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学的道德
2018-02-14郝亚梅
郝亚梅
[摘 要] 随着职能的社会化,大学从潜心研究学问的象牙塔,逐渐走向社会的中心,并与其发生紧密的联系。而作为大学的主力军,研究高深学问的学者,其治学的态度在大学职能社会化的过程中也发生了变化。本文主要从学者治学道德的内涵和准则两个方面出发,探讨了当前高校学者在治学过程中表現出来的“失德”问题,力图从法律、社会、高校以及学者自身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规范学者治学中的道德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 治学道德;道德准则;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8) 12-0033-03
大学,研究高深学问的主要阵地,而学者作为科学研究的领军人、学生知识增长的指导者,他们治学的态度、求真的方法、求知的欲望,甚至教育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的发展。在当前道德建设的特殊时期,学者在治学中的道德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师者职业的特殊性,对学者本人提出了严格的道德要求。一位道德高尚、求真务实的学者比只注重研究能力而忽视道德修养的学者更被社会所珍视。20世纪70年代,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曾对学者“治学的道德”做专章论述,并从学业精深和献身精神两个方面对治学的道德准则进行了详细论述。在学术不端问题频发的今天,探求布鲁贝克的治学思想对规范当前学者治学的道德问题依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 治学的道德内涵
治学,作为学者在学术界最主要的生活方式,其“治”有攻读、研究之韵味。而治学的对象又是高深学问,因此,治学有学者在高校做学问,搞科研之意;道德,《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将它表述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指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的综合,也指那些与之相应的行为、活动。[1] 道德的好坏更多的是受个人内心的支配以及社会舆论的批判,对道德问题的审判不具有法律规定,因此,个人对道德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治学的道德,即研究高深学问的道德,既是指学者在研究学问时遵守的伦理道德,也是一种职业道德,但其实它更是学者为人师表的一种体现,是完美人格的一种塑造,是做学问时秉持的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是对高深学问不懈追求的一种精神。总之,治学的道德是学者修身的重要基础,也是学术研究的根本表现[2]。
二 治学的道德准则
道德准则是道德的规范、标准,是处于法律边缘的一种无形的结束,是依道德之理所遵循的标准或行为准则。因此,治学的道德准则可以解释为学者在研究高深学问的过程中,遵守的一种内在素养和行为准则,即拥有学业精深的内在素养和献身知识的外在行为。
(一)学业精深
学业精深是治学的标志,因此,学者道德的第一条基本准则是“坚持学者社团中所有成员都必须在高等教育的某一领域受过长期的系统训练。”[3]学者拥有广博的知识、深厚的理论知识体系,才符合治学的道德内涵,才对得起“学者”这个称号。何为系统训练?“这种训练应该需要极为精细的智力工作而无须以学徒方式获得的技能,应该向智慧和敏捷挑战,使训练只需适度松散的监督。”[4]学者的训练,主要是对文化知识的系统学习,是对其智力的开发与挖掘,是对其理性思维的训练,也是养成自律与慎独习惯的过程。这种训练不同于师徒传授式中手工技能上的训练,也不同于工厂生产线上工作效率的训练,主要是对学者智力和思维方式的训练。所以,学者遵守的第一条道德准则就是学者自身所学专业对其所做的要求——学有所长,学业精深。因此,拥有完整的知识体系,能在高深的学术研究中发表真知灼见,这或许应该成为学者治学的第一条道德准则。
(二)献身精神
“学者献身于自己的学科领域是最为重要的,这种献身精神还要求理智上的彻底性和精细的正确性。”[5]学业精深的同时,也要对学术研究怀有献身精神。献身精神是当代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是个人对待生活的态度,亦是一种信念。对个人生活而言,献身精神,就是要全身心的付出,不求回报,做好每一件事。对待学术研究,学者更要有献身精神。这种献身精神既包括专注于自己的学科领域,对学问怀有矢志不渝的追求,也包括拥有活到老,学到老的人生信条。学者在做研究时,对学问怀有极强的好奇心,要敢于尝试,不怕错误,不怕失败;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要有实事求是的客观精神,诚实地对待事物,谨防纯粹的主观印象影响自己的判断。不因多次失败,又急于求成而伪造科研数据;不因科研带来的经济诱惑,而动摇自己做研究的决心。端正态度,献身科研。
三 治学中的道德问题
道德是社会以及教育中严肃而又崇高的永恒话题。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复杂时期,当学者的本职工作:科研、教学、写书与各种社会活动发生联系时,一些拥有学术自由权利的学者,却越过道德的准则界线表现出学术抄袭、数据造假、教授不教,甚至利用“教授”“学者”头衔之便,为自己谋利益的“失德”行为。
(一)学术不端
学术抄袭、学术造假是治学中最明显的“失德”行为。作为学者,有研究自己专攻学科领域的自由,更有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论文发表的权利,但是在当前学术风气浮躁,教师信仰缺失以及教学态度低迷的情况下,学者发表的论文有粗制滥造之嫌。部分学者急功近利,以学者之名,利用头衔之便,制造一些学术泡沫,使学术界成为制造论文的加工厂,此举是严重缺乏献身科学研究精神的体现。部分学者为了评职称、评先进,功利心膨胀,不顾学术严谨性,职业道德的束缚,抄袭他人论文,甚至篡改、造假研究数据,更有甚者直接拿学生论文发表,严重违背治学的道德准则。反观最近几年曝光的学术丑闻,教授、院士、校长等带有学术光环的知名人士也多有涉及。学者虽然身在学术界,却心有旁骛;虽然发表论文、专著,却大同小异,缺乏真知灼见,更体现不出自身的专业素养。学术不端、论文仿袭,似乎已成为学术界公开的秘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治学的道德环境。
