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标准管理模式简介
2018-02-16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霍艳萍
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霍艳萍
世界各国在标准管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的根源主要在于政府与市场在标准化活动中的定位和作用。通过了解主要发达国家的标准管理模式不但有利于更好理解我国标准化管理现状和改革方向,而且对标准化实际工作开展也具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下面就欧美国家标准管理模式做简单介绍。
1 美国标准管理模式简介
工业革命及以后的时期,为适应工业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美国相关产业自发成立了标准化机构,自由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如1852年成立的美国民用工程学会、1880年成立的美国机械工程学会等,这些标准组织均由民间自发成立。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ANSI)成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也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民间标准化团体,受美国政府委托发布和管理美国国家标准,并代表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一方面协调各自愿性标准组织将能反映国家利益的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另一方面也提供国家标准机构资格认证,获得认证的标准机构应遵循《ANSI基本要求:美国国家标准的法定程序要求》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标准化活动。获得认可的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被视为 “美国国家标准”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ANSI实际上在政府和民间标准化组织之前起到桥梁作用,成员由民间的协会、学会、企业、政府等组成,ANSI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和标准资料销售收入,无政府基金。
总体上,美国标准化活动由民间协会机构主导,法律文件甚至明确规定了标准应由私人部门主导,政府部门仅作为参与标准制定一方,如果出于监管需要,一般也应援引私人部门制定的标准。美国政府虽然因标准化机构的私人属性一般不介入其管理,但是如果标准化组织的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政府将依法处置。美国政府对标准化组织的管理主要从反垄断、侵权责任等角度介入。
标准化活动本身具有一定垄断风险,但是因为其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将标准化活动作为例外豁免。但这并不代表标准化组织活动不会违法,美国法院曾多次对标准化活动导致垄断的诉讼作出判决。在美国,政府行为一般不会导致侵权责任,但因为标准化组织私人性质,美国法院也有因标准化组织的 “疏忽”而构成侵权责任的判例。
2 欧盟标准管理模式简介
美国标准机构与政府因为各自的不同属性,标准和法规之间关系相对清晰。而就欧盟而言,标准组织和政府之间、标准与法规的关系则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
在欧盟成立以前,欧盟成员国的标准化活动基本都是由得到各国政府直接或间接认可的国家标准化机构开展的。如获得英国皇家授权的英国标准学会 (BSI),通过合同方式获得政府资助德国国家标准化组织 (DIN),曾经作为政府机构的法国标准化协会 (AFNOR),其他欧洲国家也大都成立自己的国家标准化机构。时至今日,欧盟范围内标准化组织与政府仍旧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制定标准,另一方面也和政府法规指令一起,配合政府的监管需求。目前欧盟主要有三大标准化组织分别为:专门负责电工电子领域的标准化组织欧盟电工委员会 (CENELEC),负责除电工电子以外所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的欧洲标准协调委员会 (CEN),负责电信业的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 (ETSI)。
CEN、CENELEC以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化组织为成员体,标准制定时由欧盟成员国国家标准化组织投票决定。而ETSI因其成立时间较晚,市场色彩更为浓厚。ETSI是以公司为成员体,正式成员享有ETSI标准的技术报告及参考文件的发言权、投票权和使用权,而ETSI授予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 (EFTA)的代表以顾问的地位,顾问有权参加全会、参与常务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但没有投票表决的权利。
欧盟政府曾经直接制定了包含大量技术细节的强制标准指令,如 《欧盟低压电器指令》。但由于制定过程对于技术细节的讨论导致效率低下,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欧盟于1985年出台了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规定政府仅对产品的安全、健康等强制性要求在指令中规定,而技术规范和定量指标由相关的 “协调标准”规定。
协调标准是欧洲三大标准组织 (CEN、CENELEC、ETST)采用的欧洲标准,是按照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组织达成的通用指南进行制定的,同时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欧洲标准组织依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而组织制定的欧洲标准并给予经费支持,对内促进了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对外成为欧盟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政府指示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ETSI)制定法规对应的标准,并给予经费支持。协调标准可作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符合性推断依据,即如果产品满足了有关协调标准,则可推断该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而不满足这些标准也不能被直接视为不满足指令要求,需要企业自我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要求。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三大标准化机构之外的新兴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影响越来越大,欧盟也开始对现有的标准管理体系进行反思和调整。2012年正式通过了 《关于欧洲标准化的1025/2012号法规》,该法规开始对一些非营利、非政府、无冲突性利益关系的标准化组织持更为开放的立场,而不是仅与三大标准化机构合作。将符合一定资格的标准化组织纳入欧盟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在标准化活动中代表中小型企业的利益、消费者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利益的欧洲组织。这些组织制定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将有可能被欧盟立法采用。
欧盟的政府和标准化组织联合的方式显然与美国民间机构主导模式有很大差异。欧盟的规定中不仅对政府资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也强调了标准制定的公益性。这对提高欧盟技术法规的科学性、适应性、有效性、灵活性,以及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将产生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