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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业处理思考

2018-02-19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9期
关键词:规程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当前,各级安监部门全面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从帮助企业排查隐患向查处企业违法行为转变,较好地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定主体责任。各级安监部门在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有不少职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业处罚案。笔者对这类处罚案进行了疏理分析。

一、相关分析

安全生产作业规定既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岗位等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设备设施使用规定、岗位作业规程等。

企业职工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以及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设备设施使用规定、岗位作业规程等培训,而且每年还要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大量的事故调查表明,8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职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业引起的。因此,对职工的作业行为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职工出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业行为要及时发现和处理,以避免引发事故。更重要的是通过企业的安全管理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手段,及时处理职工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业行为,从而将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对于职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业的认定和处理,主要有《刑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是《刑法》的规定。《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1条对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明确,第6条、第7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了分类。

二是《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54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建议

根据《刑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建议对于职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业应分类处理。

一是对于职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将涉事职工移送司法机关调查。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第1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章作业职工进行处理。

二是对于职工违反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以及也未造成《刑法》第134条列举后果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三是对于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不管有没有违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且未造成《刑法》第134条列举后果的行为,可以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罚款。

因此,对于职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作业行为要根据以上三种情形进行处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安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对这种违法行为开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能将《安全生产法》第54条作为违法行为的判断依据,以避免出现复议撤销和诉讼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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