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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2018-02-14曹峰

建材与装饰 2018年37期
关键词:处罚权主管部门城市规划

曹峰

(介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山西省晋中市 032000)

1 关于城市规划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分割的问题

在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行政处罚权一直是国家赋予的重要的权力。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处罚权的作用,在九三年和零二年期间,国务院法制办在全国82个城市中开展了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将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的转移到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试点工作结束后,关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分割方案,推广到了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而这也意味着在未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相关工作职能的履行过程中,关于管理与执法的职权,其定义为“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进行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于城管行政执法局关于管理与执法职权的定义中,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对于及建筑物来说,应将其理解为规划违法行为的一种形式。在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废止)之后,就目前规划违法行为的发生情况来看,其主要包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规划违法行为人已经具备了正规的规划审批手续,但是在具体的建筑,构筑物建设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将建筑物违规增高以及增宽建设,而这也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工作。除此之外,另一种情况就是,规划违法行为人并未具有“两证一书”,没有或者具有不正规的规划审批手续,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建筑物的建造,关于此种情况,我们一般将其归于无证违法建设行为中。就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现状来看,对于无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因其判断较为直观,查处更加容易。而对于有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划违法行为来说,受到多种因素,例如缺少城市规划业务管理技术人员等,这类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往往难以进行,实际工作中,必须先由规划局人员认定。

众所周知,城市规划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综合性强,需要有全局战略的工作,诚实规划的好坏,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如果随意地把城市规划管理权力进行分割,那么势必会造成责任的分化,使得规划违法行为的执法和查出工作开展更具难度,执法的成本直线上升。例如说,隶属于规划局的城市规划监察科以及城管行政执法局规划中队,两者都是负责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为何不将其权力进行集中,节省执法成本,精简执法队伍,同时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2 关于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从1990年4月1日起实施后,一直是我国城市规划的主要依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却并没有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严格的规矩,而这也导致了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规划违法行为活动的查处时,感到迷茫,对于铁路部门工程以及国家重点工程是否包括在城市规划法使用范围中,人们也是争议不断。

而实际上来说,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相关建筑工程,其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法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其开工建造必须拥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并根据该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以此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后,建设方拥有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其他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开工手续,进行工程的施工。这也说明,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还是铁路部门工程,只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去遵守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要求,取得规划审批手续,通过合理的文件进行工程的建设。

3 如何解决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关系到城市的健康发展,要想解决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问题,改善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方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城市管理工作一般来说分为前端,中端以及末段,城管执法往往只是处于城市管理的末端,但是实际情况中出现的问题都会反映在末端,往往会造成“事前不参与,事中不了解,事后才处罚”的问题,而解决此问题,提高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效率,就必须加强城管执法的全程性,做到在城市管理工作的前端,中端和末端工作中都参与。同时也要认清管理与执法工作的关系,相互依托,共同作用,实现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2)不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改进和完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改进法,在日后的修改充实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的分割问题,不能轻易将其分割下放,保证法律赋予城市规划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神圣性,不断提高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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