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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诊所教学法的探索与实践

2018-02-13李飞鸣赵麓然

青年时代 2018年32期
关键词:法律教学学生

李飞鸣 赵麓然

摘 要: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侧重于对既有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的讲解,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关注如何运用既有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导致学生学习的重心仅仅是“法的适用”,而很少深入探究“法律为何会这样规定”。地方立法诊所教学能够突破现有的教育模式,拓展学生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对法理的思考。进而提升学生学生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在运用该教学方法时应当针对地方立法权限内外的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法,并构建相应的评价机制、考核机制。

关键词:法律诊所;地方立法诊所;法律思维

一、问题的提出

诊所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由法学院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以其独有的对学生就业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效率受到国内外许多高校的青睐。[1]目前,我国许多高校都设有法律诊所课程,该课程有助于提高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但是难以有效解决适用法律的前提——深刻理解法律。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只能机械“运用”法律,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地方立法诊所教学法”,其主旨是老师带领并指导学生积极参与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从而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这一重要问题。[2]该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尚处于探索阶段,既没有现成的课程教材,也没有可资借鉴的成熟教学经验,目前国内仅有寥寥几所高校开展地方立法诊所教学。

二、地方立法诊所教学法的积极作用

(一)拓展学生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对法理的思考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侧重于对既有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的讲解,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既有法律解决实际案件。从而导致学生学习的重心仅仅是“法的适用”,而很少深入探究“法律为何会这样规定”。其结果就是培养出了一大批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法律匠人”。

地方立法诊所教学法将有助于解决这一困境,首先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完善:倡导学生不仅要从法官、律师的角度思考问题,同时也要从“立法者”的角度思考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立法宗旨。从而拓展学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有助于学生真正将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

(二)顯著提高学生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

地方立法诊所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是培养学生起草、制定法律法规的技术和能力,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有意识地从“立法者”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乃至提出质疑。这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学生在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上恰当地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断章取义”等机械甚至错误适用法律的现象。

笔者通过一年多的教改实验,发现学生的思维活跃度明显提高,大部分学生在适用法律时能够本能地探究立法精神、立法意图。可见该教学法对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具有明显的积极效果。

三、地方立法诊所教学面临的困难

(一)地方立法项目内容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地方立法权主要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内容较为单一,导致学生在参与一段时间之后容易丧失新鲜感。导致学生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对某一方面的立法了解较深,而在其他部门法方面难以得到训练。

(二)学生参与积极性较差

目前高校推行地方立法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较难长时间保持对立法项目的积极性,有以下两点原因:

1.大多数学生对于出错的恐惧心理与高校立法实践和各级人大之间衔接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在中国的小学、中学应试教育模式中,学生在学习、考试中都有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然而到了大学,学生发现在实践过程中找不到所谓的“标准答案”,而内心又存在对唯一性答案的心理依赖,对在立法实践中出错产生心理恐惧,从而过度依赖老师的指引。并进一步导致学生缺乏成就感,认为自己实践意义不大从而积极性降低的恶性循环。

2.缺少立法项目

虽然部分高校已经与各级政府、人大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但是地方上每一年的立法项目是有限的,而大多是高校分布相对集中,一座城市有近十个法学院的现象不在少数。这就造成了高校分布相对集中的城市立法项目不足以满足法学院学生的实践需求,而在高校没有分布的地区,又存在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找不到第三方单位的现象存在。

(三)考核方式不明确、评价标准缺乏合理性与科学性

如果各高校在解决立法项目稀缺的情况下,把立法诊所教学设为专业课或实验课,那么这门课程目前缺少像专业课考试一样客观、直观的考核方式。其原因在于,授课老师只能就学生给出的立法意见或研究成果给出大致的评价,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对每个同学或小组的成果做出实践意义分析。所以,这种主观性很强的评判方式并不适宜作为课终考核方式。而一部法律、一个法条或者一份意见的实践性和对法制建设的推动效果只有经过一定时间才能显示出来,学校想构建一种客观的评判学生立法能力与立法成果水平的考核方式并不容易。

