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状及改进措施
2018-02-1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新疆 石河子 832000)
1 总体现状
据统计,截止到2017年全师动物存栏 :猪43.51万头,牛8.09万头,羊26.07万只,禽234.79万只。出栏:猪70.88 万头,牛3.73万头,羊16.32万只,禽532.72万只。
按照相关规定,师市辖区内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死亡的猪在属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由养殖场在自建无害化处理坑、池内采取深埋或化制的方自行处理。牛、羊、禽规模养殖场死亡畜禽均由养殖场采取深埋或化制的方法自行处理。属地团(镇)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月统计上报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
根据师市辖区畜禽养殖量统计,按生产中死亡的 1%的计算,其数量不容忽视,加上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流通中产生的病死畜禽,每年将有大量的病死家畜尸体面临着处理,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1]。
2 存在问题
2.1 人员老化、工作经费不足,监管难到位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不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大量工作在基层,团(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师市各团(镇)辖区内虽大力提倡规模化养殖,但仍然存在很多散养户,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很难做到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全程监管。
2.2 生产经营者缺乏法律责任意识
部分养殖场(散户)当畜禽死亡后对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畜禽饲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死亡现象,但少部分生产经营者对动物尸体的处理缺少必要的知识,对动物尸体也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出现掩埋不深、消毒不严等现象,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更有甚者将死亡畜禽乱抛于田地角落、沟溪沿道,还有甚者将其出售。不法商贩收购便宜死亡畜禽,进行非法加工,做成腌腊制品或熟食品出售牟取暴利,这些加工的产品不但极易引发重大动物疫病,给周边地区的畜牧养殖造成极大的威胁,还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对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巨大的威胁。
2.3 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规模养殖场只建有无害化处理坑用于化制生产中死亡的畜禽,由于村(连)范围内可供深埋死亡畜禽尸体的土地难于找寻散养户只是就近挖坑掩埋或者干脆随意丢弃、饲喂犬只。
2.4 无害化处理补贴费用过低
根据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动物出现死亡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政府可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但这种补助动物仅限于猪。对大部分养殖牛羊鸡等畜禽的养殖户,在生产过程中死亡畜禽是没有补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牧民主动处理死亡畜禽的积极性。在畜禽死亡后,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按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这样结果是: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病原污染无法得到控制和清除,加之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因种种条件制约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即使有时获知一些信息,也因处理成本过高、经费缺乏而望尘莫及同时国家的无害化处理补助金额不高,户主除了承担死亡畜禽的直接损失还得承担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从而导致乱抛乱弃病死动物,甚至直接出售死亡畜禽的现象时有发生[2]。
3 措施及建议
3.1 加强宣传引导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于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的教育引导,取得社会各阶层及广大百姓的支持、关心,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不断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明确动物饲养者是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科学养殖、规范经营、主动防疫意识,使其能自觉改善饲养、经营场所的防疫条件并完善防疫制度,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同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三是健全联动机制,团、镇政府与各级监管部门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中去,形成社会参与百姓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四是要积极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提高百姓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3.2 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做好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3.3 建立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在完善师总场、142团无害化处理厂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建立全师总体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长途运输不利于病原及时消灭,疫情蔓延扩散可能性大,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就地就近处理的原则,建议分区域划分两个无害化处理厂的辐射范围,如:北泉镇无害化处理厂辐射市区周边及莫索湾片区,142团无害化处理厂辐射安集海、下野地片区。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由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和监督,做到病死动物不出场、不出村(连),由无害化处理厂派遣专用运输车辆、人员、设立专用报告电话,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死亡动物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统一销毁。要争取逐步将死亡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3.4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村(连)级动物防疫员和社区、街道的作用,长期对其所的范围实施监管,对乱丢、乱抛死亡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或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单位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团(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村防疫员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定期进行巡查,建立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死亡畜禽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对查处的死亡畜禽及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3]。
3.5 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降低畜禽病死率
结合春、秋集中防疫,扎实开展免疫及免疫效果评价工作,确保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同时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报告等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应急防控机制,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养殖场户不断强化科学饲养管理,切实开展防控技术指导,切实提高科学防控水平。源头上减少病死动物数量,减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压力。
3.6 完善补偿政策
建议政府建立财政补偿长效机制,把死亡牛、羊、禽等纳入补助范围,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标准。结合畜禽保险,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减少养殖户经济损失,提高其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确保死亡畜禽得到全面规范处理。把养殖环节中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建设美丽乡村,落实党的惠民政策,提高大众卫生水平,有效阻止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加以实施。
[1]缪再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状及实用措施探讨[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6(03):40-41.
[2]刘玉富,彭章华.浅议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及对策[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6(08):27.
[3]王祎,杨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6(06):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