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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突出的普遍价值” 的国家建构

2018-02-20张晓佳

学术探索 2018年12期
关键词:世界遗产遗产建构

张晓佳

(上海外国语大学 跨文化研究中心,上海 200083)

各缔约国申请UNESCO世界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活动最近十几年成为一项重要事项。中国在1985年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一直致力于同国际组织合作进行遗产的保护并积极进行遗产申报。“突出的普遍价值”是《公约》的核心概念,一直以来是各缔约国政府采纳和诠释的评判标准。各国为争取世界遗产的提名制定了相关政策和立法, 并将《公约》的价值评判体系应用其中。 “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核心理念相比遗产实体的本真性、完整性诉求,更强调遗产价值。自1977年标准设立开始,历经多次调整, 根源在于这一概念本身具有的特殊/普遍的二元性悖论。并且普遍价值中的欧洲中心主义倾向也反映在遗产价值体系评判中,对非西方国家的文化价值会造成霸权话语,往往导致在世界文明交流中西方欧洲文化价值对于非西方国家的遗产话语体系产生主导影响。因此, 学界认为将世界遗产申报视为一个“接触区”(contact zone),任何遗产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独特性,因此也都是杰出的。遗产名录上的获批项必须与现有遗迹有关,并根植于欧洲哲学的普遍主义框架。遗产申报文件描述中体现出的文化交流,反映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它们与欧洲的关系,不仅仅是殖民地国家与殖民国家(Yukilehto,2008)。Pratt (1992, 6)将接触区定义为通常是在高度不对称的统治和从属关系中,不同的文化相遇、碰撞和较量的社会空间。因此, 接触区具有共同存在、互动和接触的意义。从各缔约国的主体视角解读“突出的普遍价值”,涉及深层复杂的国家/民族认同问题。而采用“接触区”的概念进行理解, 非西方话语的相对价值同样具有“突出”意义,并对其他文化价值体系产生影响。这一理念有助于消解以往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在对遗产价值的理解中存在的不平等关系;或许可消解以往将世界遗产与西方/非西方的联系与对立以及普世性/相对性的二元之争。然而,即使在接触区的共存互动中, 也不能完全避免权力的存在以及主导文化价值对其他价值的影响, 从而引发对中心主义的抵抗。同时, 在此过程中,人们采用与他人的表述相关的方式来进行自我描述(Pratt 1992, 35),包括一些非西方国家采用一些策略来获取本国的遗产成功获批, 例如借鉴西方的模式来描述本国遗产的价值构成,即西方价值作为主导话语对其他文化进行形塑。

一、作为国家/民族主义的表述

世界遗产设立初期,大多数遗产获批项分布在欧洲与北美, 受到西方欧洲传统文化影响,聚焦于描述突出的建筑、审美、历史价值上。直到1994年世界遗产“全球战略”会议上强调政权国家应当将文化遗产中建筑性和纪念性的概念移除,转向人类学倾向的整体观和多学科性。 此次会议希望改善遗产区域分布不平衡的状态, 重新思考普遍价值的含义,[1]其中一项成果是将条约第一条进行了修改,“独特的审美成就”因其所指涉的建筑所包含的审美性特征被去除,而被替换成“ 人类杰出智慧的代表”。[2]可以看出,之前国家在推选世界遗产项目时首要关注的建筑性美学的特点是对世界遗产物质特性的误解。1977年版本《操作指南》中,标准vi“与历史事件或人物有重要关联的观念、信仰、事件,具有杰出的历史意义”历经修改,成为2005年“直接或有形的与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事件、活着的传统、观念或信仰、艺术与文学作品联系起来”,[2]明确了遗产应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弱化了涉及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情结的“重要的历史事件与人物”的争议性内容。

