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行业困境及其出路之我见
2018-02-15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200092
郑 刚(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200092)
1 监理行业的现状及问题
1.1 监理行业定位存在偏差
监理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建筑管理市场化的结果。因此,在实际建设工程中是否委托监理应由市场需求决定,同时应由市场中的需求主体决定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与内容。但是,由于在推行监理制度之初,我国大量的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为国有资本,国家实行了强制性监理制度;但同时由于这些国有企业本身拥有工程管理部门,导致建设实践中委托方将实际的监理服务内容主要限制在工程监管的范围,从而使得监理行业的发展空间存在先天性的不足,也有违市场发展的规律。
监理的法律地位也存在偏差。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之一,具有独立于建设主体(承包单位、发包单位等)之外的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即拥有独立于其他建设主体之外的自由监管权限。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的又是委托监理制,即监理单位是受托于建设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承担建设单位的部分责任。因此,多年来,监理始终困惑地在“委托方”和“独立第三方”之间寻找自身的定位。
1.2 政府对监理行业管理的偏差
工程实施阶段建设责任主体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为建设单位服务,接受建设单位的直接管理,理所当然。但现实工作中,政府对监理寄托的希望太大,监理工作范围在不断扩大,工作内容也在不断增加,使监理工作举步维艰。
一方面,政府从法律法规层面每隔一段时间便会出台的一些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均规定了监理各类权利与义务。表面上看是相关部门重视监理行业的作用,但其结果却是在给监理行业念“紧箍咒”。比如新出台的“监理紧急报告制度”,规定“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报告。”但是实际上“监理紧急报告制度”却成了监理难以接手的“烫手山芋”。原因有二:一是“紧急报告”前提条件的分寸难以拿捏,监理人员担心因误判提交报告导致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方不满而遭报复;二是监理单位担心不按规定提交“紧急报告”会成为相关部门对监理处罚的依据。因此,“监理紧急报告制度”实行以来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少数部门滥用法律法规,无视工程建设阶段真正的责任主体,将正常的建设工程监督变相成为了对监理工作行为的监督。从公开的工程问题及事故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凡属责任事故,监理人员被处罚已成必然;相反,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反倒责任较小甚至无责任。在政府职能部门日常巡查中,监理单位代替建设单位接受处罚的事例比比皆是,如:施工许可证未及时办理却工程已开工,违规责任主体应是建设单位,但受处罚的却大多是监理单位。
1.3 建设主体对监理职责认识偏差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的建设单位并非真心委托监理来进行工程监管,而是出于法律法规要求被动委托,造成其不履行自身职责,把监理单位当作自己违规时的“替罪羊”。监理单位往往为了顺利开展工作,或为了维护与市场客户关系而违心地迎合建设单位,使监理的职责无法真正得到履行。
1.4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工作关系偏差
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施工单位借证挂靠承接业务、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愈发严重。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低下,无视建设管理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我行我素。少数施工单位还有“通天本领”,既能控制建设单位又能左右相关部门,胆大妄为。监理单位大多忍气吞声坚持“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下,监理的存在纯属多余,履职也成了空话。
1.5 监理行业自身管理问题
一是行业内部恶性竞争,导致局部市场劣币驱逐良币,行业畸形发展。
二是在受各方挤压的工作环境下,优秀的监理人员离职频繁,人才流失严重。
三是监理人员不认真发挥自身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经常性地放弃原则,导致自身在工程各参建方人员心目中的地位下降。
四是由于一直以来建设项目众多,为了满足项目所需人员的数量,行业及各企业不得不降低入行门槛,致使大量非工程专业人员进入行业,导致行业人员整体素质下降。
五是部分监理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工作中“吃、拿、卡、要”,损害行业形象。
凡此种种,导致社会对监理行业的认可度日益降低。
2 监理行业的存在及改革的必要性
尽管监理行业存在上述种种问题,但是,监理制度实行 30 年来,在我国工程建设特别是在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规范各建设主体方行为、规范建设程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理行业在建设工程管理领域的地位仍难以替代。经验证明,只要政府部门及建设主体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效果就显著。不可否认,近年来,在监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病,特别是在中、小型工程建设中,监理制度的执行效果与制度建立的初衷渐行渐远。监理行业需要改革,需要重新定位和回归市场,由市场来决定监理行业的发展。
3 监理行业改革之我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市场对建筑产品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但建设市场需要的人员数量却并不一定增长,而对监理人员素质的要求却越来越高。只有监理行业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厉行改革,监理行业才会有大好的发展前途。
随着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建设行业市场化的目标越来越清晰。监理行业应提前准备,自我加压、自我提高、规范管理。行业内部应大力提倡廉政监理、诚信监理、科技监理和高效监理,为中国工程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1 重新定位监理行业
监理行业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应按市场规律发展。监理单位受聘于委托方(建设单位)就理应是服务于委托方的合同责任主体,而非独立第三方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约束自身行为、履行自身义务、对委托方负责,承担委托方的委托责任。这样,对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督权就归还给了委托方,而不受政府主管部门的额外约束。在这种情况下,监理服务的目标单一,工作环境相对宽松,工作自主性强,能较好地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也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更高素质的人才进入监理行业,为委托方提供高素质的服务,赢得社会认可;自身的社会地位及工资待遇才能得到提高,进而形成良性循环。
国家应最大程度地减少强制性监理的规模,减少“拉郎配”。减轻监理行业人员数量的压力,让具有真才实学的监理人员更好地服务于有真正需求的业主方。
3.2 真正落实建设工程中两大主体的责任
工程建设阶段的责任主体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主体参与工程建设、履行自身职责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身持续的发展。建设工程中的项目资源的拥有方和支配方是建设单位,因此,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领导者,也是项目建设管理责任的全面的承担者。监理单位受托于建设单位,只能依据《监理合同》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部分责任。
施工单位是工程具体的实施单位。国家应坚决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施工单位的建设责任,实施工程责任终身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而促使施工单位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意识,自觉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
3.3 纠正政府部门的错位监督
在工程建设阶段,政府部门应集中精力,严格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大主体履行职责,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使其真正发挥建设主体的主导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相关部门应避免直接管理监理单位,而应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效落实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各自的合同权利与责任义务,避免监理行业出现多头管理进而导致监理行业工作环境恶化。
3.4 监理行业应规范自身管理
监理行业应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通过真正有效的教育和培训来扩大自身的队伍,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杜绝“滥竽充数”,清除“害群之马”,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逐步赢得社会对本行业的认可。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规范自身行为,与时俱进,自我加压、自我提高;采用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而非通过增加人员数量)提高服务质量。与此同时,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廉洁自律、自我尊重,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影响力。
监理行业内部应和谐共处、互尊互敬,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避免恶性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共同应付外来干扰,共同维护监理行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