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无公害牛羊肉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2018-02-14马红英牛永安
马红英,牛永安
( 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 嘉峪关 735100)
近几年,全社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重视程度日益增加,无公害畜产品的生产作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对无公害生产的质量控制是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关键所在。无公害牛羊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对指导无公害牛羊产品生产,有效保障嘉峪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起着十分主要作用。
1 明确责任
养殖者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兽药饲料经营企业负责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养殖场兽医人员为兽药饲料质量控制责任人。
2 宣传培训
为营造生产无公害肉羊肉牛的氛围,按照培训制度和实施方案, 每年采取集中授课、 三下乡宣传活动和现场指导结合方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无公害牛羊肉生产技术,使广大肉牛、肉羊养殖者充分认识到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顺利开展好嘉峪关市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 疫病防治措施
3.1 预防接种
散养户要按照免疫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春秋两季的强制免疫和补免,羊痘及其它常见病养殖户按照疫病的流行特点做好自免。规模养殖场依法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自己的免疫规程,净化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防止疫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3.2 加强管理
3.2.1 牛羊引进 无公害肉牛肉羊应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引种时正确选择品种,慎重选择个体,应严格按照《种畜禽管理条理》、国家标准(GB16567)的有关规定和检疫操作规程严格检疫。所选牛羊品种除考虑饲养的气候因素外,还应具备体重较大,生长速度快,肉用性能好等特征。购入牛羊在隔离场观察30d,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
3.2.2 日常管理 养殖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传染病者不得从事养殖工作,养殖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和对外开放配种,防止疫病带入养殖场区。
3.2.3 圈舍消毒 选择不同的消毒药品,定期对圈舍、道路以及进入场区的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每批牛羊出栏后,要彻底清扫圈舍,采用喷雾、火焰、熏蒸消毒,减少环境中的微生物。
3.2.4 用具消毒 定期对分娩栏、补料栏、饲料车、饲料桶等饲养用具进行消毒。
3.2.5 环境消毒 圈舍周围环境定期用2%火碱或撒生石灰消毒。养殖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
3.2.6 人员消毒 人员进入生产区,要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并经紫外线灯消毒。
4 质量控制措施
4.1 饲料管理制度
购入饲料要符合国家规定,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添加违禁化学药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配方进行饲料配合,饲料配制应以牛、羊生长发育各阶段的营养需要量为依据进行配制。保证饲料质量安全关。饲料应保存在干燥的地方。不应将饲料放置在牛、羊舍内,设有专用饲料库,专用饲料运输车。牛、羊饲喂一般采用自由采食或定期饲喂。饲料每次添加应适量,保持饲料新鲜,防止发霉变质。牛、羊饲料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微生态制剂、酶制剂等。禁止使用被其他化学品污染的饲料、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其他畜禽副产品。不应使用霉变饲料、抗生素滤渣。定期投放灭鼠药,控制齿类动物。投放鼠药要定时、定点,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处理。
4.2 兽药管理制度
制定专人负责兽药的采购,贮存和使用,制定完善的兽药采购入库,储存管理,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药品采购计划、用药均由场长和兽医技术人员统一计划,专人负责,不得私自进购。药品管理应由专人负责,特别是疫苗、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实行双人双锁制度。药品的保存必须根据药品的特性做好分类保存的同时还应该采用不同的储藏方式。易潮解的药品应装入密封的瓶内放到干燥处。 易风化的药品除密封外还应该放到适宜的温度下。易氧化的药品需严密包装放到阴暗处。易炭化的药品需严密包装放到阴暗处。疫苗等这类药品放在冰箱中,低温保存必须按照疫苗本身所需的温度保存。在购买或使用药品时必须认清其有效期、失效期。建立完整的兽药进出库记录。将国家规定的食肉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兽药停药期规定,及其兽药管理制度张贴兽医室,等显耀位置。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使用记录,内容包括:兽药使用日期、个体编号、兽药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使用数量、给药方式等。推广使用中草药制剂,选用无休药期及低残留、高效兽药,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禁止在饲料、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5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
养殖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现病死畜禽时,须立即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动物,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要建立自己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过期的兽药、饲料以及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1 掩埋法
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河流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 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 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 m以上。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5.2 焚烧法
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动物尸体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运载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帐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