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被物质化了(Kertzer 1988, 17)。 遗产地被赋予了集体表述与认同的情感象征。通过动员政治情感, 吸引人们在共同的活动中产生自我认同,即集体的我们,在培养相互承认与归属感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Parekh 1998, 11)。 经由这一联合, 民众便产生了宏大而有力的英雄主义情结(Silberman 1995, 257)。 而成为遗产的项目会令国民感受到他们是一个整体性的族群, 共同完成了一项伟大的事业(Renan1994[1882], 17~18)。国家概念中包含的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是对立统一体,体现在民族与国家、传统与现代的二元逻辑上。民族主义注重通过发掘具有本真性的民族传统来定义国家。而国家主义则将民族传统作为维护建构政权统一体的途径,同时也可作为破除打击旧势力的对象(Guo 2004:17)。超越政权国家的概念来通过文化建构民族性具有一定挑战性。有形遗产具有地理边界,无形文化遗产虽然有国家界限,却能超越地理边界、文化边界被不同的民族分享。

在现代国家,集体回忆包含的物质与非物质性元素都被认为带有国家形象与主权的象征意义,尽管世界遗产名录上获批项代表了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意义的人类共同价值,但国家个体仍然拥有属于自己国家的获批项的绝对权力(Atherton and Atherton 1995)。国家如何成为遗产的守护者?随着人类历史中各种宏大叙事盛行,民族国家兴起,产生了新的遗产叙事。普世性和特殊性同时出现,民族国家成为公共组织的最高形式,可以代表个人的独特性。每一个民族都视自身具有独特而永恒的价值,而这点正在国家遗产中得以体现(Silberman ,1996)。通过树立具有体现民族独特性与永恒普世性的遗产项目在实现国家精神具象化的同时,亦可以教化普通民众的叙事认同。而个人化的遗产,也逐渐被认同为民族—国家符号而变为国家遗产( Hutchinson 2012)。官方名单上的遗产项目由国家叙事表述,参与遗产项目活动也几乎成为一种参与仪式,体现出国家叙事的有效性(Bodnar 1991)。遗产成为社会化过程而不仅仅是物质结构的存在,反映出遗产价值的国家建构这一本质性问题。当政党将文化 “民族化”时,文化同民族、国家的关系并没有明显区分。当国家采取成为遗产的守护者的策略弘扬传统文化时,遗产被转换为具有了精英意识的国家文化资源。不论在建构国家民族主义过程中,还是在满足《公约》希冀所有人类文化体现出传递和平的诉求进行遗产申报时,大众层面草根的意义逐渐丢失转而升华为具有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特征的象征,并具有了爱国主义的内涵。

尽管遗产不完全等同于民族—国家遗产,但在字面含义上符号化地体现了这一层含义,特别是遗产承担起爱国主义的功能时,其内涵包含了政党、国家、民族三个概念。然而有些具有独特性的遗产(地)并没有接受国家叙事话语,却被囊括入其范畴,遗产的大众意义被剥离,少数族群话语逐渐被边缘化或接受被官方化为集体认同的一个符号。相比成为世界遗产的文化具有精英话语意识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试图将民族的理念融入鲜活的生活中, 超越精英话语的建构。但1972年《公约》中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不适用于非遗话语,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强调“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3]“突出性”与国家意识形态的实践并不一致。中国的非遗主要任务是提升中华文化的“卓越性”,因此,要强调对传统的表达认知是平等的、没有等级区分,也伴随着必须重新讨论 “精华”和“糟粕”之间的区别原则。此外,多元化的族群文化被吸纳到统一的国家民族文化范畴中,也引发一些思考:如何在不同族群或社区异质性的文化表述中体现出统一的国民性?不同族群或社区独特的文化与国家推选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之间是否有不同,又是如何影响国民性文化的再叙事?

