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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保护

2018-02-13徐焱

青年时代 2018年32期
关键词:法律救济

徐焱

摘 要:未婚同居现象在我国越来越普遍,并且由最初的隐形现象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未婚同居家庭,由非婚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同居纠纷也不断涌现。本文对非婚同居中妇女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女性权益;非婚同居;法律救济;受损情形

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上呈现出普遍发展趋势, 面对这种严峻的趋势, 各国要么建立了特殊的同居法, 要么在旧的法律框架下扩大了相关制度。我国对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态度从漠视回避,到保护性调整的发展历程,这一过程就足以体现法律是追求正义和自由的价值取向,未婚同居妇女的相应权益将随着过程的展开而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非婚同居概述

从法学理论上来讲,广义的非婚同居意味着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两性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无效婚姻等,狭义上来讲,非婚同居是指不被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共同生活,但并没有结婚登记手续①。即男女双方按照婚姻的实际条件, 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或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共同生活, 但在我们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 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这可以看到, 如果一方或双方, 无论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不仅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也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本文所指的非婚同居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一)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从法律角度而言,当事人间的人身关系成为了未婚同居与合法婚姻最重要的区别是,由于未婚同居不具备婚姻的构成要件,所以当事人不受法律承认,夫妻之间不产生任何个人关系,也不存在夫妻关系。就是说女性受害者在非婚同居时,其身份并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自然成为配偶关系,也并不会和男方亲属有任何亲缘关系,以及如何称呼这种个人关系,只能用在西方称谓语中,比如生活伴侣,同居伙伴②。

(二)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1.非婚同居财产制

非婚期间的财产关系也与夫妻财产关系有所不同,并不能认定为一般合伙关系。非婚同居当事人是以感情为基础才共同生活并且产生了财产关系,不能简单的以一般合伙关系来处理。而应以当事人之间的一项民事行为进行处理,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同居期间财物所有以及债务承担,制定财产分配协议,而此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居双方自愿约定,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效力,而此协议就成为处理同居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保证③。

2.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财产继承权

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指出继承权的产生是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基础,以亲属间身份关系存在为主要条件的。而非婚同居当事人间并不存在亲属关系,从理论上而言,双方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可以根据互助的具体情况来处理,也就是说,非婚同居的另一方当事人在其中已经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以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身份给予适当的继承,但这实际上是剥夺了一个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3.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扶养请求权

在我加《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扶养请求权是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非婚同居关系中没有配偶之间的个人关系, 因此不能享有抚养请求权, 也不能构成遗弃, 而非婚姻同居双方可以约定相互扶持的义务, 法律也承认双方的效力。

(三)非婚同居中的当事人及其子女关系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不应伤害或歧视他们, 不直接养育私生子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应承担其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在继承法中, 继承应按以下顺序建立: 配偶、子女、父母的第一个顺序.....。非婚生子女是未婚同居的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④。即便如此,法律也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还是会有很多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受损情形

(一)反复怀孕对女性身心健康的伤害

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大多数都没有生育的计划,虽然目前医学较发达,在同居过程中,还会有很多孕妇,经常强迫流产、分娩,使妇女承受的生理和心理压力非常大,分娩也会给双方带来各种问题,尤其是妇女无法逃脱这些问题。

(二)女性同居者的家务劳动无法得到补偿

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与婚姻生活大致一样,女性较多的留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个别情况下同居者他们还会有孩子, 妇女必须承担儿童抚养任务。即使没有生育计划, 同居也会发生意外怀孕。同样会使女性承受着不利的后果,除了生理上的不适应,还有因怀孕和堕胎导致的失业和降级风险是同居终止后女性同居的困难家务劳动的结果,都将无法得到补偿。

(三)同居男性的暴力对女性身心的伤害

随着我国未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同居者间的暴力现象也在日益增多。虽然同居双方并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其同居方式与婚姻方式相似,同居生活中,双方所面临的矛盾与事实婚姻是一样的。

四、我国对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措施

我国婚姻法应借鉴国外保护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保护的方法,国外主要是在非婚同居关系合法化、逐步扩大女性权益保护价值取向方面体现了其对非婚同居女性权益的保护,我国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通过修改、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来加强对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

(一)立法方面

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应将非婚同居设定为“类婚姻”,因为同居与婚姻并不能从价值层面来进行片面的评判,单从制度角度而言,非婚同居属于事实问题,法律不应该將其武断的进行评价,而对于婚姻与同居的选择应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判断,但这也并不是否定非婚同居的规制比非婚同居和婚姻关系更为分散。因此, 对非婚姻同居的法律保护不应超过事实上婚姻中的配偶的权利保护。

(二)制度方面

1.人身关系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不保护纯粹的未婚同居关系,所以,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更多的是依赖于生活关系、社会关系,而不是依赖于法律关系维持。从世界立法的角度来看,很多国家认识到未婚同居具有与法定婚姻相似的法律地位, 两个主要配偶的权利和义务类似于合法婚姻,所以,我国对于非婚同居中女性人身关系方面应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有条件承认非婚同居对同居关系的影响,可以规定被认定为非婚同居一定年限(三年)的当事人类似于夫妻的申请,这种关系只限于赡养、扶养、继承等方面,而对同一住所的当事人不予承认。的不包括在内,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非婚同居中女性的权益。

2.受遗赠权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受遗赠人根据遗嘱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受遗赠人死亡时生效。但是,要实现遗赠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遗赠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并且不违反关于特留份额的有关规定;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受遗赠人必须仍然存在;遗赠的财产,必须在遗赠人死亡时属于遗产;遗赠必须有履行的可能。

3.子女关系

非婚同居当事人应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为了充分保护自己和家属的权益,如果要选择未婚同居的生活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前,必须充分考虑同居的原因和利弊,协商如果终止同居关系后所产生的纠纷就可以以“非婚同居协议”作为凭证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结语

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出现的较晚,但其发展的迅速已经给传统家庭婚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正由于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使更多的非婚同居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受损现象越来越严重,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由以往的禁止转变为保护,制定相对成熟的法律全现的对此社会现象进行及时的调整。

注释:

①朱明明.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2016.

②刘天爽.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5.

③张美玲.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④彭理.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4.

参考文献:

[1]朱明明.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2016.

[2]冷明.论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刘天爽.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5.

[4] 劉天爽.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5.

[5]张美玲.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6]彭理.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4.

[7] 彭理.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4.

[8]翟业虎,杨素敏.论我国女性在非婚同居中的损害之法律救济[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7-10+75.

[9]阚凯.非婚同居中的女性权益保护[J].学术交流,2011(09):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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