜物教的影响依旧存在,权力成为金钱的首要腐蚀对象。权力异化、权钱勾结即权力资本化有一个共同的指向,那就是压制权利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异化,是权力拜物教赖以形成的现实条件,消除权力拜物教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当权力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处于主导地位,由于人的贪欲和自利动机,权力行使者通过权力影响制度的制定和运行,使制度运作私人化,将制度异化为维护私人利益的工具。“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个人目的,变成了他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1](P302)要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需要消除权力的垄断性和神秘性,实现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做到政治的公开和透明。当行政权力缺少制衡或监督,会使官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失去了牵制,导致市场的实际运作的垄断、权钱交易、寻租及收入分配不公扩大等问题的出现,需要完善法治,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共存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实现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共存。
(三)制度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断裂会带来人性的工具化和碎片化
制度既具有工具理性又具有价值理性,制度的工具理性应服务于制度的价值理性。片面强调制度的工具价值将造成制度的异化,使一切事物和价值工具化,将社会变成一个工具性关系网络。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提出资本主义社会将人纳入普遍统一的制度规则之中,人的否定性和批判性被压抑,人被客体化为单向度的存在,成为受物质欲望奴役的、工具化的单向度的人,其思想也成为单向度的思想。马尔库塞认为现代社会制度成了资本的工具,并通过技术来巩固自己的统治,技术为扩展统治权力提供了便利性和合法性。
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制度的进步使人类行为越来越表现为具有理性、合乎规律性,然而客观上“制度和规范越是效力十足就越是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构成严格的规约,在现代化的历史境遇下为人的精神异化创造了可能性条件”。[6]异化的制度规范会限制人的自由发展,使人的精神和行为处于被操控的状态,使人的自觉性、自主性得不到发挥,对人性形成压制。人的本性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因而,制度的根本价值指向应该是保障人的自由,反映人的发展需求,而非限制人的自由、泯灭人的个性、压制人的发展。制度应该兼顾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工具理性是调节人的行为,为社会提供秩序,人是制度的主体和目的,制度应该是指向人性的完善,保障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以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治理,形式平等下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政府政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和操纵,在资本逻辑面前人呈现片面化的发展,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处于紧张状态。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是为广大人民谋利的良性治理,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积极构建体现人民利益的制度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要肯定人的价值、尊重人合理的利益诉求,促进人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在社会发展的同时将各项改革的成果惠及到各阶层人民,使人的生活品质和个人能力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要逐步消除对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存在的体制性制约,促进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通过深化改革释放发展的活力。
(一)政府要在制度框架中增进治理能力
一方面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激发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较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应该意识到,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并不会自动带来公平和正义,在教育、生态环境保护、公正等公共领域需要健全制度建设,以制度保障个人福利和发展,需要政府协调推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在社会公共领域积极地发挥作用,在制度框架中增强治理能力,促进生产力和人的协同发展。现代社会对国家的职能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越复杂,有效的制度就越重要,社会有序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经济、政治、社会各层面的具体制度,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体系,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社会公正,促进人的自由和解放提供了制度前提,需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通过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和国家宏观调控职能,在发展生产中不断为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发展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正。通过发展生产力为人的发展创造物质前提,通过制度变革,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代,呼唤更高水平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以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国家要积极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生态环境等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解决民生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在政治上扩大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在经济上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业机构的升级调整,保护生态环境;在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上保障投入,提高民众的教育文化素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市场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而对于社会领域、政治领域,政府需要发挥公权力维护人与人的平等、促进社会福利。对我国而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充分激发市场和资本的活力以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同时,资本创造财富和创造不平等的两重性也暴露出来了,对资本要坚持利用和批判的双重态度,对其负面效应进行批判性反思和规范性矫正。面对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现象,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使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发展的红利,实现共建共享发展成果。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有助于促进社会发展,但是过分的不平等不仅带来了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而且最终也将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公权力应当担负这种责任,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福利,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政策的调整和制度的改革解决发展的不均衡问题。
政府需要转变治理的思维方式,由传统的管理、管制型政府转向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现代社会国家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突出,要通过有意识的制度设计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以社会本位和公民本位理念为指导,构建服务型政府,如采取“听证制度”、公共服务中的“一站式服务”、责任政府建设的“政府问责”制度等。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有现代管理观念和治理能力的管理者,现代治理首先是提供服务,国家在面临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应积极作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调控功能、对社会发展负起应有的责任,全球化背景下,国家更应积极作为,以公正完善的制度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的权利要求,以制度创新促进人的发展,使人的发展成为社会进步的内在动力和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
(二)以公正的制度保障人的发展权利
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不公正现象和法律的虚伪性。资本主义国家治理,形式平等下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面临社会阶层间的不平等、贫富分化等问题,法律成了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工具,出现了价值理性失落的情况。良性的国家治理应兼具形式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即解决合法性建构的问题,致力于社会公正,达成社会共识。
公正是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价值,制度公正是建构良序社会的基础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7]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使人民成为发展的主体和发展的受益者,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从理论形态走向实践形态,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分配社会资源,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如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劳动权、教育权等。
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不能忽视政府在发展中的责任。针对发展中的不均衡、不协调问题,如贫富差距扩大等现象,政府要通过再分配手段和社会保障制度,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要吸取西方国家现代化发展的经验教训,重思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以人的发展和解放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指引。中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风险的高发期,“政府工作的重点要放在消除风险、化解矛盾的源头上,维护公众享有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平等权利,并以此推进公民的身份平等、机会平等”。[8]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激发资本的活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积极发挥国家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实现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人民的协同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面对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通过治理方面的改革,做出应对现代化风险的制度安排,在具体制度的制定中保证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机会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完善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通过制度设计将民众的利益诉求纳入常规渠道加以解决,减小社会的对立面,吸纳解决社会矛盾。
(三)以完善的法治体系调节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多元化的权力和权利既有冲突也有重合,要求国家能提供合理公正的规则来协调这些关系。需要通过制度的创新、治理方式的创新来面对现代社会各种公共性的治理要求。在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当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容易形成关系重于合约、情大于法,权力影响交易的“关系经济”。规则观的缺乏或回避制度、利用制度的观念造成了正式规则之外的“潜规则”盛行,正式法规成为摆设,一部分人通过规避规则或利用规则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制度的现代化,以规范合理的制度为人们行为提供规范和预期。法治在协调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上具有重要作用,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而且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面对社会发展中的矛盾,“要把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9](P86~87)
法治要求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平等原则为指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映出对民主和自由,理性和秩序的追求。社会的发展必将要求法治为社会公平的实现,秩序的维持和社会的进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通过完善制度体系,为社会成员利益的追求和价值的实现搭建合理的平台,构建合理的规则,社会发展的历史也是人类不断追求平等、自由和发展的历史,需要优化制度来促进人与社会的协同发展,以良法善治来引导人的行为,在人与制度的互动中丰富、提升和完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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