二、共同体与集体记忆:国家策略的表述

历史由无数的集体记忆构成,对个体或集体行为都会产生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影响。遗产中的历史经验可以生动地表达民族意识并成为文化与民族认同的证明。全球化时代,文化差异被认为是区域地方性的,但亦存在共通性、全球化认同的观点。民族遗产被视为特殊的历史叙述的展示,因其同历史的联系, 而不再被视为其所属国人民的专属继承。 建筑因此既强化了对过去的怀旧感,且同时遮蔽了历史中的某些部分并抽离了人民的语境。在遗产语境与全球化的矛盾中,历史性遗产的重建,不仅是对民族主义的诉求,还有其自身存在的原因。历史性意识或无意识由过去的事件决定。历史意识同过去事件的关联被视为个体或集体认同的一部分。历史知识经由时间被保留下来,社会方法和政治制度对其进行勾勒并塑造历史意识。 现代科学思想揭示了无意识的部分使人们自觉形成集体记忆,共同分享的过去的意识是集体认同里不可缺少的部分。历史意识是集体认同中非常重要的根基,指涉了其中的一致性与关联性。对共同体和民族而言, 共同回忆和公认的文化因素,形成了一种彼此间相互关联的理念共识:认同的概念建立在遗产上, 经由时间产生出一种固定的文化记忆种类,同时人们在文化记忆中理解遗产的概念。记忆与文化产物共同形成了民族,由集体认同中同质性解读和文化对象的位置所共同获得,民族认同基于文化遗产而被赋予了既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意义。

大多数国家将突出的普遍价值与连续性、一致性与稳定性的观念联系在一起。这一关联, 是用来建构稳定、可靠的、同质性的民族和集体认同,以此来巩固一个“想象的共同体”(Anderson 1991)。稳定性与同质性的理念传递了一个“分享的合法意识形态” (Kertzer 1988, 39)。对本真性的使用目的在于民族国家认同建设。 财产的保护状态,获批项要求描述,并试图清晰反映出对本真性的理解,强化国家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形象。大多数文件描述遗址的保护状态非常良好, 通过这样,证明民族的同质性和持久性的表述。比如, 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获批项“长城”, 强调“建造方法在不同时间和空间里被完整地保存下来,同时长城对中国所具有的无与伦比的民族与文化意义至今仍被承认”。[4]关于遗产获批项属性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的观点通过对诸如 “保存” 这样的特定术语的使用而得到强化, 常被理解为“ 避免任何有害的或损坏的因素, 被封存或鼓励起来的,而不被作为日常使用的”。(Pye 2001, 27)“维护”是遗产获批项常具有的另一项属性, 被定义为保护最基础和重要的意义,即追求认同感并排除潜在的威胁(Agnew and Demas 2002, 7)。选择使用这些词汇,强调了遗产获批项在自最初建造时的状态开始的保护过程中避免一切有害因素,脱离了时间性。

对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措施中有关于遗产时间性的静止的表述常被重点描述。大多数地区会出台法律措施保证遗产不会遭遇非法建造或拆除。拉萨布达拉宫,强调了“保护区范围内不会有其它建筑项目启动,除非得到地区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获批。”(Government of China 1993a, 2)。然而,拉萨的传统建筑却由于开发压力逐步被新建筑所取代。鉴于此, 世界遗产委员会在2001年特别指出:“由于开发的压力,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减少世界遗产附近地区发展带来的影响。”[5]这个案例揭示了法规制定与实施之间存在的差距。遗产获批项和对它的表述之间的整体性联系被打破,保护的含义实际上是强调了时间的停滞。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拉萨遗产的干涉说明了遗产所在地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受到开发带来的影响。仔细分析保护与重建的概念,可以帮助我们反思原始形态、工艺与遗产周边环境同本真性之间的联系是否存在悖论。世界文化遗产获批项五台山,提名原因里解释了作为遗迹的佛教寺庙保留了所建时代的物质性特征,体现了形式、设计和材料的本真性。本真性使用的连续性是按其严格的词源意义“原初的,不同于仿造的”或真实的(Jokilehto1999a, 296)——揭示了这条理念是模仿欧洲对于本真性的理解。这些理解植根于欧洲保护理论,却并不理应适用于非欧洲国家的现实保护情况,即本真性常常并非完全同保护的物质性模式联系在一起( De Cesari 2010, 307)。这种对真实性的使用是从纪念物意义原初的、脱离了时间维度的层面,由于缔约国缺乏对该文件的理解, 或难以执行。同样可能因为对于遗址价值的理解是限于其内在的,而仅依附于遗址的物理性建筑特点(Byrne, Brayshaw and Ireland 2001, 57),这有助于将价值同遗产的联系从个体转到对象,这些对本真性的理解都有助于加强缔约国关于遗产获批项的突出的普世性价值标准的理解。