四、完善地方立法诊所教学机制的建议

(一)跨地区建立校地联合的立法联动机制

面对高校地域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跨地区建立校地联合的立法联动机制可以尽可能地使高校相对集中地区的学生获得立法项目,使没有高校分布的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可以将立法项目委托给高校。在跨地区联合、委托的过程中,应考虑学生实际立法调研的可行性,高校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最好在相邻市、自治州之间建立合理的委托关系。同时,应鼓励全国各级人大、政府与高校建立长期合作,以保证高校方可以为法学生设立长期、稳定的地方立法诊所教学必修课或专业课,把课程纳入培养方案;同时也可以保证学生的立法能力与立法经验在法学学生中间有所传承,保证学生在立法实践方面做的越来越好。

(二)对地方立法权限之外的部门法撰写立法意见建议等报告

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地方立法权有着严格的限制,所以地方立法诊所教学不可能拥有刑事立法等立法项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生没有在该领域进行立法实践训练的机会。[3]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学生可对刑法、民商法法条加以研究,并找出其中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部分,结合当时社会现状提出立法建议与修改意见,并整理发表。在这个过程中体会刑事立法、民商事立法的立法原则与立法精神,提高立法能力、增加实践经验。

(三)培养学生积极性、严谨性

1.建立年级之间互相协作体系,避免教师过度指导

如前文所述,教师的过度指导会破坏同学们参与实践的积极性。但是,不同年级的学生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过程中会促进学生更高效高质量地完成立法任务。所以,教师可以将一个项目合理地分配给包含大一到大四不同年级学生的任务组,在这个任务组中再进行分工。例如,大一、大二新生在专业知识相对匮乏的情况下,由大三学生带领进行立法调研,并整理成立法调研报告。在草案起草阶段,小组成员一起就条文的内容、用词等进行讨论,充分发挥大一大二学生调研充分与大三大四学生知识储备量大的优势,做到每个年级学生都能充分参与,并且都能够在立法诊所中得到实践能力的提高。

2.培养学生不怕出错、知错就改的科学精神

学生走出高中、走进大学、走向社会的过程,是一个从接受应试教育向培养专业素质逐渐過渡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唯一标准答案”到没有标准答案过渡的过程。所以,克服学生对老师帮助、标准答案的依赖心理,使学生能够接受新事物的挑战在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教师应在立法诊所教学过程中,逐渐培养学生一种不怕出错、知错就改的精神,使同学们知道在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没有“标准答案”的存在,一部法律只有在经过实践的检验之后才能被评判是不是一部良法,是否符合时代的前进步伐与发展方向。所以,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的前提是实践,只有抱着不怕犯错的态度勇于参加实践,发现错误后及时改正错误,才能将项目尽可能的做好。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如上文所述,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难以客观评价学生的实践成果现实意义的大小,更难以评判学生立法实践能力的高低。所以,从实践结果上给出成绩是不客观也是不现实的。那么,在制度改革中,建立合理的实践过程考核机制就尤为重要。教师可以从立法调研、法案起草、立法论证三个方面进行打分。在立法调研阶段,学生的参与次数与参与态度是打分的重要标准,教师可以从调研前期资料准备是否充分、方案拟定是否全面、后勤保障是否联络完善等方面进行评判;在起草草案阶段,则可以通过社会关系情况了解是否全面、立法意图了解是否准确、相关政策法规研究是否透彻等方面打分;在立法论证阶段,可以通过学生语言表达与前期资料准备方面客观评价。过程考核机制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能动性与探索精神,还可以促使老师对同学的工作加以了解,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上做报告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保障。”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人才的培养基地,法本教育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应做到立法与司法实践教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使我国法治建设全面高速发展。地方立法诊所教学为学生提供提高立法实践能力的平台,应积极构建相关制度,完善已有的体制,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做到老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共同学习,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严倩.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从耶鲁法律诊所诉美国政府案说起[J].集美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19(01):70-74.

[2]范文舟.地方立法诊所教学的主旨及其实施[J].经济研究期刊,2012,(23):293-294.

[3]肖金明.推进地方立法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创新[J].理论学刊,2018,(3):1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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