(二)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是学者在治学道德中的另一种“失德”现象。在研究跟公众或者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时,学者能否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考虑这一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学术界中,出现了部分学者利用自己学术自由的权利、学者的头衔,无视追求学术真理的精神,大量為自己谋利益的现状。一些学者在公司、集团中身兼数职,为公司的发展做咨询以获得经济回报,无可厚非,但是,因此而忽略教学任务,是对学术不负责任的表现。另有部分学者从学生身上捞取回报,将学生当成廉价的劳动力,免费为其做研究、写论文,甚至将其作为自己的生活助理,随便使用,随便呵斥,完全没有仁爱之心,失了为人师表的风度。更有过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而发表一些含糊不清的却有益于企业的“学术观点”,失了为学者的姿态。不但如此,为亲属谋福利,在学生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自己的亲属;在高校招聘中,近亲繁殖,走后门的现象时有发生。学者滥用职权,为自己谋福利相对于学术腐败的其他形态而言,是更让人痛心的“失德”行为。
(三)教授不教
师者,自古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当前学者不单单研究高深学问,更是人民的教师,教学是其最本职的工作。在当前教学中,却出现了教授不教的现象。学术评判制度的弊端可能在这一问题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职称评定中,科研成果、论文数量、会议记录等占据大量比重,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等跟课堂相关的指标体系却不被关注,由此产生了学者、教授轻视教学的倾向。一些教师为了获得更好的科研成绩,将精力和时间都放在了科研上,上课前草草备课,上课时心系科研,下课后直奔实验室,如此这般如何能做好授业工作。美国高等教育学家德里克·博克说过“对于本科学生来说,大学向他们提供发展智力的机会,在大学里他们会发现在那些不仅传授知识,而且从事研究,发现新知识的教授们的指导之下学习,该是多么有价值!”[6]但是,在企业、社会上身兼数职的学者,咨询、讲座、论坛等社会活动占据了他们大部分的时间,面对面的解惑、指导或许成为学生的一种奢望。
四 治学道德的完善
歌德说过,“人只要奋斗就会犯错误”,但能否及时察觉并纠正错误,继而有勇气重拾科研之心,才是重中之重。“教师拥有太多自由,然而却缺乏规范。”[7]在道德准则的基础上,我们更应该从法律、学校、学者等多个层面提出一种有形的措施,力争改善当前学者治学中的“失德”现象。
(一)法律层面
法治是必须遵从的规范、原则,从法律层面对学者治学的道德行为进行约束,是学术治理的法律保障。由于当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学者治学中大多数违背道德准则的事件都只是在道德方面出现的细微的偏差,细究起来,并不违反法律。对于当事人,有时不能强行依法要求改正;对于受害者,也无法依法对其赔偿。因此,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诸如学术造假、学术抄袭、“教授不教”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结合事件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对于学者治学而言,在德治的基础上,加以法治的规范,是现代学者治学的应有之意。
(二)学校层面
落实学者、教授是学术规范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是高校在学术治理中的首要表现。当前某些学校为了维护学校和学者的名誉,对学者的某些失德行为采取低调处理或者以“正在调查”的名义为由,置之不理,更有甚者会劝举报者就此放弃,这种“踢皮球”“官官相护”的做法不应该出现在高校中,更不应该出现在学术中。因此,应从多个方面强化道德监督,改善治学环境。一方面,成立相应的部门,如高校学术打假办公室、学术道德法庭等,细化学术规范,对失范学者给予批评教育、撤销职务、辞退等处理,还高校学术一片净土。另一方面,改变重科研轻教学的思想,提高教学时间和教学能力在教师评定考核中所占的比例。同时,定期开展教师思想品德教育、学术规范讲座等活动,加强学风、师德建设,也不失为一种规范行为。
(三)社会层面
“公开处理学术界问题的方式可能是一个健康的征兆。”[8]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处理学者治学的道德问题也是一种健康、有效的预防手段。借助媒体、网络传播的时效性和广泛性,对学术不端、师德败坏的事件进行报道、宣传,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借助处理过程的透明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以此来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同时,发挥学者、学生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鼓励举报,并对其进行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
(四)学者层面
康德曾说过,道德首先被要求的是支配自己。作为高文化水平、高思想觉悟、高社会地位的学者,更应该有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及道德自律的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讲,道德自律正是道德他律的升华和内化的结果。”[9]从自身道德层面出发,让自律真正成为学术道德的维护者,比任何外在的条条框框都更有价值。不管是刚入职的教师还是经验丰富的学者,都应该以自律为基础,树立正确的学术态度,坚持为学问而学问的求学精神,主动加强对思想品德、学术规范的学习,真正做到将道德内化于心。
总之,学者治学的道德问题,是学者自身道德修养的展现,是学术规范的表现,其问题的改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要从法律、社会、高校、学者自身等方面逐步进行完善,力争在达到学术规范道德要求的同时,造就一支道德高尚、学识扎实、仁爱之心的学者队伍。(责任编辑:张宏玉)
参考文献
[1]冯契.哲学大词典[S].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1601.
[2]陈小红.关于“治学的道德”——《高等教育哲学》读后感[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4(5):23.
[3][4][5]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120,120,121.
[6]张斌贤,刘慧珍.西方高等教育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96.
[7][8]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M].阎凤桥,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3,26.
[9]何建华.道德选择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