国家如何理解并解释社区参与遗产获批项的相关事物?不同国家对于社区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特纳(1969,96)对于“共同体”的定义是混合了边缘的、同质性和友谊关系,一般被认为是分享一种自我感知的联结性的群体。而人类学视角下文化不是固定的,而是共同体人员参与的动态的因素,通过不断变化、转换以及再生产得出的被建构与形塑的实体。因此,作为行动者,参与遗产保护与日常实践活动中的人亦称为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他们则连同遗产一起构成共同体。 特别是在多元文化主义趋势下,个体也不仅仅限于从属单一社区。因此,文化共同体是因其自身文化事项和文化特征而区别于其他社区的群体,而其成员也视他们为社区区域内的原住民,尽管在同一领地上或许存在不止一个的原住民社区,并且某种程度上,国家也可以被视为一个文化共同体。同一领域中的少数族群所拥有的遗产也一并被排除或收纳进统一的民族—国家遗产之内。由多民族群体构成的中国、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非常受益于这一共同体概念。

遗产通常和其国家国民联系在一起, 特别是非遗所代表的民俗文化。在2003年版《公约》中强调了社区的概念,可以看出UNESCO对非遗的评判标准从突出性转变到社区群体参与性上。[6]比如,书法所涉及的社区范围非常广泛,从官方书法协会组织到个体爱好者,不分国界都可以被涵括其中。这表明了国家对于社区的模糊理解,且不同国家之间就相关概念范畴界定也未达成一致。就遗产保护角度来说, 书法爱好者和与之相关的国民之间并非存在同一性。因此,对社区的认同,通常是修饰性的实践,同保护并没有直接关联,而是通过文化遗产实践生产集体记忆与地方认同,比如UNESCO非遗名录中很多具有草根文化精神特色的民间活动被升华为国家级非遗项目,具有了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情怀。

有学者认为“ ……多元主义诞生后,文明的旧观念即情感、社会态度、习俗、艺术的进步,被新的理念取代, 即每一种独特的文明创造了自身独特的价值体系,价值体系不一致,且彼此不盲从”(UNESCO 1947: 80)。近年来文化传统作为“统一中华民族的建设性因素”已经成为官方共识,对维系民族和谐统一起到关键作用(Ai 2012,130)。少数民族的遗产实践被纳入国家遗产政治中,宪法保证了他们自由改变或保护自己风俗的权力,以及尊重保护宗教信仰。中国的少数民族在中国官方认可的传统叙事中受到赞扬,认为这是这些民族智慧的结晶。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其功能体现在讲述过去与现在发生的故事。遗产的表述与解读都充分体现这一功能。 对遗产的态度,有时呈现悖论,对于遗产的表述,则存在着修辞和实践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比如少数族群遗产,突出的是少数族群文明,而非当地社区,另一方面,长城、殷墟、故宫等文化遗产的宣传突出民族精神的同时,也弱化了其背后隐射的王权意识。对于世界遗产的热衷体现出国家文化治理方面的考量, 一方面希望经由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加强国家民族凝聚力,另一方面也作为文化软实力提升国际形象。通过建立一个本国文化遗产体系,将UNESCO对遗产的标准引入到自己国家文化遗产体制里,再将符合UNESCO国际标准的遗产项目推选到国际进行参选,形成双向促进作用以此来强化国家战略。 当遗产是属于少数民族时,会引发一些争议。政府希望通过将少数民族的遗产提升为国家文化遗产来巩固共同体这个概念。对于非汉族遗产的官方认可,加强了国家对于自己在历史长河中作为整体性的多元文化国家传统的定位。

自20世纪90年代Joseph S.Nye提出“软实力”的概念后, 文化在资本主义世界政治环境中为成为国家有力的外交政策。文化遗产成为一种资源,成为国家文明塑造、传播与发展的文化软实力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对外形象建构中成为一种策略。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将整合自身多元地区文化作为适应新自由经济政策以及寻求更大的政治参与和国际发展平等机会的重要方式。

