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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

2018-02-15闵兰钧

精品 2018年4期
关键词:合伙信托投资人

闵兰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是金融投资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的组织形式涉及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切身利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从各国(地区)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3种。

1 私募股权基金的3种组织形式

1.1 公司型

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1.2 契约型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定义,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并不合适。

契约型基金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人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人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常认为,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1.3 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一般为10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目前,国内实行有限合伙制的比较多。有限合伙制比较适合“以人为本”的企业,它们做事比较低调,管理人对企业的负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会注重防范风险,不愿意激进。公司制虽然很普遍,但却存在缺陷。比如我国公司的注册制度,工商局要求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中国”字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投资”字头。但是,对注册资本的过高要求,可能产生虚假注资和抽逃注资等问题。这在大企业已经成为一个问题:这么大的注册资本,股东难免会挪用。所以,公司制在注册上是两难的,而合伙制是承诺出资制,相对有优势。

2 有限合伙型是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

从我国主要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问题看,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来说不能充分发挥利益约束和激励机制的作用,私募的性质也慢慢改变。公司型基金避免不了的双重纳税的负担,纪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基金运营成本高。目前逼着认为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更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型作为一种基金组织形式优越性体现在:一是有限合伙制能够在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建立“隔离墙”,保障管理人能够自主决策,做到投资专业化;二是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人也是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度和物质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冲突,也解决了管理人法人风险和收益不完全对称难题,因而可以较好的回避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避免所有者行为的不良后果。这也是该组织形式成为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重要原因;三十新《合伙企业法》文明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有各合伙人分贝缴纳所得税,必满了双重征收。使得我国私募企业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结语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不仅要借鉴国际经验,最重要的是,不管是政府还是从业人员都必须根据中国的具体要求,寻求自己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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