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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关于沿海危货船舶运输市场调控的公告

2018-02-18

珠江水运 2018年17期
关键词:省际宏观调控运力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解读

《公告》发布背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赋予了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为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自2011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沿海省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原油船、成品油船运输市场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暂停了新增经营主体,对不同领域的新增船舶运力实施了不同程度的调控。

结合当前行业实际,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水运结构,提高供给质量,促进水路运输安全绿色、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部制定出台了《公告》。

《公告》主要內容

(一)宏观调控范围。《公告》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实行统一的宏观调控政策,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运输市场。

(二)调控思路和实施方式。交通运输部将根据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市场供求状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总量调控、择优选择的思路,采取专家综合评审的方式,开展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有序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和船舶运力。

(三)调控具体内容。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经营主体,要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优先考虑具有国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船舶运力,要满足国家关于船舶技术和船龄等有关要求,具体方式包括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国(境)外购置或光租,以及现有船舶扩大经营范围。

现有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企业申请以“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报废更新方式新增运力,且新增运力与退出运力相比增加的总吨位不超过50%的,可以不用参加综合评审,但应在原有船舶退出市场两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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