三、民族认同的线性历史

“突出的普遍价值”中建筑、美学、历史价值常被缔约国用来建构国民对于民族国家“想象的共同体”的集体认同意识, 并期望将这种普遍价值用于国家形象的对外传播并在意识形态领域发挥影响作用。“想象的共同体”这一概念同样具有持续性的、一致性的、整体性的而忽略了个体经验的内涵(L. Williams 1999, 8)。通过排除他者来确定共同体的同质性,并且在同一地域中合法化同时共存的不同民族(族群),并将他们视为统一体。“突出的普遍价值”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将多元性的特质排除在外。他者文化的起源与特质被消弭来适应普遍性标准。事实上,西方价值观中的历史的线性叙事并不能完全适用于非西方国家的情况。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进程不同, 会在遗产的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认知上存在差异。采用非线性叙事可以在“突出的普遍价值”之外,引入接触区(contact zone)的概念,有助于帮助非西方国家避免线性叙事影响而忽视的其他价值认定, 在遗产价值认知体系中建构自身的价值表述。

通过对遗产获批项的历史发展的描述,传递出持续性对于国家民族认同的重要性。 在有关遗产项目的“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介绍中, 都有着关于遗产承担着线性叙事功能的描述。目前,这条标准仍然是世界遗产价值体系最主要的评判规则。该理念在于试图消除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偏见,但单一线性叙事过于强调国家层面价值理念,却无法整合其他价值阐释,且并不认同其他平行并存的历史叙事在解读同一事件时的合法性(Archibald 1999, 96)。这导致了有关遗产的一些重要的历史存留的争议被忽略。因此,“突出的普遍价值”与时间延续性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在体现国家层面价值时。这种线性叙事的表述却会忽略掉可能与之相关的其他历史视角与价值认同。比如,我国世界文化遗产“明清皇家陵寝”有关“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描述中强调其“反映出5个世纪以来皇权的主张,传递了契合风水的概念和传统信仰”,[7]其价值充分体现了国家大传统的文化观。遗产的这种线性叙事是因为可以突出与精英阶层价值观联系在一起的特点(Gillis 1994, 6)。

尽管UNESCO最初设定这条标准是为了消除因二战带来的“战争是由于人们的思想引发的”观念,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强调文化的多元主义,鼓励尊重差异,然而,不同缔约国在使用普遍价值来描述遗产提名项时也赋予了它多重意义,不仅可以被解读为对民族国家边界范围内具有同质性的共同体采取的多元文化主义,也可以理解为尊重他者、国民集体认同中异质性的存在体现出的“和而不同”的世界主义观(Meskell 2009, 4)。比如,开平雕楼和村落的申报文本描述中认为,该建筑 “ 和谐地融合了中西方建筑装饰形式, 反映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地人在南亚、澳洲、北美他乡发展中作为移民的意义。”[8]这里的普遍价值即强调了建筑与地方景观和谐融合在一起的兼具东西方审美,超越了以往欧洲中心主义为基础建构的二元结构特征。然而, 突出的普遍价值强调跨文化理解、对他者的平等与尊重,那么遗产价值是否可以体现不同的具有争议性的观点的融合?Lowenthal(1998,121)认为, 遗产的本质在于忽略历史的特殊性,强调不同的观点会导致遗产的国家表述功能缺乏连贯。因此,世界遗产的标准往往会使国家忽视遗产在历史中具有张力和争议的部分,更强调安全、稳定的背景。评定文化遗产的标准中, 标准vi要求遗产的价值应体现出历史性事件的意义,且需要和其他标准联系起来考量。因此,与众多战争灾难有关的记忆遗产(sites of memory)引发了争议,即如奥斯威辛集中营等战争遗迹中负面的记忆是否可以代表世界遗产所具有的“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意义,世界遗产不应当变为民族国家话语权建构的工具。[9]

“突出的普遍价值”中线性化特点的另一个体现,是强调遗产的宗教性因素有助于传递出国家的民族传统与持续性的信息。这些理念在解读遗产获批项如何反映出悠久的历史与作为持久的、统一的国家形象时尤为可见, 这种宗教性意义,将人们凝聚在一起形成净化的统一体,消弭日常中的分裂情况(Kertzer 1988, 63)。比如,混合遗产泰山的提名内容中强调了历史上12次用于帝王祭祀天地的神圣性,代表了神的意志统一中国,成为中国历史文化的精神源泉。此外,欧洲的世界遗产提名项目大多体现出浓重的宗教主义色彩,突出基督教影响在国家集体认同建构中的地位,并在对其他非欧洲国家世界遗产价值评判时体现这一因素。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的申报符合《公约》6项标准中标准ii、标准iv。展示了中国近代史中传统文化、地方文化与外来文化的融合发展。 在鼓浪屿申遗网上列出的51个代表性历史建筑中有11处与基督教有关。同时指出:“西方传教士以此为基地,向闽南及更广阔的内地传播基督教及西方文化……西方传教士也纷纷建设教士住宅、教堂、礼拜堂,并推动教会学校与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利用这些事业促进宗教的传播……外国人的建筑和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变了鼓浪屿的面貌,使这座小岛成为当时中国东南沿海区域容纳了多国居民与各地文化最密集、最具代表性的地理单元之一。”[10]西方基督教同当地民间信仰、佛教、道教等文化形成和谐共存,不仅反映在鼓浪屿作为历史国际社区形成的独特社会结构上,还体现出独特地“厦门装饰风格”(Amoy Deco Style), 代表了当地客家、早期西方移民与东南亚福建移民文化的融合转化,体现出标注iv中所描述的城市多元的布局。鼓浪屿的案例说明了当今国家建构集体认同中不同宗教信仰、族群整合的可能性。普遍价值中的西方话语霸权具有排他性,同时也将具有西方文化元素的其他国家文化遗产提名项纳入评选范围。尽管这样的举措可能被理解为具有政治色彩,正如国家将不同族群文化纳入统一的民族国家形象中建构集体认同一样。

缔约国积极参与遗产申报的动力在于期望本国遗产获批项所拥有的普遍价值来契合国际主流话语设定, 并使得这些被标准评定认可的价值对其他文化产生影响。同时, 在申报描述中强调该遗产的普遍价值体现在“时间最久”“最独特”“最先进”等方面上。这种缔约国对于起源的领先性地位的诉求强调了先进于其他国家的优越性,如Lowenthal(1998:175~235)认为,这些关于民族国家对自己历史建构的表述往往强调区别于其他国家民族文化的与众不同之处,而违背了《公约》所希望实现的人类历史文明中集体价值的普遍性。同时,加剧了以欧洲为代表的西方价值作为参考标准影响到非西方国家遗产评判体系的客观现实,欧洲中心主义强化了历史中的欧洲文化主导地位。另外,在操作过程中难以在对某一遗产进行描述时同其他类似提名项进行比较,解释“突出的普遍价值”如何突破优越性与普遍性二元对立,特别是所有的遗产提名项都因具有独特的价值而被提名。

缔约国错误地将遗产提名项与其他类似遗产进行比较,借此来证明本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优越性。世界遗产应当作为“接触区”来体现出不同遗产的特点,突出人类文明史发展中多元的、平等的文明价值,而非在普遍价值的概念下宣扬人类共享统一的历史的思想。正视不同国家遗产提名项的价值特点的差异性,有助于反思与解读“突出的普遍价值”这一标准中存在的悖论。世界遗产常被视为国家民族主义建设工程,而非旨在提升人们对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化的理解。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获批成为UNESCO“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之事引发了中国政府和民间对传统文化保护的危机意识。学界认为韩国端午祭起源于“屈原说”,但在端午习俗活动中并没有与之相关的活动,而是具有祭祖等中国清明节色彩的祭祀活动(金 2007,20)。虽然在端午节传到韩国以后,被赋予了具有当地传统萨满文化意义的新形式,但在UNESCO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名项描述中,提到了这一活动代表了韩国传统文化,结合了儒、释、萨满宗教特点的仪式性活动,可以看出与中国的联系。[11]这一案例说明,有时候遗产的边界是模糊的。遗产评判标准希望遗产体现出人类价值观的跨文化交流,认为不同边界的文化彼此间会产生交互影响,而不是造成缔约国因此产生追求起源领先性对其他国家文化产生异议。

结 论

本文讨论了《公约》“突出的普遍价值”如何被缔约国解读、表述并体现在遗产获批项的申报上,缔约国通过遗产获批项被评估的价值来建构民族认同,这一概念中存在的线性进化论思想从建筑、审美、历史优越性、科学性等方面反映出西方中心主义和民族主义价值,作为评判标准作用于非西方的遗产实践中。因此,很多非西方国家未被列入遗产名录的选项若未能体现《公约》的价值体系,则会导致被遗忘或忽视。《公约》的宗旨在于展示不同文化的交流与影响,但遗产实践中对“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诉求难以避免地将少数化、多元化、杂糅性、异质性排除在外。并且尽管有的非欧洲文明的遗产项在时间上先于西方文明而存在,也会造成一些非西方国家对于西方话语表述的模仿来实现与之平等的诉求。将《公约》视为“接触区”(contact zone) ,有助于提供更多细节比照与分析,超越二元对立的话语。接触区具有杂糅性,使得主导话语的固定边界出现差异性叙事(Hodder, I.,2009,201)。这些混合的方法有助于消解欧洲提名档案中发展的世界遗产的主要模式,以及欧洲构建的二元逻辑,如黑人/白人、自我/他人、主导/被主导。对重新思考民族主义、边缘群体、本真性以及普遍价值表述的修辞产生重要影响。从该角度考虑提名档案将有助于解决一些关键问题:非欧洲的遗产获批项具有矛盾性, 一方面具有欧洲主流传统话语表述的投射,同时也对欧洲中心话语进行解构。在遗产话语的社会空间中,西方与非西方的等级地位被重新建构,使非欧洲的、少数民族的、弱势地位的群体得以发声。

遗产的普遍价值体现在国家民族文化的传统审美、优先性上, 因此缔约国希望借遗产获批项具有的这些价值表述文化民族主义与国家民族主义的强大与延续的稳定性(Guo 2004,6)。对于缔约国来说,遗产获批项是一种证明民族精神与文化基因延续不断的象征符号,将国家的概念同稳定性联系起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也会导致将少数族群文化同化到统一的民族主义模式。

突出的普遍价值被应用于国家/民族的集体认同。生活在同一区域的群体通过边界来排除差异性而限定社区内部的特征,并发展成内部的统一意识。但是在中国,当政府推动保护发展文化遗产时,它被重点发展为促进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比如,当端午被韩国申遗后,促成中国端午节在4年后成功申遗,遗产也具有了爱国主义教育的特点。同时,政府不仅保护主流汉族民俗文化, 也全面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一些少数民族过去不曾意识到的地方性文化,亦被重新发掘评估得到重视, 这些举措作为意识形态教育的策略,对内提升了中国各民族的民族认同感,对外又作为中华民族统一体增强了国家文化软实力。比如列入世界非遗名录的藏戏,强调的是分布在国家不同地区的藏民族统一自豪感的认同,获批项“花儿”,一项重要的功能在于具有多民族文化交流的特殊价值;侗族大歌,侗族民族认同的重要符号……[12]非遗名录上的获批项申报描述中普遍存在“和谐”“民族认同”“民族交流”“统一体”的评价,这些例子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反话语,挑战对集体民族认同的主导和排他论,并颠覆排他的普遍主义观念,即霸权主义和否认差异,实现UNESCO促进共同体、共享文化的宗旨。然而,“最古老的”“最先进的”等用词,对世界文明的等级比较,也违背了这一诉求。

从遗产获批项中具有的文化交流与影响的价值中可以看出,遗产价值评判标准的两面性, 一方面对其他国家/民族文化产生影响的文化,可以体现出突出的普遍价值,一方面被影响的国家/民族文化成为获批项后,显示出的是矛盾的策略, 即打破了主流与边缘、本真性权威与再创造之间的二元叙事。国家建构遗产项的目的在于通过遗产来保护民族文化精华的现代性浪漫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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